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腊到中国公民老挝遇难边界有几公里

老挝计划在中老边界修建一个跨境高尔夫球场
发布者:thomasgolf
来源:唐高网
每天,上百辆卡车都会在中国与老挝边境来回穿梭,将木材、纺织品、农产品有老挝运往中国,并将家电、小型机械设备与建材由中国运往老挝。在老挝边境的小城磨丁(Boten),除了几家新开的免税小店(主要贩售零食与机械零部件)、一排排生锈的大卡车、空置的楼房以及几只乱跑的鹅之外,大多数地方仍然是空荡荡的。
& & 但在边境另一侧的中国,与磨丁接壤的磨憨(Mohan)小城里,景象却要井然有序得多。这里的道路更密集。主街道的两侧,棕榈树们整齐地站成了排。物流公司、翻译公司、快递、技术工人、售卖泰国包包、化妆品和咖啡的小店,都纷纷在这条主街道上占据着一席之地。大多数楼房都是新的,很少有盖了超过10年的楼房。一个整洁耀目的海关检查站也是这些新建筑中的一员。和建筑物一样,这里来往的人也都是新人。不过,虽然这里很繁华,但却还没有发展到都市的程度,鸡在马路上乱走,公司在午餐后的几个小时大多歇业了,兑换外币的人们则大多坐在一棵香蕉树下,招呼着从身边走过的游客们。
& & 两个小城都渴望发展得更好,老挝的磨丁正计划将一个废弃的市场改造成跨境高尔夫球场, 修成后, 这也将是中国第一个跨境高尔夫球场.
& & 而在磨憨,2.2万平方米的“财富广场”已经开始破土动工。这个广场将会拥有酒吧、商店、饭店和办公用地。两个小城的政府,以及他们所属国家的政府,对于这个地方的经济发展,也都有着更宏伟的计划。尤其是磨憨所属的中国云南省,由于分别与老挝、缅甸、越南三国接壤,边境线长达4000公里,更是有可能借此机会成为东南亚地区经济腾飞的“中心地带”。第 一 章 定 义第 一 条在本协定中,双方使用以下定义:(一)“边界”或“边界线”,具有相同的含义,指分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土的界线,及沿该线划分上空和底土的垂直面;(二)“划界文件”,是指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边界的法律文件,包括两国之间的边界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第三国国界交界点协定和条约;(三)“勘界文件”,是指国界勘定后形成的勘界议定书及其附件;(四)“联检文件”,是指边界联合检查后签订的、作为勘界文件补充文件的联合检查议定书及其附件;(五)“界标”,是指竖立在边界线上或边界线两侧,在实地标示边界线走向,且其地理坐标已测定并记载于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中的标志;(六)“边界通视道”,是指在实地边界线两侧各3米宽度范围内开辟的通道,以使边界线保持通视;(七)“边境地区”,是指毗邻边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县(市)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县;(八)“边民”,是指两国边境地区的常住居民;(九)“主管部门”,是指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确定的,根据本协定解决相关问题的机构;(十)“边界水”,是指流经两国边界的河流;(十一)“跨界设施”,是指跨越边界的公路、铁路、油气管道、输电线、电缆、光缆、涵洞、桥梁和水坝等人工设施;(十二)“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飞行器,包括飞机(含无人机、直升机)、滑翔机、飞艇、气球等;(十三)“边界事件”,是指在边境地区违反本协定、双方涉及边界相关协议以及各自国内法,或由此给一方造成损害或影响的行为;(十四)“边界代表”,是指双方根据本国法律和本协定任命的,负责在一定边界地段维护秩序并及时协调处理边界事件的人员;(十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 二 章 边界线走向、界标和边界通视道的维护第 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边界线依据下列文件确定:(一)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边界条约》;(二)一九九四年四月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确定三国交界点的协定》;(三)二○○六年十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条约》。第 三 条双方依据下列勘界文件和联检文件在实地确定两国边界线走向和界标的位置:(一)一九九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二)双方签署并生效的联检文件。第 四 条一、双方应尊重、保卫并妥善维护界标和边界通视道,以共同维持边界线的清晰和稳定。二、双方应对本国边民进行教育和宣传,鼓励其支持和参与保护界标和边界通视道。第 五 条双方应按本协定第三条所列的勘界文件和联检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界标和边界林间通视道进行维护。双方进行此项工作的分工如下:(一)位于一方领土上的界标,由该方负责;(二)位于边界线上的界标,单号由中方负责,双号由老方负责;(三)双方负责维护和清理本方境内的边界林间通视道。第 六 条一、双方应采取措施保护界标,防止界标被损坏、移动或毁灭。二、如发现界标被损坏、移动或毁灭,双方主管部门立即相互通报。负责维护该界标的一方应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及时在原位修理、恢复或重建,并应在工作开始前至少10天通知另一方。工作完成后,双方主管部门代表应形成记录(见附件一)。