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综 2013 32号社(2013)100号文件

省财政厅 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档案抢救和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号) _省档案局文件_政务公开_四川省档案局
省财政厅 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档案抢救和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号)川财建[2013]9号文件_百度知道
川财建[2013]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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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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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府办发〔2013〕1号
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盐边县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 2013年1月16日
盐边县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新农合基金的运行效益和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根据四川省卫生厅、财政厅相关要求和《攀枝花市卫生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攀卫办〔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保持相对稳定,不断完善;充分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
(二)目标任务。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深入开展,研究和探索适应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制度、运行机制和监管方式,基本建立起较为稳定和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基本满足农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通过全县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参与,各部门共同努力,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保持在一个较高的参合水平。
二、参合对象及方式
参合对象为我县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民(现役军人除外)。参合对象到户口所在乡(镇)卫生院以户为单位缴纳参合基金,不以户为单位参合的,不能享受新农合补助,外出务工人员已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须出具有关证明并附在医疗证上可不参加新农合。两无人员参保(无户口、无身份证)凭村、乡(镇)两级证明办理参合。延迟或者中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在参加或者重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应当先补交延迟或者中断年度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费用。
三、基金筹集及分配使用
2013年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其中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按280元的标准补助,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60元。
(一)基金筹集方式
基金筹集坚持农民个人自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农民垫资或代缴,新农合的运行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时限为当年第四季度筹集下一年度的参合资金。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人口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利用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其参加新农合。
(二)基金分配和使用
(1)住院统筹基金。中央、省、市、县级财政补助的280元和农民个人缴纳的60元(合计340元/人)作为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门诊统筹、特殊病种重大慢性非住院疾病大额门诊等费用的补偿。
(2)家庭账户基金。2013年新农合基金不再划入家庭账户,医疗证上往年余下家庭账户基金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原则上门诊病人先按照门诊统筹实行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再用家庭账户余额支付),但不能退款,不能冲抵下年度家庭成员应缴合作医疗资金。
(3)门诊统筹基金。2013年全县继续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门诊统筹基金按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0%提取,主要用于一般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统一确定为每人次10元,全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在定点村卫生室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统一确定为每人次5元,新农合补偿4.5元,个人承担0.5元。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实行总额预付,按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度门诊人次平均数乘以一般诊疗费的人均报销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适度考虑增减因素,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支付(具体支付标准另发文件)。
(4)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新农合总基金中提取和新农合基金结余中划转的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的专项储备资金。风险基金由每年从筹集的新农合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提取,基金结余较多的也可以按结余资金的5O%划入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基金的管理按《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川财社〔2005〕3号)执行。
(5)基金使用范围。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农合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但不得将预防接种、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用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列为基金支出范围。
四、补偿模式和报销标准、范围
(一)补偿模式
我县实行住院统筹补偿+门诊统筹补偿+重大慢性非住院疾病补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模式。参合农民就诊要坚持就地、就近原则,小病不出乡(镇),大病不出县,严格实行逐级转诊转院制度。凡到县级以上(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的精神病人和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的传染病人除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确因病情危、急、重者,应在入院后三日内补办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参合农民外出务工(提供务工所在地居委会证明)、探亲(提供探亲证明)、求学(学校出具的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婚嫁(提供村组证明或结婚证复印件)等因急诊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办理好以上所需手续后应在市级前台结账,市外部分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报账(注:所住医院必须是国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凡未按照规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的,发生的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
参合农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自费部分后按照分级分段的原则进行补偿报销,报销标准如下:
1.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元,报销比例为90%。
2.县保健院、仁康医院、康源医院、红格医院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5%,盐边县人民医院、盐边县中医院(渔门中心卫生院)、市十九冶医院、攀钢密地医院、金江铁路医院、攀枝花九附二医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80%,年内人均住院费用不能超过协议规定金额。
3.统筹地以外省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比例为65%。
4.省级及省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700元,报销比例为60%。
