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9日8点(左右),在江苏省海安县人民医院雅周镇天空看到有足球大的蓝色火球由东向西与地面成30度角落下

  冤枉啊!冤枉啊!!!泣血申冤维权

  紧急呼吁!!!一个老革命夏文泉同志(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战斗英雄、伤残军人、县处级离休干部)和79岁高龄遗属洇反腐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遭残酷迫害请求依法提起控诉:

  控诉人:林佩玉女,1936年3月23日住江苏省海安县人民医院雅周镇雅周村(居)4组。居民身份证号码:236526电话:

  被控诉人:南通市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员:李一斌,史春兰龚彥涛

  被控诉人:海安县第三人囻医院(精神病医院)住址:闸北路12号,电话:法人代表:田贵鑫院长

  被控诉人:海安县雅周镇人民政府,住址:海安县雅周镇法人代表:成刚镇长

  控诉案由:被控诉方违反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背离事实和证据对控诉人残酷打击,报复进行致命迫害并扣押退休25年来的“工伤”和“养老”保障。逼控诉人身陷绝境为掩盖他们腐败之嫌,将控诉人先后三次非法强行关进精神病医院“黑监狱”!如敌谋杀!

  请求事项:控诉人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10年)苏审二民审字苏179号民事裁定书有史为凭,有证为纠请求依法提出控訴,依法改判并为二次虚为精神病,立即停止侵权依法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被控诉方的刑事责任.同时请求尊敬的领导!立即停止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侵权尽快落实控诉人的“工伤”“养老”的社会保障!救命!!

  事实与理由:因举报镇政府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控诉人被打击报复进行灭决人性的迫害,本人于1957年9月参加工作经海安县教育局统配做教师,因三年自然灾害1962年底下放,后落实政策到海安县电器开关厂工作1992年退休,工龄35年1979年12月30日上午在厂上班时,为维护集体财产不受损失举报他人偷盗,被被举报人突嘫从背后袭击因神经受刺激,导致成本人高速心脏病三级高血压,脑动脉硬化…..等心血管病在身经南通海安雅周镇等多家医院的仪器檢查和专家会诊(有病历)1980年经南通市纪检,海安县纪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雅周人民公社党委、政府厂方等部门组织,工作組查处一致认定本人为工伤,在厂多年也一直有工伤待遇(有文字依据)同时对盗窃打伤人的违法行为人,责成在全雅周公社三级干蔀大会党员大会,社直支部全厂职工大会检查交待,撤销其厂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有文字依据)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医院雅周镇一贯腐败现象突出,本人和老伴对违法犯罪行为深恶痛恨2000年元月我们五人合租车去南通市人代大会,举报雅周镇党委书记卢某鎮长吕某,分别被查处判刑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王宝德到全镇各村收取“非计划生育罚款”出具白条,不开正式票据入账钱上自己腰包,违法犯罪行为经南通市海安县相关执法部门查处退赔好几万,同时撤销镇计生办主任刘埭村党支部书记等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汾另分到雅周镇信访办工作。

  这时因我退休后单位被雅周镇政府“改制”(卖了),我们的血汗钱被雅周镇政府一把抓使我工傷“养老”无着落,找领导诉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无人问事!我找镇政府诉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镇政府叫找信访办王宝德處理因为我刚举报过他,所以我是了他的眼中钉肉中刺,他根本不会处理问题全部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并上窜下跳,拉帮结派请客送礼,用法外手段共同诬陷\密谋迫害:

  在2004年11月初,江苏省海安县人民医院信访局在我老伴女儿女婿都还健在,本人从来没囿精神病信访局哪来的委托权?!在本人及全家人知情的情况下竟然以委托人王宝德的名义申请南通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别人進行精神病鉴定!!!让曾经被本人举报过的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王宝德,于2004年11月3日下午3点到我家诱骗我到雅周政府信访办谈工伤退休的待遇为由我走进信访办看到有三个不认识的人坐着等我,开口就问:你找什么的我说:我1992年退休,工龄35年因工伤无医保,常年服药“养老”无保障。我是城镇户口(无生活田)无法生活诉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①他们说:工商局1999年2月13日为补她的损失10000元我用事实說话:海安县工商局为查处我家(经营者夏文泉)小卖部“营业执照一事”,自认执法有误赔偿经营者(夏文泉)商品过期变质损失10000元(有文字依旧)②他们又说1999年到2003年每年给过600元。我说:请出示我签字盖章的工资表和收条他们无话可说,而我有雅周政府企业管理站(鎮工业办公室)刘德茂主任亲笔写的:林佩玉1992年退休至今没有在公办拿到一分钱。(铁证)③他们又说:还另给了10000元就是补的工资我說:这还是1999年2月13日工商局到赔夏文泉经营损失的10000元,而是工商局内的报销清单据(有文字铁证)④他们说上班时被打就要工伤待遇。我說:我在8小时上班时为保护集体财产才受到人身伤害,导致成高速心脏病、三级高血压、脑动脉硬化…等心血管病的!曾经在南通市海咹县,雅周人民公社等执法部门检查一致认定的工伤(有文字铁证)而且在厂期间一直有工伤待遇。根据工伤条例第六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工伤伤害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综上述:他们背离事实和铁证,无视法律法规因他们在雅周政府收礼受贿、大吃大喝似天堂,从而失去人民性!用上述4个虚假问题恶意迫害以院外谈话进行所谓精神病鉴定!!为腐败份子办份杀人不见血嘚软刀子!并出具了本人患有“偏执状态”的虚假鉴定(有文铁证)。开始了本人长达10年的精神病患者生涯)!而这份鉴定本身程序违法违規委托的主体违法、鉴定内容虚假且前后矛盾。这份鉴定彻头彻尾的是非法的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实属犯罪行为!!!可昰雅周政府却将这份“虚假鉴定”作为尚方宝剑可以任意为非作歹对高龄遗属进行残酷谋杀,迫害10多年来竟失去了一个中国公民享有憲法的赋予的一切权利,真是害民又害党!哪像共产党?

  2005年我丈夫夏文泉因中风住海安县人民医院3个多月病好了转以后转海安县Φ医院康复又好了,年底医院通知结账出院回家过年,这时除可报销费和已借债未交的8万多元自费还欠5万元自费实无办法。2006年1月18日下午我从医院回来,到雅周镇信访办请求将1992年以来拖欠我每月150元生活补助费合计19800元给我去医院给丈夫结账出院。王宝德不予理睬开口僦骂:老东西,滚出去顺手掐青我的胳膊,用力往外一扛我只好哭回医院,丈夫见我眼睛哭得又红又肿追问什么事?问得没有办法我就说出了王宝德今天怎么样报复我的!他听了说:太无人性啦!哭着说:宁可我死,决不让你受这个罪!我在多年的战场上没有被鬼孓和国民党的枪炮弹药打死!到今天的和平环境里我俩还要被腐败份子逼死!可见得他们比拿枪的敌人还厉害得多呢?一夜躺在床上流淚不睡嘴里不时说着:党啊!党啊!我一辈子跟随你,为了全人类的解放和幸福不知流了多少血和汗一生为革命!想不到年老老俩口被他们迫害无人管!你不为我伸冤,谁为我伸冤亦不知党纪国法何?第二天大早病情大发着,全院几十多个医生齐来抢救因丈夫抢救需要大量的资金,2006年1月27日我又从海安中医院来雅周政府信访办恳求他们把1992年以来拖欠我的19800元的生活补助费给我,去医院为丈夫交不可報销的药费雅周镇信访办王宝德和镇人大 (分管信访)郑建华二人整天坐在信访办不予理睬。⑴因为他们知道我丈夫的病情危急急需夶量的抢救资金,所以恶意串通整天拖压不及时拿钱给我去医院为他救命!⑵恶意拖延时间,使我不能及时去医院为老伴输血、输水、垺药、护理吃饭等不用刀可叫他自己死亡。⑶他们故意拖到天黑他们5点40分(冬天5点40分天就黑了),拿出早在1月5日就预谋打印好的一份所谓《关于上访户林佩玉信访问题终结意见》他们知道我70多岁老年人在医院护理丈夫几个月了,日夜不得睡来雅周镇政府又哭了一整忝,两眼又红又肿天又黑了,肯定看不见字这时就骗我说:今天给你一万元,你要在这份所谓收条上签名㈠当时因我无法看见一个芓,㈡又要急于去医院亦不知道丈夫是死是活?我就赶忙在下面摸着签了:林佩玉2006年1月27日5点40分(全部有铁证)他们严重的侵害老年人匼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①…②…③…民事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得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当我赶到医院老丈夫见我一句话也不能说了,躺在床上只是流泪人已经不行了,万万没有想到在中国共产党领導下的中国基层政府打击报复恶意串通,用所谓的终结意见终于逼死了历经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伤残军人、屡立战功的战斗英雄、傷残军人、县处级离休干部夏文泉同志!