如界标不能在原位恢复或重建的,双方主管部门代表应形成记录(见附件二),说明界标不能在原位重建或恢复的理由,并将此情况上报根据本协定设立的中老边界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在不改变边界线走向的前提下,确定竖立新界标的另一适当点位。双方联合专家组在新位置竖立界标后,应形成记录(见附件三)。修理、恢复、重建和移位竖立的界标,其式样、规格、材质和位置均应符合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的要求。上述记录签署后应上报中老边界联合委员会备案。三、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界标位置或增设界标。四、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追究损坏、移动或毁灭界标人员的责任。第 七 条一、双方应及时清理有碍通视的树木、灌木和其他植被,以保持边界线的清晰。如一方主管部门需要在本方境内进行清理边界通视道的工作,应在工作开始前至少10天将此情况通报另一方主管部门。二、禁止采用火烧、使用化学药剂及其他可能危害双方的方法清理边界通视道。三、禁止在边界通视道内进行耕种、挖掘、修建设施、资源勘探开采或其他可能影响到边界线的活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第 三 章 边界联合检查第 八 条一、双方应按照两国边界议定书的规定对边界进行联合检查。二、每次联合检查前,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检查开始的时间和范围。三、为进行联合检查,双方应成立中老边界联合检查委员会。联合检查的任务、原则、程序、工作方法等,由该委员会协商确定。四、每次联合检查后,双方应签署联检文件。联检文件生效后,即成为勘界文件的补充文件。第 四 章 边界水第 九 条双方须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对方利益和尽量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原则协商处理边界水保护和利用问题。第 十 条如一方由于在边界水上建造或拆除堤坝、水闸和其他水电工程,以及用水、改变水流、影响河势等而产生重大影响的,双方应本着平等、相互提供便利和尊重对方利益的精神协商解决。第 十一 条双方居民可以根据本国法律法规,在边界线本国一侧的边界水水域谋生。但禁止在边界水水域使用爆炸物、电流及其他有可能破坏或消灭水生动植物资源的有毒物品、生化物品等,以免造成水质污染。第 五 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第 十二 条双方禁止边民或其他人员越界安葬、建坟、砍伐、放牧、耕种、狩猎、采矿、开发农田和水域或从事其他非法目的的活动。第 十三 条一、一方在边界附近地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采矿等生产活动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二、双方主管部门应对边界附近地区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并及时将可能损及对方利益的活动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报对方。三、双方应采取措施保护边境地区生态环境,禁止在边界线本方一侧1千米范围内设置专门的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设施和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四、一方如需在边界线本方一侧2千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应至少提前48小时通知另一方,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另一方公民人身安全和其他利益。五、禁止在边界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烧荒。六、禁止在边界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采矿,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七、禁止在边界线两侧各1千米范围内开枪打猎和鸣枪,并禁止向对方境内射击和越界狩猎。八、禁止在边界线两侧各2千米的地带内进行军事演习。第 十四 条建设、管理和维护跨界设施,须根据双方或双方主管部门达成的协议进行。第 十五 条一、双方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对边界附近放养的牲畜和家禽进行监管,避免其进入对方境内。二、牲畜和家禽进入对方境内时,双方主管部门应尽快相互通知,并采取措施寻找、看管并尽快交还,不得使役、藏匿、宰杀、交易或以其他形式占有。第 十六 条一、一方边境地区发生人类传染病、动物传染病、动物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疫情时,其主管部门应尽速通报另一方,并采取防治措施。被通报方主管部门应给予积极协助。二、双方主管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防止第一款所列疫病、传染病跨境传播。三、必要时,双方主管部门可就保护和利用边界森林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防止上述疫病和病虫害跨界传播问题进行磋商。