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都要报告些啥

中组部抽查核实1550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5日电&根据中央要求,中央组织部把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作为今年加大干部监督力度的3项重点任务之一,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直接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0170名,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确保抽查核实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中央组织部今年1月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明确了抽查核实工作的原则、项目、对象范围、方法、结果处理和纪律要求等,并牵头建立了由13个职能部门参加的抽查核实联系工作机制。省、市两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也全部建立了抽查核实联系工作机制。目前,全国已基本形成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一致、上下联动的工作运行机制和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信息查询机制,为开展抽查核实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抽查核实重点是对领导干部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包括随机抽查核实和重点抽查核实两种方式。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重点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主要是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重点抽查。今年以来,中央组织部已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已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0170名。  通过开展抽查核实工作,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在从严治党、从严治吏方面的作用初步显现,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因抽查核实发现存在问题,已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数十名拟提拔厅局级和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湖北省通过抽查核实,将6名发现有问题的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在领导干部中产生了很大震慑。  根据中央要求,中央组织部将继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不断加大抽查核实工作力度。通过抽查核实,凡发现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存在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坚决维护报告制度的权威性和报告纪律的严肃性,切实发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在从严监督管理干部中的作用。
(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中组部抽查核实1550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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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提必核&将成干部选任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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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凡提必核”将成干部选任新常态
从2015年1月开始,对拟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列为后备干部人选,都要进行抽查核实
从河北省委组织部获悉,按照中央要求,河北省深入推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今后“凡提必核”将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新常态。
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抽查核实重点是对领导干部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包括随机抽查核实和重点抽查核实两种方式。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重点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主要是对拟提拔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抽查核实。
省委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高度重视。省委主要领导亲自审定抽查核实有关材料并作出重要批示。省委组织部部务会多次研究,精心安排部署。为确保抽查核实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省委成立了由省委组织部牵头,13个职能部门参加的抽查核实联系工作机制。各设区市党委也都建立了抽查核实联系制度。目前,全省已基本形成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信息查询机制,为开展抽查核实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去年以来,根据中央组织部统一部署,省委组织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全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比例,从不同层面领导干部中随机抽取了1200人进行核实,对核实中发现的少报漏报等情况要求进行了补报,对20名领导干部进行了函询,维护了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严肃性。
根据中央组织部要求,从2015年1月开始,对拟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列为后备干部人选,都要进行抽查核实。“凡提必核”将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新常态。据了解,下一步,河北省将认真贯彻落实“凡提必核”要求,切实加大抽查核实工作力度。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省委组织部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抽查核实结果及处理情况。(记者别志雷)
(责编:陈思危、杨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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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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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 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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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曹乐溪澄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认知误区
日 21:22:2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王传利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依据党的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而制定的,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二是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从执行情况来看,产生了一定效果,但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的报告并不尽如人意。导致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问题上存在着若干认知误区。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中国共产党对其领导干部的要求,是社会公众对为自己服务的公职人员的要求,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隐私权是针对普通公民的与公共利益不相冲突的事项而言的,领导干部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当然应该保护,但作为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事项,如财产、从业、投资情况,极容易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按照政界通行的公共利益需要优先保障的原则,领导干部与公共利益发生关联而容易产生冲突的部分,不受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不能够成为领导干部违背公共利益、丧失党性原则的避难所。
  领导干部不是普通的公民,大都是共产党员且身处领导岗位。遵守党的章程,执行党的纪律,是其天经地义的事情。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现行党章规定,党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还规定党员有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那么,党组织检查党员领导干部的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检查其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是贯彻落实一项得到党员干部承认且必须执行的党章规定的行为,具有党纪依据。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应尽的义务,是党的规矩,与所谓的隐私权无关。如果没有对党员个人事项的了解和掌握,那么所谓的对党员的监督和管理就是镜中月、水中花。
  有人认为:长期以来,舆论宣传部门塑造了党政干部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美好形象。通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将婚姻、家庭、收入等暴露出来,一旦宣传的领导干部美好形象与领导干部实际家庭和财富情况之间产生巨大反差,就会削弱体制的合法性。在贫富两极分化、仇富仇官的社会氛围中,民众难以接受,有可能会在别有用心的人的煽动下引发社会动荡。
  此论貌似有理,其实不然。百姓仇富仇官是一个改革开放以来流行的伪命题。自古以来,中国人民不患寡而患不均,从来不仇富不仇官。所谓仇官仇富是有人故意散布出来模糊人民视线的烟幕弹,掩盖其为富不仁、为官不公的丑行而已。官大官小,是当官者自家的事,但不能欺负别人;钱多钱少,是有钱人自家的事,但不能糟蹋别人。群众仇的不是富,仇的是为富不仁;中国仇的不是官,仇的是为官不公。那些一心为公的领导干部注定会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那些先富带后富的致富者定然会得到人们毫不吝啬的赞美。经过党和人民的多年教育,相信大多数领导干部勤奋工作、收入合法、家庭和睦、拥有良好家风家教,经得住党组织和人民群众任何公正的审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打消了社会上对领导干部家庭情况的疑惑,让那些好干部、好家庭的事迹得到广泛传播,美德得到弘扬,成为时代的榜样和楷模。倘若因为实施领导干部报告制度而发现一些干部的巨额不法财富,则正好证明了实施该制度防腐反腐的有效性,理应勇敢面对。有病就治病,不可躲闪;是毒瘤就要割掉,不要患得患失;有了来历不明的巨额财富,就要清理,不要缩头缩尾。
  的确,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变了原有的资源配置方式,领导干部及其家人的收入渠道不再单一,拥有股票收入、享有机关分房的福利和投资经营收益等。只要是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所得,而不是通过违法乱纪手段得来,不是贪污受贿诈骗得来,就没有什么见不得阳光的。领导干部不报告个人婚姻家庭变动,不报告家庭收入情况,得不到党组织的及时监督和管理,得不到党组织的提醒和劝勉,一旦出现婚姻关系混乱、巨额财产不明、受到境外反华势力的拉拢等现象,铸成大错,则悔之晚矣,这才是真正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领导干部的形象,影响社会稳定。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复杂的艰巨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不能指望一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就可以改变腐败易发多发的局势,改变依然严峻的反腐斗争形势。只有多个具体反腐倡廉制度综合配套衔接,才能形成反腐的制度体系。只有对现有反腐倡廉制度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制度的功效才能发挥出来。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坚决维护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
——摘自《人民论坛》(王传利)
( 网站编辑:程卫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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