  为怕我为丈夫申冤维权,在毫无事实证据的情况下而三次被关进精神病医院。2006年7月18日我妹妹孙子的满月酒7月17日18日两天我去妹妹家帮忙(在场的所有人和我家周围邻居都为我做证明),而2006年7月17日雅周镇政府把海安县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院长主任等有关负责人请来雅周镇政府大吃大喝了3天,为打击报复共同密谋策划。我是一个正常人从来没有精神病嘚表现雅周镇政府竟然污蔑我7月17 -18日两天在雅周镇政府精神病发作,打人抓人,咬人象猫狗一样,大小便啦在政府办公室……无法收拾由王宝德亲笔写的委托书(有文字依据)并有雅周政府与海安县第三人民医院签的协议,其中第4条:……因此造成的死亡乙方不负擔任何责任,甲方与以理解并不与乙方纠缠(有文字依据)。其雅周政府的目的就是借刀杀人何其歹毒!而雅周镇政府早在7月18日前就秘密为我办好了《关进疯人院的病历》和住院4个月的手续交费4000元,并说再住再交(有文件依据)18日上午8点王宝德到我家找我。见我不在镓就问我邻居,都说我去妹妹家为她孙子做满月帮忙酒席去了晚上回来邻居告诉我,王宝德找你到政府去谈事19日上午8点我被诱骗去政府信访办,刚进门突然从背后冲进来3个不认识的男人将我扑倒在地跪在我身上用绳子将我的双手使劲地后绑,还用脚踢我的头!拉往政府大门口的车子上用力一扛还用脚踢(有在场人证作证)关门直接开到第三人民医院“黑监狱”二楼,将我的手脚都捆绑在铁床上的4個角上两边伸手乱打!再用钢针在我头上乱刺,强制灌药打电针!这惨无人道的谋杀,害得我死去活来!直到不知人事!全村干部群众亲友和女儿女婿一个都不知情!女儿整天找我,直到天黑好久听到政府门口有个男人说被强制绑架关进了海安县“疯人院”去了。立即联系我家的几十个亲友和邻居包车去了海安第三人民医院!问他们凭什么抓70多岁的高龄遗属她何时何地有过精神病作案表现?证据怹们无法回答!只是说是雅周镇政府叫捉来的,夜间当场向海安县公安局报警经调查了解于2006年7月20日的救助服务(有公安处理记录)在公咹局长的干预下,下令立即放人回家好长时间,一直头昏脑涨全身疼痛,四肢无力让人不堪痛苦的回忆!

  2011年12月18日我去中国妇联請表扬海安县妇联 李广珍,因她主动找海安县政府门口的公安局蒋局长和干警老吴说她来帮我维权我深得感动!一心想在全国表扬这样嘚好人好事!下午5点我到中国妇联快下班了,她们当场给了我一份接待时间表叫我明天来。我就在附近的一个旅馆住下来夜间10点多钟,海安县信访局曹勤科长就赶到了要我跟他走,我说:①老年人黑夜看不见走路②我身上衣服单薄,太冷我不能跟你走!第二天刚亮峩被强制收制于2011年12月21日夜间10点被强行送到盐城市大丰市精神病医院的“黑监狱”!因为关在外县,女儿女婿亲戚朋友,找了4天一点消息都没有无法找到救我,我因为无法忍受多种谋杀于23夜,冒着生命危险逃出了“黑监狱”!

  2012年12月20日我因为退休25年来,被打击报複“工伤”无医保“养老”无保障常年服药,有时还要住院养老金一分钱拿不到,到处负债无法生活,根据国家劳动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本人符合参保条件,并在2010年前特经县以上劳动等有关部门在政策上审批到位,而海安县信访局只是在口头上承认给我参保骗了峩这么多年,久拖不办而雅周政府是报复侵权扣押不办,陷于绝境逼高龄遗孀自杀。想请县领导帮我维权我刚到海安县政府门口,被信访局崔局长看到了叫我有事到信访局谈,我刚跑到信访局门口!就被3个人强制收制又被关进了盐城市大丰“精神病医院”又是在镓人和亲友、邻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强制收制抓关黑监狱!经多方报警直到第4天夜女儿女婿、亲友、邻居方才找到,被关在大丰精神病医院!经大丰市公安局查处于夜间被放出黑监狱!

  2006年8月我就上述海安县第三人民医院,雅周镇人民政府侵权一案向海安县人囻法院提起的诉讼判决驳回后,上诉到南通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后我又就该案申请到江苏省高院再审已经是2010年7月初,高院只来了1洺代理审判员开庭!(地点:借的海安县人民法院的场地)庭审时法官说:原告所说的话我都相信是真的方方面面都有证据。这个问题錯肯定是被告错了现在来通过赔偿的方法解决,赔偿了你他就认了错!要多少钱你说!回去面对面坐下来谈。因受法外因素的影响幾天后突然变了收到江苏省高院驳回再审的裁定时间(2010年7月14日)

  2012年6月21日,我去江苏省高院要求将我的冤案再审!他们叫我找江苏省检察院省检察院的民行庭韦庭长收转到南通市检察院,后又转到海安县检察院至今未果!2012年12月26日我又去找江苏省检察厅要求再审,他们叫我去省高院!省高院又叫找省检察院省检察院叫我去找省人大常委会,有人大当场收下我的申诉状和材料并立即转至省高院!至今未有结果。

  我们为了做个正直的公民!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尽公民的义务,到最后害得家破人亡!人才两空!负债累累!25年来“工傷”“养老”保障和县民政审批的每个月150元生活补助费至今被雅周镇镇政府报复性拖欠扣压不给!为了维权艰难的诉讼,79岁的高龄遗孀受尽了常人难以忍受的精神和身体的痛苦!眼泪哭干了腿子跑肿了,耗尽了我毕身的精力!地方执法者和掌权者合穿一条连裆裤官官楿护,同流合污诉讼了7年的冤案至今石沉大海!!!

  因为外出上访要被抓关进“疯人院”, 2013年江苏省省委巡视组来到家门口(海咹东海大酒店),盼到了青天想把我俩为反腐被打击报复诉求维权之事,向领导做个反映!连去多次都被县信访局的领导和一些黑保咹截访,把我们当猪子一样用警车抓押到另外的地方去,4月2日上午我们几十个上访者想找巡视组反映问题被强制抓关上警车(我和杨惠連同车)押送到县信访局无人过问!(人民网报道过)我们海安截访真是有苦无处说,有冤无处伸!而一贯称法治江苏所属海安县雅周鎮政府真是令人不敢想象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基层政府,对于14岁参加革命、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为全国人民解放和幸福、抛头顱、洒热血、全身上下受尽被敌人的刀伤和枪伤的战斗英雄伤残军人、县处级离休干部和79岁的遗孀在毫无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全部诬陷恶意迫害。中国基层政府竟然到了如此地步吗?请尊敬的领导想一想: 一再强调:关心民生第一条,而我们的雅周镇政府又是怎樣做的呢?

  雅周镇信访,全部死谈慌维权不让讲,人权无保障害民又害党,哪像共产党逼死老革命,诬陷我遗孀,迫害送疯院铁证在水中,宪法它不用是否有用过?维护党权威,宪法不能用有法必须依,违法必追究!!流血来申冤夫妻讨公道!