第 十七 条在边境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洪水、泥石流、火灾等)时,双方主管部门应迅速相互通报,并采取措施防止灾害跨境蔓延。必要时,一方可应另一方请求提供必要的救助。第 十八 条一方对边界线本方一侧25千米范围内的地区和设施进行航空摄影和其他以遥感探测为目的的航空器的飞行,应至少提前15天通过外交途径通报另一方(见附件四)。上述飞行如需越入另一方境内,应至少提前30天通过外交途径向另一方提出请求(见附件五),征得其同意。另一方最迟应在飞行开始前10天对上述请求做出答复。第 十九 条一、勘界文件生效后,双方不得在边界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设施,现有设施不得扩建。二、本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于:(一)巡逻路、铁丝网、监控和拦阻装置等边境管控设施;(二)口岸设施;(三)双方商定的其他设施。第 六 章 边界出入境第 二十 条一、双方公民可凭按各自国家的法律和双方有关协议确定的有效证件出入境,并在规定期限内在对方境内停留。二、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及物品须在双方规定的口岸或通道出入境。第 二十一 条一、两国边民可持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通过双方商定的边境口岸或通道出入境。边境地区的公职人员可持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通过边境口岸或通道赴另一方边境地区从事公务活动。二、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由本国主管机关签发,应注明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和出入境事由、出入境口岸(通道)、前往地点、证件有效期并贴有本人照片。如持证人有未满16周岁的子女随行,应在所持证件上注明随行子女姓名、性别及出生日期并附子女照片。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用中文和老文两种文字写成(见附件六)。持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人员在另一方境内遗失证件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国有关部门。所在国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遗失手续,并为其尽快出境创造条件。一方对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进行改版时,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另一方通报新版证件式样。三、一方人员在另一方境内活动时,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在另一方境内活动人员的正当权益应予保护。四、一方主管部门根据本国法律阻止另一方人员入境和遣返另一方人员时,应向另一方主管部门通报阻止入境或遣返的理由,另一方应给予积极配合。第 二十二 条一、边境口岸的设立、运行、关闭、种类变更和临时开闭关等事宜,依据双方有关协议确定。二、双方主管部门应就边境口岸工作制度问题建立合作机制,促进口岸运行高效顺畅。第 二十三 条一、跨界公路和铁路的交通运输依据双方或双方主管部门有关协议执行。如经陆路或水路前往第三国,则根据双边或多边过境运输协议执行。二、为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双方鼓励交通运输便利化,并按有关协议执行。第 二十四 条两国跨界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人员、前往边境地区特定区域的人员,以及上述区域的工作人员的过境手续简化问题,依据双方或双方主管部门有关协议确定。第 二十五 条边境地区发生火灾、洪水、疫病或其他自然灾害时,一方消防或救援人员可应另一方主管部门的请求,根据双方主管部门确认的名单和身份证件通过边界进行救援。上述人员出入境的地点和具体时间由双方主管部门商定。第 二十六 条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出于卫生防疫、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双方可临时中止或限制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及物品出入境。一方采取上述限制措施前须按双方有关协议提前通报另一方。第 二十七 条双方应加强合作,共同防范和打击非法出入境、在边境地区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走私、贩毒等各类跨界违法犯罪活动。双方或双方主管部门可就此签订有关协议。第 七 章 边境地区经济合作和联系制度第 二十八 条一、双方促进两国边境各级地方政府建立联系制度。联系以会谈或信函的方式进行。会谈议题、时间和地点应提前通过地方外事部门确定。会谈成果由地方政府代表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老文写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双方促进边防、海关、检验检疫、交通运输、商务和其他部门之间进行公务往来与合作。三、两国边境地区行政区划名单见附件七。一方调整行政区划时,应及时通报另一方。第 二十九 条一、双方促进在边境地区开展边境贸易和旅游往来,鼓励各种形式的边境贸易合作。双方或双方主管部门并可就此签订有关协议。二、双方应各自按照本国法律开展边境贸易。