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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降巴扎西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甘刑初字第2号
&&& 公诉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 翻译其美多吉,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干警。
&&& 被告人降巴扎西,男,l992年12月17日出生。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甘州检刑诉字(20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降巴扎西犯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萍、代理检察院王烨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降巴扎西、法庭藏语翻译其美多吉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
&&& 1、日,被告人降巴扎西伙同所吉次仁(已判刑)、布呷(在逃)在康定县姑咱镇宏城酒店门口盗窃绿色川O54960猎豹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5300.00元。
&&&&2、日凌晨,被告人降巴扎西伙同所吉次仁(已判刑)、泽里郎加(已判刑)在泸定县泸桥镇沙坝火炬路8号附近盗窃一辆车牌为川V16508白色猎豹汽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元。
&&&&3、日凌晨,被告人降巴扎西伙同所吉次仁(已判刑)、泽里郎加(已判刑)、呷绒太(已判刑)、扎西德勒(在逃)五人窜至泸定冷碛镇。在冷碛镇新街道上段香凝轩茶楼下,盗得一辆车牌为川T17652的长城牌黑色越野车。在逃窜途中被泸定县公安局民警设卡拦截,被告人弃车逃离。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元。
&&&&4、日凌晨,被告人降巴扎西伙同所吉次仁(已判刑)、泽里郎加(已判刑)、呷绒太(已判刑)、扎西德勒(在逃)在康定县姑咱镇鑫来源鱼府处盗窃车牌为川TJ8999白色中华轿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6800.00元。
&&&&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降巴扎西伙同所吉次仁(已判刑)、泽里郎加(已判刑)、呷绒太(已判刑)、根秋泽里(在逃)、洛绒邓知(在逃)六人乘坐根秋泽里的面包车窜至磨西。盗得一辆牌照为川V22812的皮卡车后连夜逃回炉霍。盗得的皮卡车卖得赃款人民币21000.00元。所获赃款六人均分耗用。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1917.00元。
&&& 6、日晚,被告人降巴扎西伙同所吉次仁(已判刑)、登真额志(已判刑)、泽里郎加(已判刑)乘坐登真额志的面包车窜至乡城。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所吉次仁与被告人降巴扎西盗得一辆停在路边牌照为川U77403的皮卡车后,在逃窜途中因二人加错油,导致车不能行使,于是四人把皮卡车停放在路边又返回乡城。所吉次仁与降巴扎西又盗得一辆牌照为云LC3881的面包车后,由降巴扎西负责驾驶,在逃窜至理塘县甲洼乡境内时因车速过快导致车侧翻至路边的路基下。登真额志将面包车的两只车轮及备胎拆下盗走。经鉴定,两辆被盗车共价值人民币51640.00元。
&&& 7、日凌晨,被告人降巴扎西伙同所吉次仁(已判刑)、登真额志(已判刑)、泽里郎加(已判刑)四人乘坐登真额志的面包车从乡城县窜至磨西。由被告人所吉次仁和登真额志盗窃一辆牌照为川V34468的面包车,四人连夜驾驶盗得的汽车逃往炉霍。盗得的面包车卖得赃款人民币10000.00元。所获赃款四人均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8641.00元。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报案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降巴扎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车辆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降巴扎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请依法判处。
&&& 庭审中被告人降巴扎西无辩解意见。
&&& 经审理查明,
&&& (一)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降巴扎西伙同所吉次仁(已判刑)、布呷(在逃)在康定县姑咱镇宏城酒店门口发现一辆牌照为:川O54960的绿色猎豹车。通过用改刀砸烂车窗玻璃的方式后降巴扎西进入该车,并架线将车发动驶离现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5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 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报案材料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揭发情况。
&&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康定县姑咱镇银河路&宏城酒店&门口的S211线(瓦丹路)路边。现场东面是一路之隔的&宏城酒店&停车场,南面通往姑咱河口方向,西面是&宏城酒店&大楼,该大楼背临大渡河,北面通往康定县孔玉乡方向。经仔细搜索后,未发现该路段有与汽车有关的任何残留物,现场未发现任何异常。
