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燃放鞭炮把左手姆指炸掉了请问该由水库溺水 谁担责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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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对于廖征同志的第三个理由,实际上是认为何某的行为成立义务帮工,这也是站不住脚的。义务帮工者,乃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待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4条的规定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第三人侵害的,有以下规则:1、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即赔偿义务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的补偿。在本案中如前所述作为受害人的何某并不是在为李某的义务帮工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而是作为看热闹时受到伤害的。因此真正的义务帮工人是李某放鞭炮的亲友而非看热闹的何某,这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要求李某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个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那么受害人何某受到的损害的民事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呢?笔者认为,应当由李某的亲友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且相互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二人以上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李某的亲友燃放鞭炮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 1、侵权主体的复数性,即侵权人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2、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或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性;本案中李某的亲友显然具有共同的主观过错,因为其燃放鞭炮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危险行为,李某的亲友对此应该有主观上的意思到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识到,因此李某的亲友对于何某受到的损害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3、致害结果的同一性;4、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李某的亲友燃放鞭炮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应当对受害人何某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且相互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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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盘点违规放鞭炮惹的祸:男子被炸掉一半舌头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鞭炮声声,点燃了新春祝福,烘托了节日气氛,但同时带来不少安全隐患。连日来,记者采访了部分派出所和医院,民警和医生们“以案说法”,倡导不燃放、少燃放、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并细数不文明燃放鞭炮的“五宗罪”:污染、扰民、伤人、火患、纠纷。
  扰民吓哭孩子吵醒大人
  记者从兴隆路派出所了解到一起案例。家住兴隆花园的李某通过非正当途径购买了大量土鞭,挂在居民楼下面的空地上燃放,由于燃放地点位于两栋楼之间,加上在后半夜燃放,声音非常大。其中一住户开窗骂李某,李某被骂后不甘心,又点燃一串鞭炮。住户气愤不已,出门与李某发生厮打。民警赶到后把李某购买的土鞭全部没收,并且勒令他到派出所内反省。
  “每到过年,我就没法睡个好觉。”市民孙女士抱怨。52岁的孙女士患有严重的神经衰弱,夜里一点声音就吵得她无法入睡。“过年期间,大家图个高兴吉利,都会燃放鞭炮,可总要考虑一下时间,不要打扰其他人休息。”
  扰民的鞭炮声不仅让人睡不着觉,还容易吓着出生不久的婴儿。市民张先生说,他4个月大的孩子就被鞭炮声吓哭过。
  污染燃放加剧雾霾天气
  除噪音污染外,燃放鞭炮还会带来大量碎屑,影响环境卫生,增加环卫工人的劳动量。更大的污染在于对空气的污染。
  据悉,烟花爆竹在被点燃后,里面含有的木炭粉、硫磺粉以及金属粉末在氧化剂的作用下迅速燃烧,会产生很多有害物质,释放大量一氧化碳等气体,特别是增加细粒子的浓度,也就是现在常说的PM2.5。
