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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恒祥车辆配件厂与江西昌翔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南昌市恒祥车辆配件厂。法定代表人肖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简康平,江西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昌翔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嘉庆,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昌市恒祥车辆配件厂(下称原告)与被告江西昌翔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简康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被告向原告订购规格型号为S460的钢丸4吨,规格型号为S390的钢丸6吨,产品总金额为56000元,并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之内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以及保证金,但被告至今一直未付款,现在早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原告催款,被告找借口拒不付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具状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6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136元(自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1年,计算式为56000元×5.6%/年×1年);2、被告返还货款质量保证金人民币8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也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其放弃答辩、抗辩的权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一、日合同一份(传真件)、增值税发票一份、发运结算单一份。证明:1、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供货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钢丸共计56000元,并约定了权利义务关系;2、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二、日销售合同一份(传真件)、增值税发票一份、发运结算单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77400元,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保证金8600元。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于日付清了货款,并在发运结算单上记明还欠8600元保证金,至今未返还给原告。三、日合同一份(传真件)、销售单一份。证明:1、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供货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侧护板、顶护板、端护板,共计8000元,并约定了权利义务关系;2、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四、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被告工商信息。证明:原、被告双方的主体资格。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评判: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但第三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其它三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来源合法,符合有效证据条件,故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其举证意见予以采信。根据上述已采信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可以认定如下事实: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总金额为86000元(含保证金8600元)的合同,又于日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规格型号为S460的钢丸4吨,规格型号为S390的钢丸6吨,产品总金额为56000元,并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之内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以及保证金,但被告仅支付了日合同的货款,其保证金及日合同价款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具状法院并提出前列诉请。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行为是有效民事行为,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货款应当及时支付。被告不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实属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货款和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6000元货款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以货款本金5600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自日起支付一年迟延履行利息3136元,及之后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诉请,因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原告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昌翔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恒祥车辆配件厂支付货款人民币56000元、保证金8600及逾期利息3136元,合计人民币67736元;并以货款本金56000元,按年利率5.6%,支付自日始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被告江西昌翔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丹丹人民陪审员  胡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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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几天在网上买了一辆自行车,可是我已经付款了,但是他不给我发货怎么办?
一般的店铺都是有保证金的你好,这个的话可以先问一下客服什么原因,如果不给发货也不给退款的话就可以去投诉了
我给她发信息他不会
你好,这种情况的话如果超过三天了就可以投诉他,并且要求他赔偿了,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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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4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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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提醒发货呀~问问客服怎么回事呀~还不发货就退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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