& 3.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犯所吉次仁通过对康定县姑咱镇的仔细观察后,确认姑咱镇银河路&宏城酒店&门口为伙同降巴扎西等人盗窃猎豹牌CJY6421A型小型越野客车的具体位置。
&& 4.小型汽车川O54960车辆信息,证实被盗车辆型号为金燕-猎豹牌CJY6421A;发动机号为1959;车辆识别代码为002720;初次登记日期为日。
&& 5.康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康价认鉴(2011)字第15号估价鉴证结论,证实被盗的猎豹牌CJY6421A型小型越野客车价值人民币45300.00元。
&&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犯所吉次仁对编号为1-12号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通过仔细观察后指出编号为12号的男性就是伙同自己于日在康定县姑咱镇宏城酒店门口盗窃牌照为:川O54960绿色猎豹车的被告人降巴扎西。
&&&&7.同案犯所吉次仁供述,证实当时我们在栽青稞,我和降巴扎西说偷车子去,因为我们没有钱了,我们就去找扎某借了一千元钱,在炉霍的时候又碰到了布呷,布呷问我到哪里去,我们说偷车子去,布呷说他也要来,于是我三个人就在炉霍坐了一个出租车到康定,又从康定到姑咱,在姑咱住了个旅馆,到了凌晨1点左右,我们三个一起出去了,在姑咱往丹巴方向的一个地方看到一个三菱高低棚车子,我就用改刀把车窗玻璃砸了,降巴扎西和布呷帮我放风,我把玻璃砸开之后,降巴扎西就去架线把车子发燃,我和布呷就上车途径康定回炉霍了,回去之后我去把车子卖给了我们村的志某,卖了一万元钱,我们三个平分了。车是三菱牌的,车标图像像鸡头,绿色的,车子很旧,座垫都烂了。
&&&(二)&日凌晨,被告人降巴扎西伙同所吉次仁(已判刑)、泽里郎加(已判刑)在泸定县泸桥镇沙坝火炬路8号附近发现一辆车牌为川V16508白色猎豹汽车,所吉次仁发现该车的后备箱门没锁,于是打开车门后,降巴扎西进入该车以撬点火器的方式将车打燃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 1.证人绒某、李某某的证言、接报警记录、报案受理回执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揭发情况。
&&&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泸定县泸桥镇沙坝火炬路一巷道,该巷道呈东西走向,东段连接于彝海路,西端连接于火炬路。中心现场位于火炬路巷道以西,北侧路坎边的一沙滩处。现场经过认真搜索后,未发现其他痕迹物证。
&&& 3.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犯所吉次仁经过仔细观察,确认泸定县火炬路8号的门外为其伙同他人盗窃牌照为川Vl6508越野车的具体地点;同案犯泽里郎加经过仔细观察,确认泸定县泸桥镇沙坝与G318线岔路口为其伙同他人盗窃牌照为川Vl6508越野车时等待同伙的具体地点;所吉次仁对编号为1-12号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观察后指出:在日的盗窃案中,分别有9号泽里郎加、10号降巴扎西伙同自己参与了盗窃;泽里郎加对编号为1-12号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观察后指出在日的盗窃案,分别有6号所吉次仁、10号降巴扎西伙同自己参与了盗窃。&
&&&&&4.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号牌号码为川V16508、品牌型号为CFA6470L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所有人为色达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注册登记时间为日。
&& &5.甘孜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甘价鉴(2011)3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猎豹牌CFA6470L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元。
&&&&&6.同案犯所吉次仁的供述,证实我、泽里郎加、降巴扎西我们三人从炉霍坐车到康定,再从康定包车到的泸定,到泸定时天刚黑。我们三个在一个岔路口遇到后,看见路边上停着一辆白色猎豹车。我们三个就走到车边。我试着开门,结果发现车的后备箱门没锁,于是我把车门打开后,降巴扎西上车去撬点火器,把车打燃了,我和泽里郎加就帮他放风。我们偷车的时候泽里郎加就在车边上,我们在一起。我们直接回的炉霍,在去往康定路上的时候高绒太给泽里郎加打电话说他在康定,于是在康定的时候我们把他搭起,一起回的炉霍。偷来的车是降巴扎西和泽里郎加去卖的,具体是谁卖的我不知道,车卖给谁我也不清楚,车卖成23000元,我分到了7000元。
&&&&&7.同案犯泽里郎加的供述,证实大概是在号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所吉次仁、降巴扎西坐车从炉霍到康定,到康定的时候大概是下午四、五点左右,然后我们坐车下泸定来了,到泸定的时候天黑了。我们就在街上找了个旅馆睡觉。晚上两三点钟样子我们就出来在街上看有没得可以偷的车。在一个小巷子里我们看到了一辆白色的猎豹车,我就在路口帮到看人,他们两个就上去偷车了,所吉次仁就上去把车后备箱的门打开后,降巴扎西就上车把车打燃了,然后我们就开车就直接回炉霍了。这次偷车是降巴扎西叫的我们两个。我上车的时候车上有一双新的运动鞋,在车后备箱还找到用一个小布口袋的藏药。运动鞋被所吉次仁穿走了,藏药我丢了。车是降巴扎西拿去卖的,卖给谁我不知道,车卖成两万一千元,我们每人分五千七百元,还差的钱降巴扎西说过一段时间再给我们,但是后面还是没给。