  早在2013年2月份,本报记者就曾做过一个实验,只要点燃一支小小的烟花,PM2.5污染浓度值就能从20微克/立方米左右一下子跳到634微克/立方米,增加了30倍。由此可见,如果大量烟花爆竹同时燃放,会加剧雾霾天气。
  火患引燃木头险酿大祸
  燃放烟花爆竹,还容易引发火灾。记者从阜新路派出所了解到,2013年元宵节,人民路一居民楼发生一起火灾。民警调查了解到,有楼上住户在二楼阳台上燃放礼花,其中一颗礼花弹掉进了一楼住户的院子里面,里面堆积了不少木头,结果引起火灾,所幸楼下邻居发现及时,没有造成更大损失。楼下邻居报警后,民警找到违规燃放的林某,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纠纷炸碎玻璃引发厮打
  去年春节期间,河西派出所处理了一起因燃放鞭炮发生的邻里纠纷事件。
  据悉,张某和李某住在同一社区,两家房子紧挨着,都是平房。过节期间,张某跑到自家房顶上燃放礼花,其中一颗礼花弹弹射到空中之后没有爆炸,接着又掉了下来,在李某家院子里面爆炸,炸碎了李某家两扇窗户。李某很生气,出门找张某理论。虽然张某一直赔礼道歉,但是李某不依不饶,两人最终厮打起来。民警接到报警后,与两家家属一起将两人劝开。
  伤人男孩被炸眼睛失明
  23日,记者从岛城各大医院了解到,几年前一到过年就是鞭炮炸伤、烧伤的高发期。2013年,家住市南区的12岁男孩东东(化名)在老家放鞭炮时,因为一个鞭炮没响,他凑上前看,结果炸伤眼睛,其中一只眼睛当场血肉模糊,经过医生诊断,东东一只眼睛失明。
  青大附院急诊科主任周长勇告诉记者,前些年没有限放鞭炮的时候,一晚上都能接到四五个被爆竹炸伤的患者,“这几年人数已经下降了很多,但仍然有受重伤的,多分布在眼科、骨科等科室,有一部分是从胶州、平度转过来的。”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急诊普外科主治医师李元博说,2013年春节期间,有个40岁左右的男子在燃放礼炮时因礼炮倒了被炸伤,造成重度伤残,伤者有三处部位严重损伤,即下颌骨被炸掉、舌头掉失一半、眼球外露,以致毁容,患者在医院治疗了两个月,花费几十万元,与之同行的另一位伤者也造成左侧鼻翼开放性损伤。李大夫还表示近年来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受伤的案例很多,大多是青少年男性。市中心医院烧伤科姜茂华主任说,以前每年春节期间都会接到七八个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受伤的患者,而且基本上都是小学生。“烧伤的主要部位是脸和手,有的是二度烧伤,有些严重的就有可能毁容。”
  正确燃放保障自身安全
  小年、春节和元宵节期间,市民燃放烟花爆竹极其容易引发火灾。1月23日,消防部门提醒,春节期间属于火灾高发期,在燃放烟花时 ,要注意远离可燃物和有火灾隐患的场所,在安全、空旷的室外文明燃放;燃放前 ,严格按照产品说明选择正确方式科学燃放,严禁对着人和建筑物、可燃物燃放;选择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尽量避免未成年人直接燃放烟花爆竹;由于烟花爆竹产品制作材料多数有化学成分,燃放后化学残余物极易引起环境污染,请广大群众处理好现场环境卫生。
  此外,医生介绍,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伤残的原因是综合性的,包括某些烟花爆竹质量不过关、燃放方法不得当和燃放地点不合适等,有些人在古力盖处燃放烟花爆竹,但其存在的安全隐患极大,古力盖下的沼气易被点燃从而引起燃爆,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炸伤眼睛后不要用水冲
  一旦发生了鞭炮爆炸伤,应该怎么处理?“烧伤后的短时间处理十分重要。烧伤后用凉水冲洗一下,最好冷敷,这样会减少烧伤创面,减轻烧伤伤害。”市中心医院烧伤科姜茂华主任说。针对鞭炮爆炸伤,多位专家也给出了安全建议。
  如果是眼睛被炸伤,特别注意千万不能用水冲。因为水容易使鞭炮中的化学物质产生反应,造成眼部酸碱烧伤;也不能用手揉眼睛。正确的方法是用干净纱布将受伤的眼睛遮住后,尽快去医院就诊。对眼睛局部肿胀、疼痛、无皮肤开放的伤口,要用冷毛巾湿敷。如果有异物飞入眼内,切忌揉眼,要轻闭双眼或稍眨眼,让比较浅的异物随泪水流出。如有异物进入眼球深部 ,绝不可压迫眼球,以免眼内组织脱出。额头和眉弓被爆竹炸伤时 ,要注意自我检查眼睛视力,初步判断有无视神经间接损伤。
  如果是手部或足部被鞭炮等炸伤流血,不能乱涂药膏或酱油、牙膏等物品。正确的方法是应迅速用双手卡住出血部位,如有云南白药粉或三七粉可撒上止血,并马上去医院就诊。如果出血不止量又大,则应用橡皮带或粗布扎住出血部位的上方,抬高患肢,急送医院清创处理。但捆扎带每15分钟要松解一次,以免患部缺血坏死。与此同时要拨打急救电话120送医。
(责任编辑:UN645)
原标题:细数违规燃放烟花惹的祸 男子被炸掉一半舌头
事件中双方都要担责。[]
数字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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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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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农村结婚燃放鞭炮 儿童被炸伤该谁担责
09:27 &&来源:河南日报农村版&&&&
