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里课题研究工会经费支出出有文件规定吗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安徽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徽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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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安徽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工大秘〔2014〕26号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安徽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工业大学
2014年11月8日
安徽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
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科技事业快速发展和科技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促进学校科研与社会经济紧密结合,鼓励科研人员与企业进行横向联合,开展技术研究、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工作,直接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增强办学实力,提高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科研人员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研究、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项目以及政府部门委托的咨询、服务等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要遵循等价有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原则,既要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有利于生产力的转化,又要有利于我校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合作双方原则上必须签订技术合同书,特殊情况下可签定合作协议书。
第四条 凡以我校名义承担的各类横向项目,均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凡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的横向项目,其合同款必须进入学校帐户。无科研经费拨入者,不作为横向项目,不纳入学校年度科研计划。
第六条 签订技术合同采用统一的技术合同书,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技术合同签订前,应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初步洽谈,提出合同书初稿,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初步审核同意后,交学校科研处审核,填写正式合同书。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学校技术合同公章。
第八条 凡我校科研人员接受校外企事业单位委托、协作的研究开发项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及验收(鉴定)方式、研究工作进度、研究经费的额度及付款或支付方式,研究成果的归属、违约责任及合同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未在学校科研处登记的项目不作为提职晋级、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签约:
(一)违约金额超过到校经费总额的合同;
(二)我校做担保人的担保合同,用我校的财产做抵押的合同;
(三)有损学校利益的,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书原件原则上不少于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方,一份交课题组,一份交学校科研处存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合同签定卖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经登记,认定为“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的合同”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优惠;认定为“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合同”的相关税赋由项目组承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 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数目以到达学校帐户数额为准并一律转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科研处提供的信息开具票据。财务处根据项目经费到账情况为项目负责人建立相应的账户。
第十四条 经费入账后,项目经费按比例提取各项管理费用,提取比例为研究总经费(不含对方设备费)的10 %。其中学校4%,校科研处2%;学院(部)4%。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 劳务费:劳务费包括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性费用、加班费、外聘人员工资以及研究生助研津贴(硕士生不超过600元/月,博士生不超过1100元/月)等。在保证按合同完成项目的前提下,可提取劳务费,但提取比例(不含研究生助研津贴部分)不得超过研究总经费(不含对方设备费)的20%。劳务费中属于个人收入的必须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2) 科研业务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通讯费、固定资产占用费、各种计算、测试、分析及实验费等费用。
(3) 实验材料及试制费:包括原材料(器件)、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样品、标本采集加工及购置费,设计费,半成品、试产品的试验、安装费等。
(4) 仪器设备购置费。
(5) 实验室改装费。
(6) 某些作业性项目的少量施工费。
(7) 协作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协作者用于完成所分担的研究及试验、检验、化验、加工、测试等所需要的经费。
(8) 中介费:指按所签合同支付给中介方的费用。
(9) 与项目有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
(10) 业务往来费:指因项目研究需要开支的其它费用等。业务往来费的使用不得超过项目到款总额(不含对方设备费)的15%。
第十六条 按合同要求为委托单位代购的仪器、设备由委托方验收,学校不再办理验收手续。合同签定时,委托单位的设备费须有明确的设备清单和价格。购置设备由科研处按照设备清单审核。
学校鼓励项目组使用横向科研经费为学校购买仪器、设备。所购仪器、设备必须在学校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验收手续,列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项目组享有使用权。对学科和科研发展有重要作用的设备和实验室建设经费,经学校审核、校学术委员会和主管校长审批后,学校将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的支持。原则上,学校和课题组各支付50%。
第十七条 规范经费支出管理。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项目经费的使用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使用经费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经费支出按照额度实现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参照《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执行。财务部门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严格规范科研经费的转拨行为。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提供科研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禁止借协作科研之名将项目经费挪做它用。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严禁违规、超标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和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横向合同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横向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对科研经费使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按照合同认真完成项目的研究,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和赔偿由项目组承担。项目的完成以结题报告和委托单位的验收证明为依据,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方可办理结题手续并进行经费核算。财务处根据科研处出具的结算表进行结帐。课题的相关材料由科研处存档。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科研处及时通知财务处已结题课题的有关信息。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由项目组遵循经费管理要求继续使用;也可作为绩效奖励由项目组提取,并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学校的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将按学校管理办法予以结账。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涉及到税务问题均按税务政策办理,由项目组承担。项目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严肃性,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合理、合法使用项目经费,认真完成技术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类横向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又称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学校科研处会同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根据技术合同协商解决。项目负责人要按照学校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要确保项目研究的实用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签署后,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我方违约,应付的赔偿数额在到款额内扣除,不足部分由课题组自负。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且三年内不得承担各类课题的研究。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研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引导科研人员合理统筹安排科研与教学活动,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鼓励、支持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加强对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导,注重创新能力培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学院(系、部)和独立运行的科研机构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凡签订合同的横向科研项目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如不能按期完成,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才能延期。
