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尔乔丹现状状告中国乔丹,屌丝们有什么看法

"迈克尔乔丹十佳球"的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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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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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迈克尔乔丹如果在中国打官司能告赢吗?
他能玩过咱们中国人吗?而且乔丹体育又是国企业,每年经交多少税啊?官司如果在中国打,他能打赢吗?在玩计谋和歪门邪道这方面,老外还不是中国人的对手吧?
至少我们也可以拿出一个姓乔叫乔丹的人,让他也去打篮球不就完了吗?中国的地盘,中国的法院,中国...
我有更好的答案
特步,鸿星尔克他们没有打擦边球同样做的非常好,也够具有中国特色,大家都明白他起乔丹名字的用意,他的LOOG标示就是美国迈克尔乔丹的动作,但是这个商标的事情实在是不占理,也都是报着支持国货支持民族品牌的心,没有理按道理来讲美国迈克尔乔丹应该赢得这场官司,我们消费者是很认同乔丹牌的产品和价位的,但是他的出发点就是错的,因为中国的乔丹体育的确是侵犯了人家的权益,世界上没有那么巧合的事,中国乔丹不用解释,像安踏,也是个中国的好品牌,话再说的难听些就是为什么要自己的孩子随别人的姓呢,如果不打这个擦边球凭借中国乔丹公司的实力和产品价位同样也会成为中国地道的民族品牌,为什么要想走捷径呢,为什么要用人家的名字呢,其实我觉得中国的乔丹体育是个好公司
”真的很巧
乔丹体育是2000年正式注册的
2000年代正是乔丹在中国如日中天的时候
而且乔丹体育的那个乔丹
也很“巧合的”穿着23号
还有那个扣篮动作
也很“巧合”的如出一辙。网友表示:支持自主民族品牌。乔丹本人说。乔丹体育表示:我们是合法注册和使用:(收了不少红),压力很大。专家表示:“为了维权不是为了钱,官司赢的钱将全部用于中国篮球公益事业。”耐克公司表示:将全力支持乔丹!崇洋媚外等政府表示:乔丹体育上市之路困难。我认为吧乔丹体育
我真无语了 说:“这个乔丹不是你那个乔丹 只是巧合 而且 我们合法注册和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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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司输赢与当事人是谁没有关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谁,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才有可能赢。
中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不同,司法程序也不同,所以这种假设很难直接判断结果。
打的赢的话,那公司就不会改名为乔丹体育啦。在美国的话稳赢,人家性骚扰都陪上亿!!!!
肯定输!!!!美国乔丹在中国注册了么?公司名称 、商标是谁先注册谁受益的!
如果这都赢了,说明一点,国人该醒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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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乔丹状告美国乔丹,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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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乔丹状告美国乔丹侵权,索赔110万元! 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授权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向天津市体育局、第十三届全运会组委会发出的一份律师函,近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乔丹之间再起纷争。因认为律师函构成名誉侵权,乔丹体育公司将乔丹、方达北京所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费用110万元。据悉,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美国篮球明星乔丹此前起诉中国运动品牌“乔丹”存在侵权行为,认为这家企业非法利用自己的名字和标志进行盈利。该诉讼长达四年,最终以乔丹的胜诉告终。都别争了,此中国乔丹非彼Jordan 。其实这些商业的斗争我们吃瓜群众不太懂,我们只需要关注谁的服务做得好,谁的产品做得好就够了。至于能小编要给一个什么样的评价,只能说是城会玩!这算什么,还有比之前的凉茶品牌斗争更狗血的吗?看看城里人对此有什么看法:网友一:叫乔丹的人多了,美国乔丹算毛线。网友二:李鬼比李逵还厉害!网友三:一直以为这两个是一家,吃瓜群众坐等看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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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月23日,迈克尔-乔丹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中国乔丹体育股涉嫌姓名侵权。而乔丹体育称发行人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
&&&&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状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姓名权一案有新动向。据知情人士透露,乔丹体育近期或将以恶意诉讼损害名誉为由起诉迈克尔-乔丹。
&&&&迈克尔-乔丹在中国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姓名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案。
1.您认为乔丹体育是否真的涉嫌侵权
2.您觉得乔丹是否会胜诉
乔丹体育简介