&&&&  中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据河南日报农村版报道: 去年的4月28日,对于杞县二郎庙村的群众来说是一个喜庆的日子。村内的姑娘王玲玲要出嫁,不少朋友和邻居都纷纷前来帮忙或者看热闹。在旁观的人群中就有一个3岁的孩子叫张小威,他也在爷爷的带领下来玩。
  时隔不久,在阵阵乐曲声中,迎亲车队缓缓而来。进村后,两个炮手将点燃药捻的大炮扔到地上,不时传来声声巨响。车队过去不久,张小威看到附近地面上有一个大炮,等了一会儿爆竹没有响。他就跑到跟前将爆竹捡起来握在手中,而此时爷爷却因为去厕所解手没在身边,悲剧就在瞬间发生了。爆竹在孩子手中爆炸,将其左手炸伤,上衣也被炸了一个大窟窿,顿时孩子疼得哇哇大叫。孩子家人就急忙与迎亲人员进行协商,要求其用车将孩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但是迎亲人员以孩子受伤不是自己所为为理由拒绝将孩子送到医院。无奈之下,孩子的亲属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将孩子接到县中医院。后又转到开封部队医院进行救治,经过两次手术,住院12天,支付医疗费等9000余元。经法医鉴定小威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
  事情发生后,张家多次找到当天操办婚礼的新郎刘勇及其父亲刘成章协商医疗费用,但是刘家却对此拒不承认,不愿意承担孩子因为爆竹炸伤而支出的任何费用。
  协商无果后,张家将新郎刘勇及其父亲刘成章和两个炮手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助费等共计5524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小威的手是被被告刘勇办事时扔下的爆竹造成的,被告刘勇应当予以赔偿。张小威是3岁儿童,没有自控自辨能力,其父母当时将孩子托付给小威的祖父,故其祖父对孩子负有监护责任,对孩子所造成的损伤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认为原告张小威的炸伤后果,其祖父应当承担40%的责任,被告刘勇应当承担60%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判决被告刘勇赔偿原告张小威医疗费等共计20991元。被告刘成章及两个炮手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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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炸”出来的伤害由谁买单?
  每逢过年,我国很多地方、很多人都会放鞭炮表示庆贺,也预祝来年更加美好。然而,真诚的祝福、美好的愿望往往不能掩盖残酷的现实,在爆竹声中发生的伤害远非个别。那么,遭遇炮竹&炸&出来的伤害,该找谁买单呢?以下来自去年的案例或许能给你一些启示。
  遭遇&黑鞭炮&,店主难辞其咎
  【案例】 日除夕饭后,刚从父母处领到300元压岁钱的9岁儿童小龙,便到楼下一家小卖部购买了五只号称&炮王&的鞭炮,并邀来3个小朋友燃放。岂料,放第一只时,小龙便由于鞭炮引线太短,扔出不到一米便已爆炸,导致双眼被纸屑、泥土炸伤,不仅花去2.8万余元医疗费用,还因视力严重下降而落下五级伤残。经查,店主不仅没有鞭炮销售许可证,无法提供生产厂家和质量合格证明(即属于&黑鞭炮&),事先也没有对小龙做出过任何警示。而面对索赔,店主却断然拒绝,理由是交易自愿,小龙没有确保安全燃放所造成的损害与其没有直接关联。
  【说法】店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店主的行为违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获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条则指出,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而店主既属无证经营,所售的也是无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明的&黑鞭炮&。另一方面,店主违反了自身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店主明知销售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却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和警示,对潜在的危险听之任之。
  遭遇缺陷鞭炮,有权选择赔偿
  【案例】 日,即农历2013年的大年初一,因禁不住11岁孙子的一再缠要,加之平常就对孙子疼爱有加,朱爷爷遂带孙子到一家专门经营烟花爆竹的销售点购买了一组号称50响的烟花。但在当晚孙子与小朋友燃放到第7响时,烟花隔了近两分钟也没再继续燃放。远远看去,没有任何火星,似乎已经死火。而当孙子上前鼓捣了约30秒,烟花又突然爆炸,措手不及的孙子的双手、脸部因而多处受伤,花去1.6万余元医疗费用。经鉴定,是由于烟花引线存在质量问题才导致安全隐患。可对于损失的赔偿,销售商与生产者则纠结于隐患是谁所导致各执一词,互相推诿。
  【说法】朱爷爷的孙子有权选择生产、销售者之一赔偿,也可要求生产、销售者共同担责。一方面,本案烟花属于缺陷产品。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简单地说,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本案烟花由于引线故障,导致无法正常燃放,对他人人身、财产存在潜在危险,无疑属于缺陷产品。另一方面,生产、销售者均难辞其咎。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也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一起燃放致害,务必共同担责