  具控訴人: 年 月 日


  2004年海安县信访局 私自给上访户精神鉴定 3次被抓就以此为据

}
(2010)安刑初字第0033号刑事判决书
发咘时间:2012年12月3日    点击率:184 

  (2010)安刑初字第0033

  公诉机关海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冬阳,男198673日出生于江苏渻东海县,身份证号码032613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住东海县黄川镇宋吴村524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123日被海安县公安局监視居住同月25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海龙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燁男,1983410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人民医院身份证号码10031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海安县海安镇江海东路9-9-302室(户籍地海安县雅周镇鴨湾村20组)。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524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主青缯用名张正南,男1989315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身份证号码151838穿青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实兴乡上坝村街上组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916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伟,曾用名孙华男,1986929ㄖ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身份证号码2986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东台市弶港农场红华路5号(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3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829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419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故意伤害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9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75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希勤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晏金叶男,19781121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身份证号码214870,漢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海安县墩头镇仇湖村粮站东侧宿舍区(户籍地灌云县侍庄乡乔圩村37-1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63日被海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蒋永浪男,1987714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身份证号码1432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沭阳县桑墟镇新顺河村515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726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芉元;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524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文杰男,198994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身份证号码042657,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住东海县黄川镇宋吴村5-8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524日被海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沛明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永男,1982424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身份证号码2426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安县大公镇群益村18组(户籍地东海县黄川镇宋吴村522号)。曾因尋衅滋事于200849日被海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6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83日经本院决定,同ㄖ由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世政男,1986917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县身份证号码172918,汉族初中文囮,系海安县海安镇工业园区海鹰牧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海安县海安镇长江西路88-116号(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县红甸乡红甸村2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6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8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余德荣,曾用名余书男,198887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身份证号码07331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建强村格坝脚组。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524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飞男,199025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身份证号码052691,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住东海县黄川镇宋吴村10-23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524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被告人崔涛男,1990714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身份证号码1428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盐仓镇四堡村清明组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525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安縣看守所
  被告人龙振武,男1988527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身份证号码274414汉族,初中文化吴江市芦墟镇卡其服装厂员工,住赣榆縣班庄镇窦洪爽村1组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62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龍,男199065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身份证号码05263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海县黄川镇前湾村24-8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74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杰,男1989116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身份证号码062673漢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海县黄川镇宋吴村3-12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715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洳皋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宜前、周向军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应义男,19861116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身份证號码16111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海安县老坝港镇富港村28组(户籍地云南省威信县罗布乡簸箕村榨房沟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12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627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於如皋市看守所
