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致人损害,致害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吗?

在体育中心打篮球致人受伤责任怎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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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在市体育中心打野球,一次进攻中不小心把防守人鼻子打骨折。
现在需要动手术,医药费大概一万多。像这种情况责任该怎么承担,有没有懂的朋友帮忙回复下。
冠军年有而22不年有.
我很爱国屌.你长的很爱国才屌 & 拍电影屌.拍*河蟹*更屌.
睡觉屌.睡觉一直叫才屌.
为什么同学把我打得远端骨折只赔了280就好了……你这一万块是咋回事?发自手机虎扑
一万多我是不好意思让人自己全掏的………发自手机虎扑
科密这种群体。。。。。。。你必须持之以恒的打压。。。
不然龟壳翻过来就刀枪不入水火不侵了。。。。。。。。
之前的时候看过个新闻
俩高中生打球 某甲把某乙眼睛戳伤 致视网膜脱落 评定盲目四级
然后某乙家人打官司索赔12万 被法官驳回
理由是:篮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篮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
但是这个事情主要还是看法官怎么判 可能换一个法官就判你有责任了
另外你这事儿没到那么严重的程度
我个人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你能解决一部分 自己心里也舒服不是
一万多。。。你这一下真是不小心的吗?感觉像是把鼻子都打飞了发自手机虎扑
楼主活该。不管是进攻方还是防守方,对抗时都得把握一个尺度。既不能让自己受伤,也不能让别人受伤。1万块就算当学费了。以后要注意。
怎么都得意思意思阿
意思个1到2成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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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摘要(共 17 条,得分 1649 分,平均 97 分)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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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初探
【英文标题】 Primary Researches on the Civil Responsibility in People’s Damage Result from Medical Negligence
【作者】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2
【页码】 71
本文作者指出,衡量医疗过失的标准,是医务人员对自己的诊疗护理行为应当注意并能注意而未予注意,而其认定的依据则是专家的鉴定结论。在我国,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属侵权责任,其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对此,作者建议,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一个特殊的赔偿方法,这种赔偿方法应当具有标准化的特点,即:将医疗过失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按损害程度的不同进行分类,具体规定出每一类别的赔偿金额。
【全文】【】 &&&&
  医疗过失致人损害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疏忽或懈怠,造成病员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残废或死亡的结果。疏忽和懈怠是过失的两种心理状态。疏忽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到本来应当和可以预见到的损害结果;懈怠是指行为人虽然对行为的性质和损害的结果有所知晓,但未加以及时有效地避免。前种过失例如:一未成熟婴儿,按常规放入暖箱内护理,夜班护士喂奶、换尿布后,未关闭暖箱内的电灯便离去睡觉,致使暖箱内热源不断升高,烤着被褥起火,烧死婴儿。后种过失例如:在一次医疗笔术中,病员两度出现心力衰竭等危险征兆,负责手术的外科主任在采取急救措施排除危险之后,不听别人暂停手术、分阶段进行的建议,坚持继续做手术,结果病员出现第三次危险症状,抢救不及死亡。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人的过失心态总是通过他的外在活动表现出来的。因此,判定医疗过失的根据只能是客观事实,即人的行为。过失的实质,就是对行为的社会谴责。这种谴责的根据,乃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按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未予注意。因此,衡量医疗过失的标准,应当是医务人员对自己的诊疗护理行为按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未予注意。未予注意有两种表现:一是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如上述第一个案例,护士的行为违反护理常规;二是医务人员实施的诊疗护理行为不符合技术要求,如误诊、手术中误伤、措施不力,致使不良结果出现等。医务人员对于自己的诊断、治疗、抢药、抢救、手术和护理的行为,在能够注意的范围内,都应予注意,这是社会对医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应予注意”属于必要性的范畴。判断必要性的标准是抽象标准,即判断是否应当注意应以同职业同级别的人员为标准。行为人不能以自己的医疗水平低于同职业同级别的其他人作为借口,逃避“应予注意”的义务。“能够注意”属于可能性的范畴,判断是否具有注意的可能性,只能采取具体标准。医疗行为常受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因而医务人员注意的能力不能没有差异。判断是否“能够注意”不可忽视下列因素:
  1.医疗环境。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医院、诊所的医疗条件和水平也有差异,因而不能强求全国的医师都负有相同的注意义务。一般来说,城市医院的医务人员“能够注意”的范围应大于乡镇医院的同行;条件完善、设备齐全的大医院的医师的注意能力应高于设备简陋的中、小医院的医师。因此,“能够注意”的范围,应根据具体的医疗环境来确定。
  2.医师业务范围。医师按其所从事的医疗工作,有普通医和专科医之分。普通医与专科医的“能够注意”的程度有所不同,专科医亦因其所属专科范围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注意义务。
  3.医疗水准。根根医疗手段论及医务人员有无过失,应以医疗时的医学水平为判断标准。因此,即便医疗后,社会医疗水平有所提高,亦不得据以认定当时所采取的医疗措施为过失。
  4.医疗尝试。医学水平的提高依赖于新的药物的尝试和手术实验。医疗尝试是对未知领域的探索,这种探索本身就包含有抽象的危险。因此,在进行医疗尝试时,一方面,要求医师应负一些特别的注意义务,如对患者的症状、体质,医院的设备,医师的能力及其它必要的实验手段和可能的危险先行慎重研究,并应准备周全的应急设备。另一方面,判断医师是否“能够注意”应以医师的实验方法是否可以为当时的医学理论所接受为根据,不能苛求,否则会使医务人员缩手缩脚、顾虑重重,视医疗科学试验为危途,其结果必然给广大病员造成更大的损失。