&&&&8.证人呷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在2011年四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不清楚,我在康定去找我女朋友,那天天要黑了,泽里郎加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康定。他问我回不回炉霍,他说他包了一个车叫我一起回炉霍。我就说好。我看到他们坐着一辆白色的三菱猎豹车。我就上车,当时是降巴扎西开的车,我问了一句这是谁的车,降巴扎西说是他亲戚的车。开到了折多山的时候降巴扎西叫我来开。我上驾驶室的时候发现车没有钥匙,于是我就问他们这车是不是偷的。所吉次仁说是偷的,然后我问是在哪偷的,泽里郎加就说是在泸定偷的车。我也就没多问,我们就一起回炉霍了。
&&&&&9.被告人降巴扎西的供述,证实大概在两年前,具体时间我记不到了,我和所吉次仁(朱倭人)、泽里朗加(朱倭人)三人商量出来偷汽车,中午我们在炉霍坐了一辆汽车到了康定,然后& 从康定搭区间车到了泸定,到了泸定已经是晚上了,我们就在泸定县内找了一家旅馆(具体那家旅馆忘了),他们喊我在旅馆里等到,他们要出去踩点,过了几十分钟后他们两个就回来了,他们给我说已经踩到点了,等人家睡了再去偷,我们就等到凌晨一、两点钟,他们两个喊我在旅馆等他们,他们去偷车子,等了几分钟后所吉次仁给我打电话叫我下楼,我出来时他们两个开了辆车在旅馆门口等我,我们偷到车后连夜赶往炉霍了,到炉霍后天已经亮了,所吉次仁和我在炉霍城里下车等泽里朗加,泽里朗加到炉霍尼扎乡(音)处理车子,大概中午时泽里朗加回来了,他们两个不知道分了多少钱,所吉次仁就给我买了一双运动鞋。
& (三)日凌晨,被告人降巴扎西伙同所吉次仁(已判刑)、泽里郎加(已判刑)、呷绒太(已判刑)、扎西德勒(在逃)五人窜至泸定县冷碛镇。在冷碛镇新街道上段香凝轩茶楼下,盗得一辆车牌为川T17652的长城牌黑色越野车。在逃窜途中被泸定县公安局民警设卡拦截,降巴扎西弃车逃离。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 1.证人郝某某的证言、报案受理回执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揭发情况。
&&&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泸定县冷碛镇新街道上段,香凝轩茶楼楼下公路边。该幢建筑坐东朝西,为一幢五层楼建筑,西面正对省道211线,南靠冷碛派出所,北靠一幢两层楼的民居。现场未发现其他痕迹物证。
&& 3.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犯所吉次仁、泽里郎加、呷绒太通过仔细观察后确认泸定县冷碛镇新街道上段,香凝轩茶楼下公路边就是其于日凌晨伙同被告人降巴扎西盗窃牌照为川T17652黑色长城哈弗牌越野车的具体地点;所吉次仁对编号为1-12号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观察后指出:在日的盗窃案中,分别有9号泽里郎加、10号降巴扎西、3号呷绒太伙同自己参与了盗窃;泽里郎加对编号为1-12号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观察后指出:在日的盗窃案中,分别有6号所吉次仁、10号降巴扎西、3号呷绒太伙同自己参与了盗窃;呷绒太对编号为1-12号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观察后指出:在日的盗窃案中,分别有5号所吉次仁、8号泽里郎加、12号降巴扎西伙同自己参与了盗窃。
&& 4.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车牌号码:川T17652;所有人:郝卫东;品牌型号:长城牌CC6460KM60;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LGWFFCA587B000368。注册登记日期:日。
&& 5.甘孜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甘价鉴(2011)3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发动机号为:的长城哈弗牌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元。
&&& 6.泸定县公安局泸桥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日2时30分,泸桥派出所值班民警张某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指令称:有一辆可疑车辆由二郎山驶向康定方向,车牌为川T17652长城哈弗车,请派出所设卡拦截。接警后,民警张某、杨某带领协警杨某某立即前往康巴大桥设卡进行拦截,大约2时37分左右嫌疑车辆由二郎山方向驶来,民警示意停车,该嫌疑车辆强行冲关,往康定方向逃窜,民警驱车追赶,行到白日坝处时,该嫌疑车已停放在路中,嫌疑人已逃逸。后冷碛派出所民警陈某、蒋某与该车车主郝某某将车辆领走。
&&&7.领条,证实失主郝某某已于日从冷碛派出所领走其被盗长城哈弗CC6460KM60型越野车。车牌号为:川T17652。
&&& 8.同案犯所吉次仁的供述,证实在冷碛偷车的有我、呷绒太、泽里朗加、降巴扎西、扎西德勒我们五个人,是坐扎西德勒川VA3366的面包车去的。是呷绒太和我去偷的车,其他人在不远处等我们帮我们放风,车偷到后,呷绒太和我把车交给降巴扎西和泽里朗加开了,过了一会儿泽里朗加打电话说是车被公安上的挡下了,他们跑掉了。
&&&&9.同案犯泽里郎加的供述,证实大概就在四月份样子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我、所吉次仁、降巴扎西、呷绒太、扎西德勒我们五个人坐扎西德的面包车从炉霍到的泸定,然后再去往海螺沟的路上,地名是什么我不晓得,就在甘谷地下去一点点,我们到那的时候已经是大概凌晨三四点左右了,我们在那开车沿到公路逛了几圈看到路边上停着一架黑色的越野车。然后扎西德勒把车停在不远处的路边上,呷绒太和所吉次仁就下车去偷了。我们在上面等了一会儿呷绒太和所吉次仁就把车开上来了。他们两个开在前面,我们跟在后面,过了一会儿降巴扎西就给呷绒太打电话说是被公安局的挡到了,车被收回去了,他们跑了。然后我们在一个桥上就遇到了,然后我们就直接回炉霍了。
