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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执行力是政府执行力的一种,以下哪一个不属于制度执行力的结构_百度知道
制度执行力是政府执行力的一种,以下哪一个不属于制度执行力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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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制度执行力就是指制度本身所具有被执行落实的强制力、执行效力,以及相关组织在执行相关制度时的执行力量和执行效力。制度执行力与政府执行力、政策执行力之间具有交叉重叠的关系。制度执行力的构建,需要从完善制度、执行元制度、执行主体、执行行动、执行要件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制度;执行力;政策执行力  中图分类号:D035;C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11-0015-05  制度执行力问题近来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五次会议上指出:“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以“加强重点领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为题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健全制度很重要,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更为重要”。尽管如此,但当前我国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制度执行力不强的问题,一些领域的法规制度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在部分政府机关,规章制度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就是得不到执行落实。世界银行在《2020年的中国》的报告中对我国的制度执行情况表示了担忧,认为中国当前的情况不是缺少制度和法律,而是执行不力,“在一些关键领域,纸上的法规远不同于具体实施的法规”。[1]一切都说明了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的现实紧迫性。那么,何谓制度执行力?制度执行力的特性如何?如何构建制度执行力呢?  一、制度执行力的概念辨析  关于制度执行力,当前学界并没有形成有说服力的概念。要全面深刻地理解制度执行力的概念,笔者觉得有必要从“制度”、“执行力”两个角度进行剖析。  1.从“制度”角度剖析“制度执行力”的涵义  古今中外都有过种种关于“制度”的概念阐述。如我国《易经》曰:“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而《礼记》则云:“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2]又如,晏婴说:“不受邶殿,非恶富也,恐失富也。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为之制度,使无迁也。”[3]可以看出,我国古代所指的制度,有规则、惯例及约束的意思。在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那里,制度又往往以“礼”、“法”为表现形式,如孔子提出的“礼制”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各种法律、条令、典章、规则,乃至道德规范、礼节、仪式等等,所谓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礼制”(即约束人们的社会典章制度),是谓制度也;而诸子百家所言的“法”,也包含有法律、法规、办法、规则、惯例的意思,与“制度”及“法制”意义相近,韩非就此解释曰:“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4]  在西方,诺思(Douglass C. North)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提出了广为人们接受的制度的概念:“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进一步指出,“制度是由非正式的道德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的”[5]。这样诺思也把制度区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正式合约等,如法律、规章、政策、合约、协议等;而非正式制度则是由社会流传下来的一些制约,包括行为规范、行为准则、习俗和禁忌等组成。由于正式制度是一些刚性的规范性制度,是借助于刚性外力要求人们必须接受的制度,一旦违反硬制度就会受到硬性惩罚,是一种强制性的或“硬的”行为准则或规则;而非正式制度则是人们对其他人行为方式的稳定预期,并没有刚性的制约,一旦违反了也不会受到硬性惩罚,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或“软的”制度,因而我国有学者把制度区分为硬制度和软制度。[6]笔者也倾向于接受硬制度及软制度的说法。  综上,制度体现为硬制度(法律、规章、条令、政策、办法、合约、协议等)及软制度(规则、准则、惯例、习俗、禁忌、礼节、仪式、行为规范及道德规范等)两个方面。据此,制度执行力可以初步定义为:相关组织在执行各种制度(包括硬制度及软制度)方面的执行力,或者说各种制度被执行落实方面的执行力。由于制度存在着硬制度及软制度之分,因而,制度执行力也有着广义与狭义的区分:  其一,狭义的制度执行力。指硬制度的执行力,即专指硬制度包括法律、规章、条令、政策、办法、合约、协议等被执行落实方面的执行力;或者说,相关组织在执行硬制度如法律、规章、条令、政策、办法、合约、协议等方面的执行力。目前学界及实务界多采用狭义的制度执行力概念。  其二,广义的制度执行力。泛指包括硬制度及软制度在内的制度执行力。即既可指(相关组织对)相关硬制度如法律、规章、条令、政策、办法、合约、协议等执行落实方面的执行力;也可指相关的软制度如行为规则、准则、惯例、习俗、禁忌、礼节、仪式、行为规范及道德规范等被执行落实方面的执行力。  2.从“执行力”的角度来剖析“制度执行力”的涵义  “执行力”这一概念最早被运用于行政法学领域,普遍认为行政执行力是指“执行强制力”及“执行效力”,如日本公法学者南博方指出,“在许多情况下,法律上行政厅无需获得判决等名义,只需以行政行为自身为依据,便可强制实现其内容。这种可以强制实现其内容的效力便称为执行力”。[7]而我国著名学者罗豪才则指出,“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相对人必须执行;如果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有时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8]  “执行力”概念后来被广泛应用于工商企业管理领域,意指企业执行战略计划的技术体系、能力。如美国学者保罗·托马斯和大卫·伯恩(Paul Thomas & David Byrne)2003年在其《执行力》一书中指出:“执行力是一整套行为和技术体系”[9],而我国学者周永亮则认为:“执行力是指企业贯彻落实领导决策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的能力。”[10]执行力概念在2005年前后被引入公共管理领域,包括笔者在内的学者对公共管理领域的执行力进行了广泛的论述,普遍认为公共管理领域的政府执行力是指相关的政府组织在执行政策、决策、法令、战略及日常事务方面的执行能力、执行力量及执行效力。  借鉴上述执行力涵义,笔者认为“制度执行力”中的“执行力”,至少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涵:  其一,指制度执行的“强制力”。即某一制度予以强制执行的强制力。具体地说,是指某一制度对于负有作为的义务者,有着强制其履行义务的强制力;而对于负有不作为义务者,也有强制其不得作为或遵守的强制力。  其二,指制度执行的“效力”。指某一制度被执行后所产生的效力,或者相关执行主体在执行该制度时所产生实际效力。更进一步说,执行效力是指相关制度被执行后所产生的富有成效的良性效力。  其三,是指制度执行的“执行力量”,或“执行力度”。“执行力”中的“力”,主要是指“执行力量”,或者说是“执行力量度”(或简称“执行力度”),即制度执行主体执行某一具体制度上的执行力量的大小程度。  综上所述,制度执行力就是指制度本身所具有被执行落实的强制力、执行效力,以及相关组织在执行相关制度时的执行力量和执行效力。  由于硬制度与软制度并不总是相容的,硬制度执行力在很多情况下受到软制度执行力的影响和制约:  一方面,与硬制度相容的软制度,可以正面作用于硬制度。软制度与硬制度并不总是相容的,因而软制度又分为良性软制度和恶性软制度。良性软制度多指能够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硬制度相容、方向一致的软制度,这些良性软制度“可以减少政策法规等正式制度实施的成本,可以淡化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提高执行力”。[11]因而,良性软制度执行力越强,就越会促进硬制度执行力的提升。  另一方面,与硬制度不相容的软制度,会对硬制度执行力起到负面的作用,甚至会阻碍和削弱硬制度执行力。那些与硬制度(正式制度)方向相悖、不相容的软制度(非正式制度)即为恶性软制度,恶性软制度会削弱硬制度执行力。对此,李光宇就指出,“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的冲突就会削弱正式制度规则的有效实施”,“而在非正式制度中人情代替了法律,面子掩盖了规则,公平和正义的天平向关系倾斜。”[12]在一些地方,所谓的“潜规则”式的软制度的盛行会使社会成员对国家法律、制度,对公平正义理念等产生怀疑,造成严重的信任危机,从而会削弱廉政制度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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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执行力包括哪些内容
