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思参加学校举行的"经典诵读活动记录"比赛,7位老师给我奇思的评分如下:9.2,9.5,9.7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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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条款
1. 定义1.1 适用对象:本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适用于通过360点睛营销平台接受天津奇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奇思点睛软件技术服务的客户。 除本条款另有规定,本条款下列名词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1.1.1 天津奇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即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提供方。
1.1.2 代理商:指已预先获得甲方和客户认可的,代理客户向甲方进行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申请及支付费用的服务商。
1.1.3 客户:指符合本条款规定的条件并已通过其代理商或直接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使用“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乙方”)。
1.1.4 “用户”是指所有直接或间接使用奇思点睛平台上各种应用和服务的互联网用户。
1.1.5 “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是指甲方的奇思点睛软件系统对乙方指定信息进行恶意代码的全程自动监测,通过云查杀技术对乙方指定信息进行病毒安全检测,并根据信息的内容和性质,与其定向用户的互联网行为进行智能分析和配比,由系统智能展现乙方信息并进行相应统计分析的软件服务及其他相关的衍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推广服务等。
1.1.6 “奇思点睛平台”是指甲方所有或有使用权并运营的网站及页面特定位置(以实际推广位置为准)。
1.1.7 “奇思点睛软件系统”是指由甲方开发并运营的在奇思点睛平台为客户指定信息提供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系统。
1.1.8 “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预付款”是指“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技术服务费”预付款,是乙方为使用奇思点睛软件服务,在甲方预存的支付将来发生的费用。乙方可通过直接对其奇思点睛账户充值、授权委托代理商或甲方对其指定的奇思点睛账户充值进行预存。
1.1.9 “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续费”是指乙方或其代理商为继续参加“奇思点睛软件服务”,在支付前一款规定的首次“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技术服务费”预付款后,后续向甲方支付且甲方也同意收取的“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技术服务费”的预付款(具体以甲乙双方或甲方与代理商另行约定为准)。乙方在每次续费前有义务再次认真阅读并确保完全理解本服务条款,在全部同意本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条款的所有条款后进行续费,乙方每次续费行为将视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本条款最新版且承诺遵守约定。 以上1.1.9和1.1.10条约定的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技术服务费在以下简称为“技术服务费”。
1.1.10 “专业服务费”:是指乙方用于购买甲方或代理商提供的奇思点睛软件服务专业咨询、奇思点睛软件服务账户管理、技术维护及月度电话回访服务等向甲方或代理商支付的除技术服务费以外的其他服务费。专业服务费金额具体以甲乙双方或甲方与代理商另行签署的协议为准。由甲方提供的专业服务费,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由代理商提供的专业服务费,乙方应支付给代理商。非甲方或代理商提供的其他增值服务及费用(若有)由双方另行约定。
1.1.11 “指定信息”是指乙方在奇思点睛平台、向用户展示其网站的信息,包括乙方指定的关键词信息等。
1.2 本条款的标题及各条款的标题是为检索方便拟定,不应用来解释合同的含义。
2. 合同的确认与接受2.1 乙方应审慎阅读并必须完全同意甲方在网站上公布的《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自行或授权其代理商完成注册程序,乙方使用甲方“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行为将视为乙方对本条款的全部接受。
2.1 乙方应审慎阅读并必须完全同意甲方在网站上公布的《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自行或授权其代理商完成注册程序,乙方使用甲方“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行为将视为乙方对本条款的全部接受。
2.1 乙方应审慎阅读并必须完全同意甲方在网站上公布的《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自行或授权其代理商完成注册程序,乙方使用甲方“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行为将视为乙方对本条款的全部接受。
3. 奇思点睛软件服务内容
3.1 乙方委托甲方在奇思点睛平台上发布乙方的指定信息。
3.2 甲方收到乙方直接向甲方全额支付的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预付款和首年专业服务费,或乙方通过其代理商向甲方全额支付的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预付款,并且审查通过乙方提交的指定信息、乙方网站信息后,奇思点睛软件系统将向乙方提供以下服务(下述服务内容随时可能因甲方的单方判断而被增加或修改,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而暂缓提供,乙方将会得到相应的变更通知):
3.2.1 对乙方指定信息进行全程自动监测,检测其是否包含恶意代码;
3.2.2 通过云查杀技术,对乙方指定信息进行病毒安全检测;
3.2.3 根据乙方指定信息的内容和性质,对其定向用户的互联网行为进行智能分析和匹配;
3.2.4 通过数据采集,针对乙方指定信息提供统计分析服务;
3.2.5 对乙方的指定信息、网站进行连通性测试,验证其指向的相关链接的连通性能;
3.2.6 在乙方设置了其指定信息的单次点击价格(下称“出价”)后,由系统根据规则展示在奇思点睛平台中。乙方指定信息是否展示及展示的顺序,由奇思点睛软件系统综合乙方指定信息与用户的行为等的合理匹配度及乙方的出价等因素自动确定。
3.3 乙方应就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本条款第6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3.4 乙方使用甲方服务的指定信息,应符合甲方相关服务条款的所有规定。但在使用服务期间,乙方的指定信息或其他信息如出现不符合本条款及甲方相关服务条款的规定,在甲方提示不符合的原因并建议乙方修改之后,如果乙方拒绝修改,甲方将停止向乙方提供奇思点睛软件服务并对指定信息做下线处理。
