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实例说明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当代大学生学习的重要性如何从自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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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实例说明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当代大学生应如何从我做起,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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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大学生应该不剽娼如果不遵守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不杀人、共产等相关主义,爱领导。,不强奸。。爱党,爱社会。所以遵守法律很重要,不卖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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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卖银,不强奸,不杀人如果不遵守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遵守法律很重要。当代大学生应该不剽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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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大学生自我责任感的实证研究——以兰州大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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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一、思考题;通过实例说明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当代大学生如何从我;二、作业题;1、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法?;2、如何理解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何理解我国公民;4、我国实体法律有哪些?;5、我国程序法律有哪些?;6、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一、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一、思考题通过实例说明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当代大学生如何从我做起,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二、作业题1、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法?2、如何理解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何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我国实体法律有哪些?5、我国程序法律有哪些?6、我国仲裁法律制度? 一、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充分认识提高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法律素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二、教学重点、难点: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2、实体法3、程序法4、知识产权法三、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结合多媒体教学。四、教学时数:8课时五、教学内容: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所以作为当代大学生必须懂法、守法,才能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一节 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宪法概述1、概念宪法是指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它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社会各阶级之间、各民族之间、国家机构内部各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2、宪法的基本特征:第一,宪法的内容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各个重要领域。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首先,宪法是普通立法的基础和依据,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宪法称为“母法”,而将普通法律称之为“子法”;其次,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再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和一切社会组织、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超越宪法之上的特权。第三,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有特殊的规定。在制定程序上,宪法通常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修改委员会”等立宪或修宪机构;在通过程序上,宪法草案必须以立法机关有表决权的人三分之二赞成方可通过;在修改程序上,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普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二)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1982年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纵深发展,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也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样确立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日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样确立为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并使其成为贯穿整个宪法的指导思想。2、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一)国家性质国家性质简称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体或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谓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一种国家政治权力。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结合。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是工人阶级,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来实现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阶级基础是工农联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人阶级的队伍不断扩大,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成为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础更加广泛。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它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一般人民团体,这种形式将长期存在下去。(二)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或国家管理形式简称政体,是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形式。它主要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包括政权的构成、组织程序、最高权力分配情况、公民参加管理国家的程序和方式等等。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政体与国体关系密切,它们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政体反映国家的本质,服务于国家的本质;国体决定政体,任何类型的国家统治阶级都要通过一定形式来组织国家政权机关,以实现对社会的领导和管理。(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单一制是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在此结构形式之下,从我国的实际状况出发,适用了灵活的制度。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2、特别行政区制度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规定是“一国两制”构想的具体化、法律化,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香港和澳门问题,实现祖国统一的根本法律保证,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四)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指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社会生产的性质和手段、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方法、生产资料的分配形式等国家经济生活的制度的总和。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目前,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它主要包括国有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两种形式。而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分配制度是我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同时,开始了国有企业的改革之路,实行政企分开,从而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了条件。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公民的含义“公民”不同于“人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也叫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其中,宪法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叫公民权。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人权有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之分,人权有国际性的一面和国内性的一面,但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公民权利只是公民个人的权利,而且完全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因此,国家既要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自由,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九个方面: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利益。(四)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概括为四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四、我国的国家机构(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组织活动原则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互有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有: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责任制原则;精简和效率的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二)国家机构体系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以下组成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就是监督宪法的实施,检查法律的执行;国务院行使国家行政权;中央军委行使军事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它们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宪法在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各机关内部的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逐渐完善。第二节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及调整对象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部门。我国目前尚没有完整、统一的行政法法典。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即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2、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行政法的渊源是按照制定行政法规范的国家机关的不同,而决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的不同的各种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在我国,行政法渊源包含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种法律渊源中,作为我国具体的法律规范表现形式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正式(有权)法律解释中都包含有行政法律规范,它们共同构成行政法部门。此外,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也是行政法的渊源。狭义的行政法只包括法律、地方性法规。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所有环节,是全部行政法规范所反映出来的共同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有:(1)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行政职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要有法律依据,不能与法律相冲突;一切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行政法律主体都应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违反行政法规或者越权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主体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其内容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立法的目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乎情理;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行政合理性应以行政合法性为基础。(3)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某些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必要措施。行政应急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行政应急性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确实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二是非法定机关行使紧急措施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三是行政机关作出应急措施的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四是应急措施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其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和范围内。(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1、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权力,为实现国家目标和任务,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贯彻权力机关的法律和决定,不能将其混同于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更不同于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监督权。而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义务包括:执行法律,依法办事;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高效地为人民服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法接受监督,纠正不当、违法行为和依法应诉、赔偿、补偿。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分为宏观体系结构和微观内部结构两个部分。我国行政机关的宏观体系从最高层到最基层为: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县级市、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上述各级人民政府中,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级人民政府。我国行政机关的微观结构,即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一层级都设立了若干工作部门。它们之间是分工、合作、平等和协调的关系。2、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在编,能代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专门人员。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是公务员,但公务员并非都是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所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高等教育、生活休闲娱乐、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文学作品欣赏、专业论文、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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