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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峰与徐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457号原告沈峰,男,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青浦区。委托代理人陈维亮,上海传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晨亮,男,日出生,汉族,在上海市菱重增压器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青浦区。委托代理人徐文荣,男,日出生,汉族,在青浦保安公司工作,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青浦区,系被告之父。原告沈峰诉被告徐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燕独任审判。本案于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维亮、被告徐晨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文荣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合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一个月。本案于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维亮、被告徐晨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文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峰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为本次借款经案外人蒋国平介绍认识。日,被告为归还赌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口头约定一个月内还款,未约定利息。然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徐晨亮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等人引诱被告参与赌博,将每次赌输的数字进行记录,累计达4万元时,原告、朱步荣、沈峰等人在上海市青浦区名人苑爱琴海咖啡馆内逼被告出具一份6万元的借条,被告按照朱步荣的口述进行了书写。出具借条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也未还款。原告等人多次到被告家中催讨并进行破坏,被告为此多次报警。在此之前,被告只在赌场内看到过原告,但不知他的名字,直到书写借条时,才知道原告叫沈峰。因本案涉及的钱款为赌债,故不同意归还。经开庭审理查明:日,被告徐晨亮向原告沈峰出具借条1份,主要内容为:“借条本人徐晨亮向沈峰借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借款人:徐晨亮地址:朱家角淀湖新村11号204室借款日期:”。因原告认为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诉至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1份等,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描述借款经过为:“2013年6月中旬,蒋国平说他的朋友徐晨亮在外欠了赌债需要借钱,并说徐晨亮人老实,要我借6万元给他,我同意了。6月30日下午一点半左右,我和蒋国平约好在名人苑的爱琴海咖啡馆见面。我第一个到,蒋国平其次。蒋国平打电话给被告,被告也到了咖啡馆。在咖啡馆内,当着蒋国平的面,我将6万元现金给了被告。现金由两部分组成,其中我家中积蓄4万元,另外2万元是在借款前一天或者当天从我父亲沈引根的农行卡上支取。我将6万元装在我平时背的皮包内,是一万元一扎的,部分用银行的纸条包扎,部分用橡皮筋包扎。我将钱交给被告后,被告向我出具了借条,之后就和蒋国平一起出去还钱了。写借条的纸笔是蒋国平提供的还是咖啡店里提供的我忘记了,写借条的纸好像是店里的。被告去何处还钱我不知道。借款当天杨国平、朱步荣比被告晚几分钟到达咖啡馆。借款及出具借条时原告、被告、杨国平、朱步荣、蒋国平均在场。”原告为此申请证人蒋国平出庭作证,原告认为其和证人是好几年的朋友,证人与被告也是朋友,原告是在爱琴海喝茶时经证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证人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6万元及拿借款后证人陪被告一起去还赌债。证人蒋国平当庭陈述为:“我和原告是认识十年的朋友,因之前被告向我借钱,我与被告相识。2013年6月,被告打电话给我说要借6万元,借期一个月,借款用途一部分是还信用卡,一部分是帮女朋友生日买东西,我说我没钱。后我在电话里向原告提起此事,说我的一个朋友还信用卡需要借钱,一个月就还,原告没说什么。后某天下午两三点左右,我与原告两个人在青浦港俞路的爱琴海喝茶,被告打电话给我,又说借钱的事,我就让被告过来,说我跟朋友商量一下,看朋友是否愿意借钱,被告就过来了。我向原告讲了被告要借钱的事,原告问是否一个月就还,被告确认一个月就还,被告将其身份证原件给原告看后,原告就同意出借了。双方还聊天,说了被告的工作单位等,第二天原告就将钱借给了被告。对借款的具体交付时间我记不清了,好像是当天下午交付,因为被告说急需钱用,原告让我们坐一会,就回家拿钱了。原告住城中东路,原告以前上班的,后来不上班了,早上会去他父亲的猪肉店帮忙。原告叫了出租车回家,过了一小时左右,原告又叫出租车回来了。原告从自己带来的黑色塑料袋中拿出了6万元,是用橡皮筋一捆捆包扎的,原告当时只拿了一个塑料袋,不对,可能还背了一个包,我记不清了。他当时是提着黑色塑料袋进来的,坐下之后,他将钱给了被告,叫被告点一下,被告点完之后,就写了借条。写借条的纸笔是向楼下的服务生拿的,或者是被告的包里拿的,我记不清了。整个过程结束时大概是下午四点多,全程我都在场。借款之前,原被告没有见过面,是通过我介绍认识的,原告从见到被告到借款出借均是在当天下午的几个小时内完成。当天下午是我先到的咖啡馆,之后打电话给原告约他来咖啡馆一起喝茶,当天我们见面本为了喝茶,后来是因为被告打电话给我,我才叫被告一起过来的。当时只有我们三个人在场,款项交付以后,被告称肯定会按期还款,之后被告就第一个离开,说是回家。抑或我和被告一起走的,我记不清了。原告应该是最后走的。我从咖啡馆出来就直接回家了,被告说要去银行还款,我也不清楚被告具体去哪了。我回家是打出租车的,好像被告也和我一起坐车,我在东大门下车回家,被告当时在车上,车载着他开走了,被告住在淀湖新村。我不清楚原告出借款资金的来源。”针对原告的主张及证人证言,被告均不予认可,被告认为:该笔款项为赌债。