政府执行力包括哪些内容
08-12-31 &匿名提问 发布
政府对于国家建设和社会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是无庸置疑的。但对于国家与社会发展来说,政府不是目的,而是工具。这不仅基于现代民主的逻辑,而且也基于政府的本质。政府是人类创造的,其根本使命就是帮助人们管理,解决人类生活中所遇到的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所以,尽管到目前为止,政府处处表现出对人与社会的管理,但其本质上是弥补人们自我管理的不足。正因为这样,马克思主义者才认为,当人类社会实现了充分自我管理,建立了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的时候,政府也就进入了历史博物馆。点明政府实质的目的,在于科学地定位政府,从而合理的改革政府。因为,明确了政府不是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的目的,而是工具,那么,也就明确了政府的改革,既要从政府的自身逻辑出发,但更重要的是要从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逻辑出发。处于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的政府,虽然可能受到同一种历史潮流推动,但是,由于各国所面临的实际状况不同,其变革与发展的目标、战略与策略也自然不同,因而,其最后的形态自然也会有所区别。由此来观察和思考中国的政府改革,我们就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意识:即虽然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融入了全球经济体系,但中国的政府改革,不能简单照搬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模式,而应该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做到既遵循市场经济的逻辑,同时也遵循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本研究认为,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不是简单的职能调整,而是基于职能调整所进行的全面的政府改革,或者说,政府再造。这种改革的预期目标是:建立责任、能力与绩效有机统一的政府。  一、 职能转变:主题与意义  一个健全有效的政府,必然是其结构与职能有机统一的政府。在结构与职能的关系中,职能是决定性的,结构是为职能的实现服务的。政府既然是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工具,所以,其职能不是由政府自身决定的,而是由国家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  政府职能问题,不仅体现为政府干什么的问题,而且还应该体现为如何干好的问题。如果仅仅从前者考虑问题,我们能够确定政府职能的大框架,但是不能确定具体职能的配置。在这样情况下,可能解决了政府的责任边界问题,但是不能解决政府的能力与绩效问题;而能力与绩效问题要是不能解决,政府的责任边界在理论上划分的再清楚也是白费的,因为,划定政府职能范围的根本初衷,就是要提高政府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如果划给政府的职责是政府所无力承担的或者说承担不好的,那么,其最终的效果必然有悖初衷,适得其反。所以,定位政府职能,不能单方面地考虑政府的职责,必须同时考虑政府的能力与绩效。换句话说,必须在责任、能力与绩效的有机统一的框架下,来定位政府的职能。当然,责任是逻辑起点。我们所说的责任政府,不是简单的具有道义性的政府,其根本应该是责任、能力与绩效有机统一的政府。政府的道义实践,要是不能落实到具体的政策与有效的行动上,最终都将可能成为政府权威性与合法性的腐蚀剂。  所以,政府职能的问题,既取决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也取决于政府自身的发展水平。政府干什么的问题,决定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而政府能否干好以及如何干好的问题,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政府自身的发展水平。经济与社会是在不断变化与发展的,所以,政府干什么的问题是在不断变化的。这就决定了的政府职能时刻都面临着转变与调整的问题。但是,政府的职责与使命决定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应该是使命的转移与能力的发展的内在统一,没有能力的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必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在《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主题下,强调要使政府的作用与其能力相适应,即强调政府使命选择必须与其实际能力的强弱相适应,以保证政府的运行与权威,从而实现政府对社会发展的实际作用。然而,这一个过程,也应该是政府能力得以有效提高的过程。强调使命要与政府的能力相适应,就是避免政府治理危机,从而使政府在履行使命的过程中,有可能逐步实现能力的提高。政府能力的提高,就能更好地、更多地承担其应有的使命。  和世界各国一样,中国也在努力改进与健全自己的政府。改革开放一开始就伴随着政府改革。最初基于效率的目的,从精简机构入手。但很快发现,职能不变,机构精简是无效的。于是,到了八十年中期,就明确地提出了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的机构改革。所以,在中国的政府改革文化中,职能转变与机构精简、与提高效率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内在联系,于是乎职能转变的基本手段,就是精简机构,职能转变的现实追求,就是提高效率。不能说这其中没有逻辑关系,但是,如果把这种关系理解为职能转变的核心内容,那么,我们的职能转变必然是长期难以到位。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对于政府来说,效率,在根本上不是体现为官僚主义的消除,而是体现在政府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这其中不仅包括服务程序的改进,而且更重要地包括服务的投入与产出的水平、服务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等等。落实到这样的效率层面来考虑职能转变的问题,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职能转变不等于简单的机构精简,职能转变应该近似于政府整体职能配置的合理性与具体机构的活力的有机统一。  总结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概括出这样几个基本的观点:  1、 政府职能问题,不仅体现为政府干什么的问题,而且也体现为如何干好的问题。  2、政府职能的具体定位,既取决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也取决于政府自身的发展水平。所以,政府职能的转变,既要考虑规律性,也是考虑现实性。  3、政府职能转变,应该是政府使命的转移与政府能力的发展的内在统一,使命的定位应该与能力相符;而使命的履行应该伴随着能力的提升。所以,政府职能转变应该孕育出政府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这其中包括人员的调整、组织的更新和机制的活力。  4、政府职能转变必然伴随着机构的调整,但是职能转变不等于简单的机构精简,职能转变应该近似于政府整体职能配置的合理性与具体机构的活力的有机统一。  二、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形态与职能体系  政府是国家职能运行的实际承载者和运行者,所以,政府职能实际上国家职能的具体体现。从根本意义上讲,国家职能是由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最基本需要决定的。这个最基本的需要就是保障社会的统一、秩序、安全与发展。基于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求,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职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统治职能;二是社会管理职能。政治统治职能强调阶级专政,其本质在于保证国家政权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以利于秩序与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所以,政治统治职能是社会管理职能的前提。  作为国家职能的具体承载者,政府面对的不是抽象的社会,而是具体的社会。