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行政法是控权法议论文阅读理解

程序”之谬。现代行政法以控权--平衡为核心理念,在整个行政法领域内,通过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对社会权利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均至最大值的平衡状态。&&   (二)具体行政法律制度&&   控权--平衡论是在“平衡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现代行政法的核心理念,其法律物化形式殊异于体现“控权论”或“管理论”的法律制度。这具体表现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与行政监督等领域。①行政立法制度。立法权本应由民选的立法机关来行使,这是民主法治之根本要求。然行政现代化,已突破了议会立法能力之极限;倘然关于行政之立法权全盘交由行政机关又与法治相悖。故折衷二者便产生了“授权产法”。现代立法机关经常进行“空白支票式”立法授权,授权立法极易被滥用。行政主体一旦滥用行政立法权便会造成社会权利分配之极大不公,乃至社会利益之配置严重失调。因此行政立法中的控权--平衡尤为重要,需要健全的制度籍以监控:a.建立申请立法制度;b.建立立法机关对授权立法的有效监督机制;授权立法的内容、范围、目的力求明确,是保证授权立法合宪性与合法性之重要前提。c.确立违宪审查制度。②行政执法制度。行政执法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具体运用到日常行政管理中,是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中介环节,行政法之控权--平衡社会权利分配有赖于行政执法的严格遵循。但是,盲目依赖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觉”必将导致平衡的破来。执法者确应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但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执法者未必代表公共利益,常常只是代表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甚至是代表个人利益。因此,控权--平衡论对行政执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之指导作用,是不言而喻的。③行政监督。行政自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行政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否。行政监督之日常性、全面性对行政腐败起防微杜渐作用。缺乏监控的灰色领域,往往是腐败滋生蔓延的温床。廉政公署制度、行政监察制度、行政审计制度等等对行政权之监控具有积极作用。权力和监控同在。籍行政内部监督实现行政自律以至控权,正是控权--平衡论与“控权论”过份依赖司法审查区别所在。监督
部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权威性,是监控力度的重要保证。④行政司法。行政司法最早用于法国的行政审判制度。行政司法制度应以控权--平衡利益衡量为指导,维护行政法所确认的社会权利分配比例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的配置。   && (三)法律解释&&   连接立法和现实的纽带是执行法律、适用法律过程中的解释。控权--平衡是现代行政法之核心理念,行政法律解释也只有在控权--平衡理念支配下作出连贯一致的法律解释,才能保证各个法律制度间的融通。正因为控权--平衡行政法律解释既能维护控权--平衡立法的客观标准,又有法律解释者能运适应社会现实之主观价值渗透,使得行政法律解释成为抽象法律规定与现实的纽带以及行政法链条中的关节点。其基本功能体现在a.补充立法不足;b.作为立法价值补充;c.造反相对正确的复数解释结论。行政法律解释中的学理解解释亦不容轻视。事实上,一部新的法律、法规的调整功能的现实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主体的理解、执行、适用、遵守,而法学家相关的注释、评论在一定程序上帮助了社会主体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的实现。因此,相对统一的行政法核心理念的确立,对于法学界进而对实务界都举足轻重。&&   (四)司法权--行政权   司法权与行政权皆从属于立法权。司法权对行政权又有天然的制约功能。通过司法审查维护行政法关于社会权利之合理分配,进而保障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合理配置,无疑是强有力的。“控权论”过份青睐司法审查,只是对行政法的片面理解。控权--平衡论所倡导之行政自律,在很大程度上亦有赖于司法审查,这和权力制衡相符。控权--平衡核心理念作用于司法审查则表现为司法审查中的控权--平衡利益衡量。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司法方法,于法官而言,无论其自觉与否都起着实际的作用。受不同的行政法核心理念支配或影响,利益衡量有明显不同的倾向。譬如,公共利益(或称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至上论对中国法官影响根深蒂固;而个人利益本位论又对“控权法”国家法官的思维方式起支配作用,因此,就同一个案件而言,即使相关法律规定相似,因利益衡量的标准不一也有可能得出迥异的结论。现代国家司法审查功能的发挥在一定意义上依赖于控权--平衡利益衡量理念对法官的影响程度。控权--平衡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司法方法体现出三个特征:①利益衡量的价值目标是维护和保障现代行政法关于社会权利的合理分配,以及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公正配置,促进平衡(bmax+imax)之实现;②遵循控权--平衡立法以及一般法律原则;③利益衡量在自由裁量范围以内尽可能有利于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兼顾。 && 立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内容亦具有动态性。立法同时是为现实服务的,因此,亦具有现实性。立法确立的司法权和行政的基本关系,往往反映这两方面的特性。[24]司法审查的范围在任何国家、任何历史阶段都是有限的,譬如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通常不受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如果不加区分地均可被诉、均确定为受案范围,有时就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25]司法审查范围的限制亦是现代法治国家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需要。我国的行政诉讼立法正是基于现实的法治状况,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作了比较客观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亦能看出控权--平衡理念对行政诉讼法的深刻影响。就我国目前而言,在无损于国家、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进,社会物质资源的日益丰富;司法审查对于保障现代行政法在行政法主体间合理分配社会权利(侧重于控制行政权),从而逐步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均至最大值,即实现平衡状态(bamx+imax)的功能必定会日渐增强。立法的动态性,必须准确、及时地反映现代行政法关于社会权利合理分配的连续过程。    [注释]&&   [1]近几年,国内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提出了多种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学说,譬如控权论、新控权论、管理论、为人民服务论、政府法治论、公共利益本位论、公共权力论、平衡论等,可谓百家争鸣。这有助于理论界全面认识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亦有助于在分析基础上推动真正的理论基础的确立。 &&&&[2]甘雯:《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研究》(博士论文)第2-3页。&&   [3]“平衡论”已成为九十年代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研究领域内最引人注目的观点体系。国内行政法学者对此莫衷一是:拥护者有之,如姜明安:《授权、分权、控权--平衡行政法生存的“理”》,《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否定者有之,如叶必丰:《公共利益本位论与行政诉讼》,《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批驳者有之,如杨解君:《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基干观点的评析》,《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完善者有之,如皮纯协、冯军:《关于“平衡论”疏漏问题的几点思考--兼议“平衡论”的完善方向》,《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4]季涛:《行政权的扩张与控制》,《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第78-88页。&&   [5]皮纯协、冯军:《关于“平衡论”疏漏问题的几点思想--兼议“平衡论”的完善方向》,《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第41页。&&   [6]罗豪才:《行政法之语义与意义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第11-13页。 &&&&[7]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第57页。&&   [8]胡建森:《中国行政法理论体系的模式及评判》,《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第39页,引文中着重号为笔者所加。虽然“平衡论”认为司法审查中存在着不平衡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亦有多数学者所持观点与此相左,中该引文。关于司法审查问题,笔者后文有详述,故此不赘述。 &&&&[9]同①,第44页。 &&&&[10]同①,第44页。&&   [11]皮纯协、冯军:《关于“平衡论”疏漏问题的几点思考--兼议“平衡论”的完善方向》,《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第41页。 &&&&[12]同①,第46-49页。 &&&&[13]罗豪才《行政法之语义与意义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 &&&&[14]同①。&&   [15]皮纯协、冯军:《关于“平衡论”疏漏问题的几点思考》,《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第48页。 &&&&[16]王锡锌:《再论行政法的平衡精神》,《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第39页。&& &&&&[17]郭道晖:《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法学研究》1990年第4期。&& &&&&[18]朱景文:《比较法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249页。&&   [19]关于行政法律责任的理解有三种:a.系指行政相对方违反行政法律所应承担之法律责任;b.系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所应负法律责任;c.系指行政地主体违反行政法律所应承担之法律责任。笔者从c。