边境贸易的具体实施方法由双方或双方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国内法和双边协议确定。三、双方可在边境地区开设互市贸易区(点、边境贸易市场)。具体地点由双方省级地方政府根据两国现行法律法规商定。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检查和查验应按照各自国内法执行,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四、双方应按照各自国内法,禁止违禁货物、物品进出境,并查禁走私。五、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珍贵野生动植物,并禁止野生动植物种的非法贸易。六、双方主管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走私和贸易欺诈行为,并可根据需要建立联系机制。第 八 章 边界事件处理第 三十 条双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就以下边界事件的预防和处理进行合作:(一)损坏、移动或毁灭界标及其他边界设施;(二)隔界射击;(三)隔界或越界侵害对方公民生命、健康;(四)越界盗窃、抢劫、破坏对方的财物;(五)人员、牲畜、家禽和运输工具(航空器、船舶和车辆)等非法越界、非法滞留等;(六)非法越界从事生产、开采、狩猎及其他活动;(七)非法运送人员和货物过境;(八)走私毒品、武器、弹药等跨界犯罪行为;(九)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蔓延过境;(十)人员、牲畜、动物疫病和植物、农作物病虫害等跨境传播;(十一)组织、引诱对方公民出境参赌;(十二)非法扣押、殴打和虐待对方公民;(十三)其他边界事件。第 三十一 条一、双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应共同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人员非法越界行为和在边境地区从事违法活动。二、当发现人员有越界从事违法活动的迹象时,双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并采取相关措施加以制止。第 三十二 条一、双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应相互配合,尽快在各自境内对非法越界人员进行调查,确定其身份、越界事实和越界原因,并自扣押之日起7天内移交至其越界前所在方。移交前,应提前通报对方。如果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或接收非法越界人员,应将非法越界人员的有关情况和无法按时移交或接收的原因通报对方。二、如非法越界人员系扣押方的公民,可不予移交。三、如果非法越界人员除越界外,还在扣押方境内实施了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则扣押方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国的法律在调查、处理其违法犯罪行为所必需的时间内扣押上述人员。扣押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应当向另一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尽快通报越界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其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情况、对其采取的措施及调查处理结果。非法越界人员承认进行犯罪行为的供述不能单独作为指控其犯罪的证据。四、移交非法越界人员时,扣押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应向接收方边界代表提供非法越界人员越界的证据,并将其越界时使用的运输工具和从接收方境内带入的合法财物一并移交。五、交接非法越界人员的程序由双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有关交接书式样见附件八。第 三十三 条一、双方主管部门不得以粗暴手段和其他任何非人道的方式对待非法越界人员。二、如果非法越界人员未对边防人员或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构成直接威胁,不得对其使用武器。边防人员对非法越界人员使用武器前,应当事先清楚地发出准备使用武器的警告及警告性射击。但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边防人员对非法越界人员使用武器,只能作为在其他方法不能奏效时万不得已的手段。使用武器以有效阻止非法行为为限。如非法越界人员在被抓捕时受伤,抓捕方应及时给予救助。第 三十四 条一、在边界附近发现无法辨认的人员尸体时,双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应尽快相互通报,并共同确定其归属,必要时可进行共同辨认,协商移交和有关处理办法。交接人员尸体的程序由双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有关交接书式样见附件九。二、在边界附近发现无法辨认的牲畜、家禽尸体时,双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应视情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协商处理。三、本条第一款所列人员和牲畜、家禽尸体应接受检疫和其他必要处理措施。第 三十五 条一、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应共同调查处理因边界事件造成损失所提出的索赔问题。