所以,落实到政府这个行为主体,国家职能实际上可以具体化为三大职能:即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政治职能体现为权威、制度与意识形态的确立、维护和巩固,以保障国家安全;经济职能体现为经济制度和经济体系的维护和再生产的保障,以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管理职能则主要体现为个体、家庭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以增进公共利益。任何社会的存续,都有赖于政府有机统一这三方面的职能,形成合理的职能结构体系、运行逻辑与实现方式,即合理的职能形态。理论与实践表明,一旦政府无法有机统一这三项职能,国家与社会的危机必然出现,进而可能导致政府的危机与解体。  政府三项职能的统一,都必然有一个逻辑起点,而这个逻辑起点将决定政府的职能形态,并成为统一这三大职能的轴心。统一政府三大职能的轴心,不是主观选择所能确立的,其决定因素来自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和发展水平。因而,这种统一政府三大职能的轴心应该、而且也是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政府的职能形态经历了两次转换,形成了三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就是以政治职能为轴心整合经济与社会职能,这种形态出现在改革开放前;第二种形态的出现来自改革推动。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提出的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求,政府的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于是政府的职能形态,就从以政治职能为轴心整合经济与社会职能,转变以经济职能为轴心整合政治与社会管理职能,从而完成了政府职能形态的第一次转换。第三种形态出现在市场经济发展孕育出现代社会,与此同时又严重激化现代社会产生过程中的内在矛盾的时候。为了保障现代社会的有效成长,建设和谐社会,政府的职能形态,就从以经济职能为轴心整合政治与社会管理职能,转变为以社会管理职能为轴心整合政治与经济职能。这是中国政府职能形态的第二次转换。  不同的政府职能形态,决定了不同的政府建设取向:在第一种职能形态下,政府建设的取向是全能型政府,强调政府权力对经济与社会的全面渗透;在第二种职能形态下,政府建设的取向是经济建设型政府,强调政府是经济建设的主体,直接承担着改革与创新经济体制、推动与保障经济发展的使命。在第三种形态下,政府建设的取向是公共服务型政府,强调政府的使命在于提供和保障个人、家庭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发展基础与发展空间。  政府职能形态涉及职能结构、运行逻辑与实现方式。所以,政府职能形态的变化,涉及的不仅仅是政府职能本身,实际上是整个政府,即政府的组织、运行程序以及与市场、社会的基本关系。所以,在一定条件下,职能转变往往要引发政府再造。从表面上看,政府职能形态转变的核心是政府内在职能结构关系的变化,但深入考察就会发现,职能结构关系的变化必然导致各个职能的定位的变化,从而引发整个政府职能体系的变化。具体来说,虽然在任何时期,政府都有这三项基本职能,但由于三项基本职能运行轴心的差异,三项基本职能所追求的工作目标自然不同,因而,三项职能所实际承担的任务也就不同,从而形成具体的职能项目。这些具体的职能项目构成整个政府的职能体系。这也就是为什么职能转变所引发的政府再造往往会体现为政府职能体系重构的原因所在。  所以,我们面对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必须同时回答两个问题:一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形态;二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职能体系。前者定位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性质与使命;后者定位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职责与任务。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形态以社会管理职能为轴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管理的内在精神与原则,作为整个政府职能建构的逻辑起点,决定着公共服务型政府在履行政治职能、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所应该遵循的价值、所应履行的职责和所应承担的任务,从而建构起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职能体系。为此,我们可以对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职能体系进行基本的设计,当然,由于这种设计是在中国背景下展开,所以,必须充分考虑两个重要变量:一是中国的国情与发展现实;二是社会主义的原则。  总结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观点:  1、政治职能、经济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是政府基本职能,以不同职能为核心所形成的三大职能关系,构成不同的政府职能形态。  2、政府职能形态体现为基本职能结构关系、职能运行逻辑以及职能实现形式的有机统一。在不同的职能形态下,三大基本职能的具体职责与任务是不同的,因而其所包含的职能项目是不同的,从而形成不同的职能体系。  3、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政府的职能形态经历了两次转换,形成了三种职能形态,相应地,也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政府建设与发展取向:全能型政府、经济建设型政府和公共服务型政府。  4、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必须同时回答两个问题:一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形态;二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职能体系。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形态是以社会管理职能为轴心的职能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职能体系。  三、 改革目标:责任、能力与绩效  政府的职能形态是基本职能的结构关系、运行逻辑与实现方式的有机统一。所以,一种职能形态的确立,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政府做什么,怎么做什么以及做的怎样的问题。当然,政府的工作是十分具体与现实的,因而,政府做什么、怎么做以及做的怎样,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政府所治理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政府自身的发展水平。这就决定了政府的改革与建设,在明确了职能形态之后,就必须明确特定职能形态下的政府,在特定的现实条件下的责任、能力与绩效。在明确了职能转变的大方向之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工作,就必须围绕着责任、能力与绩效这三方面展开,从而在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大框架下,建立一个权力有限、能力有为和服务有效相统一的责任政府。  第一、责任。职能转变的首要目标就是明确政府的责任,从而为建立责任政府提供最基础的条件。对于政府来说,责任既是一个道义问题,也是一个行动边界问题,当然,同时也还是一个基本使命与工作目标的问题。所以,不论从那个角度讲,我们都不能用“一条切”的办法,去划定政府的责任范围,使政府成为一个有限的责任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确实应该是一个权责有限的责任政府,但是这种有限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它仅仅相对市场与社会正常运转而言的,在市场与社会都失灵的条件下,政府就是一个无限责任的政府。再说,政府本身也不是铁板一块的,不同层级的政府,其责任是不同的。例如,上海市的市政府与区政府的责任就不同。这决定了在明确政府责任的时候,既要从政府的基本使命出发,也要从政府的现实任务出发,既要考虑到全局与整体,也要考虑到个别与具体。为此,我们认为,任何一级的政府都应该从三个方面来明确自身的责任,从而构建自身的责任体系:  从上述的责任体系来看,任何政府都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国家责任与使命责任,在这个前提下,来有条件地考虑政府的职能责任。用于考虑政府职能责任的条件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二是政府的管理体系,这其中涉及到政府的权力与职能的分布。相对来说,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是一个动态的结构,与市场、社会的变化密切相关,其大原则是:在充分发展和保障发挥市场、社会的治理功能的基础上,定位和运行政府的治理功能,从而形成政府治理、市场治理与社会治理动态统一的治理结构。在这个大原则下,各级政府的职能责任就取决于整个政府体系的职能划分。为此,我们应该首先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重新规划整个政府的职能体系;在这个职能体系下,各级政府再根据所承担的具体职能,建立其与市场、社会所建立的具有内在统一性的动态治理结构。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任何一级的政府承担的具体职能是有限的,其实现也是有条件下,但是,这些政府运行这些职能所应该承担的国家责任与使命责任则是无条件的,而且是无限的。  