&& &&&&[20](美)b?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 &&&&[21]杜钢建:《行政程序立法应注重双向程序改革》《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第29-30页。顺向遵从程序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权力的遵从程序;逆向遵从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的遵从程序。二者是相对而言的。&& &&&&[22]笔者的观点与某些观点相左。参见肖凤城:《论“法即程序”》,《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第4-8页;甘雯:《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研究》(博士论)第58页。&& &&&&[23]罗豪才:《略论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第23页。 &&&&[24]甘雯:《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研究》(博士论文)第62页。 &&&&[25]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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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与传统法治的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传统法治主要着眼于控制授予政府权力的范围,而现代法治则更注重于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 如果说,法治的基本功能是控制政府权力的话[1],那么,就控权的方式而言,传统法治注重的是组织法控权,现代法治则更注重程序法…… - [] - [] 摘要: 宏观调控的核心问题是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和行使,但学界对此研究尚十分薄弱。本文着重探讨了宏观调控权方面的几个基本问题,即宏观调控的合法性及其权源,宏观调控权的配置,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原则、力度,以及宏观调控权的独立性等,以说明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对于宏观调控法理论和制度的完善的重要价值。「关 键 …… - [] - [] 摘要:宏观调控的核心问题是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和行使,但学界对此研究尚十分薄弱。本文着重探讨了宏观调控权方面的几个基本问题,即宏观调控的合法性及其权源,宏观调控权的配置,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原则、力度,以及宏观调控权的独立性等,以说明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对于宏观调控法理论和制度的完善的重要价值。「关键词」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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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谈行政控权理论的现代蜕变 14:57&&来源: |
  摘要:无论是在近代还是在现代,都强调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传统行政控权理论形成于资产阶级上升时期,顺应时代的发展。然而,传统力量和现代社会要求之间的张力使传统行政控权在保持其固有的理论根基的同时,实现着蜕变,这种蜕变是适应现时代的,在保持传统之基本立场和框架的情况下,对其内涵的实质内容作面向现实的变更。&控权&在近代和现代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有所变化,近代,是单一的行政控权,而现代所强调的是一种综合的行政控权。   关键词:行政控权 行政权力 公民权利 行政关系   一、行政控权界说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ifo~,学者们对行政的解释不一,有&目的实现说&、&国家意志执行说&、&除外说&等。行政首先表现为一种权力,或以权力为基础,或以权力为背景,而现代法治、宪政所要求的根本点就是对权力本身进行规制。本文认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专指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与公共事物的组织和管理活动,它针对的对象不限于国家事物,还包括广泛的公共事务,它实施的主体是国家行政主体,它运用的手段是组织与管理。   &控权&是基于权力的扩张性和侵害性的立场,主张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以防止其滥用,但它并不排斥管理论中的&保权&。&控权&与&保权&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真正的&控权论&即在价值导向上倡导行政法的控权功能,又在实际上承认行政法的管理功能&。同时&控制&与&限制&有所不同,&限&具有&阻隔&、&指定范围、限度&、&限定&的意思。&控&具有&驾驭、支配&的意思&&限制是消极的,控制是积极的。&限权&是指对行政权力进行消极限制,尽可能少授予行政权力,即限制行政权力的范围,是近代以来自由主义时期行政法特点。总之,这里的控权指&行政法基于的立场为了保障人民权利而积极驾驭、支配行政权力,它是对行政法功能的一种高度概括,也是对行政法自由、民主价值的一种定位。   二、行政权力为什么需要控制   从近代行政法到现代行政法的繁衍中,行政权力始终需要控制的最基本的理由是什么呢?