&&&&乔丹体育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2009年12月,公司前身福建乔丹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乔丹体育诞生。
一场惊心策划的夺名战?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康V称,乔丹于去年年底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代理这起案件,经过充分准备,他们已于本月21日向中国一家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目前正在立案审查,是否审理大约一周之内会有答复。[]
&&&&乔丹在23日的一份声明中表示,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而是旨在对姓名权的保护,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他本人计划将把诉讼有可能得到的所有经济赔偿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
&&&&资深餐饮运营管理专家张占海认为,乔丹体育于1998年审请商标注册,销售收入从2002年的1.2亿到2010年29亿,已成为在中国埸耳熟能详的品牌。乔丹起诉乔丹体育的时机耐人寻味,恰好选择在乔丹体育拟IPO之前,既然侵犯名誉权,缘何十几年都没作为。[]
&&&&北京时间23日凌晨,篮球传奇人物迈克尔-乔丹通过美通社宣布,已经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运动服和鞋类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姓名权,乔丹表示对"乔丹体育"深感失望。
&&&&乔丹体育声称,发行人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Michael Jordan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乔丹"姓氏相同,目前发行人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查阅乔丹体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可以发现,164、168页其它注册商标栏出现" 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变体的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名字中英文写法一致。
从其招股书看来,乔丹体育同美国的"飞人乔丹"没有丝毫关联,授权亦不存在。公司由福建省晋江市发家,是地地道道的本土品牌,公司由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发展而来。
乔丹体育涉嫌侵犯乔丹商标一览                         
分析评论                         
&&&&当一个市场痴迷于抢注商标时,会失去前进动力。这些年来,经济上一直有后发优势和后发危机之争。一些人认为,跟在别人后面走,以省下不少力气。但最终却再也没勇气也没能力跑到前面,只能在竞争中被淘汰。[]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向表示,2000年乔丹体育开始使用乔丹作为商号和商标,误导欺诈了喜爱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以及爱好体育的相关消费者,乔丹体育商标纠纷有可能引发其暂停上市。[]
&&&&英智传播集团创始人兼总裁张桂森表示,中国要成为一个大国,不仅要增加国家软实力,还要有大企业大品牌的好形象,中国乔丹利用法律边界打了这么多年擦边球,已经赚到大把银子,应该收敛些,给中国品牌树点良好形象。[]
&&&乔丹品牌之争,表面上看是迈克尔?乔丹个人维权,背后实际上就是商业利益之争。不过,像这样商业品牌纠纷很常见,国产品牌在走出去时,也曾被国外商家抢注商标,最后亦是通过司法裁决或者赎买方式解决。[]
乔丹体育近年利润数据                         
170,440.10(万元)
292,697.04(万元)
231,625.35(万元)
115,846.75(万元)
34,146.61(万元)
67,149.43(万元)
44,536.86(万元)
18,123.43(万元)
34,944.08(万元)
66,452.21(万元)
44,086.67(万元)
17,620.93(万元)
28,496.49(万元)(万元)
52,382.86(万元)
37,332.33(万元)
15,741.53(万元)
其他综合收益
19.90(万元)
-31.74(万元)
-0.97(万元)
综合收益总额
28,516.39(万元)
52,351.12(万元)
37,331.36(万元)
15,741.53(万元)
主营业务毛利
其他业务毛利
乔丹体育与匡威商标权之争
&&&&由于质疑乔丹体育注册的第3848785号图形商标“五角星”与自己的商标相似,日耐克的全资子公司匡威将乔丹体育告到国家商标局,要求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
&&&&日,乔丹体育收到了国家商评委寄来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匡威申诉失败。[]
&&&&匡威认为其“converse及星图形”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中国广为知晓,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而乔丹注册的商标与匡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乔丹商标构成了对匡威商标的复制和模仿,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微博热议                
(07/02 02:10)(03/09 01:11)(03/08 02:36)(03/05 01:01)(03/01 17:02)(02/29 14:28)(02/28 09:19)(02/27 01:59)(02/27 01:13)(02/25 13:37)
(02/29 05:23)(02/27 04:10)(02/25 05:22)(02/24 10:43)(02/24 10:42)(02/24 09:59)(02/24 09:51)(02/24 09:06)(02/24 08:46)(02/24 08:28)终审判决!迈克尔乔丹状告乔丹体育再次败诉!_CBA_新浪竞技风暴_新浪网
终审判决!迈克尔乔丹状告乔丹体育再次败诉!
