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设备有哪些如果不符合开放条件会有哪些风险

物业管理――游泳池日常管理要求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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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游泳池日常管理要求
游​泳​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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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长假开放 贴告示称救生员不在泳客“风险自负”字号:&摘要:■中心皇冠假日酒店泳池营业如常,却高挂&没有救生员当值&告示牌,提醒泳客&自行承担风险&。广东正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昕表示,此告示有为己方免责之嫌,但万一有消费者发生意外,泳池负有无法推卸的责任。
  ■中心皇冠假日酒店泳池营业如常,却高挂"没有救生员当值"告示牌,提醒泳客"自行承担风险"。
  原标题:酒店泳池长假照开 救生员却“放大假”
  泳池张贴“没有救生员当值”告示牌,并称泳客“风险自负”
  ■新快报记者 罗韵 文/图
  假期不少家长带小孩去游泳消暑,泳客陈太太向新快报记者投诉,俗称“63层”内的中心皇冠假日酒店泳池营业如常,却高挂“没有救生员当值”告示牌,提醒泳客“自行承担风险”。
  泳池内外共30多泳客,却没救生员
  陈太太说,她于今年6月办理了价值4888元的家庭(两位成人 一位儿童)半年卡,每周光顾。国庆节长假期间她带着孩子到该酒店泳池游泳,却发现“没有救生员当值,自行承担风险”的告示牌。陈太太认为:“既然收费营业,怎能凭一张告示就让管理方免责,置身事外呢?虽然池深只有1.4米,泳客中也有低于这个高度的小孩子,万一遇险怎么办?”
  新快报记者在10月2日下午3点左右来到该泳池,发现泳池内有包括老人、小孩在内的泳客10多名,池畔也有10多人坐卧,场内共约30人。两名身高低于1.4米的小孩正在池中,且没有使用游泳圈,同行的家长在池畔躺椅上,环顾四周并无发现救生工具,只有救生观察台上挂着一只带绳索的红色救生圈,记者发现绳索层层捆绑在扶手上,并不易解开。泳池告示正竖立在这无人的救生观察台前,把观察台上的救生圈遮挡了大半,上面写有“没有救生员当值,自行承担风险”字样。
  现场员工称:救生员国庆休假中
  现场服务人员告诉记者,泳池本身配备有救生员,但现在国庆休假中。池中小孩的家长邓先生对救生员休假表示理解:“自己虽然不在池中,但时刻关注着两个孩子的举动,池水只有1.4米,万一有什么事也有信心能及时救援。”
  另一名泳客周先生则认为泳池此举并不适当:“家长当然有监护孩子安全的责任,但不可能每分每秒都盯着孩子,总会有走开,或者去洗手间的时候,而且难保不会发生多人同时遇险的情况。营业场所既然收了费用就应该有完善的服务给到消费者,救生员可能坐一天在那都没什么事,一旦有事就是百分之百,他的责任在于防范伤害发生,不能到出事以后才来追究。而且休假不是理由,很多人在假期期间都加班,依法付三薪就没问题。”  
  【律师说法】
  纵有告示,如有意外泳池仍担责
  据2010年10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广东正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昕表示,此告示有为己方免责之嫌,但万一有消费者发生意外,泳池负有无法推卸的责任。        编辑:.0相关文章高清图集&&|&&头条推荐样本显示,农村涉黑案件中,约有3成村官涉黑,2成村官是黑社会头目,67.5%...习近平曾说:“现在网民检验湖泊水质的标准,是市长敢不敢跳下去游泳。”浙江靠“...罗振宇对一些主流的看法嗤之以鼻。他认为罗家,影响力最大的还是罗玉凤,罗永浩第...32岁的王二屎是地盘工人,同时也在韩寒创办的电子文学杂志上写小说,他的创作经...周永康被立案审查的消息发布后,立刻成为人们转发议论的新闻。30日,国内主要媒...今年世界范围内发生的民航事故143起,死亡人数达691人以上。而去年全年因航...南都网深度频道编辑南方都市报官方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南方都市报官方微信南都网官方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南都网官方微信用QQ浏览器扫一扫浏览+收藏 一步到位南方都市报官方微博:上海市青浦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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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四):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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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审批依据和权责确定
一、审批依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13年2月21日第17号令发布)、《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二、行政许可职权及相关实施机构
具体实施:青浦区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分管领导:顾爱根
单位负责人:章连华
经办人:程天铭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青浦区浦仓路565号
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游泳项目经营活动和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促进游泳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和《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从事游泳场所的开放、技能培训、竞赛表演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等,适用本办法。
开展游泳专业训练、公开水域游泳、宾馆酒店配套游泳设施只对住店客人服务且不发生经营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项目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营游泳项目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游泳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教育、公安、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量技监、旅游、安全监管、文化执法等行政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游泳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业务管理)
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是本市经营游泳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游泳项目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
市应当将有关管理文件、实施监管情况定期报市体育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本市各级游泳协会、游泳救生协会按照有关职责及协会章程规定,协助做好游泳项目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审批范围和权限)