&&& 10.同案犯呷绒太的供述,证实大概在两、三个月前,好像是在四月份,我和降巴扎西、所吉次仁、泽里郎加、扎西德勒我们五个人坐扎西德勒的面包车从炉霍到康定,后下泸定来了。到冷碛的时候是凌晨一点钟左右,扎西德勒开着车在公路上转,我就看见停在路边上的一辆黑色的越野车。于是我和所吉次仁就下车准备去偷那辆车。扎西德勒和其他人把车开到上面一点的路边上。我用一把螺丝刀把车门撬开后,上车就把车的点火器下了,然后把车发动后我们两个就开起车上去找他们。到了以后,那辆偷来的车就交给降巴扎西和泽里郎加开了。他们两个开在前面,我们三个坐扎西德勒的面包车走的后面,走了一会降巴扎西给扎西德勒打电话说是车被公安上的挡了,他们两个跑掉了,现在在一个桥上,于是我们在一个水泥桥上遇到过后就一起回去了。我们偷的车是长城牌的,牌照是多少我不记得了。扎西德勒开的是一辆面包车,牌照是川VA3366。
&&& 11.被告人降巴扎西的供述,证实我们这次偷车的地方在过了泸定县城后继续顺着大渡河往下走,大概二十多公里的一个镇上,我们四个在镇上到处找合适的目标下手,到了晚上一两点钟的时候,所吉次仁和呷绒太对一辆汽车下手了。我和泽里朗加坐在面包车上等他们两个。过了几十分钟后,所吉次仁和呷绒太把汽车偷回来了,然后我们开这两辆汽车就往炉霍走。所吉次仁和呷绒太开偷来车走前面,我和泽里朗加开自己的车走后面。我们开车到上坡的一个三岔路口的时候,所吉次仁和呷绒太开的汽车被警察拦了下来,我和泽里朗加的车没有被拦。所吉次仁和呷绒太偷的车被拦下后,他们两个弃车逃跑了。所吉次仁和呷绒太逃跑后,我们一直电话联系,决定在泸定城边的加油站碰头。我们开车到加油站等了一阵,等到所吉次仁和呷绒太后,我们四个人就开车回了炉霍。
&&& (四)日凌晨,被告人降巴扎西伙同所吉次仁(已判刑)、泽里郎加(已判刑)、呷绒太(已判刑)、扎西德勒(在逃)在康定县姑咱镇鑫来源鱼府处盗窃车牌为川TJ8999白色中华轿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6800.00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 1.证人杨某的证言、接受案件回执单、报案材料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揭发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康定县姑咱镇鑫来源鱼庄,中心现场位于鑫来源鱼庄东面的院坝内。该院坝长8米宽7米。院坝东面紧邻省道S211线,南面为姑咱黑日村的民房,西面为鑫来源鱼庄,北面为姑咱黑日卫生所。经仔细搜索,未发现其他物证。
&&&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犯所吉次仁、呷绒太通过仔细观察后,确认康定县姑咱镇&鑫来源&鱼庄院坝内为其伙同他人盗窃白色中华牌轿车的具体位置。
&&&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犯呷绒太、所吉次仁对编号为1-12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后确认:日在康定县故咱镇发生一起川T58999中华牌小型轿车被盗案中,编号为12号的男性就是伙同自己参与盗窃的降巴扎西。
&&& 5.小型汽车川TJ8999车辆信息,证实型号:中华牌SY71;发动机号:C18BBl871;车辆识别代码:LSYYDACK98K1&22009;初次登记日期:日。&
&&&&6.康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康价认鉴(2011)字第16号估价鉴证结论,证实被盗的中华牌SY7130FSBAA型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56800.00元。&
&&&&7.同案犯所吉次仁的供述,证实我和扎西德勒、泽里郎加、降巴扎西、呷绒太在冷碛偷了一个长城越野车,后来在泸定被挡下了,然后我们又一起去了康定住了一天,第二天下午,我们又坐扎西德勒的面包车去了姑咱,我们在往丹巴方向走的时候看见有一辆中华越野车,我们把车子往前开了一点,然后我和泽里郎加、呷绒太就下车走到中华越野车面前,呷绒太用改刀把车窗玻璃砸了,我们就帮着看人,呷绒太进入车内发燃车子,结果没有发燃,他就喊我们推,我们帮着往后推,又转弯往公路上推才推燃,我们上车后把车子开到扎西德勒的车子面前,然后我和呷绒太就下车坐扎西德勒的面包车,降巴扎西开偷的中华车和泽里郎加先走,我们走后面跟着,我们到八美的时候,呷绒太接到电话说车子在仁达乡被公安局的拦下了,他们跑了,我们开车过去把他们接着回炉霍了。车是白色中华越野车,车牌不知道,停放地点说不清楚,能找到停放的地点。
&&&&&8.同案犯呷绒太的供述,证实今年在泸定冷碛偷了一个黑色越野车被拦下后,我、泽里郎加、所吉次仁、降巴扎西、扎西德勒就一起到康定去了,我们在康定住了一天后,我们就一起又到姑咱去了,我们在快到姑咱城里的时候看见了一辆白色中华越野车,扎西德勒就把车开到前面一点的地方停好,我、所吉次仁、泽里郎加就下车返回中华越野车面前,所吉次仁和泽里郎加就在旁边看有没有人来,我就用改刀把车窗玻璃砸了,我进去把匙位子撬了,点燃火后我就开着车把他们接着到扎西德勒的车子面前,然后我和所吉次仁就下车到扎西德勒的车里去了,降巴扎西和泽里郎加开着偷的车子回炉霍了,后来我们准备离开康定时扎西德勒就接到降巴扎西电话说在炉霍仁达乡车子被公安局的拦下了。我能找到车的停放地点。