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这对范畴贯穿行政法始终,其基本关系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传统控权理念的产生与行政权力的本质及其与公民权利的运作关系是分不开的。   (一)行政权的本质   行政权是由国家和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门。行政权力的性质不因国家、社会和经济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它是社会秩序赖以维持的力量,因而在任何国家,行政权力都是强制它人服从的权力孟德斯鸠认为,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构成相互平行并且制约的关系,国家权力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受限制的权力,容易腐蚀掌权者的心灵&。这是现代所有经验的总结。正是这样的本质特性,近代社会才有法治模式的产生。   (二)行政关系及其行政权力的特征   行政关系是基于行政权力的行使而产生的,行政关系最明显的特征即行政主体和相对方的非对等关系。行政主体总是处于优越和优先的地位:行政主体以国家名义参加行政法律关系,可以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而相对人即不能否认它的效力,也不能抵制;行政主体无需向对方的同意,单方意思表示即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也可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甚至行政合同关系。行政关系的这一特征使行政权力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特性,因此,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自己的特征:一是行政权力是由法律设定和权力机关的授权。二是行政权力属于国家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和单方面性。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强度差异悬殊,非常容易直接影响甚至侵害公民权利。&赋予治理国家的人以巨大的权力是必要的,但也是危险的。他是如此危险,以致使我们不愿只靠投票箱来防止官吏变成暴君&面。   从现代行政来看,法律对行政控制的理由又有新的变化,社会条件的发展使得行政权力得以扩张,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大。在现代行政过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不可避免的,行政权力扩张的结果不但不会导致法律的放宽控制或放弃控制,相反是导致法律控制的继续存在和发展控制权力仍然是社会的需要,是权力扩张的需要。总之,行政法无论是在近代还是在现代,都强调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行政控权并不是对行政法的某个发展阶段所作出的划分和定性,只是&控权&在近代和现代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有所变化。近代,是单一的行政控权,而现代所强调的是一种综合的行政控权。   三、传统行政控权理论的基本维度   (一)传统行政控权理论产生的社会背景   1.政治自由主义思潮。洛克曾以自然法的假定论述公民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虽然他并不以为自由绝对不受限制,但仍然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构建的政府及其所拥有的立法权是极为有限的,国家和政府的目的仅仅在于消极地保护公民已经享有的自然权利,法律也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限制权利。在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自由主义把&个人自由至上&和&有限政府权力&,看做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2.古典经济自由主义。&所谓自由经营论(经济自由主义)是一种主张最大限度利用市场的机制和竞争的力量,由私人来协调一切社会经济运动,而只赋予国家以承办市场和竞争所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地极少量经济活动地经济思想和政策。古典经济自由主义假定利己动机下的个人行为能够在无形中促进公共利益,从而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的人类社会自然秩序&&国家或政府的职能限制在相当狭窄的范围内(国防、司法和公共事业)行驶。   3.普通法法官和法律家的传统价值观。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由普通法院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高级法院法官众所周知的地位使司法权巍然屹立;与欧洲大陆尤其法国的情况不同,在英国有一个真正的&司法权&,就其重要性与地位的崇高讲,不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普通法系独立、单一的普通法院系统、待遇丰厚的法官及其享有的崇高权威,使司法权面对行政权时具有相当的优越地性。法官也视自己为公民权利的维护者,控权成为普通法系法官的职业价值取向。   4.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作为英国法哲学,对传统行政控权理念在英国的产生,有着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集中体现在法律实证主义的两项主张:一、法律就是主权者制定的法:二、法官造法是实在法的重要内容。在它的影响下,人们认为法律裁判必须和政治意志分离,法律应当是公认的、不受个人因素影响的正义和历史地形成的原则,是非政治性的,法官则是这些原则的客观代言人法官很难有一个政治学家、历史学家或社会学家的思维方法。   (二)传统行政控权理论的基本特点   &行政法控权理论中的控权,顾名思义是指控制、限制行政权力&, &行政法所涉及的就是用来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制约传统行政控权理论盛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核心可以归结为:行政法是保障个人白由、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主要强调用立法和司法的手段限制行政权力的范围,防止政府的过渡干预,它承袭英美自由主义的传统,在其调整的国家与公民关系的问题上,始终关注了与国家相对的个人利益的安危。   1.行政法的宗旨和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制止国家行政机关干预或限制个人自由和权利。自由之风一直是英国引以为傲的精神传统,洛克认为&人生而自由&,人人享有自由、平等和财产方面的权利,这就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利与生俱有,不可剥夺。政府权力的界限就是个人的自由。   2.行政机关权力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最大可能地排斥自由裁量权。博登海默曾说:&l9世纪,美国政府几乎将侧重点完全集中于旨在使行政处于有限范围内的法律约束之上。行政中的自由裁量权范围被缩小到无可奈何的最小限度&&&这种观点反映了当时法律中的消极行政观念。这种观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个人自由和自治必须尽可能地予以维护,国家不能过多地干预这个领域其二,自由裁量权具有专断倾向,行政机关不应拥有或较多地拥有此类权力。   3.司法审查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在英美行政法发展早期,普通法院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就受到学者广泛的重视,在戴雪看来,普通法院具有的通过司法审查直接保证公民权利实现的特点,优于国外宪法书面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规定。司法审查不仅是一种控权手段,更因为它是一种最直接、最得力的控权手段。在美国&司法审查足法院监督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的有力工具,没有司法审查行政法治等于一句空话,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就缺乏保障。   4.遵循规则主义的行政法治(依法行政)原则,要求政府严格按照法律对行政权力范围及其行使方式的规定执行权力,主张&无法律则无行政&,行政机关不享有宽泛的自由裁量权这个要求非常严格,任何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都不具有公民必须服从的正统性而归于无效。强调严格的法律统治及排斥自由裁量权的理念,相当程度上是形式法治主义的一种体现,是英美早期自由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反映。   四、传统行政控权理论的蜕变   传统行政控权理论形成于资产阶级上升时期,反应新兴的产业资产阶级意志,顺应时代的发展,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没有一成不变的理念,只有一成不变的言词和语句,同一言词或语句的指称意义往往在时空转移中实现着变换。传统力量和现代社会要求之间的张力使传统行政控权在保持其固有的理论根基的同时,实现着蜕变,这种蜕变是适应现时代的,是在保持传统之基本立场和框架的情况下,对其内涵的实质内容作面向现实的变更。   (一)传统控权论理论蜕变的社会背景   二十世纪,英美国家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实践以及相应的社会背景条件都发生较大的变化,英美国家走上行政国的发展道路,传统行政控权理论出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1.国家适当干预的混合经济制度。本世纪初期频繁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使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缺陷,并主张政府适当干预以克服市场失灵。英美逐步在经济政策上改弦易辙,由自由放任向国家干预迈进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在2O世纪70年代占据了英美主流经济理论的舞台,并直接影响了英美传统行政控权理论的发展。   2.现代集约化的大生产使团体之间的合作趋向日益明显,团体主义、干涉主义随之而来,这摧毁了旧个人主义、旧自由主义精神产生的原因和基础。&团体主义主张个人与社会为&有机的整体&,社会由其构成分子的个人集合而成。又因分人的协力工作,社会才能活动自如。&&全社会福利的增加,并使生活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各安其生,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生存,促进团体发展的目的。&一干涉主义主张政府因维护公益之必要,对于个人行动可以适当干涉,不能过分放纵之自由。&   3.与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制度相适应,传统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潮发生了变化。面对现代行政权力扩张的事实,新自由主义的岐治思想对行政权力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它一定程度上强调政府在现代社会中保护公民自由的积极作用。l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把扩大自由认为足改进福利和平等的最有效的方法。2O世纪的自由主义把福利和平等看做为自由的必要条件或者是它的替代物。   4.现实主义甚至更新的法律思潮替代法律实证主义。盛行于30年代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主张法官的每个判决都是一种道德和政治的选择,权利是法院选择的结果而不是客观存在,研究法律必须结合社会情境,司法过程作用有限而应实行专家治国,等等,这些主张在政治立场上依附于罗斯福新政。