本市大型的、外商投资的,以及游泳项目的经营审批,经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未列入前款范围的,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举办游泳项目赛事按照《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审批条件)
经营游泳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游泳场所、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GB3),消毒剂检测装备、储存场所及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二)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GB3)数量要求、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年度审核注册合格证的救生员,配备一定数量的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从业人员;举办游泳技能培训班的还应当配备符合标准数量要求、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年度审核注册合格证的教练员;
救生人员配备标准: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2名固定救生员;在250㎡以上的,按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救生员,至少设有1名流动救生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消毒剂泄露、中毒和溺水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游泳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身份证复印件)、住所(户口簿复印件),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以及相关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申请人可以委托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对体育设施进行检测;
(三)游泳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游泳场所委托、转包或承包的协议书、合同书复印件;
(四)救生员、水质处理人员等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剂泄露或中毒事故处理制度;池主任和救生组长的配备及工作职责;场所投保责任险情况等)的书面材料;
从事游泳技能培训的,还应当提供教练员、救生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培训大纲等材料。
第八条(审批程序)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向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受理窗口)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后,根据申请事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质材料当场初审。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当场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当即制发予以受理通知书;
(三)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设施装备(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委托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有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本部门至少派一名工作人员一同前往,相关费用由体育行政部门支付。根据核查意见,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制作完成许可证,加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通知申请人,并将许可证发给申请人。属于大型的、外商投资的,以及市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场馆经营游泳项目的,经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核查后,报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经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五)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对有关申请、核查和批准意见材料,进行建档归案;
(六)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许可情况报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备案,并上网公布。
申请人应当持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涉及卫生等有关部门行政许可规定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条(换发、补领、变更、注销许可证)
(一)游泳项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二)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换证申请表向原发证的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换发许可证。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对换证单位进行核查发证。逾期未申请的,原许可证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三)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补发;
(四)经营者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条件的,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工商等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终止或者许可证到期未申请换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
第十条(告示制度)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换发、补领、变更、注销、吊销信息及每年对经营者监督检查等情况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通报,在10日内将相关信息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管理规定)
经营游泳项目,除遵守《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为;
(二)经营者应当在场所入口处或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经营许可证,公示、公布活动注意事项或须知、守则、服务指南等,以及服务开放时间表、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投诉和举报电话号码等内容;