第二、能力。不论政府职能朝那个方向变化以及怎么变化,有一个目标是任何政府都应该追求的,就是建立一个合法、合理和高效的政府。合法体现政府符合民意,得民心、合理体现政府自身组织和运行的合理与规范,而高效则体现政府运行的实际水平。所以,对于政府来说,职能转变不仅仅在于解决政府做什么的问题,而且要通过解决政府做什么,使政府做的更好,也就是提高政府能力的问题。理论与经验都表明,职能转变如果不能提高政府的能力,那么,这种职能转变实际上是空的,没有实质性的意义。  当我们赋予职能转变以提高政府能力的使命的时候,也就意味着职能转变不仅仅是权力与职责的重新划分和调整,它还同时意味着人员、机构、体制与机制的转变,即政府能力的再造与提升。政府能力的提升与政府权力、职责的划分有密切的内在联系,两者互为前提,相互促进,因为,和政府权力、职责划分一样,政府能力的提升,也必须放到整个政府体系的变革与发展中来把握,至少必须放到一定层级政府的整体改革中来把握。政府的能力,是政府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完全使命的基本保证,所以,政府的能力应该体现为承担使命、履行职责的能力,其中既有无限责任的要求,也有有限责任的规定,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政府能力建设中,财政能力是基础,执行能力是关键。财政能力,能够从正反两个方面影响执行能力的改善。因为,财政的保障是政府能力的基础,而财政的激励与监管是政府能力提高的重要手段。所以,在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建立公共财政体系,不仅要考虑到政府社会职能的增强,而且要考虑到政府服务能力与绩效的提升。但必须强调的是,公共财政体系健全与完善的最终目的是要从根本上提高政府的执行能力。政府毕竟是一个管理机构,如果没有有效的执行能力,管理目标就难以达到。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就必然处于失灵的边缘。  第三、绩效。责任体现政府的性质、能力体现政府的素质,而绩效则体现政府的运行。政府的使命、职能以及内在的能力,只有通过有效的运行才能得以充分的体现。所以,从政府改革的角度讲,职能转变在规范政府的责任,提高政府的能力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政府运行绩效的提高。提高政府能力是提高政府运行绩效的基础,但是,政府能力的提高,并不等于政府绩效的提高,因为,政府绩效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是看政府运行的上实际效果的。政府的能力强大,不能直接决定政府运行效果的优良。要把政府的能力转化为有绩效的政府管理与政府服务,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政府职能的运行逻辑与实现方式。  绩效主要是对政府运行的评价。所以,政府一旦运行,在任何环节都面临着绩效问题。就对政府整体运行的宏观把握来看,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努力提高政府运行的绩效,具体如下:  正如提升政府的能力,必须有人员、组织、财政与体制的保障一样,要提升政府运行的绩效,也需要这些方面的保障。前者主要从结构和内容来考虑,后者则主要从工作、程序和过程来考虑。这也就意味着在政府改革的过程中,对于政府方方面面的优化,不能仅仅从能力的角度出发,还必须充分考虑其绩效的目标。政府能力只有与绩效联系起来考虑才有意义,同样,政府的绩效只有在有充分能力的基础上才有保障。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最基本的结论:以转变职能为核心的政府改革,必须坚持责任、能力与绩效的有机统一。这个结论蕴含的基本观点是:  1、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现实目标,就是把政府建设成为一个权力有限、能力有为、服务有效的政府,即责任、能力与绩效有机统一的政府。  2、任何一级的政府都应该从三个方面来明确自身的责任,从而构建自身的责任体系:即国家责任、使命责任与职能责任。  3、政府职能转变不仅仅是权力与职责的重新划分和调整,它还同时意味着人员、机构、体制与机制的转变,即政府能力的再造与提升。在政府能力建设中,财政能力是基础,执行能力是关键。  4、政府改革的过程中,对于政府方方面面的优化,不能仅仅从能力的角度出发,还必须充分考虑其绩效的目标。政府能力只有与绩效联系起来考虑才有意义,同样,政府的绩效只有在政府拥有充分能力的基础上才有保障。  5、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绩效应该体现在三个方面绩效的有机统一:工作绩效、财政绩效与服务绩效。  四、 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路径:职权、体制、机构与人员  中国的政府改革,不是从现在开始的,它始于改革开放,持续至今。但是,围绕着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所展开的政府改革,不是过去改革的简单继续而深化,而是在过去改革基础的上政府全面再造。结合中国的发展战略,今天这种再造,实际上要考虑两个十分重大的现实要求:一是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二是国家建设要求。前者主要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所形成的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这种要催生了中国政府力图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后者主要是中国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国家建设要求,这种要求政府在具有很强的社会服务功能的同时,还应该具有很强的主导经济与社会发展,培育国家创新能力的功能。前者要求政府具有很强的调节经济、管理社会的能力;后者要求政府具有很强的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和资源整合的能力。这一切决定了政府的职能转变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改革,必然是全面、系统和深刻的政府改革。改革不仅涉及到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关系,而且涉及到政府与市场之间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不仅涉及到机构与功能问题,而且涉及到理念与行动问题。依据中国政府的现行状态以及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路径,应该由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四方面的改革所构成:即职权、体制、机构与人员。  第一、职权。中国传统的政府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形成的是权力集中、管理分散的管理体制,即条块分割与“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不良体制。改革开放之后,为了推进改革,政府内部进行分权,地方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体。但是,这种分权主要是围绕着体制变革或体制替代的需要来展开的,具体来说,就是一方面是考虑到冲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另一面是考虑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所以,实际的分权往往是给权不给职能,或者给职责不给权力,结果形成权责背离和权责矛盾的局面。由于分权缺乏内在的逻辑,具体分权之间存在冲突,分权的整个格局也比较混乱,这就使得中国目前的政府在整体上出现了严重的碎片化:各级地方政府对独立性的强烈追求,造成整个政府体系的碎片化;各职能部门对部门利益的强烈追求造成政府部门结构的碎片化。这种碎片化的政府,从根本意义上讲,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政府,也不是公共服务型政府所赖以确立的政府基础。所以,政府职能转变的首要任务,应该是重构政府的职能体系、即重新界定政府的权力边界、政府内部的权力关系和职能分配,把这些方面归结起来,也就是重新建构政府的职权体系。职能体系,本质上是依据政府职能配置所形成的权力划分和配置,所以,是基于职能划分与权力配置相统一而形成的。要建构这样的职能体系,就必须在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谐社会建设以及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三大框架下,重新划分划分政府的职能体系并配置相应的权力。  现实的国家发展战略,对政府提出来的要求是全面的和综合的。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建构政府的职权结果,不能仅仅从单一的政府发展目标来考虑,必须从综合的政府发展目标来考虑。在这种综合考虑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规定性是考虑问题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基于这种综合考虑,这种职权划分将包括三个方面:即治理职权划分、府际职权划分、部门职权划分。  从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角度来看,治理职权划分是基础,也是前提,府际职权划分应该是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前者决定政府的基本边界与权力范围,后者是对政府应该承担的基本职能进行府际之间的分配。