  5.抢救行为。对于危重急症的病人,往往需要抢救。由于时间紧迫,客观上不允许按常规去检查、观察、诊断,因而不能全面掌握病情。在此情况下,判断医师注意的可能性时,就不能按照通常的标准。国外有的学者认为,在紧急的情况下,医师的注意义务可以减轻。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的规定,过失致人损害要承担民事责任,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则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必须把医疗过失与医疗意外,以及具有意外性质的合并症区别开来。国务院发布的《》第2章第6条对医疗意外作了解释: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病员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者,属医疗意外。医疗意外与医疗过失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按医疗规章制度或常规处理,符合医疗技术要求,但由于病情不可逆转地发展和病员自身情况的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而后者则是医务人员在处理中违反有关医疗规章制度或常规,或未达到医疗技术要求而造成损害后果。
  合并症是一个很复杂的临床概念,尚难用一两句话把它的实质表述准确。但一般来讲,属于医疗过程中所难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与诊疗护理错误无直接关系。无诊疗护理错误也可能出现。即使有诊疗护理错误亦并非它直接导致的后果。[1]可见,从法律上讲,合并症具有不可抗拒的性质。
  医疗过失的确定是一项科学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以专家的鉴定意见为依据。有关专家根据调查所掌握的情况,依照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对案件分别作出医疗责任事故、医疗技术事故、医疗意外、合并症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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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随着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逐渐加大,一些新的问题出现了:许多地区出现野生动物伤人、毁损农作物等现象。早在1998年,乔木乡做过野猪种群调查,发现每亩就有1~2头野猪活动,大都已成群,该乡共有400头以上,且繁殖较快,生命力强,其为杂食性动物,主要以野草、幼嫩树叶和农作物为食,且有成群的习性,进入秋冬季节,野猪便频繁下山,给农作物造成了极大伤害,有的山区甚至无法耕种,最后不得不抛荒。不仅是自然保护区中的野生动物会对人类造成伤害,生活在动物园中的动物也会威胁人类安全,在1999年野生动物园就出现了东北虎伤人并致人死亡的事件。
  这些现象引发了人们的一些思考:我们一直以来只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以致于立法中只强调了人们在处理与野生动物关系时的保护义务,而对人们的权利很少提及。随着环保形势的变化,野生动物保护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显现出来,在法律上表现为:一方面,在野生动物保护中,人们的人身和财产遭到野生动物侵害时,人们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另一方面,如何加强对野生动物自身的管理,以减少人与动物的冲突。由此,我们需要对野生动物致害后的责任承担及其救济作一研究,以期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救济制度,以保护人类的权益与野生动物的繁衍生息。
  一、野生动物致害的责任性质
  具体说来,能够引起野生动物致害责任的野生动物范围,具体包括国家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和省级保护的野生动物。从其生存状态上来说,又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类:(1)生活在动物园中的野生动物;(2)马戏团或者其他驯养繁殖场所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3)原由某人饲养后又被放生或者逃逸并完全回归自然状态的野生动物;(4)生活在自然保护区中的野生动物。而根据野生动物是否有特定的占有人或管理人,可将其致害责任性质分为侵权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下面就这两种责任作详细论述。
  侵权责任产生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当野生动物由特定人占有及管理时,可参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来处理,这种情况主要包括生活在动物园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马戏团、其他驯养繁殖场或者个人所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当这一类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之后,应由野生动物的占有人和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个特征:(1)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2)以一方当事人(加害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受害人)的损害为主要目的;(3)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因为野生动物已经由人类所控制,那么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尽到看护照顾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可以适用我国《》关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由野生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归责。
  二、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文规定的,就是动物致害责任。动物致害责任,是指饲养的或者豢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该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等所应当承担的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对于赔偿责任的构成,则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首先,致害物须为饲养的动物。判断动物是否为饲养,有以下几个标准:一是它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二是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三是动物依其自身特征,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四是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者饲养的野兽等;其次,须有动物加害他人。动物致害,须为动物基于其本能而加害于他人,而不论其是自主加害还是在外界刺激下加害,亦不论其是积极状态加害还是消极状态加害;再次,须受害人受有损害的事实。