&&&&(五)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降巴扎西伙同所吉次仁(已判刑)、泽里郎加(已判刑)、呷绒太(已判刑)、根秋泽里(在逃)、洛绒邓知(在逃)六人乘坐根秋泽里的面包车窜至磨西。盗得一辆牌照为川V22812的皮卡车后连夜逃回炉霍。盗得的皮卡车卖得赃款人民币21000.00元。所获赃款六人均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19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 1.证人廖某某的证言、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揭发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海螺沟景区新兴乡和平村四组廖云涛住宅,该住宅座西朝东,东面紧临呈南北走向的榆磨公路,北面是田地,南面是住宅。中心现场位于廖云涛家院坝内,在院坝紧临北面的田地即为泸定县二郎山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车辆被盗位置。在位于中心现场北面田地里,拍照提取鞋印二份。
&&& &3.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犯所吉次仁、呷绒太经仔细观察后,确认泸定县新兴乡和平村四组村民廖云涛住宅东侧院坝就是其于日伙同他人盗窃扬子牌绿色皮卡车川V22812的地点;所吉次仁对编号为1-12号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观察后指出:&在日的盗窃案中,分别有9号泽里郎加、10号降巴扎西、3号呷绒太伙同自己参与了盗窃;泽里郎加指出在日的盗窃案中,分别有6号所吉次仁、10号降巴扎西、3号呷绒太伙同自己参与了盗窃;呷绒太指出:在日的盗窃案中,分别有5号所吉次仁、8号泽里郎加、12号降巴扎西伙同自己参与了盗窃。
&&&&4.购车发票、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车牌号码:川V22812;所有人:泸定县二郎山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品牌型号:扬子牌YZKl021CL。发动机号:QB;车辆识别代码:LL6A608。登记注册日期:日;泸定县二郎山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日购买的YZKl021CL轻型载货汽车价税合计为人民币70000.00元。
&&&&&5.甘孜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甘价鉴(2011)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扬子牌YZKl021CL皮卡车价值人民币:51917.00元。
&&&&&6.同案犯所吉次仁的供述,证实2011年4月份的时候,我和呷绒太、降巴扎西、泽里郎加、根秋泽里我们五个人从炉霍朱倭乡出发,晚上23点左右到磨西准备偷车,我们在车上围绕磨西逛了一圈,没有看到合适的车子,就把车往康定方向开,开了大概三公里,我们就在一家人的门口看到了一辆绿色的皮卡车,我们准备去偷,我和泽里朗加望风,其他人在车上等侯,呷绒太拿了一把红色木柄的平口改刀把车门打开后就叫我和泽里郎加去帮他推车,车门和点火器都是呷绒太撬的。推燃后就把车连夜开回炉霍,车偷到后根秋泽里把车卖给了多吉次仁,卖成二万一千元,我们一人分到了三千四百元。
&&&&&7.同案犯泽里郎加的供述,证实还是在4月份的时候,我和呷绒太、降巴扎西、所吉次仁、根秋泽里、布呷坐根秋次里的面包车到了磨西,在磨西街上偷了一辆绿色的皮卡车,是呷绒太和降巴扎西去撬的车子,呷绒太开着偷来的车回炉霍,车子卖给谁我不知道,卖了两万一千元,我分了一千五百元。
&&&&&8.同案犯呷绒太的供述,证实在2011年四月份,具体是哪天我记不清了,我和所吉次仁、降巴扎西、泽里郎加、根秋泽里、布呷我们六个人坐的根秋泽里的面包车,从炉霍到康定再到泸定,然后到的磨西,到了磨西的时候已经是晚上十一点过了,在街上逛了几圈没看到有适合下手的车,于是我们停在路边休息,到一点过的时候又开车在街上逛的时候,就看见路边上停着一辆皮卡车,于是我和所吉次仁、布呷、泽里郎加我们四个就下车去偷了,所吉次仁把车门撬开过后,我上车就把点火器拆了,把车发动后我们就按原路回炉霍了。偷的皮卡车是绿色的,牌照是多少我不知道。偷车的时候布呷和泽里郎加在帮到看有没有人。偷来的皮卡车卖给谁我不知道,只是听泽里郎加说是卖给一个色达人了。泽里郎加说是卖了一万二左右,具体的我记不清了。我分到了两千多。
& (六)日晚,被告人降巴扎西伙同所吉次仁(已判刑)、登真额志(已判刑)、泽里郎加(已判刑)乘坐登真额志的面包车窜至乡城县。次日凌晨2时许,所吉次仁与降巴扎西盗得一辆停在路边牌照为川U77403的皮卡车后,在逃窜途中因二人加错油,导致车不能行驶,于是四人把皮卡车停放在路边又返回乡城。所吉次仁与降巴扎西又盗得一辆牌照为云LC3881的面包车后,由降巴扎西负责驾驶,在逃窜至理塘县甲洼乡境内时因车速过快导致车侧翻至路边的路基下。登真额志将面包车的两只车轮及备胎拆下盗走。经鉴定,两辆被盗车共价值人民币51640.00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赵某某、陈某的证言、报警记录、接受案件回执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揭发情况。
&&& 2.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1)现场位于香巴拉北路,东临邮电宿舍楼,西面为拉菲蓝莓酒店施工工地,南接香巴拉休闲广场,北面为交通局,中心现场位于香巴拉北路农行段,东3米处为思宜超市铺面门口,南25米处为拉菲蓝莓酒店施工工地,东西均为公路。经对四周进行搜索,未发现其他物品;(2)中心现场位于乡城县迎宾大道水电十局机电安装项目部门口,东面紧邻水电十局机电安装项目部,西为登仲村民居,南面也为一民房,北面为空地。由于中心现场已被破坏,脚印凌乱无法提取,无其他物证,经对四周进行搜索,未发现其他物品。
&&& 3.车辆查获经过,证实日停放在乡城县香巴拉北路的五菱之光牌面包车和停放在迎宾大道的黄色皮卡车被盗。经侦查后发现被盗车辆往理塘方向逃逸,在距县城5公里处发现被盗的黄色皮卡车(车牌号为川U77403),被抛弃在公路边,车内无人,车内车锁位置被暴力损坏;在距理塘县呷洼乡2公里处发现被盗的五菱之光牌面包车(云LC3881)翻倒在路基下方,左侧朝上,左侧的两个轮胎被盗走,放置在车内的备胎也被盗走,油管被人剪断,车内汽油被放尽。副驾驶位置右上角的挡风玻璃有明显撞击痕迹,玻璃被撞碎,车内车锁被暴力损坏,车内无血迹。在该车后方的路基上有一植被被撞倒,路基上有滑行痕迹。遂两车被乡城县公安局扣押。