(三)经营者应当督促泳客入场时出示当年有效的游泳健身卡;实行警示和告知承诺制,防止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游泳场所游泳;
(四)游泳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工号或者姓名的服务卡,救生人员应着统一的、醒目的、便于识别的服装;
(五)监控设施应当留存监控录像日志10日备查;
(六)每名教练员带教学员每次不宜超过15名;
(七)经营者应当与附近医疗机构建立应急救援通道和抢救机制;
(八)发生溺水、消毒剂泄露和中毒等事故时,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救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如实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损坏、破坏事故现场及毁灭有关证据;
(九)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诚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工商、教育、公安、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量技监、旅游、安全监管、文化执法等相关部门,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游泳场所日常管理和开展夏季开放专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书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
本市各级游泳协会、游泳救生协会应当加强游泳项目行业规范管理,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游泳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每年6月公布专项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保险制度)
鼓励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经营者应当鼓励和提醒消费者依法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相关行政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游泳项目经营许可申请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批准游泳项目行政许可的;
(三)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管理职责、监督检查职责和严重失职的;
(四)发现或受理举报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无证经营游泳项目的处理)
未取得体育行政部门许可,无证经营游泳项目的,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无证经营游泳项目的经营者信息通报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经营者持证后不符合条件的处理)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全民健身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条件仍经营的,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
第十七条(违反安全管理的处理)
经营者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告示告知、采取警示措施、维护设施设备完好、配备救生员和教练员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体育行政部门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根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过渡性规定)
在本办法出台前,已经开展游泳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出台后的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游泳场所名称:
游泳场所尺寸及面积:
检查单位(盖章):
上海市经营游泳项目申请书
申请日期:
2013年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登记申请表(内部宾馆)
填表日期:
注:1、本表登记对象为未纳入经营许可的游泳场所。
2、请各单位认真填写申请表每项内容,信息不全将影响开放申请。
3、本表格一式二份(区县体育局留存一份)
4、救生人员等信息可附页。
市体育局办理游泳项目审批许可流程图
区县办理游泳开放项目审批许可流程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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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40家游泳场所14家不达标 安全问题需注意
廊坊市共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42家,除1家攀岩馆、1家滑雪场外,共有40家游泳场所,仅有26家办理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原标题:全市40家游泳场所 14家不达标网易河北讯 &炎炎夏日,下水游泳成了不少市民的首选。可您知道吗?游泳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日,国家体育总局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6个项目列入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并颁布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所以,游泳,您一定要选对“地儿”。记者从市体育局法规产业科获悉,目前,我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游泳为主。那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是什么?工作人员介绍,它是衡量游泳场所是否具备开放游泳场所的条件,是否按规定建立、落实安全责任制,培训人员是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标准。只有具备这项资质,才能说明游泳场所的软硬件设施达到了国家体育总局的规定,能基本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您在进入游泳场所时,有没有留意到这个证?我市有多少家游泳场所符合这个条件?为此,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许多市民不知游泳是高危项目6月25日上午10点,在广阳区广阳道某会所游泳馆,16岁的初三毕业生钱晓雨和她的朋友正在水中嬉戏。刚刚经过中考,两个人迫不及待地到游泳池里畅游。当记者指出游泳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时,她们表示十分惊讶。“我们很早就学会游泳了,一般不会出危险。”钱晓雨说。当被问到是否知道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两人均摇头不知。“我们一般关注泳池大不大,水质好不好。”说完,钱晓雨环顾一下四周,“市区的游泳馆建得都挺好的,应该不会有问题吧?”在她们附近,60岁的周女士和几位朋友正悠闲地站在水里聊天。“我们咨询、对比了很多游泳馆,才确定了这个地方,这里还不错。”