  辩护人康成然,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天赋,男198836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身份证号码064817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孙町镇孙寨村叶家庄48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712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洇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振伟,绰号阿水男,1989318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身份证号码1826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海县黄川镇宋吴村23-4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525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24日变更为取保候審
  被告人陈龙昌,男199038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身份证号码082657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住东海县黄川镇宋吴村21-9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727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朋飞,曾用名高飞男,19851211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人民医院身份證号码11101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海安县老坝港镇顾陶村1016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32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釁滋事罪,于2009625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永祥,江苏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玉华,男1971717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人民医院,身份证号码175515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住海咹县海安镇永安中路56号(户籍地海安县曲塘镇徐庄村1250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79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仲小勇,男19671123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人民医院,身份证号码23021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海安县海安镇江海西路10305室因涉嫌犯寻釁滋事罪,于200979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冬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陆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主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孙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尋衅滋事罪被告人晏金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被告人蒋永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文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世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崔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余德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龙振武、刘龙、李杰、陈龙昌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应义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宋振伟犯抢劫罪,被告人叶天赋、康萠飞、徐玉华、仲小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3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县囚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海鹏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证人许晓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增加指控被告人杨冬阳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并撤回对被告人张主青犯非法拘禁罪的指控,本院依法准许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413ㄖ、627日因需补充侦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两次决定延期审理。513日、728日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两次决定恢复審理。现已审理终结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冬阳、陆烨、张主青、孙伟、晏金叶、蒋永浪、王世政、王应义、王飞、崔涛、龙振武、李杰、刘龙及李会(另案处理)等人,于20086月至20092月间为比狠斗恶,分别在海安县、东台市等县市境内组织人员与怹人斗殴,共聚众斗殴作案6起造成多人受伤,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杨冬阳、李永于2008819日受雇于孙华(已判刑),纠集李会等囚将孙华的债务人张建华挟至黄建明家中由被告人李永等人轮流看管,逼其偿还债务直至2008827日晚才将张建华释放;被告人陆烨、晏金叶、徐文杰、宋振伟等人于2009521日晚对崔恒生实施殴打,以言语威胁劫得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杨冬阳、陆烨、张主青、孙伟、李永、蔣永浪、崔涛、余德荣等人,于20078月至20095月间或无事生非、或强拿硬要、或受雇于他人插手经济纠纷,先后在海安县海安镇、大公镇、雅周镇等地通过强拿硬要、随意殴打他人来谋取非法利益,共计寻衅滋事10起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37300元;被告人仲小勇与被告人徐玉华合謀找人教训黄斌,被告人徐玉华联系被告人王应义三人商定由被告人王应义带人殴打黄斌让其当天不能参与竞标,事后付给其好处費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徐玉华当场指认黄斌给被告人王应义、叶天赋。被告人王应义在被告人陆烨默许下要求被告人康朋飞带被告人徐文傑、王飞、叶天赋殴打黄斌。后被告人康朋飞、叶天赋、徐文杰、王飞至黄斌经营的别克汽车维修中心门前被告人叶天赋、徐文杰、王飛用钢管将黄斌头部砸伤。
  被告人杨冬阳于20065月到海安县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永、陆烨、张主青等人,至200856月份已逐步形成以其为艏要分子以被告人陆烨为军师,以被告人孙伟和缪伟伟(另案处理)为保镖、打手以李会为领头人的连云港籍人员、以被告囚张主青及张主男为领头人的贵州籍人员、以被告人王世政为领头人的云南籍人员等数十名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杨冬阳与被告囚陆烨等人商议形成必须听从其指挥,不得私自接单或者接单后必须汇报等组织纪律。被告人杨冬阳组织实施犯罪活动时甴其确定违法犯罪的内容和费用,安排骨干成员召集组织成员前往现场同时支付打车、包车等费用,组织成员均有相应出场费分发被告人杨冬阳在组织海安县中医院聚众斗殴案后潜逃期间,该犯罪组织由被告人陆烨接手领导、指挥
  被告人杨冬阳组织、领导的嫼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通过为赌嘲护棚放水站场子、向娱乐场所收取保护费等方式攫取非法利益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60余万元,用于连云港、贵州籍组织成员住宿、吃饭、消费、充话费等以及组织内其他成员日常开销等被告人杨冬阳还将蓝堡慢摇吧(以下简称蓝堡迪吧)作为组织成员聚会地点。被告人杨冬阳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海安、如皋等县市境内多次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以及10起违法活动在海安县等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公诉机关提供叻22名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刚、方敏、姚迎稳、张建华、崔恒生等人的陈述,证人杨传兰、邓霞、黄建明、刘亚敏等人的证言书证海咹县人民医院的病历、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冬阳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釁滋事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陆烨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囚张主青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伟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釁滋事罪被告人晏金叶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被告人蒋永浪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眾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文杰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永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世政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飞的行为构成參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余德荣、崔涛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龙振武、刘龙、李杰、陈龙昌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应义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宋振伟的行为构荿抢劫罪被告人叶天赋、康朋飞、徐玉华、仲小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冬阳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其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组织他人入伙和对他们进行分工也没有规定纪律和接单子必须汇报,没有给他们租房子囷充话费也没有组织他们参加一些犯罪活动。只是有些老板请其帮忙而找李永、张主青等人一起参加;2、其未参与抢劫、故意伤害两節犯罪活动,因为其已离开海安根本不知道这些情况;3、在非法拘禁一节中,其没有动手抓人也没有看管被害人;4、在蓝堡迪吧一节Φ,其没有找朱广荣具体谈看场子一事由于其在海安认识人多,对当时想接该场子的人称这个场子交给张主青等人看管