4. 甲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负责奇思点睛系统的技术支持及运营维护,并保证顺畅运行。
4.2 甲方有权审查乙方提供的指定信息及乙方网站信息的内容、形式和相关文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奇思点睛平台要求或甲方有理由相信如果上线将给甲方带来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修改通知书后三(3)日内将指定信息修改完毕;在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修改前,甲方有权拒绝将该指定信息上线,对由此导致的服务延误,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拒不修改内容或逾期修改内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将指定信息下线。乙方已支付的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技术服务费和甲方或代理商已收取的专业服务费(若有)将不予退还。
4.3 甲方有权随时从奇思点睛平台中删除含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虚假、侮辱、诽谤、恐吓或骚扰、侵犯他人版权或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等违法或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指定信息。如果乙方的信息因为前述原因,被甲方删除,乙方已支付的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技术服务费和甲方或代理商已收取的专业服务费(若有)将不予退还。
4.4 隐私权。为履行本条款,甲方有权在其服务器上保存乙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注册信息、消费信息及参与网站/网页信息等);甲方承诺不公开乙方的客户信息,除非乙方授权甲方透露这些信息,或者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行政程序要求甲方提供乙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注册信息、消费信息、参与网站/网页信息等)。甲方以奇思点睛软件系统升级、抽样测试、更新为目的,有权使用乙方信息。
4.5 甲方不向其他任何第三方保证和承诺乙方的网页和指定信息真实性,乙方自行对其网站提供的内容、产品、服务等承担全部责任。
4.6 对于客户提交的指定信息,奇思点睛软件系统将进行自动过滤。甲方有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调整、行政执法机关的命令和社会伦理道德的变化相应调整系统自动过滤标准,乙方不得以类似“指定信息及相关信息以前曾上线通过”的理由要求甲方继续提供技术服务。如系前述原因导致乙方的指定信息无法再次通过审核的,该指定信息下线,乙方停止使用该指定信息的“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甲方向乙方退还其未消费完毕的技术服务费余额,但甲方或代理商已收取的专业服务费(若有)不予退还。
4.7 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网站及乙方所从事的经营业务)不得对甲方的利益、商誉和品牌形象造成任何现实或潜在的损害或冲突,否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立即终止奇思点睛软件服务,并不退还其未消费完毕的技术服务费余额,而无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和费用补偿。甲方或代理商已收取的专业服务费(若有)不予退还。
4.8 因甲方的业务性调整或产品性调整(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政策、展现方式等),甲方可以提前三(3)日通知乙方终止奇思点睛服务并退还其尚未使用的技术服务费余额,而无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和费用补偿。甲方或代理商已收取的专业服务费(若有)不予退还。
4.9 甲方的业务性调整或产品性调整(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政策、展现方式等),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可以选择继续使用调整后的业务或产品,或终止奇思点睛软件服务。如乙方终止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甲方向乙方退还其未消费完毕的“技术服务费”余额,甲方无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和费用补偿。甲方或代理商已收取的专业服务费(若有)不予退还。
4.10 甲方有权根据效果随时调整乙方指定信息的起价。
4.11 甲方保证其监测系统中记录的用户对乙方提交的指定信息的点击数真实、有效,并承诺不采取任何虚假手段增加乙方广告点击量,否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条款,并要求甲方返还剩余预付款。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监测系统故障而导致的监测数据不准确的不适用前述条款,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4.12 在乙方指定信息上线后,乙方未进行加款、未申请退款或者未产生任何消费的超过2年的,甲方有权在超过2年的当月的首日一次性扣除上述期间乙方的账户管理费,每个月的扣除标准为自乙方未加款、未退款或者未产生消费情况发生之日起账户余额的5%。乙方同意账户管理费用直接从乙方账户余额中扣除。
5. 乙方权利义务
5.1 乙方保证为履行本条款而向甲方出示的相关资质文件真实、合法、充分并持续有效。若乙方违反此保证导致任何争议,乙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5.2 乙方保证通过甲方在奇思点睛平台出现的指定信息及相关链接页面不能含有任何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虚假、侮辱、诽谤、恐吓或骚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以及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指向这些内容的链接。
5.3 乙方须保证其提交上线的指定信息地址可以打开,否则甲方有权在发现指定信息地址无法打开后对其对应的内容进行下线。乙方同意,奇思点睛软件系统可以不定期对客户提交的指定信息进行连通性测试,如果系统判断指定信息无法打开,该指定信息对应的内容将会暂时下线。乙方保证其或通过其代理人提交的内容不得恶意逃避奇思点睛软件系统规则,不得以提交超量数据、隐藏程序等方式攻击或意图攻击奇思点睛软件系统。
5.4 乙方保证通过甲方在奇思点睛平台出现的指定信息及相关链接页面(包括出现的具体信息和乙方网站信息)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详尽和完整并与相关情况一致,同意接受甲方电话或邮件或上门拜访等方式确认与“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相关事宜。乙方在指定信息上线后,不得通过修改网站内容、设置网站跳转、设置恶意代码、设置病毒等任何方式展现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甲方政策的内容。