动物致人损害,其损害事实主要是人身伤事实和财产损害事实。除此之外还包括动物造成的某种妨害状态。例如,学童因恶犬常立于其赴校必经之路而不敢上学,因犬之纠缠而致误机、误车,等等,均构成损害事实;最后,须动物加害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及免责事由:对于生活在动物园中的野生动物,动物园的经营管理者作为其占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其致人损害对受害人做出损害赔偿;对于马戏团、其他驯养繁殖场或者个人所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由马戏团或者驯养繁殖场所的管理者或者饲养者本人承担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马戏团或者驯养繁殖场所的野生动物致驯兽师或者驯养员损伤的,依照动物致害免责事由,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驯兽员、兽医等约定了免责事由后,驯兽员或者兽医遭受损害,则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此来免除野生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1 2 下一页具体来说,对动物进行驯养、医疗、服务等活动的专业人员,可以明示或者默示免除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这是因为,上述人员均为专业人员,在签订协议时,就接受了动物致害的危险,因此应免除所有人与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三、国家补偿责任
  能产生国家补偿责任的野生动物致害的情形包括原先由某人所有后来被放生或者逃逸的野生动物以及生活在自然保护区中的野生动物。
  对于没有特定占有人或管理人的野生动物,即完全处于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如何对受害者进行补救,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是,首先应当明确,野生动物致害应当遵循“动物致害,国家买单”的原则。《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和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与补偿。有学者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的“补偿”是国家赔偿责任,我认为这是不准确的。国家补偿和国家赔偿虽然一字之差,却相差万里。国家补偿目的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对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国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国家补偿因国家合法行为引起,例如国家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而国家赔偿是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群众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而这种损害是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并且是其独立动作非人类所驱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亦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因此,将完全出于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致害责任定性为国家赔偿责任是不准确的,应当将其定性为国家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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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沈树有律师-法邦网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时间: 19:52:20&&作者:沈树有&&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按语:未成年玩伴在一起玩的过程中,致使玩伴人身损害并导致伤残,谁该承担赔偿责任,致害人父母是否尽到监护责任,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父母是否尽到监护职责,是否应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以下生效判决书给予了明确答案。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同民初字第3180号
原告陈X熠,男,20XX年2月19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系原告陈家熠的父亲)陈X水,男, 19XX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树有,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超,男,20XX年12月14日出生。
被告(亦系被告陈X超之法定代理人、被告苏X煌之委托代理人)陈X柄,男,19XX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亦系被告陈X超的法定代理人)苏X煌,女,汉族,19XX年 8月15日出生。
原告陈X熠与被告陈X超、陈X柄、苏X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X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熠之委托代理人沈树有、被告陈X超之法定代理人、被告苏X煌之委托代理人、被告陈X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熠诉称:日下午,陈X熠与五名玩伴在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前垵顶里玩耍,陈X熠的右眼被一同玩耍的被告陈X超持塑料玩具枪打出的塑料弹打中,导致右眼严重受伤,后陈X熠到厦门大学附属眼科中心住院住院治疗共13天。出院诊断为:右眼外伤白内障,右眼外伤性瞳孔散大,右眼继发性青光眼,右眼角膜斑翳。诉讼中陈X熠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伤残等级十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陈X超、陈X柄、苏X煌承担陈X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8940.24元,其中:1.医疗费14586.24元、2.营养费2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60元/天×13天)、4.护理费910元(70元/天×13天)、5.残疾赔偿金67130元(33565元/年×20年×10%)、6.交通费650元(50元/天×13天)、7.误工费(父母)2174元(84元/天×13天×2人)、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9.鉴定费700元。
被告陈X超、陈X柄、苏X煌辩称:被告陈X超没有持塑料玩具枪打出塑料弹打中原告陈X熠的眼睛,陈X熠起诉陈X柄等人缺乏依据。陈X熠自己家里经营小卖部,也出售塑料玩具枪,但是陈X柄、苏X煌从没有买塑料玩具枪给陈X超,陈X超没有塑料玩具枪。日,同村的小孩陈X翔、陈X新、陈X滨、陈X杰等一群小孩到陈X柄哥哥陈X义家中叫陈X超出去玩,陈X柄、苏X煌作为监护人,没有任何过错;另外,发生事故时,是六个小孩共同玩耍,陈X熠受伤并不是陈X超射伤的,所以造成陈X熠受伤的损失必须由六个小孩及父母共同协商,而不应当把全部责任推给陈X超等人。