5.统筹地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报销比例为50%。
6.危急重症、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肿瘤放化疗、肾脏透析等疾病除外,凡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无转诊审批单的患者,其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同级医疗机构降低15%,起付线提高300元给予报销。不得将患者推回统筹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报销。
7.补偿封顶线即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正常住院分娩补助、一般门诊统筹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全年累计补偿不得超过十万元。
(三)门诊费用补偿
1.门诊统筹补偿。门诊补偿原则上限于村、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使用、诊疗与用药比例三七开。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60%,参合农民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设定为70元,主要用于一般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补偿,家庭成员可以共用,户内通用,当年超额后发生的门诊费用将不予报销。门诊统筹基金按照乡(镇)级医疗机构70%、村级医疗机构30%的比例分配,其中30%用于一般诊疗费补偿,70%用于其他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实行总额包干预付。
2.重症慢性病门诊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偿。患重症慢性病的参合农民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把相关申报慢性病(每人只能申请一个病种)本资料交到县新农合中心审核办理慢性病本后,于每年12月份到县新农合中心审核报销。申报慢性病本须提供的资料以盐边县新农合申请慢性病资格认定标准资料为准。可申请重症慢性病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偿的病种有:恶性肿瘤病人的放化疗及其他门诊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白血病、尿毒症(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级)、甲亢病、慢性肝炎(限中晚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征、肺结核病、各种心脏病(心功能达级)、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硬化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交通引起的外伤除外)、帕金森氏病等十七种。经确诊的慢性病患者实行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控制,不设起付线,患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全年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70%,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全年门诊补偿费用封顶线为40000元,其他慢性病全年门诊补偿费用封顶线为10000元。
(四)住院分娩补助
为鼓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对参合农村孕产妇给予适当补偿,对住院分娩正常产的孕产妇给予定额补偿500元,对无剖宫产指征而自行要求剖宫产分娩的,按正常产分娩定额补助标准执行。对剖宫产孕产妇给予定额补偿1500元。结合农村孕产妇专项补助项目的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后,先执行专项补助,剩余部分再由新农合基金按照规定予以报销,两项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计划内外怀孕,引起的流产,引产均不给予补助。
(五)重大疾病补偿
全面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提高我县内0-14周岁(含14周岁)的农村参合儿童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新农合保障力度。参合患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按其医疗费用的70%进行补偿报销。为扩大重大疾病试点范围,继续将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艾滋病机会感染及其他各类恶性肿瘤等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重大疾病补偿由新农合基金承担医疗总费用的70%。入院第一诊断属重大疾病范围并以此为主要治疗目的的重大疾病方可享受重大疾病补偿政策。
(六)部分医疗康复项目补偿
根据《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关于转发〈卫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发〔号)要求,继续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报销范围,按同等比例给予支付。
(七)新生儿医疗费用补偿
当年出生婴儿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政策,其住院补偿只包括住院、诊疗、药品、检查等基本医疗费用,不包括生活及预防保健类的其他费用。享受时间从出生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应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并缴纳参合费用,方可继续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八)中医药项目补偿
按照医改目标任务要求,为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新农合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向中医药倾斜,中医药项目(含中医药费用、针灸火罐等中医治疗性非药物诊疗技术)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均提高5个百分点。
(九)参合农民参加多重保险的新农合补偿
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可先报新农合或商业保险(外伤除外),参合农民可将住院发票原件交商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手续后,可使用商业保险公司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发票等资料复印件交到户口所在地卫生院进行报销补偿。
(十)外伤病人住院补偿
为了加强对外伤病人住院补偿的监管,新农合制度规定对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不予补偿。为严格此类病人住院费用补偿的申报程序,外伤病人在住院24小时内,由就诊医疗机构向院分管领导报告(市外就诊部份外伤病人向盐边县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报告,报账时复印病历和外伤人员享受新合补助审批表),分管领导安排经办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好《攀枝花市新农合外伤性住院享受新农合补助资格审批表》,如明显有责任人的,经办人员可当即通知医疗机构,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对于情况不明显的,通知乡镇经办人员要在三天内深入村组调查,进一步核实情况。对于未经调查核实、未经公示而出据相关证明要求给予补偿的,一切补偿费用由出据相关证明单位承担;对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不负责任、走过场等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处理。
五、办理住院及门诊费用补偿所需资料
(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就诊。参合农民在市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需审核的材料为医疗证、身份证(16岁以下小孩除外)和户口薄原件,有效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出院证明)并加盖就诊医院公章。外伤住院病人还需附带病历及外伤申报表。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合农民出院后携带相关住院报销资料到户口所在地卫生院进行补偿(补偿期限为出院后的30个工作日),外出务工、学生可延长至次年三月份,但次年必须参合,否则不予以报销。
(二)市内医疗机构住院就诊。市级和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在本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新农合实施方案进行出院即时结报工作,向参合农民垫付应补助的金额,并收集、整理和填写即时结报的补偿资料和相关报表,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住院参合农民的补偿资料及报表交到县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审核。
(三)门诊大病(慢性病)。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农民携带医疗证、户口本、慢性病本、门诊发票及处方,于每季度到县新农合中心办理补偿手续,纳入补偿的费用为申请后产生的门诊费用。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问题和困难较多,各部门、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建立完善监管机制,严格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加强新农合基金运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
