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讨论山东鲁能集团被谁买了真的有钱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仲圣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黛碧,该公司董事。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惠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利卫,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仲圣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圣公司)为与再审被申请人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0)鲁民四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鲁能公司于2008年2月25日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称其与仲圣公司于2003年12月24日在济南签署《上海静湖森林庄园项目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约定鲁能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给被告,同时约定,如果双方完成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项目合作并签署了该项目的股权转让协议后,鲁能公司的借款改为该公司投资该项目的订金。鲁能公司于2003年12月30日在济南市将人民币5000万元款项汇入仲圣公司指定的帐户。2004年3月,仲圣公司成立了上海静湖森林庄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仲圣公司的原因双方一直未达成股权转让协议。鲁能公司曾多次向仲圣公司确认、催要该借款,但仲圣公司至今未予归还。请求依法解除合作框架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人民币1193万元(暂计算至2007年12月31日,以被告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为准);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4日,鲁能公司与仲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盛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经过多次讨论,已基本上同意共同开发建设上海静湖森林庄园项目。由于该项目急需支付订金,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如下安排:1、鲁能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给仲盛公司作为支付项目的订金;2、仲盛公司同意以其在鲁能仲盛(青岛)有限公司的所有权益和收益给鲁能公司作为上述人民币5000万元的借款抵押;3、双方同意尽快完成上海静湖森林庄园项目的合作协议,并且在该项目的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上述人民币5000万元的借款将改为鲁能公司投资该项目的订金,与此同时,仲盛公司提供的借贷抵押将即时取消。

协议签订后,鲁能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汇款人民币5000万元给仲盛公司,仲盛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人民币5000万元,用途为项目订金。

上海静湖森林庄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系仲盛公司与仲圣森林公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0日成立的外商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980万美元,其中仲盛公司认缴出资额为245万美元,实际出资额为36.75万美元。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开发奉贤现代农业园区恢复自然生态园区片林建设;2004年3月,因国家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该公司的业务被上海市有关部门停止。2007年12月,该公司因未参加2006年年检被上海市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06年3月6日,鲁能公司致函仲盛公司,以仲盛公司未与鲁能公司签署项目股权转让协议,亦未归还款项为由,要求仲盛公司于2006年3月31日前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仲盛公司拒绝还款。

仲圣控股有限公司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公司,公司原名为Centennial Resources Co.Ltd.,中文译名为仲盛投资有限公司。2000年5月更名为Centennial Resources Holding Ltd.,中文译名为仲盛控股有限公司。仲圣控股有限公司系仲盛控股有限公司中文译名的变更。

鲁能公司与仲圣公司未能按合作框架协议的要求完成上海静湖森林庄园项目的合作协议,也没有签署该项目的股权转让协议。鲁能公司未能成为上海静湖森林庄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

鲁能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作框架协议,仲圣公司亦认可合作框架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在诉讼中,仲圣公司提出其为落实双方的项目而支出人民币8000多万元的费用,要求鲁能公司合理分担,但未提起反诉。鲁能公司请求的利息损失系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鲁能公司与仲圣公司在诉讼中均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案件所适用的法律。

一审法院认为,鲁能公司与仲盛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中有关借贷人民币5000万元的约定,违反了国家有关企业之间不得互相借贷的规定,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为无效民事行为。其他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仲盛公司的中文译名已变更为仲圣公司,仲盛公司的权利义务应由仲圣公司享有和承担。

鲁能公司与仲圣公司至今未能按合作框架协议的要求完成上海静湖森林庄园项目的合作协议,也没有签署该项目的股权转让协议,且上海静湖森林庄园项目在2004年被上海市有关部门停止,双方的合作协议已经无法履行,仲圣公司亦认可该协议不能履行。故鲁能公司请求解除合作框架协议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因鲁能公司与仲圣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仲圣公司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在2004年合作项目被停止,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仲圣公司在鲁能公司要求归还借款时拒不还款,侵害了鲁能公司的权益,应自此赔偿鲁能公司相应的损失。但鲁能公司主张权利前的损失,该院不予支持。

因合作框架协议未能履行完毕,鲁能公司未能成为上海静湖森林庄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上海静湖森林庄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是否清算系仲圣公司与其合资方的问题,与鲁能公司无关。故仲圣公司辩称在未对该公司进行清算前,鲁能公司无权要求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虽然仲圣公司提出了要求鲁能公司合理分担其为成立项目公司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的答辩意见,但其未提起反诉请求,该院不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8)济民四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仲圣控股有限公司2003年12月24日签订的《上海静湖森林庄园项目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二、被告仲圣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损失(自2006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仲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期间仲圣公司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以(2010)民申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仲圣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的再审申请,认为以借款合同纠纷作为本案案由并认定合同履行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并无不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交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亦符合法律规定。其它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第一、涉案5000万元是借款还是合作订金;第二、本案与双方其它合作项目是否有关及鲁能公司是否应当分担投入费用的问题;第三、如是借款,原审判决承担利息是否恰当。

关于涉案人民币5000万元是借款还是合作订金的问题。本案合作框架协议载明,双方经过多次讨论,已基本上同意共同开发建设上海静湖森林庄园项目,说明共同开发只是双方的一个意向,并不能说明是双方进行合作。该合作框架协议虽名为上海静湖森林庄园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但协议内容明确了该人民币5000万元为借款,用于仲圣公司支付涉案项目订金,并且以仲圣公司在鲁能仲盛(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的所有权益和收益作为抵押。从该内容上看,该协议实际应为仲圣公司向鲁能公司抵押借款。根据协议第三条,该5000万元是可以转为鲁能公司的投资的,但条件是双方完成上海静湖森林庄园项目,并且签署该项目的股权转让协议。涉案上海静湖森林庄园项目被上海市政府取消,双方也没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该人民币5000万元转为投资已无可能。虽然汇款凭证写的是项目订金,鲁能公司主张是指仲圣公司向上海奉贤区现代农业管理委员会支付的订金,该主张亦有一定道理。人民币5000万元应当是借款,而不是项目投资款。