二、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在处理边界事件的同时,还应解决归还散落在对方境内的财物问题。第 三十六 条一、一方或其主管部门在确认有航空器从另一国领空非法越界进入本国领空后,应立即将越界航空器可能的型号及其越界的时间、地点(注明地理坐标)、高度及飞行方向(航线)通报另一方或其主管部门。航空器越界前所在方或其主管部门收到通报的航空器非法越界的信息后,应立即对非法越界事实进行核实,并将非法越界的原因通报另一方或其主管部门。航空器越界前所在方或其主管部门如无该航空器的信息,应通知另一方或其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寻找。双方或其主管部门可共同调查航空器非法越界的原因。二、交换航空器非法越界信息的程序按双方或其主管部门的有关协议处理。第 九 章 边界代表及其权力、职责和工作程序第 三十七 条一、为维护边界管理制度,及时处理本协定涉及的边界事件,双方分别在相应边界地段设立边界代表和副代表,并相互通知边界代表、副代表的任命。边界代表的管辖地段和会晤地点由双方在各自国内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后,交由本协定第四十七条设立的中老边界联合委员会确定。二、双方边界代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本协定,以及其他涉及边界的双边条约进行工作。三、双方边界代表协商处理有关边界事件时,涉及双方相关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吸收该部门人员参加。四、边界代表不在时,应授权一位边界副代表行使其权力并履行其职责。五、边界代表可任命边界代表助手、秘书、翻译和联络官等人员。第 三十八 条一、一方的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另一方境内执行同本协定有关的公务时,其人身安全及携带的公务文件和财物不受侵犯。另一方应提供工作场所、交通工具和其他必要协助。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在另一方境内停留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第 三十九 条一、双方边界代表可在本协定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与边境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代表,共同确定管辖地段内维护边界管理制度的年度联合活动计划,并付诸实施。二、边界代表应为两国边防、海关、检验检疫、交通运输、商务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涉边事务合作创造便利条件。第 四十 条为维护边界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边界事件,双方边界代表应及时交换以下信息:(一)边界及边境地区的形势及可能和已经发生的变化;(二)为维护边界管理制度和预防边界事件所采取的措施;(三)可能或预备的非法越界情况;(四)在本方境内抓获的越界人员情况;(五)边境地区的非法居留、过耕等违法活动情况;(六)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其他重要情况。第 四十一 条一、双方边界代表、副代表通过会谈、会晤、联合调查等方式进行工作。会谈通常在两国境内轮流举行。每次工作会谈的结果均应形成纪要。会谈纪要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老文写成,并由双方边界代表签字。会谈纪要应反映会谈过程、通过的决定及执行决定的措施和期限。双方边界代表也可通过信函往来或其他方式解决问题。二、边界代表助手的会晤只能按边界代表的委托进行。会晤的结果应形成记录,经双方边界代表确认后生效。第 四十二 条一、边界代表的会谈应定期举行或依据一方的建议举行。建议应至少提前10天提出,包括时间、地点、议题和参加人员。另一方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答复,如不能接受,应另提其他时间。边界代表助手的会晤,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举行,约请方发出会晤要求后,被约请方应按时赴约。二、一方边界代表建议举行的会谈,另一方边界代表应亲自到场。如一方边界代表因出差、休假、健康等原因不能出席会谈,可由副代表代替,但须提前通知另一方边界代表。三、会谈、会晤原则上于双方法定工作时间内举行,遇有紧急情况可随时举行。第 四十三 条一、为处理边界事件,经事先协商,双方边界代表、副代表及边界代表助手可进行实地联合调查。必要时可带领专家、见证人和受害者到现场。调查结果应形成共同记录,并由双方负责实地联合调查的人员签字。二、在联合调查过程中,如果双方人员对所调查的边界事件的起因、过程和后果有不同意见,应反映在共同记录中。第 四十四 条一、双方边界代表应执行就处理边界事件共同达成的决议,并及时相互通报为执行该决议所采取的措施。二、如边界代表未就所处理的边界事件达成一致意见,则该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 四十五 条一、边界代表、副代表为了履行其职责,可凭本协定规定的委任书(见附件十)穿越边界。二、边界代表助手、秘书、翻译和联络官可凭边界代表颁发的证书(见附件十一)穿越边界。三、为澄清某些问题所需的专家和其他人员,可凭边界代表签发的一次性往返穿越中老边界证件(见附件十二)穿越边界。四、本条第一、二、三款所述人员只能在预先商定的地点穿越边界,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每次穿越边界的具体日期和时间通报另一方的边界代表。