这种分配还是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的治理与国家全局的稳定与发展,即考虑到整个政府体系的权威性与有效性的问题。部门职权划分,也与治理职权划分有密切的关系,其基础与前提是:将政策制定、监管执行以及公共服务分开来,并在公共服务上与社会、市场形成交集,由政府、社会与市场共同完全政府治理职能,以便在保障市场与社会活力的同时,增强政府的服务能力。监管执行主要从政府对社会、市场的监管出发的,与决策分开的目的,一方面要是破部门利益,另一方面是要强化政府政策与治理的执行力。  第二、体制。体制变革与创新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政府职能转变来说,体制是保障性的力量,决定着职能转变之后的政府运行与发展。如果没有相应体制的保障,政府职能转变往往是难以到位的。例如,在社会保障体制严重缺损的条件下,要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很难的。所以,职能转变必然要伴随着体制变革,而体制的变革必须呼应职能的转变。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角度来看,体制变革与创新应该走整体规划、重点突破的路径,即一方面要构想公共服务型政府体制基础;另一方面要寻找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体制基础的战略基点,也就是体制变革的重点与突破口。就体制变革与创新的整体规划来说,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变革与完善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体制基础:  政府职能形态的转型,必然伴随着整个政府体制的转型。从长远来看,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必须进行这六大体制的改革。但是,这种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也不可能全面铺盖,必须是一个以点带面的体制改革过程。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有机统一来看,这个点就是两个:一是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二是经济监管体制的建设。突破前者,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就有了现实体制基础;突破后者,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为基础、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紧密联系和有效互动的国家创新体系就可能形成。而对整个政府体制来说,这两方面的突破必然带动其它体制的变化与发展。所以,在转变职能,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虽然要有体制整体变革的规划,但更重要的是选择好体制的变革的核心目标,以核心体制的变革与创新带动其它体制的变革与创新,从而最终形成一套既符合公共服务型政府要求,有具有支撑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体制基础。  但是,这里必须指出的是,这两大体制变革与创新,从根本上讲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直接有赖于政府在体制选择、政策规划与行动安排四所作出的明智与科学的决定。所以,在以这两个体制创新与建设为突破口的同时,要加强决策体制的建设。决策体制建设中,纵向涉及到中央或上级政府对全局的统筹力,横向涉及到立法、行政与民众参与的关系。中国社会的转型,要求决策是权威性、科学性与民主性的有机统一。所以,决策体制的健全与完善,既关系到政府体制基础的建构,也关系到改革与创新本身。  第三、机构。在政府体系中,只要有职能就必然有机构,只要有机构就必然要运行权力。所以,机构的存在,一方面关系到政府的职能配置;另一方面关系到政府对社会的治理。如果职能变了,机构不减,原有的权力必然照样运行;反过来,如果没有设立必要的机构,新的职能就无法运行。因此,职能变革与机构改革之间有着直接而紧密的联系。当我们从效率来考虑问题的时候,机构精简必然成为政府核心主题;然而当我们从治理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时候,这个主题就难以成立了,代替它的应该是另一个主题:机构再造或组织再造。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角度看来,机构再造,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机构分化;二是机构转型;三是机构规范;四是机构活力。机构中人员的增减与转型,应该依据机构再造的实际要求而定。  在进行这种机构或组织再造的过程中,我们的出发点始终应该是两个:一是治理;二是服务。对于公共服务型政府来说,它的效率就应该体现在治理到位、服务到位上。机构精简所产生的效率必须服从于治理有力与服务有效,否则,这种效率只有节省行政支出的意义,而没有功能性的意义。所以,机构或组织再造,不否定机构精简,但要求机构精简,应该从机构的规模约束出发转向从政府职能的有效实现出发。  第四、人员。公务人员是政府职能运行与实现的主体。公务人员的观念、素质与行为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政府职能的具体实现方式和实现水平。所以,锻造一支现代化的公务员队伍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基础。现代公务员制度正是适应这种要求而形成的,实践证明这个制度为政府的现代化发展起到了关键的支撑性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的政府改革的一个重要成就,就是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公务员制度。但是,从政府改革与发展所面临的现实使命与任务来看,以现行的公务员制度为基础而展开的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任务依然很重,很艰巨。当下应该主要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健全机制。依法加强政府内部的人事制度建设,这其中涉及公务员工资制度、考核晋升制度、培训制度以及激励制度等等。虽然现在有公务员法,但这个法的落实并不统一,也不彻底。因而,政府内部的公务员队伍并没有形成内在的统一性与一致性。不同政府、不同部门公务员工资待遇的巨大差异就足以说明这个问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缺乏内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的条件下,要整体提高政府的能力是十分困难的。  其二、确立结构。要建立公务员队伍的结构体系,既在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基础上,依据公务员所承载的使命,形成公务员队伍的三大体系:既决策型公务员;监管型公务员和服务型公务员。这三个体系有各自的职级系统,不相互封闭,可以相互流动。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打破行政级别对公务员队伍的单一作用,把行政级别与职能性质结合起来,要求公务员把服务水平的提高与自我能力的提高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在制度上改进公务员的队伍结构,吸纳更多的优秀人才参加公务员队伍,同时促进一线的公务员更加勤奋地工作,不断在能力上提升自己。  其三、培育文化。信仰影响价值选择,观念影响行为选择。培育健康公务员队伍文化,是提升公务员决策力、执行力与服务力的重要基础。为此,要加强公务员的国家意识、法治意识、民主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服务意识的培养,为培育健康的公务员队伍文化奠定基础。当然,在意识的培养,必须与知识的灌输和行为的操练有机结合起来。为此,公务员文化培育必须与公务员培训和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其四、强化培训。公务员培训是提升公务员队伍素质的基本途径,其基础是建立与完善公务员培训体系。目前,各地都在进行公务员培训,但其绩效有限,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培训与教育混淆、资历与能力混淆。所以,许多培训定位不清、管理不严、水平不高、效果不灵。如果不能在未来有限的时间内改变这种局面,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就难以提高。没有优秀的公务员,要建立有效的公务员服务型政府是不可能的。  五、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工作方向  在明确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意义、取向与途径之后,就必须规划具体实施这项变革的具体工作方向,以落实和实践政府职能转变,保障职能转变工作的具体展开。在新的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实际上具有政府再造的性质,所以,要推动这样的变革与发展工作,就必须要有系统的工作方案。因为,政府职能转变是必须通过各级政府的行动来完成的,虽然本课题给出了各级政府职能转变都可以考虑的基本路径,但这不等于本课题也能给出相应的工作方案。因为,各级政府实现其职能转变所面临的具体定位和具体问题是不同的。所以,本课题只能给出各级政府能够用于指导其工作方案设计的指导性原则,即政府实现职能转变的工作方向,具体有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观念再造。