后来的法律思想则继承该学派的一些观点并予以重建。   一方面是新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另一方面,来自传统的因素仍然没有泯灭,这种传统的力量在现代现代行政控权理论的发展过程中仍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些传统的力量主要有:   1.根深蒂固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观念。虽然新的自由主义与旧的自由主义相比,较具社会性,但是个人自主性始终是英美自由主义思潮区别于其它思潮的根本。&我们的物质文化(诚如人类学家所言)正处于集体化与合作化的边缘。然而我们的道德文化连同我们的意识形态,仍然充满源于前科学世代、前技术世代之个人主义的理想与价值。   2.普通法体系中的法官和法律家顽固的习惯信念。他们中的许多人一直倾向于限制无限增长的行政权力,强调行政法的控权功能,即便在不得不接受现代行政国这种现实的情况下;   3.传统控权理念蕴涵的合理成份行政法必须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政府权力的范围应当受到限制;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促进早期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发展。对这些合理内涵,在避免极端化的前提下,现代英美行政法(学)自然予以承继。   (二)传统行政控权理论蜕变的表现   传统与现实之间的碰撞引发英美法学工作者对传统行政控权理论的一些问题的认识发生了变化:   1.充分发挥行政权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从新政以来,英美国家对行政权力的态度发生变化。&随着新政的推行,(政府)法治指令突然从一个障碍和敌人,变成了一个朋友和有利的支持&&有为(ac&ifve)的国家正在出现,并且在一种包含于盛行的法律现实主义观点中,它被看做实现政治和社会转变的一种能动的工具。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被视为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力量。&传统上划分立法、行政、司法的宪法分权制衡原则,并不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机动灵活的行政权应当行使一定的立法和司法职能,事实上,行政立法作为国家重要的实施手段,已被普遍接受,而行政司法在解决行政争议的案件中,正日益发挥明显的作用。&与戴雪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态度相反,行政自由裁量权被一定程度的予以容忍,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合法运用裁量权予以积极处理。同时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给付等受到重视,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发生转变。   2.对行政法的定义发生变化,行政法是所有关于行政的法,而不仅仅是有除了关控制行政权力的法,行政法定义的变化重新界定了行政法的外延&对行政法颓的描述,反映出这些在英国出现的多种观念的影响。这些描述足以行政为中心的。行政法的作用不在于对抗干预主义的国家,而是为政府行为提供便利。   3.引入新的控权机制。司法严格控权曾被英美行政法学者视为最主要的控权手段,但是司法本身作用的局限性以及司法过渡干预行政可能造成的新的权力的滥用,促使学者探讨新的控权机制和方法。&司法审查的正统性源于保护那些虽然被政治原则的考虑所支持,但在一般政策和行政的过程中仍然很脆弱、容易被侵犯的个人权利。但是,这种以个人权力观为基础的公法统一性,自然依赖于它所推行的权利的本质和完善。个人权利必区别于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假如整个政府的权力范围由于个别原因而被减小到了政策的瘫废,那么,司法判断无异于通常的政策。&&法院除非突破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和统一性,否则不能代替政府的自我控制。过去主要使用单一的司法控制,新的控权机制应当加强控权手段的协调和防范作用。   4.行政法所保护的利益发生了变化。行政法不单单象过去一样消极的维护个人权利,还要积极的维护社会利益。&在前一世纪,更确切地说前两个世纪,法地职能被理解为保障和维护个人权利&,但是,&在本世纪,随社会法哲学的兴起,我们所听到的法己不是这种意义了,而是作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调整,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即为了维护在文明社会中从社会生活角度所提出的愿望与需要我们所听到的法乃是为了维护一般安全,为了维护社会制度的安全以及为了保存社会资源而对人的行为的规定。&   新的社会变化促使很多英美行政法学家对行政权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但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是否因社会的发展变化而被否定?行政权力的性质不因国家、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不同而有所差别。它是社会秩序赖以维持的力量,行政权力都是强制他人服从的权力,行政法存在的原因就在于行政权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对他进行限制,这种限制的途径最主要的就是法律。当然控权是民主、法治应有之义,正像民主、法治不会被否定一样。控权观念也不会被否定。只是这种行政控权的模式需要根据变化了的社会做重新的设计,既保证行政效率又实现行政公正,既保证福利又实现正当。 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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