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局的干部退休后可以出国吗

[导读]国家公务员因私办理从丹东出发到朝鲜旅游是很特殊的群体之一,由于国家政策和规章制度有着诸多的限制,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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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务员因私出国旅游是很特殊的群体之一,由于国家政策和规章制度有着诸多的限制,导致大部分未持有因私护照的国家公务员在选择出国旅游时显得无所适从。针对朝鲜旅游,对国家公务员的出境要求和报名程序方面作一个详细的介绍。

一、如果持有因私护照,那就简单了,按照以下程序报名参加就OK了。

1、请于出境前3天将赴朝鲜旅游人员护照复印件(首页)、身份证复印件(正面)传真或发电子版Email至我社,上面标明出境日期、联系方式、工作单位。

2、请于出境前1天上午11点之前抵达丹东将护照原件、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红蓝白底均可)交到旅行社。

二、如果没有因私护照,那您就要头疼了。只要是公安局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以下程序才能参加朝鲜旅游。

除了在出境前3天将身份证(正面)复印件传真至我社。上面标明出境日期、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还需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开出证明(盖公章),副县级以上公务员需上级组织部门盖章证明。

那么需要单位组织或是上级组织开证明的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是什么呢?

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如未属以上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建议申请人出国(境)前向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咨询自己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

1、请提前5将赴朝鲜旅游人员护照复印件(首页)、身份证复印件(正面)传真或发电子版Email至我社,注明出境日期、联系方式、工作单位。

2、请于出境前一天上午11点之前抵达丹东将护照原件、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不要求底色)交到旅行社。(或用特快专递将护照原件和照片邮寄到旅行社)

注:(抵达丹东在办理出境手续之前,将旅游款项全额付我社。出境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朝鲜旅游专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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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1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 永久

    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30年

    2 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 永久

    3 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 永久

    4.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5.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 30年

    6.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 永久

    7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8.1 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8.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8.4 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 30年

    8.7.3.1 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 永久

    8.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永久

    8.9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9.1 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 永久

    9 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9.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

    9.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永久

    10.5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

    10.8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 30年

    11.3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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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我们决不会坐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受损,决不会允许任何人任何势力侵犯和分裂祖国的神圣领土。

要高度重视加强国家安全工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法防范、制止、打击危害我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理解、支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同心协力开创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

——2015年5月19日,习近平在会见全国国家安全机关总结表彰大会代表时强调

国泰民安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要以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国家安全法,深入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动员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夯实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2016年4月,习近平在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要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和国家安全政策,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统筹推进各项安全工作。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保障,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增强全党全国人民国家安全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

各地区各部门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准确把握我国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切实做好国家安全各项工作。

——2014年4月25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既要善于运用发展成果夯实国家安全的实力基础,又要善于塑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宗旨,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根本,国家利益至上是国家安全的准则,实现人民安居乐业、党的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坚持立足于防,又有效处置风险;坚持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塑造是更高层次更具前瞻性的维护,要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同世界各国一道,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科学统筹,始终把国家安全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中来把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维护国家安全合力。

——2018年4月17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

把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不论国际形势如何变幻,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战略自信、战略耐心,坚持以全球思维谋篇布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底线思维,坚持原则性和策略性相统一,把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2017年2月17日,习近平主持召开国家安全工作座谈会强调

当前,世界大变局加速深刻演变,全球动荡源和风险点增多,我国外部环境复杂严峻。我们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既聚焦重点、又统揽全局,有效防范各类风险连锁联动。要加强海外利益保护,确保海外重大项目和人员机构安全。要完善共建“一带一路”安全保障体系,坚决维护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我国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2019年1月21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中国永远不称霸、不扩张,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我们决不会坐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受损,决不会允许任何人任何势力侵犯和分裂祖国的神圣领土。一旦发生这样的严重情况,中国人民必将予以迎头痛击!

——2020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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