第 四十六 条一、交接非法越界人员、人员尸体、信件、越界牲畜(家禽)、财物,须在双方边界代表商定的地点进行,具体联络方式由双方边界代表协商确定。二、移交越界人员和人员尸体由边界代表、副代表或边界代表助手亲自进行。双方其他工作人员可受边界代表委托交接信件、越界牲畜(家禽)和财物。三、边界代表信件、越界牲畜(家禽)、财物的交接书式样由本协定附件十三、十四、十五确定。第 十 章 执行机制第 四十七 条为执行本协定,双方设立中老边界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本协定所附的委员会章程(见附件十六)开展工作。第 十一 章 最后条款第 四十八 条一、本协定的所有附件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第 四十九 条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和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的补充议定书》即行终止。第 五十 条本协定须经双方各自履行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书面通知,并自后一份书面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第30天生效。本协定有效期10年。如一方未在协定期满前6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10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老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代 表  代 表杨 洁 篪  通 伦(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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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日16:02 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独家 | 老挝叶腊石即将投放中国市场
  新华网北京9月26日电&据新华社“新华国际”客户端报道,据新华国际记者25日从老中宝石发展有限公司(老中宝石公司)获得的消息,由该公司独家开发的老挝阿速坡省普甘洪山叶腊石矿将于本月底正式开采并将有序投放至中国市场。  图为老挝阿速坡省出产的叶腊石。  正在老挝对矿区进行考察和科研的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印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著名印石学者姚春茂在接受新华国际记者专访时表示,老挝叶腊石矿的开采对面临资源日趋紧缺的中国印石市场意义非同寻常。  图为老挝阿速坡省出产的叶腊石。  据新华国际记者了解,老中宝石公司是由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与老挝政府共同组建,专门负责老挝阿速坡省叶腊石矿的开发。保利矿业(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老中宝石公司总经理顾威告诉新华国际记者,公司日前已完成注册手续及组建,并开始运作。经过紧张的前期筹备和采矿基地修建,目前矿山已基本具备开采条件,将于本月底前后正式进行开采,并在适合的时候首先有序向中国市场投放。图为老挝阿速坡省境内的叶腊石盗洞。  专程从福建来老挝对叶腊石进行考察和科研的业内专家姚春茂在矿山考察了数日回到万象后接受新华国际记者专访时说,在山上看到品质上乘和储量如此丰富的印石矿感觉十分震撼和兴奋,“我发现,中国四大名石—寿山石、青田石、昌化石、巴林石在老挝石中都有类似品种,从纹理色彩以及形成过程都有相似的地方,我们很难一眼就分辨出是哪里的石头,有些石种相似度甚至接近于百分之百,这是一件令人非常惊讶和振奋的事情。”  图为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印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著名印石学者姚春茂日前在老挝首都万象接受新华国际记者专访。  姚春茂认为,从规模、质量以及品种三方面来说,老挝石在印石市场一定会自成体系,对未来市场格局影响巨大。“这个矿区的石头储量大、品种多、质量好,可持续发展。目前价格处于低位,能让很多人玩得起,也带动很多新的玩家进来,门槛低了,对印石文化的普及与推广也极为有利”。图为工人在切割叶腊石。  姚春茂说,中国的印石行业从业者很多,福建福州地区就有十多万人,全国应该有100万人左右。由于目前国内印石资源日趋紧缺,如果没有后续资源进入,对于这个行业将是致命的打击。“现在保利集团开发老挝印石资源,不但确保国内印石行业可以继续发展,而且有这样一个公司作为龙头企业可以引领、规划和规范这一行业,也将会有一个远景的规划来健康有序地开发这个市场,其意义非常重大”。姚春茂说:“希望保利集团能尽早向市场投放产品,而且要品种多、质量好,因为这些产品目前市场比较紧缺,但投放数量要适宜”。图为工人在打磨叶腊石。  据新华国际客户端了解,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今年6月19日与老挝政府签署了叶腊石项目合资协议,宣布双方将组建合资公司共同集中开发去年在老挝曾掀起投资热潮的叶腊石矿产。(记者荣忠霞,图片摄影刘艾伦,新华国际客户端独家报道)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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