政府是人创造的,也是由人来安排与运作的,所以,决定政府发展变化的现实力量是运作政府的人,即政务官员与公务人员。人的改变是政府再造的前提,这种改变一方面包括人员结构的改变;另一方面包括人的观念的改变。相比较而言,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着政府组织的文化和制度运行的价值选择。要改革、要转型,观念再造必须先行,但观念的再造,不能停留在口号,必须落实到具体。观念再造的核心就是重新理解政府、重新理解社会、重新理解公务员的使命与职责。在观念再造中,政府官员与高级公务员的观念转变至关重要。在当前的条件下,观念再造必须在以下十个方面展开:  1、 确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通过这个执政理念的确立,全面改变政府的性质、使命以及目标取向的认识。经验证明,政府观念的改变有时比体制的改变更有价值。  2、确立使命与责任意识以克服官僚主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责任政府的关键点在于责任到位,其次才是服务到家。责任到位,不是官员的行为问题,而是政府对自身的责任和行为边界的合理定位问题,而这个问题取决于各级政府对府际关系、政府与社会关系以及整个社会治理体系的系统而全面的把握,取决于政府对公共利益与社会发展的关怀。  3、 确立国家意识克服地方或部门主义。国家意识,是各级政府都应该具备的观念意识,其本质是强调全国性大于地方性,全局性强于局部性。国家意识一方面有利于政府整体性的实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地方政府在全局中把握自身,促进本地区发展的合理定位和可持续性。  4、确立治理理念以代替传统的管理理念。综合利用政府、市场、社会的治理力量达到治理的目标,是现代政府的治理原则。相对于政府单向作用于市场与社会的政府管理来说,治理需要更高的政策水平、组织能力和协调网络。所以,确立治理理念,不在于认识到治理时代的到来,更重要的在于形成建构治理体系的理论、原则与指导性的理念。  5、 确立服务观念以克服权力意志。这是具有颠覆性的世界观改造。这种世界观改造应该从政府行政首长开始,同时要落实于处于一线工作的政府公务人员。在这种世界观改造中,树立公仆意识固然重要,但是重新认识政府权力的性质以及公务员的职业使命更为关键。  6、确立绩效观念以克服政绩主义。追求政绩本身没错,错在政绩的价值取向,即不是将政绩与政府职能的有效实现相结合,而是与个人的政治价值实现相结合。这种政绩追求自然没有绩效的观念。所以,克服政绩主义,不是要取消政绩主义本身,而是要转变政绩追求的价值取向。把政府职能的有效实现作为政绩追求的核心内容,这其中自然会产生绩效观念。  7、 确立顾客观念以增强政府的亲民性。顾客观念的背后,不仅有服务意识,而且民众意识和效益意识,因而,其实际的功效也是多元的,其中最重要的是提升了政府的亲民性,即政府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并与民众和社会保持相当通畅的交流性。  8、确立经营意识以增强政府市场与社会资源的能力。日益独立的市场与社会,既是政府治理社会的力量,同时也是政府治理所面临的挑战,因为,这些力量在帮助政府的同时,也努力从政府那里获益。所以,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既是一种合作关系,也是一种互惠互利交易关系。政府要在这种交易关系中不失去其应有的主导地位,就必须有足够的经营意识与能力。在这其中,简单强调权力的优势是没有太大意义的。  9、确立协商与合作意识以增强政府运行的效力。这种意识自然与政府的经营意识有关。没有经营意识,政府所应该确立的协商与合作意识也就无从谈起。经营意识的出发点是政府处理与社会的关系,而协商与合作意识,不仅体现在政府经营市场与社会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协商与合作观念,而且体现在政府自身应有的整体观念和协作观念,即政府内部、政府间的协商与合作意识和观念。  10、确立民主法治意识以增强政府的合法性。确立这方面观念的关键在于各级政府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主与法治,不简单是约束政府的因素,它同时也是政府得以安全运作、有效管理的重要政治资源。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自觉地考虑政府治理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做到民主化与法治化,否则,要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政府是很难的。  必须注意的是,对于政府变革与发展来说,观念的转变与观念的塑造,不是一项临时性的工作,而是一项长期性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为此,政府职能转变应该注重公务员的教育与培训,使公务员成为职能转变的启动者、实践者和维护者。  第二、积极放权。积极放权就是有计划、有目的、有作为地放权,其目的是要建立一个合理的政府体系与治理结构。这与改革开放的初期放权是不同,那个时候的放权完全为了激活各管理主体,使其成为改革的发动者、运行者与风险承担者。现在的放权虽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但其目的与原来的完全不同,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放权的历史使命从破坏传统体制转向构建一个新型的体制,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服务型政府。这种放权不再局限在体制内,在宏观上,已扩大到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中观上,已延伸到地方与地方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微观上,已深入到组织与个人或内部团队之间。显然,这种分权不是为分权而分权,而是为建构一个结构合理、功能到位和执行有力的政府体系而进行的分权,因而,它不是针对集权而来的,而是针对合理的事权分配和政府职能有效实现而来的。这种积极放权应该围绕着一下几个方面展开:  1、围绕着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展开,政府积极放权市场、放权社会,通过市场机制的完善和功能的加强,通过社会组织水平和治理力量的加强,来构建一个政府、市场与社会有机统一的治理结构,从而从根本上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驾驭经济、协调社会的治理能力。  2、围绕着中央、地方与基层政府的关系展开,中央政府在放权地方政府的同时,还要促进地方政府放权基层政府。必须指出的是:在新的形势下,这种府际分权必须彻底走出计划体制下的分权模式,即机械性的分权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府际之间的分权更多的是同等管理范围内的管理权限的上下分割,从而在府际之间形成上权力类型相似、但不同等,管理上各级都管、但都管不到位的局面。代替这种机械性分权模式的应该是结构性分权模式,简单来说,就是根据经济与社会事务管理的内在规律,将政府管理的事权进行府际之间的重新分配,从而使得各级政府所管的事务原则上都是该层级政府最适合担当管理责任的事务。在这种结构性分权中,应该强化基层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从结构性分权原则出发,如果将社会事务管理权限下放基层政府,就必须将创造政府财政收入的经济职权收到上级政府,与此同时通过有效的转移支付使得下放的职能在基层政府中得以有效运行  3、围绕着政府部门的处科室之间以及组织内部人员关系展开。这方面分权一向是不被重视的,但在现实中,这方面分权所具有的现实效应是相当直接和明显的,因为,政府的各项职能大多都是通过这些层级的部门和人员来得以落实和执行的。这方面放权的核心使命就是创造政府一线的单位、部门和公务员人员具有服务力、创造力和执行力。为此,这种分权带有很强的团队激励的色彩,力图通过这种激励,打破政府基层体系的官僚结构和迂腐气息,让一线的官员和公务人员能够直接从管理、服务和经营中获得政策的创造力、执行的成就感和服务的绩效感。  第三、公共财政。财政是政府职能得以实现的经济基础,也是政府治理社会的重要手段。不论是政府的职权配置,还是政府管理的价值观念转型,都直接有赖于政府财政体制的转型。从计划经济的政府到市场经济的政府,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政府从“家产制国家”的政府成为“税收国家”的政府。这种变化的本质是:政府的财政不是来自其自己组织的生产所产生的利润,而是来自其所服务的经济与社会提供的税收。作为税收国家的政府,政府的财政收入,是由其所要服务的纳税人(组织或个人)提供的,因而,政府实际上是社会的代理人,其所提供的服务本质上是社会所购买的服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的实际职能应基于社会的需要而形成,政府履行这些职能所需要的财政收支应该受到纳税人的监督。现代政府的公共财政就是在这样的政治逻辑下形成的,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政府的财政收支必须向社会公开,受社会监督;其二,政府的财政支出应该构成有效的公共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对于刚刚从计划经济走出来的政府来说,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是当务之急。尽管国务院在党十六大前明确表示我们已经初步建成公共财政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政府财政就达到公共财政水平,因为,政府公共财政的真正确立,不仅需要财政上的努力,而且需要政治上的努力,如公共预算制度的全面完善。所以,政府改革还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建设,具体建议如下:  1、全面确立政府服务纳税人的观念,深化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观念与价值基础。