经审理查明:日下午,原告陈X熠与同村的被告陈X超、其他同村小孩陈X杰、陈X新、陈X翔、陈X滨共六人在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前垵顶里陈耀南住家门口玩耍。陈X杰携带一把塑料玩具枪,陈X超向陈豪杰借塑料玩具枪玩,陈X杰不答应,就将的塑料玩具枪夹在左腋窝下(该塑料玩具手枪塑料子弹已经上膛),陈X超走近陈豪杰说:“我看有没有子弹”,突然抢下陈X杰的塑料玩具枪,然后击发塑料玩具枪,射出的塑料子弹正好射中在旁边站着的陈X熠的右眼。当日下午,陈X熠被送往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住院治疗,于日出院,住院4天,其中入院时主要症状及体征为:“以右眼被塑料子弹击伤,眼痛,看不见3小时”为主诉入院,右眼视力HM眼前,插片无提高,指测眼压T-1,球结膜混合充血、水肿,角膜中央圆形上皮剥脱,直径约3mm,基质层放射状挫伤,全角膜灰白色水肿,前方中等深,下方积血,约3mm,房闪不清,瞳孔圆,直径6mm,直间接对光反射消失,晶体窥不清,玻璃体窥不清,眼底窥不清。出院诊断:“右眼球钝挫伤1)、角膜挫伤2)、前房积血3)、脉络膜脱离4)、外伤性瞳孔散大5)、眼内病变待查。陈家熠支付门诊医疗费14元、支付住院医疗费3372.25元;日至日,陈家熠先后7次到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门诊治疗,支付了医疗费共计1041.05元;日至日,陈家熠第二次在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住院治疗9天,支付住院医疗费共计9748.52元;日、4月28日又先后两次在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门诊治疗,支付了医疗费共计331.13元;日至3月3日先后向厦门眼科中心集团有限公司药店购药4次,支付药费205元,厦门眼科中心集团有限公司药店出具了收费发票,收费发票加盖“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门诊收费章”。以上陈家熠共计支付了医疗费14711.95元。陈家熠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日变更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如上所述。诉讼中,陈家熠向本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了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于日作出了闽历思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37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X熠受伤,致角膜挫伤、前房积血、脉络膜脱离、外伤性瞳孔散大,继发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继发性青光眼、右眼角膜斑翳。上述损伤后遗留右眼低视力1级的后遗症已构成十级伤残。陈家熠为此支付鉴定费7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X熠举示的户口本、报警回执、门诊病历、出院小结2份、医疗费发票12张、药费发票4张、闽历思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379号鉴定意见书,本院根据陈家熠的申请向厦门市公安局洪塘派出所调取的陈X熠、陈X超、陈X杰、陈X新、陈X翔、陈X滨的询问笔录及户籍证明各1份、调解笔录、事发时的现场照片,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举证、质证意见笔录在案为证,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审核,对其相应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日下午,原告陈家熠在与被告陈志超、其他同村小孩陈X杰、陈X新、陈X翔、陈X滨共六人在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前垵顶里玩耍时,被陈志超用抢下陈X杰的塑料玩具枪射出的塑料子弹射中右眼而遭受伤害。有厦门市公安局洪塘派出所所作的受害人陈X熠、一同玩耍的小孩陈X杰、陈X新、陈X翔、陈X滨的询问笔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陈X超、陈X柄、苏X煌抗辩“被告陈X超没有持塑料玩具枪打出塑料弹打中原告陈家熠的眼睛”,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对其抗辩不予采信。陈X超因过失致陈家熠右眼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X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未举证证明陈X超有自己个人财产,陈X柄、苏X煌未主张也未举证证明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没有证据证明陈志超的监护人陈X柄、苏X煌具有法定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事由,故陈X超的监护人被告陈X柄、苏X煌依法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X熠诉陈X超、陈X柄、苏X煌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应当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范围和标准,根据相关的证据予以确定,确定陈家熠的损失为:1.医疗费:陈家熠举示了医疗费发票12张、药费发票4张,医疗费用总计14711.95元,足以证明其医疗费损失,而陈家熠诉求的医疗费为14586.24元,故其诉求应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60元/天×13天);3.护理费:910元(70元/天×13天);4.残疾赔偿金33565元/年×20年×10%=67130元;5.鉴定费700元;上述1至5项经济损失合计84106.24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5000元。陈家熠未举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关于营养费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未举示与就医地点、次数相符合的交通费票据证明其交通费损失,故对陈家熠的营养费和交通费的诉求均不予支持;陈家熠诉求其父母的误工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超、陈X柄、苏X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陈家熠因本伤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4106.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X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1.0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370.53元,由被告陈志超、陈水柄、苏丽煌负担,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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