5.5 乙方保证其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合法经营主体,已取得经营相关业务的合法资质。乙方指定接受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网站或应用为合法设立,乙方拥有对该网站或应用的合法权益。必要时,甲方有权对其主体真实性进行核查,拒绝核查或有理由怀疑其真实合法性的,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5.6 违反本条第1-5项义务,而导致甲方受到第三方投诉(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以发函、媒体报道等形式指控甲方侵权,对甲方提起诉讼,向相关主管机关举报使甲方遭受审查或质询,下同),或使甲方面临相关主管机关的审查或质询,甲方有权先暂停乙方网站的链接。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以自己名义出面与第三方协商、应诉(且对于涉及甲方的任何和解、调解内容应经甲方同意)或接受相关主管机关审查或质询,并承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赔偿款),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7 乙方保证其接受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网站具备合法资质,且对这些网站拥有合法权利,同时该网站必须有一定有益的实质内容且与其提交的指定信息有实质关联性,否则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将与其网站内容无关联性的指定信息予以下线或终止其网站的奇思点睛软件服务,并退还其未消费完毕的技术服务费余额,而无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和费用补偿。甲方或代理商已收取的专业服务费(若有)不予退还。
5.8 乙方应当保证账户等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并与指定接受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网站的所有人及奇思点睛软件服务合同签约主体保持一致,如因乙方提供的财务信息虚假或者不一致,导致的财务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5.9 乙方尚未开通的网站将不能使用奇思点睛软件服务,乙方必须保证提交的网址正确、网站或网页可以正常访问,网站内信息、网站服务或其它网站功能可以正常使用,不能正常访问的网站,甲方有权暂时中止服务,直至乙方恢复该网站的正常访问,但因乙方网站或网页不能正常访问而产生的点击计费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保证其信息和网站不含有病毒、恶意软件等对互联网有不安全影响、或任何损害甲方或网民的内容,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向其提供技术服务。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他奇思点睛软件服务客户的付费指定信息进行恶意点击。
5.10 奇思点睛软件服务仅对乙方网站进行链接,乙方的任何商业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11 每个自然月结束后一天,乙方可以在系统内“消费明细”页面看到上个自然月实际消费金额,如果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数据统计报告不准确的,需于每个自然月结束后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对账核对最终消费金额,超过自然月结束后三(3)日内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疑义的,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的数据统计报告。
5.12 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停止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停止对乙方的服务,并向乙方退还其未消费完毕的技术服务费余额,但甲方或代理商已收取的专业服务费(若有)不予退还,本条款终止。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数据统计报告不准确但未书面通知甲方要求停止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或者向甲方续费继续使用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的数据统计报告。
5.13 乙方对其在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的安全性负全部责任,并对以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乙方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360点睛营销平台管理账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知甲方。
5.14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为维护其360点睛营销平台管理账户为目的或在得到乙方通知后(该通知可以为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对乙方管理账户内信息进行调整、修改、更新。如乙方不同意甲方维护管理账户的,应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将不再向乙方提供账户维护管理服务。
5.15 如乙方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乙方需保证内容(5.1-5.9条),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提供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终止本条款,乙方或其代理商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预付款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进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5.16 若涉及甲方向乙方退还其未消费完毕的技术服务费且甲方已按技术服务费全额开具了发票时,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十天内将发票退还,甲方将按实际取得的技术服务费另行开具发票。
6. 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开通、付款
6.1 乙方向甲方申请一个“360点睛营销平台管理账户”。乙方或其代理商需按照奇思认可的方式,在注册管理账户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按甲乙双方或乙方与其代理商另行签署的协议约定向360点睛营销平台管理账户中存入本条款所规定的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预付款和首年的专业服务费。
6.2 在奇思点睛平台中,用户每点击一次乙方提交的指定信息,系统根据指定信息的单次点击价格,自动从乙方360点睛营销平台管理账户中存入的技术服务费的预付款中扣除一次点击费用。乙方提交的所有指定信息指向的参与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所有页面都予以计费,而不只是乙方网站的首页。
6.3 乙方可以根据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陆“360点睛营销平台管理账户”,查询乙方提交的指定信息的点击量统计报告、费用统计报告。
