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饮酒游泳溺亡事故案例分析 出现事故究竟谁的责任

小伙游泳溺亡 两同伴一审无责二审改判担责1成
广州日报讯
(记者章程)21岁的广州小伙侯某难耐酷暑想去游泳,同学兼好友的高某便提议去水库,为此高某特意找来父亲一同前往照看他们游泳。不料,侯某不幸溺水身亡。事后,侯某父母起诉高某及其父亲并索赔39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花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判决高某和其父亲无需担责。侯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改判高某和其父亲应对侯某的溺亡担责10%,并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合计赔偿7万多元。
水库游泳取下游泳圈后溺亡
日14时许,21岁的侯某在同学兼好友的高某家玩耍,因天气炎热,侯某提出想去游泳,高某提议“附近有一个水库,但有点危险”,之后,高某找到父亲请求照看他们去水库游泳,还帮自己和侯某带上了两个游泳圈。
当日16时许,高某父亲驾车载着儿子和侯某到达水库。之后,侯某、高某便带着游泳圈下水游泳,高某父亲则在岸边照看。游了一会儿,高某、侯某先后取下游泳圈继续游泳。不料,取下游泳圈后不久,侯某就发生溺水,高某和父亲施救不成,便向其他人大声呼救,并请求他人帮忙拨打120、110。不久后,救护车和警方到达现场组织救援。但不幸的是,侯某被打捞出水时已经溺水身亡。
事发后,侯某父母伤心不已,他们认为,高某及其父亲没有尽到看护及互助的义务及责任,告上法院索要39万余元赔偿。
一审:应自行承担全责
花都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21周岁,身体及智力健全,这在法律上意味着他具有独立的识别与判断能力,对行为的后果有能力预见,应独立承担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然而,侯某在好友高某提示有危险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前往水库。到达水库后对水库边竖立的警示牌视而不见。而在高某父子为他准备了游泳圈保障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他选择摘掉游泳圈,在自己不熟悉的水域采取危险方式游泳,这是导致溺水发生的全部原因。
“法律不可强人所难”,虽然侯某父母一直责怪高某和其父亲没有下水救人,但法院认为冒着生命危险救人虽是英雄壮举,但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此,高某和其父亲不应因为没有冒死救人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侯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侯某不熟识水性,所以才要高某及其父亲去看护他,保证他的安全。
二审:改判两同伴担责一成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侯某、高某及其父亲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行为的后果应有基本的预见能力。在明知水库游泳有危险,且水库多处醒目位置均竖立有禁止游泳警示牌的情况下,仍前往水库游泳,这属于共同冒险的行为,从而导致了侯某溺亡事故的发生。
其中,侯某作为成年人,忽视自身的人身安全选择前往危险水域游泳并摘掉游泳圈,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其自身溺亡的损害后果承担90%的责任。高某明知水库存在溺亡危险,仍提议到该水库游泳,且在侯某决定前往时未予阻止;高某父亲在知晓他们要去危险水域游泳后未予阻止,反而提供交通便利并共同前往。二人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制造了危险情况,对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是导致侯某溺亡的次要原因,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为此,法院认定高某及其父亲应对侯某溺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情认定高某及其父亲支付6万多元赔偿款,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合计赔偿7.3万余元。
小伙游泳溺亡 两同伴一审无责二审改判担责1成
(记者章程)21岁的广州小伙侯某难耐酷暑想去游泳,同学兼好友的高某便提议去水库,为此高某特意找来父亲一同前往照看他们游泳。事发后,侯某父母伤心不已,他们认为,高某及其父亲没有尽到看护及互助的义务及责任,告上法院索要39万余元赔偿。
广州日报讯
(记者章程)21岁的广州小伙侯某难耐酷暑想去游泳,同学兼好友的高某便提议去水库,为此高某特意找来父亲一同前往照看他们游泳。不料,侯某不幸溺水身亡。事后,侯某父母起诉高某及其父亲并索赔39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花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判决高某和其父亲无需担责。侯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改判高某和其父亲应对侯某的溺亡担责10%,并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合计赔偿7万多元。
水库游泳取下游泳圈后溺亡
日14时许,21岁的侯某在同学兼好友的高某家玩耍,因天气炎热,侯某提出想去游泳,高某提议“附近有一个水库,但有点危险”,之后,高某找到父亲请求照看他们去水库游泳,还帮自己和侯某带上了两个游泳圈。
当日16时许,高某父亲驾车载着儿子和侯某到达水库。之后,侯某、高某便带着游泳圈下水游泳,高某父亲则在岸边照看。游了一会儿,高某、侯某先后取下游泳圈继续游泳。不料,取下游泳圈后不久,侯某就发生溺水,高某和父亲施救不成,便向其他人大声呼救,并请求他人帮忙拨打120、110。不久后,救护车和警方到达现场组织救援。但不幸的是,侯某被打捞出水时已经溺水身亡。
事发后,侯某父母伤心不已,他们认为,高某及其父亲没有尽到看护及互助的义务及责任,告上法院索要39万余元赔偿。
一审:应自行承担全责
花都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21周岁,身体及智力健全,这在法律上意味着他具有独立的识别与判断能力,对行为的后果有能力预见,应独立承担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然而,侯某在好友高某提示有危险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前往水库。到达水库后对水库边竖立的警示牌视而不见。而在高某父子为他准备了游泳圈保障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他选择摘掉游泳圈,在自己不熟悉的水域采取危险方式游泳,这是导致溺水发生的全部原因。