第二十八条 课题主持人在项目研究、实施过程中,要不断积累有关试验数据和技术资料,将项目执行情况按时报学校科研处。项目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总结、验收,并将技术资料送交学校科研处归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横向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科研合同的约定确定。学校依照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成果完成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三十条 技术开发等类课题取得的成果转让前必须征得学校科研处同意,合同或协议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研究成果需要委托其它技术贸易机构转让时,由课题负责人提前与学校科研处商定,由学校科研处代表学校签订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课题完成后需进行鉴定的,可由课题负责人提前写出申请报告,由学校科研处组织协调有关鉴定事宜。
第三十二条 横向科研成果完成并鉴定后,可根据情况向各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申报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办〔2007〕8号)同时废止。
安徽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
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11号),调动和保护学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学校科学研究秩序,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学校内部纵向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其它厅局、马鞍山市有关部门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体系
第三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不得改变项目属性,严格按照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项目责任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的管理;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和独立运行的科研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章 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第六条 各类项目的申报,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
第七条 项目获准后,项目负责人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第八条 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由科研处审核,重大预算调整还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请项目下达(委托)部门批准,之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第十条 严肃纵向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纵向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科研处审核把关,并按照计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办理和执行。
第十一条 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课题负责人应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按规定提交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相关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和独立运行的科研机构应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促进项目研究水平的提高。项目科研人员要合理统筹安排科研与教学活动,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鼓励、支持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注重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培养。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及时做好结题验收准备,保证按期完成结题验收工作。对无故不按期结题的项目,学校将按相关规定,限制项目负责人申报相关的纵向项目,并追回相应的科研项目经费;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需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确保项目的完成。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科研经费统一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纵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项目经费。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根据项目经费到账情况为项目负责人建立专门的账户。
项目经费按比例提取各项管理费用和水电气等能源动力费。
国家级和基金类项目(国家科技部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和安徽省社会科学基金)管理费提取比例为:
学校:2%,科研处:2%,学院(系部):1%。
其它纵向项目提取比例为:学校:3%,科研处:2%,学院(部):3%。
由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包括学校自选课题和给予相关项目的配套经费)不得提取管理费,也不得提取人员经费。
水电气等能源动力费提取比例暂定为5%,由学校集中使用。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如下八个方面:
(1)劳务费:劳务费可以支付用于该项目的外聘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补助、研究生助研津贴(硕士生不超过600元/月,博士生不超过1100元/月)等,劳务费中属于个人收入的,要依法纳税。劳务费支付的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1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各类专项和国家社科基金为10%),其中外聘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补助等不超过总经费的1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各类专项和国家社科基金为6%)。劳务费的支付需按相关规定执行。
(2)科研业务费: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图书资料及印刷费、通讯费、固定资产占用费、设备使用与维护、各种计算、测试、分析及实验费,专家咨询费、水、电、暖等费用。
(3)实验材料及试制费:包括原材料(器件)、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样品、标本采集加工及购置费,设计费,半成品、试产品的试验、安装费等。
(4)仪器设备购置费。
(5)实验室改装费。
(6)某些作业性项目的少量施工费(须与项目任务书一致)。
(7)协作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协作者用于完成所分担的研究及试验工作所需要的经费(须联合申报并在申报书中明确)。
(8)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费(须经科研处审批)。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费所占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1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各类专项和国家社科基金为10%)。
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第十五条 规范经费支出管理。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项目经费的使用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使用经费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经费支出按照额度实现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参照《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执行。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严格外拨经费审核。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
第十七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和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八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对科研经费使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国家财产,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应严格遵守财务和物资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验收手续,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组享有使用权。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项目来源部门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办理。未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由项目组遵循本经费管理要求继续使用,课题组可按项目规定提取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作为绩效奖励。属于个人收入的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办〔200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项目下达(委托)部门的管理办法不一致,以项目下达(委托)部门的规定为准,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的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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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院(系、所、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文件的规定,学校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关于研究生助研津贴