  【案例】位于江西赣州农村的一所祠堂,前面是一堵围墙,围墙外便是国道公路。日,也就是农历2013年的正月初二下午,祠堂主人在一同祭祖完毕之后, 13名年轻小伙自告奋勇地燃起了鞭炮。期间,不知是谁将一只鞭炮扔到了围墙外的公路,落在恰恰骑摩托车经过的卢璇璇面前爆炸,不仅使卢璇璇当即被炸伤,而且由于受到惊吓,导致连车带人翻入河中,造成二次伤害。面对16万元巨额医疗费用及4级伤残等损失,13名鞭炮燃放者从开始的面面相觑,到互相指责、互相推诿、互不担责。难道无法查明究竟是谁所扔,卢璇璇便只能自认倒霉吗?非也! 【说法】 13名鞭炮燃放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13名鞭炮燃放者各自具有免责的举证义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正由于13名鞭炮燃放者不能举证,决定彼此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13名鞭炮燃放者必须共同担责。《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指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即卢璇璇可以要求13人共同担责,也可以要求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损失。
   来源:
佳木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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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龄童放鞭炮炸伤行人遭索赔 本报律师团:小卖部和肇事小孩家长共同担责
【字体:&nbsp
&nbsp 】&【】&
核心提示只有7岁的小男孩在路边小卖部买来鞭炮燃放,将路过的行人炸伤,伤者以小男孩的监护人为第一被告、出售鞭炮的商店为第二被告到法院起诉,索赔伤害损失8000元。新闻故事男孩街头放鞭炮炸伤行人日下午5时许,只有7岁的小男孩涂鑫(化名)在放学时,来到南昌市叠山路上一家小卖部花了2元钱,买了2只“鱼雷”鞭炮。为了放得尽兴,涂鑫特意等候。在邀得4个同学后,一起去放鞭炮。5个年龄均只有7至9岁的小孩来到八一大桥上,涂鑫兴奋地说道:“鱼雷”鞭炮火力猛,可以炸到鱼。其他小孩一听,立即来到桥上朝赣江内扔了一只“鱼雷”。但该鞭炮在水中只激起一点小水花。涂鑫见第一只鞭炮没有效果,立即又点燃另一只“鱼雷”,鞭炮这次并没有被抛进河中,而是掉在河堤上。恰巧一行人路过河堤,鞭炮从该行人的上衣领口钻了进去,顿时,在鞭炮炸响的同时该行人也痛苦地倒地大喊救命。事发后,该行人万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医生检查,万某的背部被严重烧伤,右背骨部分被炸烂。万某在医院住院治疗45天,花去了医药费8000余元。家长认为小卖部也有过错在万某被炸伤住院期间,涂鑫的家长为万某垫付了医药费6000余元,随后就以“该事故的发生,小卖部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为由,拒绝继续赔付。而小卖部则认为,涂鑫及被炸伤的行人万某并不能证明炸伤万某的鞭炮就是从该店购买的,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据小卖部店主称,小卖部并没有销售鞭炮的营业许可证,只是见过往的小学生很喜欢购买鞭炮放,所以偶尔做这种生意。涂鑫的父母认为,涂鑫作为一个只有7岁的小孩,根本不能意识到燃放该鞭炮的危险性,店主在出售该鞭炮给涂鑫时,应该预见到有可能会造成爆炸伤害,所以该小卖部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权威说法小卖部和家长共担责行人被只有7岁的小孩炸伤,责任该由谁承担呢?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本报律师团成员、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剑认为,这起侵害公民身体的案情,7岁小孩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及出售鞭炮的小卖部,应该共同承担损害赔偿。叶剑律师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7岁小孩涂鑫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随意燃放鞭炮,致行人万某被炸伤。对此事件,小孩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依责对万某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而小卖部的店主作为出售方,见只有7岁的小孩购买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的鞭炮,而未采取任何警告措施,致使万某被鞭炮炸伤,对此,小卖部店主亦有一定责任,对万某由此遭受的损失亦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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