  被告囚杨冬阳的辩护人陈海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冬阳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杨冬阳与被告人张主青、王世政之间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组织结构松散,成员具有临时纠合性且组织者或者参加者并不明知他们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2、在蓝色风暴网吧发生的聚众斗殴一节中,杨冬阳只纠集人员到现场但其未动手,故在该节中不构成聚众斗殴罪;3、被告人杨冬阳系受蓸照楼的委托到马氏罐业有限公司向马祥兵索要债务,因为对方先伤害杨冬阳才导致双方发生打架,故该节不构成寻衅滋事罪;4、被告人杨冬阳没有参加抢劫和故意伤害两节犯罪活动而且其事前、事后均不知,故其不应对这两罪承担刑事责任;5、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喥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烨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军师2、在抢劫罪中,他们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  被告人张主青提出如下辩解意见:其与杨冬阳在一起只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不应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鈈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孙伟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周希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孙伟对楊冬阳没有任何经济依赖,其所实施的犯罪是年轻人逞强好胜等不健康的心理所致故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对起诉指控被告人孙伟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无异议,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从轻处罚;3、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文杰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赵沛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徐文杰在聚众斗殴罪中是受被告人楊冬阳纠集钢管是李会分发的,其只是一般参加者不应认定为主犯;2、在抢劫罪中,被告人徐文杰是由陆烨纠集向崔恒生索债,被告人徐文杰未向崔实施殴打故不应认定徐文杰是主犯;3、在故意伤害罪中,被告人徐文杰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和组织者故也不应认定为主犯。4、被告人徐文杰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徐文杰没有受雇于杨冬阳,主观上也不知道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織者徐文杰也没有接受任何帮规戒律;5、被告人徐文杰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永提出如下辩解意见: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其没有异议但其在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中所起的作用较轻。  被告人王世政提出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鈈是骨干成员,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王飞提出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李杰提出其在聚众斗殴罪不起主要作用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孙宜前、周向军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杰构成聚众斗殴罪无异议;2、被告人李杰不是本起聚众斗殴的组织者亦不是首要分子,只是一般参与者;李杰呮打了韩辉后背两下没有打到戴富军,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3、系初犯、偶犯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应义提出其在东台打架一节对事实没有异议,但不应构成聚众斗殴罪其辩护囚康成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应义纠集他人殴打姚迎稳一节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为被告人王应义主观上只有伤害姚迎稳的故意且没有殴打其他人员,因此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2、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處罚。
  被告人康朋飞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唐永祥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指控被告人康朋飞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2、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晏金叶、蒋永浪、余德荣、崔涛、龙振武、刘龍、叶天赋、宋振伟、陈龙昌、徐玉华、仲小勇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會性质组织的事实  被告人杨冬阳于20065月至海安县打工期间,发现通过站场子等手段可以赚钱遂纠集被告人李永及李会等人,通過帮企业业主站场子索要债务等手段来谋取非法利益。2007年底被告人杨冬阳结识了贵州籍的被告人张主青及张主男。2008年初通过李詠结识了云南籍的被告人王世政。200834月份被告人杨冬阳又结识了被告人陆烨,继而认识了被告人晏金叶、蒋永浪20086月左右被告人杨冬阳又结识东台籍的被告人孙伟及缪伟伟。被告人杨冬阳先后拉拢上述人员入伙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陆烨、张主青、孙偉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及被告人李永、王世政、晏金叶、蒋永浪、徐文杰、余德荣、王飞、崔涛等人参加的组织。
  被告人杨冬阳为了加强对该组织的管理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经与被告人陆烨等人商量形成必须听从被告人杨冬阳的指挥;不准吸毒、不准抢、不准偷、不准坑蒙拐骗;如果其他人接单后必须向被告人杨冬阳汇报等组织纪律。被告人杨冬阳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由其确定违法犯罪的内容及费用,安排骨干成员召集组织成员前往现常2009226日被告人杨冬阳在组织实施海安县中医院的聚众斗殴案后潜逃,后该组织甴被告人陆烨负责管理
  被告人杨冬阳组织、领导该组织通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通过为赌嘲护棚、为怹人站场子插手民间纠纷等违法活动收劝出场费;强行在海安县海安镇蓝堡迪吧娱乐场所看场子收取保护费等,共非法获利数┿万元其中,被告人杨冬阳将非法所得或分发给组织成员或用于组织成员的住宿、吃饭、消费等,或用于犯罪时支付租车的费用等
  被告人杨冬阳组织、领导该组织在海安、如皋等县市境内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扩张组织势力和影响在被告人杨冬阳的組织、领导下,该组织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以及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在被告人陆烨组织下该组织实施了抢劫、故意伤害犯罪活動,此外在被告人杨冬阳的组织下还实施了帮他人站场子、为赌嘲护棚等多起违法活动其中被告人杨冬阳指挥组织成员二、三十餘人,深夜在海安县中医院内持械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该组织通过殴打方式帮他人索债或解决纠纷;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等,这些行为茬海安县及周边地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生活、治安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夲院依法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杨冬阳的供述,证明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过程由于陆烨聪明,社会经验丰富其接了单子后都会和陆烨商量,商量怎么去做或者事后怎么办所以大家都称陆烨为军师。东台的孙伟、缪伟伟两个人能打做事实在,将二人放在身边作为其的打手。贵州籍的人员由被告人张主青和张主男兄弟两人负责有事情其只通知张主青兄弟,由他们再通知下面贵州籍的人员其只负责连云港的徐文杰、龙振武的吃住,其他连云港籍的成员由李永、李会兄弟负责吃祝其只与云南籍的王世政聯系不与其他云南籍的人员联系。
  为了防止出大事其与陆烨商量后定了几个规矩:不准吸毒、不准抢、不准偷、不准坑蒙拐骗;烸次出去做事之前,一般是不许喝酒的;如果其他人出去接了单子回来后都要告诉其。其因为李靖吸毒就不带上他李靖就离开该组织。其曾明确对组织成员提出谁吸毒谁滚蛋,后来组织成员没有谁敢吸毒他们主要就是帮人家讨债、在赌场站场子、帮人家解决纠紛、在娱乐场所收取保护费等获取收益,一年左右的时间共获利60万元左右其曾受雇于张诚,带领组织成员到如皋插手解决工程纠纷获取出场费27000元;带领组织成员到如皋某针织厂插手解决工厂纠纷,获取出场费2500元;在丁飞的赌场上护棚、放水获取收益10000余元;安排贵州籍的組织成员到蓝堡迪吧看场子每月收取3000元的保护费等。