“法律不可强人所难”,虽然侯某父母一直责怪高某和其父亲没有下水救人,但法院认为冒着生命危险救人虽是英雄壮举,但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此,高某和其父亲不应因为没有冒死救人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侯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侯某不熟识水性,所以才要高某及其父亲去看护他,保证他的安全。
二审:改判两同伴担责一成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侯某、高某及其父亲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行为的后果应有基本的预见能力。在明知水库游泳有危险,且水库多处醒目位置均竖立有禁止游泳警示牌的情况下,仍前往水库游泳,这属于共同冒险的行为,从而导致了侯某溺亡事故的发生。
其中,侯某作为成年人,忽视自身的人身安全选择前往危险水域游泳并摘掉游泳圈,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其自身溺亡的损害后果承担90%的责任。高某明知水库存在溺亡危险,仍提议到该水库游泳,且在侯某决定前往时未予阻止;高某父亲在知晓他们要去危险水域游泳后未予阻止,反而提供交通便利并共同前往。二人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制造了危险情况,对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是导致侯某溺亡的次要原因,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为此,法院认定高某及其父亲应对侯某溺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情认定高某及其父亲支付6万多元赔偿款,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合计赔偿7.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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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女子涉嫌虐待女儿被捕
云扬 网业电台  
02:10:39  评论(/)
原标题:1名女子涉嫌虐待女儿被捕警方拘捕1名43岁女子,涉嫌虐待8岁女儿。警方昨日下午接获学校职员报案,怀疑女童曾被不恰当对待,调查后相信疑犯曾在秀茂坪顺安邨1个单位用手袭击女童,她手部受伤,送院治理。警方拘捕1名43岁女子,涉嫌虐待8岁女儿。警方昨日下午接获学校职员报案,怀疑女童曾被不恰当对待,调查后相信疑犯曾在秀茂坪顺安邨1个单位用手袭击女童,她手部受伤,送院治理。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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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饮酒后下河游泳 同伴溺水身亡谁担责?
驾校同学课后聚餐,酒过三巡相约游泳,不料其中一人溺水身亡,赔偿之责由谁承担,双方各执一词。近日,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某、顾某、成某分别赔偿死者关某某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2万余元,共计8万余元。
学员酒后相约下河游泳
关某某出生在拔山镇,是一名&九零&后。2016年年初,关某某到县城某驾校学车,与张某、顾某、成某成为同学。
4月19日,关某某与张某、顾某、成某及另外几名同班学员在餐馆聚餐。席间,成某喝了一杯白酒,张某、顾某及关某某各喝了3杯白酒,并商量下午不练车,找个地方游泳。
施救不成同伴溺水身亡
吃完饭,张某电话联系其朋友谢某,让谢某开车到餐馆来接他们到漕溪河。随后,一行五人来到漕溪河边,张某、顾某、成某与关某某先后下河,谢某则在岸边玩手机。下河的四人一起游到河对岸后,张某、顾某上岸休息,关某某和成某在岸上休息一会儿后又开始游泳。没多久,成某发现关某某在扑水,立即朝他游去,但没能拉住关某某的手,只好大声呼救。听到呼救声后,张某、谢某等跳水寻找关某某未果,遂报警。
后关某某死亡,尸体被打捞上岸。经鉴定,关某某的心血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03毫克/100毫升。事故发生后,张某、顾某、成某、谢某向关某某父母分别支付了3000元,拒绝支付其余赔偿。无奈之下,关某某父母将四人诉至法院。
未尽提醒义务同伴担责
庭审中,关某某父母认为,张某、顾某、成某明知关某某已喝3杯白酒,仍与其到河里游泳,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对关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张某、顾某、成某、谢某均认为,关某某是自愿下河,其死亡结果并非他们造成,他们无侵权行为,不应对关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且他们向关某某父母分别支付了3000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某某过量饮酒是导致其死亡最直接、最主要的因素,而饮酒后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
关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认知和预见过量饮酒产生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但其却不控制酒量,并在大量饮酒后与张某、顾某、成某结伴下河,造成死亡后果,关某某对其自身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张某、顾某、成某与关某某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事故前共同饮酒,相互之间对酒后的安全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张某、顾某、成某明知关某某已喝下3杯白酒,仍与关某某一同前往具有危险性的河里游泳,实施共同危险行为,在关某某下河时亦未尽提醒、劝阻义务,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谢某未与张某、顾某、成某、关某某一同喝酒,张某、顾某、成某和关某某亦未将他们共同饮酒的事告知谢某。同时,谢某亦未与关某某等人一同下河游泳,实施共同危险行为,故谢某对关某某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通讯员&刘霞)
责任编辑:张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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