&&& 4.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犯泽里郎加、所吉次仁、登真额志通过对照片(乡城县香巴拉北路、牌照为云LC3881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仔细观察后指出照片上的地址为日晚伙同他人在乡城县盗窃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具体地址,照片上的五菱牌小型客车为所盗窃的车辆;泽里郎加、所吉次仁通过对照片(乡城县迎宾大道、牌照为川U77403的庆铃轻型普通小货车)的仔细观察后指出照片上的地址为日晚伙同他人在乡城县盗窃庆铃轻型普通小货车的具体地址,照片上的庆铃轻型普通小货车为所盗窃的车辆。
&&&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犯登真额志、所吉次仁对编号为1-12号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后确认:日在乡城县发生的两起川U77403庆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云LC3881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被盗案中,编号为12号的男性降巴扎西为伙同自己参与盗窃的人。&&
&&& 6.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车牌号码:云LC3881;所有人:赵家驷;品牌型号:五菱牌LZW6400C3;车辆识别代号:LZWACACA;发动机号:;注册日期:日;车牌号码:川U77403;所有人:吴强;品牌型号:庆铃TFRl7HDL;车辆识别代号:LWLTFR4D51L006780;发动机号:01L01959;注册日期:日。
&&& 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乡城县公安局依法扣押黄色皮卡车一辆,车牌号:川U77403;依法扣押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云LC3881。后将以上两辆车发还给失主。
&&& 8.稻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稻价认鉴(2011)第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25640.00元;被盗的庆铃轻型普通货车价值人民币26000.00元。
&&&&9.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车子退给我后,我已经修好了,主要在乡城修的,大概修了7000元左右。在理塘县甲洼乡老百姓推车费给了500元,请理塘修车师傅救急与修车费900元,三个轮胎被盗了,一个轮胎及钢圈400元,总共1200元,到乡城县修理厂修了3900元。
&&&&10.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10年3月份在乡城县大桥汽修厂修车,最近一直在修理厂修车。日那天早上老板叫我起床修车,当时我就看到老板在修车,在修一辆五菱牌长安车,有四个藏族男人在看我们修车,那四个人我不认识。
&&&&11.证人宛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早上刚起来,9点左右,有4个大约在25岁左右的藏族年轻人到我修理店来修车,他们喊我修下他们的&五菱之光&牌面包车,他们就在我店里坐着耍,当我快把车修完了,也快到中午12点了,他们就问我:&附近哪里有吃饭的地方。&我就告诉他对面的修理厂里有,他们就过去吃饭了,他们吃过饭以后,我也把车修好了,他们付了550元人民币的修车费。修理的车的车牌应该是川VG6788,因为我是修理工,我平时就喜欢看别人的车牌,所以记得清楚。
&&&&1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早上大约7点左右,我和我弟弟(杨富明)开天龙牌大车从理塘到乡城。走到甲洼乡上方转弯处,我看到有一辆面包车直接开到路边的沟里了,在那辆面包车的后面还停着一辆&长安之星&牌面包车,有4个大约30岁左右的男人,站在开到沟里的那辆面包车旁边看车子的状况,其中一个人站在那辆面包车的车头处低头看车头部分,旁边站了一个人在看他,另外两个人站在一边看。我看到那辆开在沟里的面包车时车子没有翻倒,就是一般停车那样停在沟里。
&&&&13.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日晚上我在藏水加油站加油,凌晨2点30分左右有两个人在加油,他们开的是黄色皮卡车,车厢里装有几根废铁、钢筋,车牌号为川U,其他几个数字因为是晚上我没有看清楚。他们加的柴油,加了300元的油。加完油后往大桥走了。
&&&&14.同案犯泽里郎加的供述,证实5月的时候,我在炉霍县碰到登真额志、降巴扎西、所吉次仁、我们在一起吃饭的时候就商量去偷车子,登真额志就说乡城肯定偷得到车子,第二天我们就坐登真额志的面包车去了乡城,到乡城后登真额志的车子坏了,把车子拿去修的时候我们又去吃面了,然后我们一起把车子开到城外,我们在车子上休息到晚上2点过的时候就把车子开到城里去了,降巴扎西和所吉次仁下车偷了一辆皮卡车,我坐在登真额志的车子上等他们,过了一会儿之后降巴扎西跟登真额志打电话说的走不动了,加油的时候把油加错了,喊我们回去接他们。接到他们后,降巴扎西就说再去偷一个车子,他说他在城里看到一个面包车,我们回去后降巴扎西和所吉次仁去偷车子,我在登真额志的车上坐着,登真额志又喊我下去跟他们一起去偷,我下车去找他们的时候,他们已经把车子偷到,我就跟着坐在他们偷的车子上,我们离开乡城大概5公里的时候我们和登真额志汇合了,所吉次仁就到登真额志的车上去,后来在回炉霍的路上,降巴扎西把车子开翻了,降巴扎西又跟所吉次仁打电话喊他们回来接我们,登真额志回来后看到我们的车子翻了,登真额志就把驾驶室一面的两个轮胎和备胎下了装在车子。