在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上,我们多少有点模湖,这可能与公有制有关。但是,如果十分明确地表示公有制本质上不是国家所有,而是社会所有、国家控管的所有制形势,那么我们就能够十分明确地表示政府的所有财政收入都是来自社会所创造的财富,来自纳税人的贡献。确立了这种意识,也就明确了政府与社会的基本关系,明确了政府服务社会、增进公益的基本使命。  2、全面调整预算结构,增强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的财政开支的结构已有很大变化,增加了公共服务的项目开支。但是,在整个财政结构中,如何合理地安排公共服务开支的结构与项目依然面临许多问题,这与政府过强的经济发展动机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这种开支结构不改,政府的职能就无法转型,即从经济建设型政府专项公共服务型政府。在这样情况下,一切的政府改革都将是无功而返。  3、全面完善公共预算制度,从制度和法律上约束各级政府和各级官员的财政行为。目前,中国政府运行中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政府权力的运行过于随意,其中核心体现就是政府的财政权力扩大、过滥。这种状况不仅助长了政府争财政的疯狂,而且滋生了政府以及政府官员滥用公款,渎职和腐败的温床。所以,控制政府的财政行为,使其财政行为的受到严格的限制与规定,对政府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方面,我们一方面可以建立必要的财政规章制度和审计制度,但另一方面就是完善以人大制度为核心的公共预算制度,使政府的财政受到社会的全面监督和监管,并保障对社会有一个合理的交代。  4、建立合理而有效的财政转移制度,从而明确府际间的财政行为结构。基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各级政府都是国家财政的创造者;改革之后,各种类型的财政包干体制使得地方政府财政也就随之进入了自己自足的时代,于是,各级政府都天生具有比较强烈的自我财政生成动机。这样的财政行为结构显然不利于合理的政府结构体系的形成,也不利于公共服务职能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合理配置与有效运行。要打破这样的财政体制,关键就是要在调整政府的财政征收体系的同时,建立完善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而使政府的职能运行与政府财政收入之间的关系从直接决定关系转为间接决定关系。换句话说,许多基层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不是根据自己的财政收入状况来决定,而是根据自己所应该承担的职能来进行,而其财政基础则来自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在一定条件下,这种转移支付的财政供给方式更能保证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的运行。  第四、结构整合。中国政府体制长期困扰于条块的矛盾之间。这种矛盾使得高度中央集权体制下的政府体系实际上具有内在的分散型:一是块的分散;二是条的分散。在传统的体制下,克服这种分散性的力量主要靠政府之外的政党组织力量和组织体系来完成整合,使得分散的体制能够相对整合在一起。但是,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政党开始追求实际所领导事务的政绩,并因此出现地方化和部门化倾向,政府体系的分散性也就彻底暴露出来,从而使政府的整个体系趋向碎片化,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方主义盛行;二是部门主义盛行;三是执行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力大幅下降。中国是一个大国,改革过程所产生的这种政府碎片化如果长期存在,那么无论我们如何努力,政府都无法在整体上成为负责任、有能力和高绩效的政府。所以,政府改革就必须解决政府体系内的结构整合问题。  所谓结构整合,就是要通过有效的权威体系、法律制度和政治认同,在合理配置功能、设定程序过程以及协调府际间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将政府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显然,这种整合不是单一中央权威作用的结果,而是一个合理的体制安排的结果,在这其中,中央的权威是前提和基础。这种结构性整合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将整个政府体系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二是使整个政府体系能够拥有共同运行的制度基础和体制保障;三是能够真正确立中央政府的权威,最大限度地阻止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对政府体系的整体性与一致性的破坏。必须指出的是,这种结构整合不仅对全国政府有意义,对地方政府也有意义,因为,我国的省一下的地方政府体系,实际上也是一个大型政府的政府体系。为了实现这种的结构整合,政府改革必须在一下即可方面进行努力:  1、重塑中央政府的权威,切实做的令行禁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政府权威的力量,主要来自三方面的资源:其一是中央政策的科学性和先导型;其二是中央拥有调控地方的足够资源;其三是中央拥有多种能够保证全国一体性的基本制度体系,如公务员制度体系中的各种制度安排;如从上到下的审计监督体系等等。在这三方面的权威来源中,目前最缺的是后面两种。在后面两种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作为过渡,中央应该强力运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各种诸如审计制度之类的监管制度,以保障中央政府在法律和政策上对地方、对部门的有效约束和监管。  2、应该逐步加强对统一的政府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以保证政府的内在一体化。在目前条件下,最首要的是要解决五个问题:一是政府职能配置体系的一体化;二是政府决策过程的一体化;三是政府行政立法运行过程的一体化;四是政府公共预算过程的一体化;五是公务员考选制度和工资制度的一体化。这些一体化有利于全面规范政府体系,保障不同地区政府能够依据同样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运转,并受到同样的监督与管理。  3、强化政府的责任追求体系。这种强化固然首先在于追究的强化,但更重要的在于责任体系的强化。强化责任体系的关键在于明确什么是政府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职务责任,并将这三大责任有机统一于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政府官员。  4、强化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保证中央政府在财政上对对地方和部门执行力的调度和协调,从而在整体上提高中央宏观调控全局的能力。为此,中央应该深化分税制的建设。同样,对于上海这样的地方来说,上海市政府也应该通过分税体系,理顺上海市政府体系内的财政配置,保障上海市政府对全局的调度力和协调力。  第五、组织再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改革在许多时代是围绕着机构和体制改革而展开的,目的在于精简人员,完善机构,健全组织。实践证明,这种改革的成效有限。究其原因,改革主要集中于人员的精简这个目标上。现在看来,政府的规模一方面与政府的功能增减有关;另一方面与政府运行的效率有关。改革从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政府规模经历了一次体制性的缩减过程;但是面对日益呈现的社会事务,随着政府承担的社会功能的增加,刚经历体制性缩减的政府规模必然面临规模重新扩大的趋势;而政府财政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大量投入,也将为这种趋势的到来客观上提供了相应的财政基础。然而,政府规模与政府绩效之间是很难成正比关系的。这也就意味着当下的政府改革,面临着一个十分尖锐的压力:即在面对政府的功能和规模不得不扩大趋势同时,如何提高政府的绩效。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显然不能是简单的机构精简,而应该有新的战略选择。综合国内外经验,这个战略选择就是政府组织再造,具体策略如下:  1、全面改革事业单位,在提高事业单位的社会服务力的同时,增强事业单位的社会资源整合力。这也就是说,政府对事业单位的改造,必须从简单地推向社会,转向有监管地、有保障地推向社会,其政策目标应该是双重的:一方面是减轻政府的负担;另一方面是增强事业单位的社会服务能力。如果仅仅考虑前者目的,忽视后者,事业单位改革所出现的问题最后依然是要政府来承担的,这样,就必然使事业单位的改革陷入恶性循环。所以,必须理性而彻底地进行事业单位改革。  2、将政府的具体运行部门分为三大类:即决策部门、监管部门和服务部门。这项改革的逻辑起点是对政府具体职能运行进行分解,将决策、监管与服务的职能分离开来,其中,服务的职能交由专门的或具体的组织机构来运行,并使这些机构成为职业化的执行与服务机构。服务职能的职业化运行,能够实现在不影响政府功能到位的前提下,同时达到限制政府规模与提高政府执行力的体制改革目标。这些组织与机构由于面临各种竞争的压力,必然会提高执行与服务的质量,减少官僚主义。  3、深化电子政务,改变行政组织间以及组织内部的交往方式、运行方式和协调方式。目前电子政务主要是面对顾客的,即主要从提高政府服务顾客的能力的角度来开发和利用电子政务。