全县各部门、各乡镇要加大宣传力度,以召开会议、发放宣传资料、办板报、走村入户等各种形式加强对农民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利用已取得补偿的典型事例,向广大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参合农民带来的好处、带来的实惠,使参合农民真正了解自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报销的范围、程序和相关要求。在收缴参合基金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让农民自愿缴纳参合基金,主动参加新农合。
(三)强化部门职责
1.各乡镇:主要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和宣传动员,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负责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收缴农民参合基金,确保参合率保持在较高水平。乡(镇)工作人员要参与外伤住院病人的调查,对是否属于新农合基金支付对象的审核签章,并在显著位置作公示。
2.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认真做好各级、各类住院医疗费用的审核、汇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把好审核关,及时向县内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拨付垫付的新农合补助报销资金。
3.县目标督查办:主要负责督查各乡镇、各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展情况,尤其是各乡镇对新农合的重视程度,对其组织、发动、宣传动员和基金收缴工作进行督查。
4.县人社局:主要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合理核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编制。
5.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参合基金的管理和划拨,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加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的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人负责,专帐管理;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及其人员、办公等经费的落实;负责落实中央和省、市、县财政补助经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级配套经费。
6.县发改局:主要负责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项目收费及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7.县民政局:主要负责落实好农村五保户和无力缴费的贫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政策,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无缝衔接。
8.县卫生局:主要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健全和完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制度;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管;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业务的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
9.县监察局:主要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纪、违规行为。
10.县审计局:主要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监督。定期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1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做好辖区内药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12.县文体广新局:主要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对全县农民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
(四)推进支付方式改革
1.推进以乡镇为单位的核算支付方式改革。为便于各乡镇党委、政府及乡镇卫生院参与新农合基金的管理,保证参合农民公平享受新农合相关政策待遇,我县2013年新农合基金管理实行县级统筹,推进以乡镇为单位的核算支付方式改革,按各乡镇的参合人数和基金筹集量,从中提取5%的风险基金、10%的沉淀基金和10%的调节基金后,75%基金用于支付各乡镇参合就诊患者的就诊治疗补偿费用(含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用、慢病统筹、住院费用的支出),基金实行以乡镇为单位自负盈亏制,每月可预付部分资金到乡镇卫生院,用于支付市外零星未能实行前台结账人员的补偿支出。
2.实行民营医院新农合补助总额控制制度。结合民营医院历年来的住院费用、人均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增长情况,实行新农合补助总额控制,住院人次数控制,按人头定额付费,超支不补,不足据实补助的支付方式改革。外科住院病人(限于手术病人)人均住院费用控制在2500元以内,新农合定额支付1900元,其余住院病人人均住院费用控制在1400元以内,新农合定额支付1000元,年内住院病人控制在3000人以内,新农合住院报销总额不能超过400万元,超支自行承担费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零加价销售基药50种以上。
(五)严格住院报销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1.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的,如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项目;
2.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3.因违法、犯罪、自杀、酗酒、吸毒、自残、斗殴造成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超出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诊疗项目范围的;
6.川卫办发〔号文规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戒烟、食疗、性病、戒毒等;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3)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4)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5)就(转)诊交通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六)严格统筹基金支付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
统筹基金支付诊疗项目按《攀枝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目录(试行)》(攀卫办(号附件)执行,药品目录按《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的通知》(川卫办发〔号)执行。因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诊断检查条件,住院期间在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产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诊断性检查费用,可视为收治医院的住院费用,一并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七)完善公示制度
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要将在各乡(镇)、村公示参合人员住院补偿情况,公示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基本药物目录,同时将公布举报、投拆电话,以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八)杜绝重复参保
为严格执行《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川人社发〔2010〕22号)要求,2013年我县统筹区内居民不得重复参加新农合和城镇职工(或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报销待遇(只能享受一边报销)。
(九)规范转诊
为进一步规范新农合转诊转院管理,合理引导和分流病人,方便参合人员外出就医和报销,要严格、规范实施转诊制度。除危急重症、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肿瘤放化疗、肾脏透析等疾病外,凡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无转诊审批单的患者,其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同级医疗机构降低15%,起付线提高3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正常程序为其办理出院即时结报,不得将患者推回统筹地乡镇卫生院新农合经办机构报销。
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6日 印
&&&&&&&&&&&&&&&&&&&&&&&&& & (共印20份)
中共盐边县委员会 盐边县人民政府 主办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边县电子政务建设管理中心 承办   技术支持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号:蜀ICP备川财教【号文件
川财教【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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