具体的形成过程同之前的答辩意见,写借条当天原告、被告、蒋国平、朱步荣及两个被告不认识的人在场。另审理中:一、本案调取了(2014)青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查明,2013年5月至6月,朱步荣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盈港路1室、俞家埭村151号107室等处开设赌场共20余场,以“牛牛”方式聚众赌博,并以一定的报酬雇佣沈峰在赌场内抽取“窑花”。日,朱步荣、沈峰因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八个月;二、法庭要求原告提供其父亲名下农行卡的取款明细,原告未提供;三、原告称自己平时会与蒋国平、女同学静静(同音)、吴春军等一起打麻将,每把的输赢在5元、10元,主要是消磨时间。本院同期(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456号(以下简称456号)原告蒋国平诉被告徐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蒋国平称自己靠打麻将为业,每次的输赢在几千元至上万元。沈峰与自己是朋友关系,沈峰无业,双方是通过打麻将认识的,平时会一起打麻将。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除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还必须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合同生效的要件。本案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虽然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但被告对借款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是赌债,故原告应对借款的交付与否进行举证。但原告的陈述及举证过程中存在以下疑点:一、原、被告经蒋国平介绍相识,原告与蒋国平是认识多年的朋友,但在蒋国平诉徐晨亮的456号借贷案件中,蒋国平持有的徐晨亮向其出具的两份借条的最后还款日均为日,但到期被告均未还款。在此情况下,同年6月30日,蒋国平又介绍原告出借款项给被告,不符合常理。原、被告相差16岁,借款发生时被告仅20余岁,根据蒋国平的陈述,借款之前原告察看了被告的身份证,可见原告对借款的出借持谨慎态度,但原告又称因蒋国平说被告人老实,就在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出借大额款项给被告,亦不符合常理;二、原告与证人关于借款的原因、到达咖啡馆的先后顺序、去咖啡馆的最初目的、款项的包扎、款项的携带方式、在场人、交付的具体经过、借款发生后证人与被告的去向等关键细节的描述均相悖;三、原告称出借款中有2万元是从其父亲名下的银行卡内支取,但经本院要求,原告并未提供取款凭证;四、原告称其与蒋国平未一起赌博,只是为消磨时间一起打麻将,每把的输赢为5元或10元。蒋国平在456号案件中称其与原告一起打麻将,每把输赢在几千元或上万元。二人的陈述相悖,缺乏可信度。另本院调取的刑事判决书中查明,原告开设赌场的时间点为2013年5月至6月期间,本案借条的出具时间为日,发生在原告开设赌场期间。综上,本院难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发生了原告主张的6万元借款,对原告的主张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峰所有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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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羽毛球运动员徐晨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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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187cm 体重:81kg 出生年月: 徐晨于2000年进入国家羽毛球青年队男单组,随后他于2002年转为打男双。几年间徐晨与多位选手配对过。直到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徐晨与郭振东成为搭档。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徐晨/郭振东组合进步神速,世界排名从没有到进入到10。在2010年汤尤杯的比赛中,徐晨/郭振东担任中国队的第二男双。除了羽毛球外,徐晨还喜欢踢足球,此外听音乐也是他的爱好。活泼、爱动、十分外向是徐晨的性格标签。 个人荣誉:2010年 羽毛球世锦赛男双四强(与郭振东),汤杯冠军成员,马来西亚超级赛男双 (与郭振东)亚军,全英公开赛男双 (与郭振东)四强;2009年 中国大师赛男双 (与郭振东)冠军,世锦赛男双(与徐晨)八强,超级系列赛总决赛男双(与郭振东)亚军,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羽毛球男子双打(与蔡赟)冠军;2008年 中国羽毛球公开赛(与赵芸蕾)混双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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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   
生日:1984年11月   
籍贯:江苏   
身高:188CM   
项目:男子双打 混合双打
简历:徐晨于2000年进入国家羽毛球青年队男单组,随后他于2002年转为打男双。几年间徐晨与多位选手配对过。直到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徐晨与郭振东成为搭档。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徐晨/郭振东组合进步神速,世界排名从没有到进入到10。在2010年汤尤杯的比赛中,徐晨/郭振东担任中国队的第二男双。   除了羽毛球外,徐晨还喜欢踢足球,此外听音乐也是他的爱好。活泼、爱动、十分外向是徐晨的性格标签。
主要战绩:
2012年马来西亚公开赛混双亚军(与马晋)   
2012年韩国羽毛球公开赛混双冠军(与马晋)   
2011年世界羽毛球联赛混双亚军(与马晋)   
2011年法国羽毛球超级赛混双亚军(与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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