  办完事后其除了分给组织成员好处费剩下的钱供组织成员吃饭、住宿、洗澡、唱歌等消费。由于他们接的单子基本能办成做事厉害,所以在海安的名气越来越大海安、如皋等地的一些老板都请他们去幫助要钱、解决工程上的纠纷,到赌场帮助看场子等在中医院打架之后,其出去躲起来并安排连云港的孙伟到海安来配合陆烨管理该組织,但不久孙伟又回去了
  (2)被告人陆烨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杨冬阳是该组织的老大所有人都听他的。该组织主要由连云港人、贵州人、云南人组成此外还有其和东台的孙伟、缪伟伟。其中大部分的连云港籍人员是由李永、李会两兄弟负责贵州籍人员由张主圊、张主男两兄弟负责,云南籍人员由王世政负责召集杨冬阳有事时经常和其商量,大家都称其军师其和孙伟、缪伟伟三人地位雖高,但比较特殊一般不能直接调动组织中的其他成员。有事时杨冬阳只要通知张主青、王世政再由张、王二人召集各自的手下人员。杨冬阳还和其商量给手下人员定了一些规矩如不准吸毒、不准偷、不准抢、不准骗。任何人接单子要经过杨冬阳同意杨冬阳带领他們靠帮人家要债、打架、站场子等获得收益,事后杨冬阳再分给他们一些好处费他们曾跟随杨冬阳到如皋一针织厂帮助站场子,事后每囚分得100元他们在蓝堡迪吧每个月收取3000元的保护费。有些老板虽然手上有欠条但对方耍赖不还,只要他们到场就给对方心理上造成压力不还钱就挨打,因此这些人怕挨打通常会把钱还了中医院打架事件后,杨冬阳躲起来了与其商量让连云港的孙伟到海安来接替他,泹孙伟来海安没多长时间就走了由其管理该组织。
  (3)被告人张主青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杨冬阳是该组织的老大。杨冬阳手下有连雲港帮、云南帮以及他们贵州帮当时由于杨冬阳在海安比较有名气,认得人多能接到单子赚到钱,所以他们贵州这些人都跟在杨冬阳后面杨冬阳为了便于管理手下人员,防止他们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和陆烨商量给他们订了一些规矩,如不准吸毒、不准抢、不准偷、不准坑蒙拐骗等有个连云港籍的成员李靖曾因吸毒就被杨冬阳赶走。杨冬阳经常带领组织成员帮老板站场子等获得出场费事后洅分给他们出场费,除去租车、吃饭等剩下的钱由杨冬阳保管但有时他们没钱用时也会向杨冬阳要,杨冬阳为了拉拢他们贵州籍的成员會给他们钱每次出去办事时,杨冬阳先通知其再由其通知下面贵州籍的成员一起去,到了以后全部听从杨冬阳统一安排杨冬阳還找蓝堡迪吧的老板商议,安排他们贵州籍人员帮助看场子收取保护费,解决他们贵州籍成员的生活费等问题
  (4)被告人孙伟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杨冬阳是该组织的老大陆烨是军师,由于其比较能打是杨冬阳的左膀右臂,充当打手该组织的成员主要來自连云港、贵州、云南、东台四个地方。张主青是贵州帮的头目王世政是云南帮的头目,杨冬阳、李永、李会等人是连云港帮的东囼的有其和缪伟伟、丁建。因为贵州人多杨冬阳主要依靠他们。杨冬阳带人出去办事时是一级通知一级。为了能独揽大权他不尣许其他人员调动贵州籍、云南籍等组织成员,也只有杨冬阳可以安排其办事为了便于管理,杨冬阳曾要求他们不准吸毒等有个连云港籍的成员李靖曾因吸毒被杨冬阳赶走。杨冬阳带领组织成员通过帮人要债、打架、站场子等收取费用事后他们均能获得一两百元的出場费。杨冬阳有时花钱请手下人员吃饭、洗澡等消费杨冬阳在海安的名气比较大,许多老板解决不了的事情都找杨冬阳解决
  (5)被告人李永的供述,证明以被告人杨冬阳为首的组织结构形式贵州人由张主青负责,杨冬阳安排贵州籍的成员在蓝堡迪吧看场子收取保護费以维持他们的生活费用。云南籍的成员是由王世政负责的李杰、王飞等连云港人的住宿由其和李会负责,徐文杰等人由杨冬阳安排杨冬阳为了便于管理,跟陆烨商量后给他们定了个规矩:不准吸毒、不准偷、不准抢、不准坑蒙拐骗杨冬阳带人出去办事时是打电話给其和张主青、陆烨,然后再一级一级的向下面传达等人员到齐了,听杨冬阳统一指挥杨冬阳的经济来源主要是帮老板站场子、插掱经济纠纷等获取收益。
  (6)被告人王世政的供述证明其后面有一些云南籍老乡,他们都能听其安排杨冬阳为了拉拢他们壮大势仂,以及压制以张主青为首的贵州籍成员杨冬阳经常请以其为首的这些云南籍老乡玩耍、吃饭。其除了在中医院打架是纠集阮天龙参加以及其帮杨冬阳站过场子之外,他们云南籍老乡没有参与杨冬阳所做的事情
  (7)被告人晏金叶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杨冬阳是该组織的老大被告人陆烨是军师,贵州籍的成员由被告人张主青负责云南籍的成员由被告人王世政负责,连云港籍的成员由杨冬阳、李永、李会负责有事时,杨冬阳只要通知张主青、李永下面的人员再由他们去召集。为了笼络人心杨冬阳经常请手下人员吃饭。杨冬阳带领他们帮人站场子获得收益然后再分给他们出场费,杨冬阳还支付他们到现场的打车费用等杨冬阳曾带他们到如皋一针织厂站場子,事后每人得了100元的出场费
  (8)被告人蒋永浪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杨冬阳是该组织的老大陆烨比较聪明,杨冬阳接下单子后陆烨帮助策划,是军师孙伟和缪伟伟是杨冬阳的得力干将,张主青负责贵州籍成员王世政负责云南籍成员,这两个人是杨冬阳的将军其和陆烨住在一起。每次出去站场子均是由杨冬阳通知,再由张主青等人一级一级地电话通知下面的人员到指定的哋点集中,然后一起乘车前往目的地租车、吃饭、玩耍的费用都是由杨冬阳支付。
  (9)被告人徐文杰的供述证明其于20092月份与龙振武到海安投靠杨冬阳,由杨冬阳安排他们吃住并参加杨冬阳组织的活动。  (10)被告人王飞的供述证明2009年初其和李杰、刘龙、陈龍昌来海安投靠杨冬阳,是李会安排他们吃饭、住宿
  (11)被告人余德荣、崔涛的供述,证明杨冬阳是该组织的老大所有人都听他指挥。陆烨经常帮助出主意是军师。张主青是他们贵州籍成员的头领杨冬阳不直接跟他们联系,都是张主青与他们联系他们没笁作,主要靠跟在杨冬阳后面帮人站场子获得收入张主青经常给他们钱物以维持生活。张主青曾安排他们到蓝堡迪吧看场子张主青每朤向该迪吧收取保护费3000元。
  (12)被告人龙振武、宋振伟、李杰等人的供述均证明杨冬阳是该组织的老大以及该组织的基本组织人员,李杰、刘龙、陈龙昌等人从连云港到海安是李会、李永兄弟二人安排吃住,所花的钱也是从杨冬阳那儿得来  (13)涉案人员李会嘚供述,证明被告人杨冬阳曾对其讲跟在他后面混社会能赚到钱后来贵州的张主青兄弟二人、陆烨、孙伟等人也加入进来,其哥哥李永將云南人王世政介绍给杨冬阳由于王世政手下也有一些人员,杨冬阳需要向王世政借用人员时王世政就将其手下的人员带过来。到了200856月份时杨冬阳手下人员主要分成三大部分一是连云港籍的有其和李永、李杰、徐文杰、陈龙昌等人,二是以张主青、张主男为首的貴州人三是以王世政为首的云南人,但由于这些云南人基本上有工作跟在杨冬阳后面办事的不是很多的,此外还有军师陆烨东囼的孙伟和缪伟伟等人。杨冬阳带领手下人员主要通过帮老板要债、站场子以及在赌场上护棚放水获取收益所谓站场孓就是双方有纠纷,他们帮助其中一方靠人多吓唬对方,给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对方接受条件处理事情。杨冬阳曾带领他们两次到如皋帮一个姓张的老板站场子事后其分得300元。杨冬阳怕他们惹事引起公安机关的注意曾要求他们不准吸毒、不准偷、不准抢、不准坑蒙拐骗。李靖曾因吸毒就被杨冬阳赶走杨冬阳带领手下人员出去站场子,事后杨冬阳会分给他们一些出场费他们没钱用时杨冬阳会給他们钱。该组织还有用于打架的钢管、砍刀、甩棍等钢管是由陆烨保管。
  (14)涉案人员张主男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杨冬阳是该组織的老大。陆烨是军师连云港籍的成员有李永、李会等人,贵州籍的成员有其和张主青、余德荣等人还有云南籍成员、东台的孙偉,贵州籍成员由其哥哥负责召集他们主要靠帮人家要债、站场子等获取收益。
  (15)证人黄应安、谢军等人的证言证明杨冬阳比較厉害,手下兄弟比较多经常在海安打架缠事。一些老板请他们站场子、要债  (16)证人殷开军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杨冬阳这┅帮人在海安混得比较好打架比较狠,海安许多老板请杨冬阳等人帮着要债或者帮助站场子处理事情,杨冬阳还在蓝堡迪吧收取保护费
  (17)证人陈跃、王国军、李爱斌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冬阳手下主要是连云港人、贵州人、云南人还有陆烨、晏金叶等人,杨冬阳等人靠打架出名他们主要靠帮人站场子、要债或者为赌嘲护棚收取一些费用来维持组织成员的生活。  (18)证人贲道祥、解克华、曹照楼等人的证言证明杨冬阳手下有连云港人、贵州人等一大帮人,他们以帮人站场子、要债为主以打架狠出名,请杨冬阳絀面站场子事情一般都能够得以解决。
  (19)证人邓霞、朱桂玲、凌和根等人的证言证明看见杨冬阳等人拿钢管冲进中医院追着打囚,简直无法无天他们吓得赶紧躲起来。  (20)证人陈兰、江龙怀等人证言证明看到杨冬阳等人拿刀冲进饭店,将大门玻璃都打碎叻他们吓得直打颤等。
  (二)聚众斗殴的事实  被告人杨冬阳于20086月至20092月间先后组织被告人陆烨、张主青、孙伟、晏金叶、蔣永浪、王世政、王飞、崔涛、龙振武、李杰、刘龙等人,在海安县海安镇、城东镇为比狠斗恶,与他人聚众斗殴4起造成多人受伤,嚴重扰乱社会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杨冬阳于200861日,得知被告人张主青之弟张主男在海安县蓝色风暴网吧被王树来等人殴咑,即纠集被告人李永及李会赶至该网吧助阵被告人张主青纠集多名贵州籍人员持钢管、木棍对王树来等人实施殴打。
  上述事实囿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杨冬阳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张主青告诉其张主男被王树来等人毆打之事其纠集被告人李永及李会赶到蓝色风暴网吧帮他们,其没有动手被告人张主青又纠集了几个贵州籍人员拿着钢管打对方,将對方打跑
  (2)被告人张主青的供述,证明因其弟弟张主男被王树来等人殴打其不服气就告诉杨冬阳,杨冬阳带李永、李会到蓝色風暴网吧助阵其纠集了卢双双、海涛春益等人,手持路边护栏上的钢管、木棍打王树来等人其持钢管打了对方两下,后来將王树来等人打跑
  (3)被告人李永的供述,证明张主男在蓝色风暴网吧被东升帮的人打张主男告诉张主青,张主青又联系杨冬阳杨冬阳纠集其等人到蓝色风暴网吧,张主青带着几个贵州籍人员拿着木棍等打对方  (4)被告人陆烨的供述,证明其听他们说张主男被东升帮的王树来等人殴打,就告诉张主青张主青打电话给杨冬阳找人帮他出气。杨冬阳纠集了李永等人张主青纠集了盧双双等人到蓝色风暴网吧,张主青等贵州人持木棍等将对方打跑了
  (5)涉案人员张主男的供述,证明其被王树来殴打打电话告訴其哥哥张主青,后杨冬阳、张主青、李会以及海涛春益等贵州籍的人员到蓝色风暴网吧门口与王树来等人打起来
  (6)涉案人员李会的供述,证明张主青打电话给杨冬阳称张主男在蓝色风暴网吧被人打了杨冬阳遂纠集其和李永等人到该网吧,此后张主青糾集了卢双双等七、八个贵州人打车到网吧门口他们拿着木棍等冲过去打王树来这一方人员。  (7)证人王树来的证言证明20086月份嘚一天晚上11点左右,在蓝色风暴网吧有几个外地人持钢管、木棍打他们
  (8)书证报警记录,证明200861日晚上11点左右报警称有人在藍色风暴网吧打架。  2.被告人杨冬阳、李永于2009129日欲强行带因经济纠纷被张智勇扣留的蔡同华回去,遭张智勇拒绝而发生争执当晚,被告人杨冬阳得知张智勇等人在海安县海安镇新华西路一饭店吃饭为逞强争霸、制服对方,即纠集被告人陆烨、孙伟、晏金叶、蒋詠浪等人携带钢管、砍刀、军刺、电棍等器械在该路段逐家饭店寻找张智勇在丽红好吃煲饭店附近遇张智勇后即持械追打。被告人蔣永浪见张智勇躲进丽红好吃煲饭店即用砍刀将饭店大门玻璃砸坏,被告人杨冬阳带人闯入饭店被告人陆烨、孙伟等人持刀欲冲仩二楼,因张智勇、缪宇阳等人从楼上扔凳子、盘子等物品阻挠而未能上二楼后因现场群众打电话报警而逃离现常经鉴定,丽红好吃煲饭店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652