然而,如果把政府作为一个经营系统,就必须充分考虑如何开发电子政务的资源,以改进行政组织以及行政人员之间的关系。经验表明,建立更为完善的虚拟行政网络,使得行政过程能够同时在现实与虚拟的两个空间展开,对于大大提高行政的组织效率与能力是有很大发挥空间的。  第六、创造治理。创造治理的核心就是将政府的职能调整、组织再造、程序完善以及服务创新有机统一起来,构建一个以政府为主导、以政府、市场、社会合作为基础的政府治理体系。通过这种治理体系,政府不仅能够利用公权力治理社会,而且也能够利用市场、资本以及各类的社会组织力量来治理社会,并使得政府治理、市场调节与社会自治有机结合起来。为了创造这种政府主导、多元合作的治理局面,政府可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明确政府的能力范围,并努力做到把各类社会事务的组织与管理交给最适当的部门与组织来承担。过往,人们大多考虑政府的职能范围。这种考虑固然重要,但缺乏对另一个问题的考虑,即在有多元治理力量存在的条件下,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情,是不是由政府来承担就是最有效的。这个问题的提出,就要求政府除了必须考虑其职能范围之外,还必须考虑其职能实现的方式与路径;而对后者的考虑,就必须有政府经营的理念,就必须有绩效的意识,其原则应该是把政府所应承担的社会事务交给最适当的部门与组织来完成,该由政府来做的的,自然交给政府做,但是该交给市场、或社会来做的,就必须坚决的交给社会做。对于一个有效的政府来说,它需要的是其职能的充分实现,而不应该去一味地追求职能背后的部门利益与权力空间。  2、规范市场,使市场体系能够保障经济与社会的有序运行。在一定层面上,政府与市场的目标是一直的,即追求秩序与效益。所不同的政府是从公益出发,市场是从私利出发。如果市场失范、失序,不仅会增加大量的经济与社会事务要求政府解决,而且也使得政府失去了一个能够帮助调节经济与社会的治理力量。由此可见,政府规范市场,建立健全市场运行的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监控体系,是政府创造治理的基础;而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政府就必须在改革中理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权力关系、法律关系与制度关系。  3、规范民间组织,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民间组织的发展是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然,势不可挡。从政府改革的角度,民间组织的发育和成长是政府改革的重要基础,因为,政府许多社会服务职能能够借民间组织的发育和成长而转向社会,以压缩政府的规模,提高政府的效率。所以,规范民主组织,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治理的作用,对于政府创造治理来说,具有多重的正面效应。但是,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才刚刚开始,政府尚未将民间组织的发展全面纳入政府改革的战略空间之中。这也是为什么今天必须强调这一点的重要原因。  第七、锻造队伍。锻造一支高水平的公务员队伍是世界各国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今天我们强调锻造队伍与我们的政府形态转型密切相关。在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条件下,公务员不仅要承载着政府的运行与经营,而且要承载着社会的服务,不仅要熟悉法律、制度与政策,而且要熟悉市场、社会与服务的本质。所以,如果公务员队伍不转型、素质不提高,再好的制度、再好的结构、再好的程序,也是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反过来,如果有一支优秀的公务员队伍,制度、结构与程序上的不足是能够逐渐得到克服与完善的。可以说,在政府的运行过程中,起最终决定作用的还是人,还是各级的政府公务人员。  锻造公务员队伍的法律基础自然是公务员法,但在具体的落实中,我们必须锻造三支公务员队伍:一是服务型公务员队伍;二是监管型公务员队伍;三是决策型公务员队伍。以此说明如下:  1、服务型公务员队伍,主要面向社会,具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务员。这类公务员主要存在于各类政府职能的执行与服务机构。对这些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是:了解政策,熟悉业务,服务规范,回应周全。  2、监管型公务员队伍,主要是监管各类政府服务机构,保证政策得以有效落实的公务员。这类公务员存在于各类政府监管部门、基层政府以上的政府管理部门以及科级以上的政府职位。这些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是:掌握法律,熟悉政策,善于管理,强于处置。  3、决策型公务员队伍,主要是根据社会的要求与政府的大政方针,制定政策,做出决定。这类公务员存在于处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首长岗位、政府的决策咨询、法规制定的部门与组织。这类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是:掌握全局,深谙战略,忠诚使命,审时度势。  必须说明的是,这三类公务员不是相互封闭的,相互之间必须有一定的互动。其中有一条是很重要的,就是服务型公务员不是没有可能成为决策型的公务员的。划分这三类公务员的目的有两个:其一是能够有效地提升公务员选拔与培训地目的性、实用性、从而使公务员队伍建设朝着职业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其二使能够为公务员队伍建立其一个更为合理的考核与晋升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原有单一的科层体制,将职级晋升与岗位晋升有机统一起来。当然,这些方面工作的全面展开,都还必须有系统的体制与政策建构。  第八,保持活力。政府职能转变不是一步到位的,也不是政府单向的自我变革过程,其实际上是一个政府、市场、社会不断互动的过程,是一个政府的目标设定与手段选择不断互动的过程。这就要求政府必须时刻保持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和组织创新的内在活力,把改革、创新与发展作为政府的内在生存的原则和现实行动的目标。  限制政府活力的主要因素,不是来自政府的外部,而是来自政府的内部,其中重大的因素是政府利益。作为一个单位组织,任何一级的政府以及任何一个的政府部门都是有自己利益的,因而,也多少都会考虑自己的利益。政府对自我利益的考虑,可能会产生改革、创新和发展的动力,但也可能产生这方面的阻力,尤其在政府已经成为获利者的条件下。所以,政府的改革都必须面临一个本原性的问题,就是如何规范政府的利益。这其中涉及到政府利益追求的公开化、透明化的问题,政府利益结构的合理化问题以及政府利益的公共化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与政府的使命定位、制度安排、行为规范有密切的关系。  分析至此,可以发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终极力量,不再政府本身,而在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在民主与法治的健全;政府自身的努力,只有在这些条件比较具备的条件下才具有实质性的效果。可以这样说:政府的活力是政府改革的内在动力,而政府的真正活力,来自政治、经济与社会的综合进步与发展。这也就意味着政府所有的改革,都必须以保持经济、社会与政治发展的内在活力为前提。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政府才能保持改革与创新的活力,才能实现不断的自我超越,超越政府的利益羁绊和褊狭的政治心态。  五、 结语  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当今中国政府改革的核心诉求,其寓意十分深刻。这种诉求不仅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与完善,而且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所以,基于建立公务服务型政府所形成的政府职能转型,不是一般意义的职能转型,而是实现政府再造的职能转型。对于中国政府变革与发展的逻辑来说,这种政府再造将最终落位于政府的全面现代化发展,即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逻辑,具有很强社会公共服务能力的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民主政府。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必须努力使当下的政府改革超越以往的政府改革,有更高的境界与目标,有更严格的要求与规定。这样的政府改革,不是搞政府的单一行动所能够实现的,必须要求政府变革与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有机互动,并充分借助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所提供的资源与动力来推进政府改革,完善政府结构与功能,创造新型的政府治理体系。本课题从责任、能力与绩效这三个纬度来把握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政府职能转变的途径与方法,正是基于上述的认识和思考,因而,本课题的研究成果,实际上给出的政府改革的目标方向与价值原则,至于最终的具体形态,有赖于改革的实践和更为细致的研究、规划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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