乔丹VS乔丹
  新浪体育讯  北京时间7月27日消息,对于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迈克尔乔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争议商标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
  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自2012年来就官司不断,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不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迈克尔乔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驳回了乔丹的诉讼请求,随后他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是在五月份的判决中迈克尔乔丹再次败诉。
  这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迈克尔乔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另外法院判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迈克尔·乔丹来负担(均已交纳)。
  以下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原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迈克尔·乔丹(MichaelJordan),男,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
  委托代理人田甜。
  委托代理人祁放,男,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彤。
  委托代理人杨少文。
  原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绍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迈克尔·乔丹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第3921394号“乔丹专业篮球运动装备专为中国消费者量身定做及图”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由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公司)于日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等商品上。该商标处于有效状态。
  日,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其主要理由为:
  1、MichaelJordan(迈克尔·乔丹)作为世界知名的美国篮球运动体育明星,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经媒体报道,中国公众看到与“乔丹”、“QIAODAN”相同或者相似的标识,就会将其与迈克尔·乔丹联系到一起。乔丹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明知或应知迈克尔·乔丹知名度的情况下,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与迈克尔·乔丹相关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以及第五条第(三)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乔丹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还大规模申请注册与迈克尔·乔丹相关的商标和他人商标,不正当占用行政审查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乔丹公司的行为属于200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3、乔丹公司与迈克尔·乔丹从未有过任何商业往来,未得到过迈克尔·乔丹的授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所指情形。
  4、争议商标损害了MichaelJordan(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和在先肖像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迈克尔·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有关迈克尔·乔丹在中国的知名度证据;
  2、关于迈克尔·乔丹特定篮球运动形象的证据材料;
  3、有关迈克尔·乔丹参加商业活动等涉及其商业价值的报道资料;
  4、用于证明乔丹公司与其他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的证据;
  5、乔丹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其他商标注册资料;
  6、其他用于证明乔丹公司恶意注册的证据;
  7、迈克尔·乔丹诉乔丹公司侵权民事案件的受理证据、涉及该案的媒体报道及公众评论资料;
  8、其他商标在先案件判决书;
  9、关于公众对“乔丹”的认知以及对乔丹公司与迈克尔·乔丹关系产生误认的调查报告、相关质疑报道和评论;
  10、其他相关证据。迈克尔·乔丹提交的媒体报道证据显示,自1984年起,迈克尔·乔丹已作为篮球运动明星被《当代体育》、《体育博览》、《新体育》、《篮球》、《体育世界》、《中国新闻周刊》、《中学生百科》、《中国广告》、《经营与管理》等众多中国媒体所报道,多被称为“迈克尔·乔丹”,在部分媒体的篮球运动相关报道叙述中也以“乔丹”指代迈克尔·乔丹。
  乔丹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关于“乔丹”一词的解释、其他姓氏为“乔丹”的名人的报道资料、中国公民姓名为“乔丹”的统计资料;
  2、乔丹公司商标在先案件裁定书;
  3、用于证明争议商标与迈克尔·乔丹并无对应关系的证据;
  4、乔丹公司商号登记、使用证据;
  5、乔丹公司商标注册证据;
  6、乔丹公司广告专项审计报告、广告合同、付款单据、投放报告等广告宣传证据;
  7、乔丹公司内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开设品牌专卖店等经营证据;
  8、乔丹公司赞助体育赛事、公益活动、所获荣誉等知名度证据;
  9、乔丹公司商标及产品所获荣誉证据;
  10、乔丹公司相关商标受到保护的证据、曾获驰名商标保护的证据;
  11、用于证明乔丹公司并未故意致使公众产生混淆的证据资料;
  12、其他商标在先案件判决书;
  13、乔丹公司在美国NBA进行广告宣传、迈克尔·乔丹队友使用乔丹公司产品等用于证明迈克尔·乔丹早已知晓乔丹公司商标存在,提出本案争议存在恶意的证据资料。乔丹公司提交的广告宣传、经营情况等证据显示,乔丹公司于日至日所支出的广告费用、赞助体育及公益事业的费用支出总计为人民币5317万元。2010年,乔丹公司在中央电视台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计近人民币7000万元,除中央电视台外,乔丹公司还在山东卫视、贵州卫视等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经审计,乔丹公司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及2011年截至6月30日止的6个月期间,营业收入分别为人民币51848万元、人民币78093万元、人民币286099万元、人民币171066万元,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5281万元、人民币9294万元、人民币51047万元、人民币9669万元。乔丹公司提交了其在全国大部分省区市5700余家经销商的具体地址、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52419号《关于第3921394号“乔丹专业篮球运动装备专为中国消费者量身定做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52419号裁定)。
  该裁定认定: 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为运球人物剪影,动作形象较为普通,并不具有特定指向性,难以认定该图形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并被社会公众普遍认知指向迈克尔·乔丹,故 对迈克尔·乔丹关于争议商标损害其肖像权的理由不予支持。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迈克尔·乔丹在中国篮球运动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中包含的文字“乔丹”与“MichaelJordan”、“迈克尔·乔丹”均存在一定区别,并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其与迈克尔·乔丹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
  迈克尔·乔丹在宣称使用其姓名及形象时使用的是“MichaelJordan”、“迈克尔·乔丹”的全名,以及具有一定标志性的飞身扣篮形象标识。尽管迈克尔·乔丹提交的证据中部分报道也以“乔丹”指代,但其数量有限且未就该指代形成统一、固定的使用形式,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迈克尔·乔丹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理由主要指向其姓名权和肖像权,属于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在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评述后,不宜再纳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调整。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不良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判断是否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以注册商标数量的多寡为唯一依据,尽管乔丹公司拥有近二百件商标,但大部分是围绕主商标进行的防御性注册,不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