&&&15.同案犯所吉次仁的供述,证实在2011年五月份时,登真额志叫我和降巴扎西、泽里郎加到乡城去偷车,于是我们坐登真额志的面包车,从炉霍到了乡城。中午到了乡城后,我们开着车在街上逛,在一个加油站加了油后,就把车停在路边,然后就在车上休息。到了凌晨一点左右,就开着车在县城头转,看有没有好下手的车。我们看见在路边上停了一辆黄色的皮卡车,于是登真额志就把车停在路边我们三个就下去偷车了。泽里郎加把车撬开后上了车,我和降巴扎西在一边帮他看有没有人,泽里郎加叫我们推车,降巴扎西说我来,于是我和泽里郎加就推车,车就打燃了。然后我就坐登真额志的车,他们两个开起皮卡车就走了,到加油站时他们去加油了,过后他们就走在我们前面。结果他们把油加错了,车开不走了。于是我就说干脆我们重新再去偷一辆,于是我们四个开着面包车又掉头进城了。到了城里我们看到停在路边上的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于是我和降巴扎西、泽里郎加下车去偷车了。这次是我去开的车门,他们两个帮我看人,我上去推中间车窗时发现车窗没关紧,然后就把车门打开,降巴扎西和泽里郎加就上车,因为车停在斜坡上,车就被发燃了,然后他们走在前面,我和登真额志跟在后面,大概走了五六公里的样子,我们就开车超在了他们前面。过后他们给我打电话说他们翻车了,于是登真额志我们两个就掉头回去找他们。到了他们翻车那,我们几个就把车推翻在路边,把车上的两个轮胎下了,然后我们就走了。我记得是下了两个轮胎,登真额志拿起走了。
&&&16.同案犯登真额志的供述,证实大概在2011年5月份的时候,降巴扎西、所吉次仁和泽里郎加在炉霍县城找到我,跟我说偷车子去,然后我就开着我的车子搭着他们出发,开始我们没有说去哪里偷车子,只是想哪里有车子就在哪里偷,然后我们就顺路开到了乡城,到乡城后我就把车子开到修车厂去修了,我们又去吃了饭,车子修好后我们就把车子开到城外的一个地方停好,我们就在车子上坐着等到晚上12点左右,我们就开车进城准备偷车子了,我们在城里逛的时候他们说有一个车可以偷,降巴扎西、所吉次仁和泽里郎加就下车去了,他们喊我把车子开远一点的地方去,还说车子偷没偷到都给我打电话,我把车子开着走了后不久降巴扎西就给我打电话说是车子偷到了,喊我走,他们开得快跟着就来。我把车子开到城外一点就把他们碰到了,他们上车后就说偷的车子熄火了,发不燃了,然后我们就又开着车子返回乡城县城了,在街上看到一个长安面包车可以偷,降巴扎西、所吉次仁和泽里郎加就下车去了,这次也是叫我把车开到远一点的地方去,过了一会儿之后他们就给我打电话说的车子偷到了,喊我先走,我走了很久之后,降巴扎西说的是他们的车子翻了,喊我回去接他们,我回去走了大概有5公里的样子就看到面包车侧翻到公路边了,然后他们说我的车子也坏了,油也烧了,就把车子的轮胎下给了我。然后我们一起下了方向盘一侧的前轮一个和后轮一个装在我的车上,然后我又接着他们走了。
&& (七)日凌晨,被告人降巴扎西伙同所吉次仁(已判刑)、登真额志(已判刑)、泽里郎加(已判刑)四人乘坐登真额志的面包车从乡城县窜至磨西。由所吉次仁和登真额志盗窃一辆牌照为川V34468的面包车,四人连夜驾驶盗得的汽车逃往炉霍。盗得的面包车卖得赃款人民币10000.00元。所获赃款四人均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8641.00元。
日,被告人降巴扎西被炉霍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 1.证人高某某的证言、接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侦破、揭发情况。
&&& 2.户籍证明、身份信息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
&&&&3.甘孜州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经审查,决定&系列汽车被盗案&由泸定县公安局管辖。并将相关案卷材料移送至泸定县公安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磨西镇杉树村二组磨西镇中街农村信用社门口人行道上。东侧为磨西镇中街,西侧为磨西镇农村信用社楼房,南北两侧均为人行道。经民警现场勘查未发现可疑痕迹、物品。
&&& 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犯所吉次仁、登真额志通过仔细观察后指出泸定县磨西镇中街磨西信用联社自动提款机东侧的人行道上为其伙同他人盗窃牌照号为:川V34468白色五菱牌微型车的地点;所吉次仁对编号为1-12号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观察后指出:在日的盗窃案中,分别有1号登真额志、&9号泽里郎加、l0号降巴扎西伙同自己参与了盗窃;泽里郎加对编号为1-12号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观察后指出:在日的盗窃案中,分别有1号登真额志、6号所吉次仁、10号降巴扎西伙同自己参与了盗窃。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车牌号码:川V34468;所有人:钱鑫;品牌型号:五菱牌LZW6376E3;车辆识别代号:LZWACAGA9A1132652:发动机号:A;注册日期:日。购车价格:29800.00元;购车日期:日。
&&& 7.甘孜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甘价鉴(2011)3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白色五菱牌面包车价值人民币28641.00元。
&&&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犯登真额志对编号为1-12号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后确认:日在磨西镇发生一起川V34468五菱牌面包车被盗案中,编号为12号男性降巴扎西为伙同自己参与盗窃的人。