6.4 乙方预付款中的技术服务费使用完毕后可在本条款约定期间内自行选择是否续费。如乙方停止使用“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甲方或代理商所收取的“专业服务费”(若有)将不予退还。
6.5 当乙方在360点睛营销平台管理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支付奇思点睛软件服务费用时,乙方或其代理商应及时向甲方续费,如因乙方或其代理商没有及时续费而造成乙方指定信息下线导致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终止,甲方不承担责任,且甲方或代理商所收取的“专业服务费”(若有)将不予退还。
6.6 “专业服务费”在乙方首次使用奇思点睛软件服务后下一自然月起一年内有效,乙方应在当年“专业服务费”有效期结束前向甲方或代理商支付第二年“专业服务费”。
6.7 乙方支付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预付款的行为并不保证乙方提交的指定信息以及乙方提交网站信息一定能成功上线。因支付渠道收款延迟导致上线延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以免除责任。如果乙方提交的指定信息不符合本条款、相关法律法规或甲方相关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交网站不具备合法资质、乙方不具备从事特定行业、物品的特殊资质或相关信息涉嫌违法或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等情况),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提供“奇思点睛软件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在乙方向甲方发出终止“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书面确认函件且按甲方要求返还相应发票及合同原件等文件后,甲方向乙方退还已收取的但未使用完毕的技术服务费,本条款终止(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甲方或代理商所收取的“专业服务费”(若有)将不予退还。
6.8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技术服务费的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但调整前乙方已经消费(无论自行或由其代理商支付)的款项不受影响。
6.9 乙方的每次续费须经甲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以拒绝续费的方式终止双方的合作,乙方已支付的专业服务费(若有)不予退还。
7. 用户及第三方投诉
7.1 第三方指控(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以发函等形式指控甲方侵权,对甲方提起诉讼,向相关主管机关举报使甲方遭受审查或质询、媒体报道等)乙方指定信息或相关链接页面侵犯或违反了其他个人,公司或实体的专利,版权,商业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时,甲方可以暂时将该指定信息下线,停止该指定信息的奇思点睛软件服务,同时及时通知乙方,直至乙方与第三方协商一致并经甲方认可;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明确要求停止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甲方向乙方退回尚未使用的技术服务费余额,本条款终止,但甲方或代理商所收取的“专业服务费”(若有)将不予退还。
7.2 因第三方指控乙方指定信息或相关链接页面侵权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依法必须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款、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款项中抵扣该部分款项。
8.1 甲乙双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
9. 商业秘密
9.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它监管机构要求和甲乙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它顾问、授权雇员除外)泄露本条款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条款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条款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9.2 本条款有效期内及终止后2年内,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10. 利益冲突
10.1 在本条款有效期内,如有任何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在职员工成为乙方的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乙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法律部门,如乙方故意隐瞒此情况,甲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本条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单方承担。
10.2 乙方不得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对任何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在职员工有任何贿赂行为,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单方提前终止本条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0.3 前两款所述的甲方关联企业指控制甲方或被甲方所控制的、或与甲方共同受控制于同一实体的任何企业。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企业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股权、投票权或管理权。
11. 违约责任
11.1 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条款的任何内容,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条款 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十(10)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条款,并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
11.2 乙方或其乙方通过其代理商未按期向甲方支付款项,每逾期1日,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10个工作日以上的,本条款自动终止。
11.3 如果甲方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为 乙方有关“奇思点睛软件服务” 向甲方首次提出赔偿主张时最近一次续费实际支付的 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续费。乙方未续费的,以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预付款为限额。