  争议商标经过大量使用,与乔丹公司形成密切联系,其积累的商誉及相关利益应归属于实际使用者。 即使乔丹公司部分行为确有不当,亦难以将其作为撤销争议商标的充分依据。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综上,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2419号裁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定。在诉讼中,迈克尔·乔丹提交了20份证据,用以证明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知名度及乔丹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乔丹公司提交了25份证据,用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另查,乔丹公司还申请注册有“侨丹”、“桥丹”、“乔丹王”、“飞翔动力”等近二百件其他商标。乔丹公司于日获准注册的第1541331号“乔丹”商标曾在第3208768号商标异议案件中被认定为足球鞋、爬山鞋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乔丹公司于日获准注册的第3028870号运球动作图形商标曾于2005年6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运动鞋、运动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本案所涉情况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适用条件,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2419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第52419号裁定。
  迈克尔·乔丹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第52419号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与乔丹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有争议商标的商标档案、第52419号裁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期间,迈克尔·乔丹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日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所作的“乔丹”联想调查报告(北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5)京长内经字第6291号公证书,内容为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新闻专题节目;
  3、新浪网关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局长袁伟民会见迈克尔·乔丹的报道的网络打印件;
  4、人民网、光明网等网站关于迈克尔·乔丹将于2015年访华的报道的网络打印件;
  5、“知产力”发布的“微信”案法官自述审理心路及相关判决书删节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
  7、本院(2010)高行终字第766号行政判决书。以上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迈克尔·乔丹在中国以“乔丹”为广大公众熟知并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已经导致了公众混淆误认,已有裁判认定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公司认可证据材料1的真实性,但认为其不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的依据,且不能证明迈克尔·乔丹的主张,故不应被采信。对此本院认为,鉴于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证据材料1的真实性,本院经审查亦予以确认。但由于迈克尔·乔丹仅用证据材料1证明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已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而本案争议焦点并不涉及审查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证据材料1与本案争议焦点不具有关联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于证据材料1不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52419号裁定的依据,故本案不宜使用证据材料1对第52419号裁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对证据材料1不予采信;证据材料2形成于2012年2月;证据材料3、4为网络打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证据材料5、6、7为相关法院判决,上述证据材料均不属新证据范畴,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日前依据2001年10月修订的《商标法》作出第52419号裁定,而2013年8月修订的《商标法》自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应适用2001年10月修订的《商标法》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一般以诉争商标申请日为准。如果在先权利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已不存在的,则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时,对于《商标法》已有特别规定的在先权利,按照《商标法》的特别规定予以保护;《商标法》虽无特别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该概括性规定给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作为在先权利受《商标法》的保护。具体到本案,即便“MichaelJordan”中文翻译为“迈克尔·乔丹”,但争议商标中的“乔丹”并不惟一对应于“Jordan”,且“Jordan”为美国人的普通姓氏而不是姓名,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乔丹”确定性指向“MichaelJordan”和“迈克尔·乔丹”,故迈克尔·乔丹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姓名权的依据不足。
  肖像权是自然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权益,肖像应清楚反映人物的主要容貌特征,至少应清楚到社会公众能够普遍将该肖像识别为肖像权人。 本案中,争议商标图形部分的人体形象为阴影设计,未能清楚反映人物的容貌特征,相关公众难以将争议商标中的形象认定为迈克尔·乔丹。
  因此,迈克尔·乔丹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肖像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通常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本身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一般不包括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时可能导致的混淆误认。
  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标志本身并不具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因素,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并无不当。
  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属于该项法律规定调整的范围。因此,迈克尔·乔丹有关应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其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注册手段而不是注册目的的不正当性,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在审理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对于只是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则要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商标法》的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判断。本案中,迈克尔·乔丹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亦不属于该项法律规定调整的范围。因此,迈克尔·乔丹有关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迈克尔·乔丹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迈克尔·乔丹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莎日娜
  审判员 刘继祥
  审判员 刘晓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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