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综 2013 32号社(2013)100号文件内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部门及区县信息公开-政务公开
宜宾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拨付2013年劳务品牌培训补助资金的公示
  宜宾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拨付2013年劳务品牌培训补助资金的公示    2013年度,宜宾市翠屏区就业训练中心等3家省、市级劳务品牌培训基地根据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开展了高级和中级劳务品牌培训工作,经评估验收,拟按照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级劳务品牌培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3〕40号)有关规定,拨付翠屏区就业训练中心劳务品牌培训补助资金301400元(其中,维修电工高级劳务品牌培训213400元;盲人保健按摩师高级劳务品牌培训88000元);拨付市华远工程技术职业培训学校汽修工高级劳务品牌培训补助资金121968元;拨付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络丝工、捻丝工、成绞工、丝饼染色工、绞纱染色工、人棉纱染色工)中级劳务品牌培训补助资金120000元,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以上3家劳务品牌培训基地开展劳务品牌培训工作情况等有异议的,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如实反映。以组织名义反映的,必须经集体研究,主要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不署(报)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不予受理。  受理部门:宜宾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西段13号(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楼705室);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   联系人:李伟;联系电话:5103011(传真);邮政编码:644000。       宜宾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日《现行中国财税财会法规》 - 彭蜀川财政法规中心 - 关于印发《四川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川财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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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厅…来源:网络转摘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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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文号】川财社[号【有 效 性】有效【颁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备  注】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 川财社[号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四川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3]5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四条 省和市(州)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五条 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向市(州)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州)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  第六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第七条 省级、市(州)级财政部门应将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其中:2013年按照中央、省级、市(州)1:1:1的比例安排。  第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十条 建立市(州)基金结余亏损与省级财政补助挂钩的调控机制,强化市(州)对基金的管理责任,防止基金大量沉淀或超支。当市(州)年末基金结余超过上年全年实际支付额时,省财政从次年起暂停补助,当基金结余低于上年实际支付额时,省财政恢复补助;当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对缺口部分由省与市(州)财政按5:5分担。  第三章 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 四川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本省范围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医疗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患者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第十二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不得用于解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历史上未足额收到的医疗欠费。  第十三条 省级、市(州)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设在市(州)医保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中央在川及省直属医疗机构,部队、武警医院),均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的市(州)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出的支付申请,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据实办理。  第十四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收治救助对象后,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辖区公安派出所)。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可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的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审批表》和《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以及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医疗机构按季度提出申请,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将上一季度符合规定的应急救助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采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在公安、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上述渠道按规定支付。经核实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欠费情况,并按季度足额安排应急救助资金。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第十七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基金预决算,由同级财政、卫生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卫生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同级财政、卫生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九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省级、市(州)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直接支付。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机构。  第二十条 市(州)级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当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地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市(州)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当地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成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  第二十二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开展经办管理业务,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市(州)医保部门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承办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申报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审核工作,募集社会捐赠资金以及编制市(州)级基金预决算;省医保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全省基金预决算。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公安部门负责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等申请救助。  第二十八条 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更换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二)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三)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需要急救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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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社[2013]9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我省低保对象准确认定和科学制定低保补助标准等工作,确保实现全省城乡低保补贴标准达到全国前十名水平,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各项工作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力度落实低保补助资金和低保工作经费,切实落实城乡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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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绵竹市成功举办2013年中央补助卫生监督人员培训班
日来源:绵竹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字号: 小 中 大
  为不断更新我市卫生监督人员的知识结构,培养卫生监督知识性、实用性人才,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下达2013年卫生人员培训专项中央补助(第二批)资金的通知》 (川财社[号)精神,在市卫生局的统一安排下,通过绵竹市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于7月23至25日在监督大队五楼成功举办了2013年中央补助卫生监督人员培训,来自市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卫生监督员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执法业务骨干计8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为成功举办培训,卫生执法监督大队事前作了大量准备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培训实施方案,确定了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各授课人员认真准备了课件及其他培训资料。
整个培训期间,大队领导和各专业学科带头人8人采用知识讲解、案例点评、解答疑难、互动交流等生动形式,就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监督、打击非法行医、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监督、监督协管工作、卫生监督管理规范要求、卫生行政行为规范等方面知识进行了全面系统培训。
  培训会由副大队长许发明主持,卫生局纪检书记孔祥辉到会并作了开班动员,他将此次培训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相结合,要求各参会人员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认真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为老百姓生命健康保驾护航。会上,大队长杨启旭向与会同志阐释了此次培训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并着重分析了当前纷繁复杂的医患纠纷,指出卫生监督重点。希望各位监督人员通过培训,不断增加理论知识,能解决卫生监督遇见的问题。
  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我市卫生监督员整体业务素质和综合执法能力,特别是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达到了预期效果。
(责任编辑: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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