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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高一,今年是高一下学期,上星期体育课把胫骨弄骨折,现在要静养,不想休学,准备请假一个半月,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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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高一,今年是高一下学期,上星期体育课把胫骨弄骨折,现在要静养,不想休学,准备请假一个半月,然后去读书,请假期间会在家自学,请问这期间不去学校会影响学习吗?
问题分析:这种情况考虑胫骨骨折需要及时骨外科复位固定制动,注意修养,加强营养适量补钙促进愈合,一般家中自习还是对学习有一定影响意见建议:建议饮食清淡加强营养,适量补钙促进恢复,可以骨外科复位固定制动,应用伤科接骨片等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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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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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09: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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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2017[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本校全体学生。
第二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和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到日期之前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属于符合招生条件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对依法服兵役的学生,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直至服役期满后2年。服役期满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服役期满后两年内,未按规定申请入学的,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考试类课程的试卷一般从试题库中抽取,实行闭卷考试。某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须采用其他考核方式的,由学校另行审定;
(二)考查类课程既可以从试题库抽取试题进行期末考核,也可以根据课程章节内容,分阶段进行考核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考试、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学分制记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指依据本专业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学生应当修读的文化课程及其实践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
(二)选修课指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应当从学校设置的选修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文化课程(组)及其实践课程。选修课程一经学生选定,所选课程即视为该生必修课程。选修课程选定以后,原则上不能退选和改选,特殊情况需要退、改选的,应当在开课后两周内向教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改选。因选修学生人数不足或其它原因引起的课程变更,学校另行安排改选。
第十三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军训、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实习调查报告、社会实践、劳动锻炼等),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成绩考核分为学业考核和思想品德考核两部分。学业方面,应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学生选修的情况,考核学生理论和实践环节的学习成绩;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主要是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体育成绩及实践实训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教学、体质健康状况和实践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必修课的考核以考试为主(教育实践活动除外),成绩分为学期成绩、学年成绩,采用百分制与学分制记分。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由学校规定。学生跳级、升级、重修、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七条& 选修课的考核以考查为主。考查既可以从试题库抽取试题进行期末考核,也可以根据课程章节内容,分阶段进行考核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育实践(实习)活动。成绩由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成绩考核:
(一)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内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的。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并报学校教务部门核实后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和考查,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或无故缺席考核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二条& 成绩记载:
1.学生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与学分制(中职学生采用百分制,专科班学生可采用百分制或学分制;在《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未颁布实施前,均采用百分制进行学生成绩记载);
2.各学科课程学分与绩点及每学期所应修学分要求根据《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单科课程所修学分与绩点未达到要求的,可申请补修或重修,补修或重修后的最高成绩按该科课程合格等级计算学分与绩点,补修或重修后仍不合格者,则该科学分与绩点计为“零”分;
4.每学期所修学分总数未达要求的,原则上可跟班附读,但该学期所修课程必须重修,重修后达到要求的,不作留级或降级处理,重修后仍未能达到要求的,则作留级或降级处理;
5.在校学习期间,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修业年限延长期最长不超过本专业的最长修业年限(3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三节&&&&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四条& 凡课程期末考试、考查成绩评定不及格,且其不及格课程门数未达应予直接留级或退学标准的学生,经注册登记,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到教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参加由教务部门组织的补考。
第二十五条& 凡第一次补考成绩不及格或无故不参加第一次补考的学生、且未达留级和退学标准者,允许重修、重考不及格课程。每门不及格课程重修最多不超过2次、重考最多不超过3次;学生一经重修、重考注册,应在规定时间进行重修和重考,如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重修和重考,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计入重修、重考次数。
第二十六条& 凡第一次补考不及格或无故不参加第一次补考的学生、且未达留级和退学标准者,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部门办理重修、重考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第一次重修和第二次重考。
第二十七条& 凡经第一次重修、第二次重考仍不及格且未达留级和退学标准的学生,原则上在毕业前(或在毕业后二年内),由学生本人向教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重修、重考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第二次重修、第三次重考。
第二十八条& 学生重修可以采取降级重修、插班上课、网络学习和自修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九条& 学生补考成绩及格的,不论分数高低,均以“补考及格60分”记,并计算相应等级学分与绩点,载入学生学籍(成绩)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四节&&&&免修
第三十一条& 课程免修制度只对专科层次学生实行。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有一定基础或者已达到其课程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课、专业概论、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第三十三条& 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应当提前在本学期期末考试的前2周,向所在系(部)递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审查同意后,由系(部)负责填写“免修学生报表”报教务部门批准。经教务部门批准同意免修的学生名单,由教务部门以书面形式“课程免修通知单”下发学生所在系(部)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第三十四条& 依据学生情况不同,免修审批原则如下:
(一)其他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当办理免修考试注册登记并参加免修考试。考试通过,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试未通过,不能免修并减少一次该课程的重考次数。
(二)对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按照本规定办理。
(三)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重修学期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
第五节&&&&考勤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热爱祖国,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军训、课外活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都应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请假和请假到期后无故延期的,作旷课论。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擅自离校期间每天旷课时数,按7学时计,擅自离校天数包括休息日在内。
第三十七条& 学生请假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除疾病或紧急事故外,其他情况事后不予补假,按旷课处理。学生请假期满,应履行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学者本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两个月以上的;
(二)在一学期内因病、因事请假(或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与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年限一般为1年,创业休学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需延长休学年限的,最长休学时间不超过本专业最长修业年限;学生休学累计不超过二次,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执行下列规定: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得到批准后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对其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应书面申请复学。
学生复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证明,并经学校组织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低年级学习。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校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四)未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八节 升、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二门以上(含二门)但不足五门,应予留级;年度德育量化考核不及格的,应予以留级。学生在校期间只准留级一次。留级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同一学年内(补考后)考试成绩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的;
(二)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九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
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条 &退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达到合格要求的,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因毕业鉴定思想品德不合格、实习成绩不合格或毕业前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后经用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区组织作出鉴定,达到合格或可解除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条 &<span st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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