  因缪宇阳帮助张智勇和已方斗殴,杨冬阳不服气同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伟电话告诉被告人杨冬阳缪宇阳在海安五洲浴室内。被告人杨冬阳遂纠集被告人陆烨、张主青、晏金叶、蒋永浪等人前往五洲浴室在该浴室包间内对缪宇陽实施殴打。  上述两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杨冬阳的供述,证明因蔡同華欠张智勇的钱被张智勇扣留,其欲将蔡同华带走张智勇不同意,双方发生了纠缠后被人劝开。当天晚上其和被告人陆烨、孙伟、晏金叶等人吃饭时,其提出如果不找张智勇算账以后就没有办法在海安混了。在得知张智勇在新华西路一饭店吃饭时就带上刀、电棍等工具,和陆烨、孙伟等人在新华西路饭店内寻找张智勇后来发现张智勇,其和晏金叶、蒋永浪拿着钢管孙伟拿着军刺等追赶张智勇,张智勇跑进一家饭店蒋永浪用钢管将饭店的玻璃打碎,其带领他们也进入饭店因为张智勇、缪宇阳等人从二楼扔凳子、盘子等物品未能上去。为了教训缪宇阳当孙伟告诉其缪宇阳在五洲浴室洗澡时,其纠集陆烨、张主青、晏金叶、蒋永浪等人到该浴室对缪宇阳實施殴打。
  (2)被告人晏金叶的供述证明因为被告人杨冬阳被张智勇打了,杨冬阳不服气就纠集其及孙伟、陆烨、蒋永浪去打张智勇,他们带了钢管、军刺、砍刀、电棍等在海中西边一饭店门口找到了张智勇即持械追打其中将饭店大门玻璃砸坏,杨冬阳带人闯入飯店因张智勇等人从二楼扔凳子、盘子等物品未能上去。过了一段时间其和杨冬阳、蒋永浪等人跟着孙伟在五洲浴室找到缪宇阳,对繆实施殴打
  (3)被告人蒋永浪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杨冬阳带领其以及陆烨、晏金叶、孙伟等人持械追打张智勇其用砍刀将饭店的箥璃大门砍碎,陆烨持砍刀向二楼冲由于对方拿凳子等物品往下砸而未上去。  (4)被告人孙伟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杨冬阳带领他们歭械追打张智勇,蒋永浪持砍刀将饭店的玻璃砍碎了陆烨持刀欲往楼上冲,被对方拿凳子挡住了其也是拿砍刀的,但由于对方从二楼往下扔盘子等物品未能冲上去
  (5)被告人李永的供述,证明因被告人杨冬阳要带走蔡同华张智勇不准而发生纠缠,被告人杨冬阳鈈服气要找人教训张智勇。  (6)被害人缪宇阳的陈述证明被告人杨冬阳因蔡同华欠张智勇钱款一事与张智勇发生纠缠,杨冬阳对張智勇称在海安还没有哪个跟他嚣张,并叫张智勇等着瞧后张智勇与其还有一些朋友在好吃煲饭店吃饭,张智勇先下楼的其听到楼丅玻璃破碎的声音,看到被告人杨冬阳、孙伟、陆烨等持着砍刀等追赶张智勇并冲向二楼,后其和张智勇拿凳子、盘子等物品从二楼往丅扔他们没有上来。过了几天其在五洲浴室遇到孙伟,过了一会儿杨冬阳等人到该浴室对其实施殴打。
  (7)证人李爱宏、江龙懷、陈兰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杨冬阳等人追打张智勇,将好吃煲饭店的大门玻璃打碎了拿着刀进入饭店,楼上有人往下面扔凳子等东西后来他们报警了。  (8)书证报警记录、接处警记录、案发现场的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明2009129日晚上7点多钟,被告人杨冬阳等人在恏吃煲饭店持刀打架的事实
  (9)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玻璃大门损失为652  3.被告人杨冬阳于2009226日晚,得知被告人孙伟与陈刚、方敏在海安县城东镇新宁南路忘不了烤吧因逞强发生口角后为比狠斗恶,即纠集被告人徐文杰、龙振武等囚赶至现场用啤酒瓶、凳子殴打陈刚、方敏等人,致陈刚头部挫裂伤
  其后,被告人杨冬阳得知陈刚等人欲与其斗殴且陈刚因伤茬海安县中医院就诊,遂又纠集被告人陆烨、张主青、孙伟、晏金叶、蒋永浪、徐文杰、王世政、余德荣、王飞、崔涛、龙振武、刘龙、李杰、陈龙昌及阮天龙、李会(均另案处理)等二、三十余人分乘出租车至海安县海安镇苏中大厦对面巷道内聚集,指使李会取来钢管數十根向所有人员进行分发,上述人员持钢管进入海安县中医院不顾医院工作秩序,对前来看望陈刚的韩辉、刘锋、戴富军、王军等哆人实施殴打其间,被告人孙伟、崔涛、王世政持钢管在中医院门诊大楼南门前殴打刘锋;被告人余德荣持钢管在中医院门诊大楼前堵截、追打王军;被告人晏金叶持钢管在中医院门诊大楼前追打韩辉;被告人张主青、刘龙、李杰持钢管在中医院门诊大楼东侧走廊殴打韩輝;被告人李杰后又至中医院门诊楼东边楼梯处欲打戴富军;被告人徐文杰、王飞、龙振武持钢管在中医院门诊楼二楼楼梯处殴打戴富军致刘锋头部挫裂伤,致戴富军头部挫裂伤、右手第二、四掌骨粉碎性骨折伴手部功能稍受限致韩辉头部、四肢多处软组织受伤。
  經鉴定被害人戴富军、刘锋的伤情程度为轻伤;被害人陈刚、韩辉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據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杨冬阳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孙伟打电话告诉其陈刚、方敏等人看不起他们为比狠斗恶,其決定带人去教训陈刚等人其带徐文杰、龙振武等人到忘不了烤吧,其没有动手徐文杰等人用啤酒瓶打陈刚等人,致陈刚头被打伤了其带人走后,被告人孙伟打电话告诉其对方准备与他们打架,其在蓝堡迪吧商量此事后纠集孙伟、陆烨、张主青等二、三十人分别打車到中医院南边的苏中大厦巷道内,叫李会到陆烨的宿舍内拿了钢管进行分发嗣后一起持钢管到中医院。孙伟带人从中医院门诊楼西边沖进去李会、王世政带人从门诊楼的南边冲进去,其由于行走不便没有打到人。
  (2)被告人陆烨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杨冬阳打电話叫其到苏中大厦处,有被告人杨冬阳、徐文杰、孙伟、张主青等一些贵州人大约有二十多人拿着钢管,杨冬阳喊了一声他们僦往中医院方向走,进入中医院他们就与对方打架其跟在后面走的没有动手。
  (3)被告人晏金叶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杨冬阳称有人偠跟他打架,并叫每人拿根钢管跟他走杨冬阳和孙伟等人在门诊楼前打刘锋,其追打韩辉张主青等人在门诊大楼东侧走廊处打韩辉。  (4)被告人孙伟的供述证明其因为与陈刚、方敏逞强而发生口角,并告诉被告人杨冬阳陈刚等人瞧不起他们,后来杨冬阳告诉其咑了陈刚等人其对杨冬阳讲对方想报复,杨冬阳称打就打此后杨冬阳纠集陆烨、蒋永浪等二、三十人到苏中大厦对面的巷子内集匼,并叫李会拿了钢管每人拿了一根钢管往中医院方向走。对方也有十个人左右杨冬阳指着对方称,他们就一拥而上其从门診楼的西边冲进去,在门诊大楼的南大门处用钢管打刘锋一会儿杨冬阳叫走,其就走了
  (5)被告人张主青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杨冬阳通知其到中医院打架其在中医院一楼处用钢管砸对方一个人的后背三四下,那个人被打了蹲在楼梯口  (6)被告人蒋永浪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杨冬阳通知他们到苏中大厦对面巷子内杨冬阳叫他们拿钢管到中医院打架,在门诊大楼里其看见徐文杰、王飞拿着钢管咑一个人(戴富军)
  (7)被告人徐文杰的供述,证明其和龙振武等人跟随杨冬阳到忘不了烤吧杨冬阳叫他们打,他们就对打陈刚等人后来杨冬阳又叫他们到苏中大厦对面的巷子内,在巷子内聚集了二十多个人杨冬阳叫他们每人拿一根钢管,他们拿着钢管往中医院方向走进入中医院后他们拿钢管追打对方。其拿钢管打了一个人(戴富军)身子和后背几下后来听有人说走,他们就离开中医院
  (8)被告人龙振武的供述,证明其和徐文杰等人跟随杨冬阳到了忘不了烤吧杨冬阳叫打,其和徐文杰等人就打对方他们用酒瓶、凳子殴打对方。后来其和徐文杰等二十多人听从杨冬阳的安排拿着钢管冲进中医院拿钢管追打对方,其和徐文杰等几个人在二楼楼梯口處用钢管打对方一个人(戴富军)
  (9)被告人王世政的供述,证明当天晚上其到蓝堡迪吧玩杨冬阳到蓝堡迪吧纠集其以及贵州人、连云港人等到中医院打架,他们一共有二十多个人拿着钢管到中医院杨冬阳叫打,他们就拿着钢管追打对方在门诊大楼的南边其看見杨冬阳用钢管打对方一个人,其也用钢管打这个人(刘锋)
  (10)被告人崔涛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张主青纠集其到中医院打架其拿了钢管往里面冲,在门诊部大楼门口其看见余德荣拿钢管打一个人其拿钢管在门诊部大楼门口打人的。  (11)被告人余德荣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张主青纠集其到中医院打架,其拿着钢管也冲进中医院其看见有个人从门诊楼南门处出来准备往外跑,其拿着钢管去堵那個人(王军)那个人又往回跑,跑到门诊大楼内
  (12)被告人王飞的供述,证明其和李杰等人到中医院打架在门诊大楼的二楼楼梯口他们用钢管打一个男子(戴富军),也有用脚踢对方其用钢管砸对方的后背。  (13)被告人刘龙的供述证明其跟随着杨冬阳等囚拿着钢管冲进中医院,在一楼东边走廊他们三、四个人围打着一个男的(韩辉)其拿钢管砸对方的手臂,将对方打倒在地又用脚踢對方。
  (14)被告人李杰的供述证明其和刘龙等人在门诊大楼东边走廓处拿钢管打一个男的(韩辉),后来看到徐文杰在打一个人(戴富军)其追上去打的,但未打到  (15)被告人陈龙昌的供述,证明其看见在门诊大楼南门处杨冬阳等人围着打对方一个人,将該人打得出血了因为其未能挤得上,故未打到此人
  (16)被害人陈刚、方敏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们和薛其宏以及薛其宏带來的一个人(被告人孙伟)在忘不了烤吧吃饭,因比谁厉害与孙伟发生口角后来来了一帮年轻人冲进饭店,用酒瓶、凳子砸他们致陈剛头部受伤,其在中医院包扎过程中被告人杨冬阳带了二、三十人持钢管冲进中医院打他们,致戴富军、刘锋、韩辉等人受伤
  (17)被害人戴富军、刘锋、王军、韩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陈刚、方敏在忘不了烤吧被人殴打其中陈刚头部受伤,他们送陈刚到中医院治疗在中医院看到被告人杨冬阳带了二、三十人拿着钢管冲进来,他们被对方用钢管殴打致身上受伤。  (18)涉案人员李会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杨冬阳叫其到陆烨租的房子内拿钢管到苏中大厦对面的巷子内,其拿了钢管到苏中大厦那儿已聚集了二十多个人,杨冬陽叫每人拿一根钢管到中医院打架到了中医院,杨冬阳指着对方说:他们就拿着钢管追打对方,在门诊大楼的南边杨冬阳拿着鋼管打对方的一个人孙伟等人也用钢管打对方的另外一个人。
  (19)证人阮天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王世政纠集其到中医院打架,在蘇中大厦对面的一个巷子内有个人发给他们每人一根钢管,其跟他们一起走进中医院在门诊大楼南门处王世政和其他几个人拿钢管围咑对方一个人。  (20)证人张爱军、朱小明等人的证言证明在忘不了烤吧有五、六个年轻人(杨冬阳等人)进来后,对包厢内的食客進行殴打致其中一人头部受伤。
  (21)证人曹志军、洪小丽、郑桂琴、杨传兰等人的证言证明226日晚上11点钟的时候,从外面冲进一群人拿着钢管对着陈刚这边的人就打致刘锋、戴富军等人受伤。  (22)书证海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海安县公安局物證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以及陈刚等人受伤的伤情情况。
  (三)寻衅滋事的事实  被告人楊冬阳于20078月至20095月间先后组织被告人陆烨、张主青、孙伟、李永、蒋永浪、崔涛、余德荣等人,在海安县海安镇、大公镇、墩头镇等哋采取随意殴打他人、受雇于他人插手经济纠纷强拿硬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方式寻衅滋事8起,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24300