12.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 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下列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之情形:
12.1.1黑客攻击;
12.1.2 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
12.1.3因政府管制而造成之暂时关闭;
12.1.4病毒侵袭。
12.2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条款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12.3 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除本条款另有约定,则甲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3. 特殊免责
13.1 基于市场整体利益考虑及经营需要,甲方可能不定期对服务内容、版面布局、页面设 计等有关方面进行调整,如因上述调整而影响本条款项下技术服务,乙方将给予充分的谅解,甲方则应尽可能将上述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13.2 为了网站的正常运行,甲方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奇思点睛平台进行停机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本条款项下的技术服务不能按计划进行,乙方将予以谅解,但甲方则有义务尽力避免服务中断或将中断时间限制在最短时间内。
13.3 乙方同意,甲方因上述两种情形而不能按计划进行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技术服务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13.4 对下列情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并非由于甲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未能注册成功;
(2)由于乙方或其代理商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
(3)由于甲方对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系统进行系统测试、升级、更新、服务抽样测试,对乙方产生的任何影响。
14.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14.1 因执行本条款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条款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14.2 本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 生效及终止
15.1 本条款经乙方或其代理商点击同意后生效。
15.2 如乙方所提交的奇思点睛管理帐户申请最终未能获得甲方确认,则本条款自动终止。
15.3 双方持续的义务:以下条款在本条款终止后继续有效:第9条“商业保密”;
第11条“违约责任”;
第14条“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16.1 为方便甲方对客户进行管理,乙方授权甲方使用其在注册账户时所提交的主体身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运营牌照等)用于奇思点睛平台主体身份审核的证明文件。
16.2 除本条款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 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16.3 双方确认,本条款是甲乙双方签署的乙方使用“奇思点睛软件服务”的最终确定版本。 乙方接受奇思点睛软件服务,则意味着同意并签署了本条款。如乙方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其代理商签署的合同、乙方代理商与甲方签署的合同)中有关“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描述与本条款矛盾的,以本条款条款为准(但技术服务费续费金额另有约定的除外)
16.4 甲方郑重提示:为您使用高效优质的服务,请务必仔细阅读并确保完全理解奇思点睛平台内的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有关条款。乙方明白任何人士和机构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款)中有关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描述与奇思点睛平台网站上条款矛盾的,以奇思点睛平台网站上的内容为准。
16.5 特别提示:本条款所提供的“奇思点睛软件服务”不涉及甲方网页自然搜索排名,乙方享有奇思点睛软件服务不代表乙方指定信息被甲方网页自然搜索所收录。乙方指定信息是否被甲方网页自然搜索所收录及自然排名顺序与乙方是否参与“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无关。
16.6 本条款所述通知方式为:甲方将以网络公示(地址为)和/或奇思点睛软件系统内部通知和/或电子邮件和/或传真/电话和/或特快专递等方式提前通知乙方或其代理商,通知乙方的,乙方获知该变更的日期以下述日期为准:网络公示之日起第三(3)个工作日,电子邮件进入乙方邮件账户之日,传真寄送乙方之日,电话接收之日,特快专递发出之日起第三(3)个工作日。通知代理商的,以甲方和代理商之间的合同为准。任何情况下,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时,应当采用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和/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通知时,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签字)。甲方获知通知的日期同前。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通知,以多种方式通知的,对方获知日期以最早的获知日期为准。
17.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策略的调整等情况在其指定网站公布及更新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条款,无需另行单独通知乙方;若乙方在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条款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甲方点晴服务的,表示乙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最新版的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条款,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条款使用甲方点晴服务;若乙方不同意修改后的奇思点睛软件服务条款,乙方应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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