&&&&&9.同案犯所吉次仁的供述,证实第二次去磨西偷车是在2011年的五月七、八号的样子,当时我和登真额志,降巴扎西、泽里郎加我们四个人乘坐登真额志的五菱面包车(车牌号码是川VG6788)从炉霍出发,当天晚上23点左右到达磨西,我们像上次一样先开车在磨西街上逛了一圈,也没有看到合适的车子,然后把车子往康定方向开了大概五公里左右停下,在车里先睡了两、三个小时,然后又开车返回磨西街上,这时发现那个十字路口下面的街边人行道上停了一辆白色五菱面包车,我们就准备去偷,这次我主动给登真额志说:&我们三个人来偷,你先去等我们。&登真额志同意了,并把他的面包车开走了。我让降巴扎西和泽里郎加给我望风,我来到那辆车的副驾驶位置,看到后排的车窗玻璃没有锁扣,我就把车窗玻璃推开,伸手进去把副驾驶的车门打开,进到车子里面,坐到驾驶室上,用事先带来的红色平口改刀插进车子的钥匙孔,使劲扭动,结果没扭开,我就给登真额志打电话说我弄不开,他说:&你整不来就下来,我去整。&然后我们三个人就顺着街道走下去,走到快出磨西镇的那座桥时,看到了登真额志的车,我和他走路返回那辆五菱面包车旁边,其他两个人在车里等我们,重新到了那辆面包车前以后,我给登真额志望风,他从车子的驾驶室上车,过了大概五分钟,登真额志就给我招手,叫我上车,我上车后坐在副驾驶室,登真额志把车排在空档上滑下了人行道,然后车子就不动了,我们两个就不停地把身体重心向前倾,车子就继续滑行了,大约滑了几十米登真额志就把车子发燃了,到了降巴扎西他们停车等我们的地方前面一点时,我给降巴扎西打了一个电话叫他们跟在我们后面走,看一下后面有没有车子追过来,到了泸定以后天就亮了,我们把车停在沙坝一家偏僻的人家门前停下,在沙坝吃了一碗面,然后坐登真额志的车到泸定安乐坝找了一家小旅馆住了一晚上,第二天下午六点左右我们从旅店出来开车到泸定街上逛了一圈后就去沙坝把偷来的车开出来一起回炉霍了,也是到了上次扔车牌的地方,我把车子的后牌照用改刀撬下来扔到河里,前牌照是谁撬的我忘记了,我们回到炉霍当天降巴扎西就给我们每人2500元,他把车开走了。&
&&&& 10.同案犯泽里郎加的供述,证实我在海螺沟偷过两个车子。第二次偷的是一个白色的面包车,时间是2011年5月份,具体好多号不晓得,我、所吉次仁、登真额志、降巴扎西4个人坐登真额志的面包车从炉霍直接到的海螺沟,到海螺沟也是晚上了,具体时间记不到了,到海螺沟后,我们坐车逛了一圈,在一个十字路,登真额志、所吉次仁就下车去偷车了,降巴扎西就开登真额志的面包车,我坐车里,我们把车开到了一条没路灯的街上等他们,等了大概半个小时,降巴扎西接了个电话,说是他们两个把车偷到了,已经前面走了,然后我和降巴扎西去追他们,没追到。所吉次仁和登真额志开偷来的面包车先到了泸定,当时天亮了,我和降巴扎西到泸定后,在过了康巴大桥的路边接到了所吉次仁和登真额志,他们两个当时站在路边,不晓得他们把车停到哪里,然后我们4人又坐登真额志的面包车调头过康巴大桥。在路边找了个旅馆睡觉,睡到下午三点过登真额志开他自己的车,我坐车里面,我们两个在前面走,降巴扎西开偷来的面包车,所吉次仁坐车里,他们走后面。我们一前一后回到了炉霍,降巴扎西自己花了一万元钱把面包车买了,但他只拿了八千元出来,分了我两千元。
&&& 11.同案犯登真额志的供述,证实大概在2011年5月份的时候,降巴扎西、所吉次仁和泽里郎加在炉霍县城找到我,跟我说偷车子去,然后我就开着我的车子搭着他们出发。去乡城偷车没成功,在车上我和所吉次仁说的我们运气不好就回炉霍了,降巴扎西说的我们再去看下,看看哪个地方可以再偷个车子,我们商量了就同意了,然后就一路经过泸定到磨西,到磨西后已经是晚上12点左右了,我们到磨西街上逛,过会儿之后降巴扎西、所吉次仁和泽里郎加就下车了,我自己把车子开到远一点的地方去,又一会儿泽里郎加给我打电话说的是车子偷到了,我们就开着车子到了泸定,到泸定后,泽里郎加就坐我的车子,降巴扎西开着偷的车子和所吉次仁一起回炉霍了。在路上的时候降巴扎西就联系了要买车的人,后来他又给我电话说有人给一万元钱买车子问我可以不,我们商量了后都同意,回去后降巴扎西就把车子卖了一万元钱,我们四个人每人分了两千多。磨西偷的车子是长安面包车,白色的。
&&&&12.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甘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所吉次仁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泽里郎加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呷绒太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登真额志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后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 本院认为,被告人降巴扎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降巴扎西与其他同案犯分工配合,积极参与,共同实施盗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被告人降巴扎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 二、犯罪所得尚未追回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判&&长&&张&浩&丹
&&&&&&&&&&&&&&&&&&&&&&&&&&&&代理审判员&&洛&&&&青
&&&&&&&&&&&&&&&&&&&&&&&&&&&&&人民陪审员&&高&显&明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三&奇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作者:佚名
编辑:S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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