&&&&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求,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在课题经费支出中据实安排研究生劳务费用支出,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
为规范研究生助研津贴的管理工作,确保助研津贴按时足额发给研究生,从2006年1月起,助研津贴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
二、关于校内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
&&&&学校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帐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院系领导应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的日常管理;科研部门、财务部门、院系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三、学校以前的规定与教财[2005]11号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教财[2005]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在执行教财[2005]11号文件中遇到的问题由科学研究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
&&&&&&&&&&&&&&&&&&&&&&&&&&&&&&&&&&&&&&&&&&&&&&&&&&北京大学
&&&&&&&&&&&&&&&&&&&&&&&&&&&&&&&&&&&&&&&&&&&&&&&&&&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财[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高校是我国开展科学研究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筹措的科研经费均呈现大幅度增长趋势,科研经费已成为学校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在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绝大部分高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的要求,加强管理,合理使用,保证了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但从近年来审计、检查的情况看,也有少数高校对科研经费管理重视不够,或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或已有的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致使学校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出现一些问题,影响了正常的科研工作。针对当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必须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高校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各高校的党政主要领导,特别是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校长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必须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二、必须将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高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三、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学校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帐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四、不断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各高校要针对当前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特别应针对当前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建立和完善校内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横向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规范,经费的使用要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在横向科研活动中,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对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的管理。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是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组成部分,各高校应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确定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的合理水平。其中,项目管理费可根据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的比例由学校安排使用;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制定管理办法予以规范,但目前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人员经费、业务费等其他各项支出,各高校应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求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六、建立研究生助研津贴制度。研究生是高校科研活动的重要生力军。在科研活动中培养和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是我国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有效方式,也是高校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成功经验和重要任务。各高校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应紧密结合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并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求,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在课题经费支出中据实安排研究生劳务费用支出,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
各高校要重视和规范研究生助研津贴的管理工作。日常核算时要保证助研津贴在科研经费中的支出,并采取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等措施,确保助研津贴按时足额发给研究生。
七、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各高校必须严格规范科研经费转拨行为。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财务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经费转拨业务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财务部门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证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财务部门设立外拨经费支出科目核算科研经费的转拨业务。
八、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目前,高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结题不结账。各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校内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明确课题结账时间和结余经费的用途。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已结题课题的有关信息。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根据学校制定的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校内管理办法予以结账。
九、规范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各高校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十、加强科研合同管理。科研合同是高校和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约定,各高校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设立专门岗位,管理科研合同。必须建立科研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未通过审查的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科研项目。审批通过的科研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合同。
十一、逐步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考核制度。各高校要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必须加强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各高校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科研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实施有效监督,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监督有力,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安全并合理使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高校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是共和国财政部
&&&&&&&&&&&&&&&&&&&&&&&&&&&&&&&&&&&&&&&&&&&&&&&&&&二ΟΟ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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