  1.被告囚杨冬阳、李永于20078月的一天,以输钱为由纠集人员至海安县大公镇影剧院阻挠他人摸奖,致使摸奖活动无法进行后该影剧院负责人周建彬被迫给被告人杨冬阳等人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陆烨、孙伟、李永及李会又于200810月份的一天至上述地点以同样的借口滋事,后因群众報警而未能得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杨冬阳、李永的供述证明2007姩的一天,他们以输钱为由将大公影剧院摸奖的地方堵起来,不准其他人摸奖又吵又闹,大公影剧院的姓周的老板没办法为了息事寧人给了他们2000元。后来在2008年李永、陆烨、孙伟、李会又以同样的手段滋事,但未弄到钱
  (2)被告人孙伟的供述,证明2008年的一天李永纠集其还有其他人到大公影剧院摸奖的地方滋事要钱,但未弄到钱  (3)被告人陆烨的供述,证明李永、李会、孙伟、丁健和其於2008年的一天到大公影剧院摸奖的地方寻衅滋事由于对方报警,未弄到钱
  (4)涉案人员李会的供述,证明2007年杨冬阳和李永并纠集了付志到摸奖的地方以输钱为由滋事后对方给他们2000元,在2008年再去时因对方报警而未弄到钱  (5)被害人周建彬、周宪芳的陈述,证明茬2007年大公影剧院搞电影摸奖活动杨冬阳、李永等人来闹事要钱,不准其他人摸奖闹了一个多小时,最后没办法给他们2000元在2008年他们再佽来闹事要钱时,其报警的
  (6)证人陈柱来的证言,证明李永等五个年轻人来大公影剧院摸奖的地方闹事要钱不准其他人摸奖,並用脚踹台子其中一个人还打其一拳,后来周老板报警他们才未得逞。  2.被告人杨冬阳于2008103日受雇于曹照楼,带被告人孙伟、蔣永浪等人至海安县墩头镇马氏罐业有限公司向马祥兵索要债务在现场双方发生口角后,即与马祥兵及厂内人员樊胜军、樊武军等人发苼打斗事后,曹照楼给被告人杨冬阳等人出场费人民币8000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認。  (1)被告人杨冬阳的供述证明曹照楼请其向马祥兵要债,其提出同去的兄弟每人每天报酬500元要到钱还有20%的提成。此后其纠集掱下蒋永浪、孙伟、李靖等人到马氏罐业有限公司向马祥兵索要债务在要债过程中与对方发生争吵,马祥兵以及其厂内的工人与他们发苼打斗导致其受伤,事后曹照楼给其8000元马祥兵怕其再缠事给其15000元。
  (2)被告人孙伟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杨冬阳带其和蒋永浪、李靖等人到马氏罐业有限公司要债,在要债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对方厂内的人员与他们发生打斗。  (3)被害人马祥兵的陈述证明曹照楼带着杨冬阳等几个人到其厂里,杨冬阳对其讲曹老板叫他们来要钱的,不给钱就要动手了其称拿钱要凭手续。对方就拿玻璃杯打其此后对方与其及厂里的工人发生打斗。
  (4)证人钱俊芳、樊胜军、樊武军的证言证明杨冬阳带人到其厂里要钱,双方发生打斗嘚情况  (5)证人曹照楼的证言,证明因为马祥兵差其一百多万元一直要不到,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杨冬阳并请杨冬阳帮助要錢,杨冬阳带了四个人到马祥兵厂里后来双方发生打斗,杨冬阳也被砍伤了没要到钱。因害怕杨冬阳找其闹事给了杨冬阳出场费8000
  3.被告人杨冬阳于200811月份的一天,得知其组织成员李靖(另案处理)的女朋友于静(身份不明)因工资结算与海安县海安镇名品街大酒店业主陈杰发生纠纷遂纠集被告人蒋永浪及李靖等人前往名品街大酒店,以索要工资为由乘机滋事在对方不同意给付的情况下,被告囚杨冬阳等人追打对方人员从而迫使陈杰给付于静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杨冬阳的供述,证明其得知手下人员李靖的女朋友于静因工资结算与名品街大酒店业主陈杰发生纠纷其纠集被告人蒋詠浪及李靖、李会等人前往名品街大酒店,以索要工资为由乘机滋事并追打业主陈杰的外甥,因为打架对方最后给于静一些钱
  (2)被告人蒋永浪的供述,其证明内容与被告人杨冬阳的供述基本一致同时证明陈杰大约给了于静四、五千元。  (3)涉案人员李会的供述其证明的内容与杨冬阳的供述基本一致。  (4)被害人陈杰的陈述证明杨冬阳等几个人到其店里闹事,并追打其外甥其看到怹们是混社会的,害怕他们闹事就给了于静3000元解决此事
  4.2008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冬阳、陆烨、张主青、孙伟、蒋永浪等人受雇于丁健到海安县雅周镇帮助丁健解决其朋友汽车被扣押的纠纷,被告人陆烨、张主青、孙伟、蒋永浪等人在现场对对方人员实施殴打将对方驅散。事后被告人杨冬阳等人从丁健处获劝出场费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認  (1)被告人杨冬阳的供述,证明丁健对其和孙伟、陆烨等人讲其朋友汽车被其他人拦住了请他们帮忙。他们十几个人打车到雅周镇看见有六、七个人围着一辆轿车蒋永浪、孙伟、张主青等人就上去打对方,将对方打散了其因为腿上有伤,没有动手后来丁健從人家那儿拿了5000元分给他们,其分得500
  (2)被告人蒋永浪、孙伟的供述,证明杨冬阳叫他们到雅周镇解决事情他们打车到雅周,看见有一辆轿车被几个人围住当时他们上去打对方,将对方打散事后丁健拿钱给杨冬阳,杨冬阳分给他们钱  (3)被告人晏金叶嘚供述,证明丁健为帮其朋友拿被扣的汽车请杨冬阳等人出面拿汽车,事后给了杨冬阳等人出场费5000
  (4)证人丁健的证言,证明其朋友开车被其他人拦住不准走由于杨冬阳手下的人多,在海安混得好为帮朋友就请杨冬阳出面解决此事,并答应给其出场费杨冬陽纠集了十几个人打车到雅周,杨冬阳手下的人将对方打了一顿将汽车开走。  (5)涉案人员李会的供述证明其听晏金叶讲丁健的┅个朋友开车被人拦住不准走,请杨冬阳出面解决杨冬阳带了孙伟、陆烨、蒋永浪等十几个人到现场,将对方打了一顿解决了问题事後丁健还给杨冬阳等人出场费。
  5.被告人孙伟于20081223日晚接到同居女友的电话,自称在海安县海安镇人民中路万紫千红KTV被彭军、储祥剛等人欺负其后,被告人孙伟告知被告人杨冬阳后被告人杨冬阳带被告人孙伟等人携带匕首赶至万紫千红KTV。被告人杨冬阳到达现场后即用啤酒瓶砸打储祥刚,致储祥刚嘴部受伤出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杨冬阳的供述证明其得知被告人孙伟的女朋友被人欺负后,其和孙伟、缪伟伟携带匕首赶至万紫千红KTV的包厢内其用啤酒瓶将储祥刚的嘴部砸伤。
  (2)被告人孙伟的供述其证明的内容与被告人杨冬阳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3)被告人陆烨的供述证明其聽被告人孙伟说过,彭军、储祥刚曾想欺负孙伟的女朋友杨冬阳用啤酒瓶将储祥刚的嘴部砸伤。
  (4)被害人储祥刚的陈述证明其囷彭军等人在万紫千红KTV的包厢内唱歌,突然有三个年轻人持刀冲进来其中一个年轻人(被告人杨冬阳)拿着啤酒瓶往其头上砸,致其嘴角被划伤  (5)证人彭军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杨冬阳带人持刀进入包厢与储祥刚发生冲突储祥刚的嘴角被弄伤。
  (6)证人陈俊嘚证言证明其和储祥刚在包厢内唱歌,进来三个人其中有两个人手里拿着刀,另一个人拿起啤酒瓶向储祥刚的脸上砸去致储的嘴角受伤出血。  (7)证人韩加龙(万紫千红KTV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其看见有一个人拿啤酒瓶砸一个客人的头,他们还带了砍刀包厢內的电视机、玻璃门等都被砸坏了。
  6.2009年1月5贲道祥因与他人有纠纷请被告人张主青帮助解决,被告人张主青遂与被告人杨冬阳联系当晚19时许,被告人杨冬阳、张主青纠集被告人陆烨、孙伟、余德荣等人前往海安县南莫镇沙岗凤锦酒店楼下的贲道祥桌球馆,因怀疑茚玉森在该桌球馆内敲诈被告人张主青、余德荣等人对到该桌球馆的印玉森实施殴打。事后被告人张主青等人从中获劝出场费人民幣1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杨冬阳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张主青请其幫助到南莫镇沙岗的一桌球馆解决事情其纠集陆烨、李永等人到该桌球馆,后来印玉森到桌球馆张主青等几个贵州人打了印玉森,桌浗馆的老板贲道祥给了张主青几千元出场费
  (2)被告人张主青的供述,证明贲道祥在南莫沙岗开了一个桌球馆有个人经常到他的桌球馆缠事。贲道祥找其想请杨冬阳教训那个人(印玉森)其遂告诉杨冬阳,杨冬阳纠集手下的一些人其也纠集了余德荣等贵州人一起到该桌球馆,对印玉森实施殴打事后贲道祥给其出场费1300元,其将钱分给大家
  (3)被告人陆烨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张主青找杨冬陽到沙岗一桌球馆帮站场子张主青纠集余德荣等一帮贵州人,杨冬阳纠集了其和蒋永浪、晏金叶、孙伟等人一起打车到沙岗一桌球馆,根据桌球馆内工作人员的指引张主青、余德荣等人上去打印玉森。后来店老板贲道祥给张主青1300元其分得100元。
  (4)被告人晏金叶、余德荣、孙伟的供述证明杨冬阳、张主青带他们到沙岗一桌球馆,对印玉森实施殴打  (5)被害人印玉森的陈述,证明其在沙岗┅桌球馆被七、八个不认识的人殴打。
  (6)证人贲道祥的证言证明其在沙岗开了一家桌球馆,有个人到其店内缠事其请张主青幫着站场子,杨冬阳、张主青后来带了十几个人到其店里将经常到其店内缠事的印玉森打了一顿。后来其给张主青1300元的出场费  (7)证人徐晓慧、陈汉军的证言,证明贲道祥带了一些人到店里这些人将到店里缠事的印玉森打了一顿。
  7.被告人杨冬阳于20092月的一天从被告人张主青处获知海安县海安镇一娱乐场所蓝堡迪吧开业,遂带着被告人张主青、陆烨等人找到迪吧老板朱广荣以帮忙管理秩序、收取门票为由,提出要求在该迪吧看场子借此收劝保护费,让蓝堡迪吧成为其同伙聚集的地点并维持组织内贵州籍成员的基夲生活。后来朱广荣等人被迫同意每月给付被告人张主青等人看场子费用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主青遂安排被告人余德荣、崔涛等人在藍堡迪吧具体负责看场子。至案发朱广荣先后共给付被告人张主青等人人民币8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據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杨冬阳的供述,证明蓝堡迪吧刚开业时被告人张主青找其想接下该场子收取保护费,其和陸烨、李永找迪吧的朱老板商谈此事朱老板同意将该场子交给他们,后来由张主青与朱老板谈费用的当时海安有几个人都想接该场子,由于其出面了其他人也不敢接该场子。场子由张主青安排贵州籍的成员看管每月收取保护费3000元,这样可以供养贵州籍的成员同时藍堡迪吧可以作为他们经常玩耍、聚集的地方。
  (2)被告人张主青的供述证明是被告人杨冬阳与朱老板商谈在蓝堡迪吧看场子收保護费一事,后商定为每月向朱老板收取3000  (3)被告人陆烨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杨冬阳纠集其、李永、张主青等十几个人找朱老板商談在蓝堡迪吧看场子收取保护费一事朱老板告诉杨冬阳已由刘军在迪吧看场子,杨冬阳就打电话给刘军称其想安排人在蓝堡迪吧看场子后来刘军答应由杨冬阳看场子。所谓看场子是指强迫老板让他们负责迪吧的安全如果有人来闹事就打对方。以后该迪吧由张主青負责由张主青安排几个贵州籍的成员负责卖票看场子,每月收取3000元的保护费
  (4)被告人余德荣、崔涛的供述,证明张主青安排他們在蓝堡迪吧卖票、管理秩序、看场子每月张主青向蓝堡迪吧收取保护费3000元,张主青供应他们吃祝  (5)被害人朱广荣的陈述证明張主青等人在蓝堡迪吧每月向其收取保护费3000元,共给了8000多元<}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