周女士表示,游泳可以强身健体,但每年全国发生的溺亡事件很多,体育部门应该完善和加强游泳场馆及配套安全设施的管理。“我平时还真没有留意到这个证件,按理说,每家应该都办好了吧?”随后,记者又采访了许多游泳爱好者,他们大多表示没有听说过《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在选择游泳场所中,大多只关心水质、价格和地理位置。走 访市区场所多有证 县级地区游泳场馆有证者寥寥记者从市体育局法规产业科获悉,我市的游泳场所并没有像周女士说的那样皆“持证上岗”。在记者拿到的一份《廊坊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验单位名单》(以下简称《名单》)中,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共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42家,除1家攀岩馆、1家滑雪场外,共有40家游泳场所,仅有26家办理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6月25日上午10点半,记者来到广阳区和平路某会所。在该会所的游泳馆里,记者看到,救生器材、水深标识、安全警示等一应俱全,却没有看到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的公示信息,更没有看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该会所的经理表示,目前还没有办理此证件,社会体育指导员、救生员的公示牌已经损坏,正在制作中。随后,记者又来到了广阳区盛江南会所和佐邻佑里会所。在采访中,两位会所的经理向记者展示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佐邻佑里会所经理齐颖超说:“会所是日开业的,开业后,聘用的救生员说要办这个证,我们就赶紧办了。当年10月份,就通过了审核。有了这个证件,我们多了压力,但顾客多了放心。”在走访中,记者发现,市区游泳场所大多办理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而不具备这项资质的的大多集中在县级地区。6月26日下午,记者以顾客的身份拨打了《名单》上几个未办理证件的游泳场所的电话。在电话中,三河市、霸州市、大厂县三家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皆表示,自家游泳馆设施齐全,价格实惠,随着暑期到来,将迎来客流高峰。记者以不会游泳,怕出危险为由,询问是否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其中一家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已经办理,而剩下两家则表示并未办理。“我们有专业教练,还有救生员,不会出危险的。”未办理证件的工作人员说。行 动下月起我市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暑期将至,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保证游泳爱好者的健康与安全,我市将对全市游泳场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7月1日至15日,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将对本区域游泳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对不符合检查内容的,进行教育规范,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责成并监督其组织落实。7月20日至8月31日,市体育局将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的,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三步式”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极易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希望符合条件的、还没有办理此证的经营单位,赶紧到县级以上地方人们政府体育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市体育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游泳爱好者,进入游泳场所时,除了查看池水质量外,更要注意查看其醒目位置上有无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救生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编号等信息,是否有救生器材、急救用品,是否加装水线等。下水前,做好热身运动,防止出现抽筋、溺水等意外事故。如果市民发现游泳场所有违规行为,可拨打监督举报电话。永清县文体局:6629202,香河县文体局:8313501,霸州市体育局:7213632,固安县文广新局:6213164,三河市文广新局:3227072,大厂县文体局:8822426,大城县文体局:5523570,文安县文广新局:,广阳区文体局:2630827,安次区文体局:5219881,开发区文体局:6078602我市“持证上岗”的26家游泳场所链 接1、廊坊盛新天祥游泳馆2、廊坊优越阳光健身有限公司(天都大酒店)3、廊坊市广阳区乐康游泳俱乐部4、盛江南会所游泳馆5、佐邻佑里会所游泳馆6、廊坊国际饭店游泳馆7、廊坊宾馆游泳馆8、廊坊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9、阿尔卡迪亚国际酒店游泳馆10、大学城超达体育中心游泳馆11、艾力枫社高尔夫酒店游泳馆12、万达学院游泳馆13、艾力枫社新绎贵宾楼游泳馆14、三河市和安游泳馆15、三河市八方人健身苑16、文安宝申洗浴城游泳馆17、文安超越温泉游泳馆18、文安清水游泳馆19、文安卫芳游泳中心20、文安御汤温泉游泳馆21、文安金海岸温泉浴场22、霸州国际酒店游泳馆23、霸州茗汤温泉度假村游泳馆24、霸州茗汤京南日月潭游泳馆25、固安东位村游泳池26、固安福朋酒店游泳馆相关新闻游泳成第一高危项目老少咸宜基数大是主因一到夏天,对大众而言,游泳是个既能锻炼身体又能防暑降温的选择。但是,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官网公布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除了高山滑雪、潜水、攀岩等众所皆知的高危项目之外,游泳项目意外入选,并且在给出的名单中排名第一,这样的结果也让众多人惊异不已,“游泳这种大家参与度很高的项目怎么成了高危项目了?”南京体育学院游泳系主任沈克向记者介绍,游泳其实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包括泳池里的,公开水域的,高台跳水等等都算游泳的大类,而且游泳又分职业的和业余的。比如每年在公开水域的游泳死亡案例不在少数,比一般项目都大,溺水死亡几乎都不再算是新闻。从这个层面来说,沈克认为游泳是高危项目并不为过,“高危项目一般指专业技术强,危险性大的运动,而和人命有关的游泳是符合的。”但沈克认为,把游泳列为高危,并不是不让老百姓参与到其中了,“主要是为了引起大家的重视,规范游泳产业,保障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在游泳圈很多年,沈克深知游泳的运动安全多么重要。他同时提醒,“往往出事的就是一些年轻人,和自认为很会游泳的人,他们充满激情,脑袋里总有一些不确定性意识,有一些疯狂的想法,所以往往不顾自身条件,不加什么防范措施去挑战自己。”“相反,年长一些的人,他们会选择游泳馆,更加懂得自我保护。选择游泳运动,学会保护自己的安全很重要。”他建议,“最好到有足够安全保障的游泳馆,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安全。”来源:廊坊都市报
责任编辑:HEB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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