企业间进行借贷违反了国家企业间不得相互借贷的规定,双方关于借款的约定无效。协议中关于抵押及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亦是基于借款的前提,因此该约定也是无效的。仲圣公司应当向鲁能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一审判决仲圣公司返还人民币5000万元给鲁能公司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与双方其它合作项目是否有关,鲁能公司是否应当分担投入费用的问题。合作框架协议体现的是借款,对双方是否存在其它合作项目、借款与其它合作项目有无关联,该协议均没有体现。仲圣公司主张该人民币5000万元系若干合作项目中的一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仲圣公司主张的人民币8000多万元的投入,其既没有提起反诉,也没有证据证明该项目为双方合作项目,因此,一审法院对其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是否应支付利息的问题。2004年上海市政府已取消了上海静湖森林庄园项目,并退还了订金给仲圣公司,但仲圣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就该事实通知了鲁能公司。2006年3月6日,鲁能公司要求仲圣公司在2006年3月31日之前归还借款,仲圣公司未予归还,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一审判决其自2006年4月1日起承担贷款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仅对合作框架协议性质部分认定有误,应予纠正。经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济民四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维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济民四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仲圣控股有限公司与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12月24日签订的《上海静湖森林庄园项目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无效。

仲圣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四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理由是:

一、认定合作框架协议为借款合同是错误的。1、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前提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有合作开发上海静湖森林庄园项目的意向,任何协议都是为项目的顺利完成而服务的,不能将合作框架协议的条文与双方合作的最终目的割裂开来。2、从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来看,在该项目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上述人民币5000万元的借款将改为鲁能公司投资该项目的订金。这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该人民币5000万元实际是鲁能公司参与静湖项目的投资。3、从合作框架协议的名称看,该合同名称不是就借款达成框架协议,而是就合作开发签订的协议。不能以本协议中的一个阶段就断定协议是借款合同。4、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办理汇款手续时在《中国建设银行电汇凭证》汇款用途一项中填写的是“项目订金”,这充分说明被申请人认可该款项是双方合作开发项目的订金,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据也写明是“项目订金”,被申请人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订金在法律上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认定该笔款项是借款明显存在错误。5、在国外,合作双方对目标公司的投资都是通过借款的形式进行的,借款只是一种形式,其实质属于投资。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于合作关系,合作就有风险,双方应对合作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被申请人故意将对项目的投资说成是借款是为了降低己方在合作项目中的风险,这对申请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合作框架协议最终没有履行是因为政府文件,属于不可抗力,双方对此均无过错。

2004年3月2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2004年3月29日,上海奉贤现代农业区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该紧急通知突然要求停止森林公园建设。2005年1月5日上海奉贤现代农业区管理委员会明确提出终止履行与仲圣公司的协议,理由是贯彻国务院的紧急通知。而此时,仲圣公司对静湖项目的投资已经花费人民币8000余万元。出现这种情况是申请人始料未及,也是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的,纯属不可抗力,申请人不应对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另外,退一步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的拆借资金是被严格禁止的,因此签订的借款协议也是无效的,相应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予以收缴。在庭审中被申请人没有提及“损失”,庭审也没有对被申请人的“损失”进行调查,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不公平。

鲁能公司提交答辩意见,认为应驳回仲圣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是:一、合作框架协议是借款合同,本案所涉的人民币5000万元资金就是借款,合作仅是意向。仲圣公司在鲁能公司发出的确认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的《企业询证函》上盖章,确认欠款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电汇凭证》汇款用途一栏写明“项目订金”,是鲁能公司根据合作框架协议对借款用途的重申。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申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中已经确定本案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由此可见合作框架协议属于借款合同。三、上海静湖森林庄园项目被停止是由于该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不可抗力。仲圣公司要求鲁能公司承担项目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四、二审法院判决仲圣公司自鲁能公司催促还款期届满之日起赔偿鲁能公司的损失,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判决的利息损失不是利息收入,是仲圣公司无法定理由在催促还款期内拒绝还款而给鲁能公司造成的资金损失。五、一、二审阶段,法院均对鲁能公司主张利息的起算点和数额进行了质证,仲圣公司称法院未对损失进行调查是不符合事实的。鲁能公司提交了一、二审法院的庭审笔录复印件。

本院认为:仲圣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关于合作框架协议的性质。2003年12月24日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借款(约定鲁能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给仲圣公司),另一部分是关于上海静湖森林庄园项目的合作(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改为投资订金)。协议中有关项目合作的内容是附有条件的,即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故约定的进行项目合作的条件并未完成。虽然合作框架协议的性质可以认定为既包含借款也包括投资,但其有关项目投资的约定并未生效。双方当事人没有形成合作开发合同关系,仅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况且,鲁能公司与仲圣公司在合作框架协议中明确的仅是共同开发的意向,即合作框架协议中所说的“基本上同意共同开发”,双方并没有在法律上成立共同开发的合同关系。仲圣公司认为其与鲁能公司属于合作关系,鲁能公司应当承担合作项目中的风险是没有合同依据的。一、二审判决对仲圣公司的该项主张未予采纳是正确的。

根据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鲁能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给仲圣公司的目的,是为仲圣公司支付上海静湖森林庄园项目订金之用。虽然鲁能公司于办理汇款手续时在《中国建设银行电汇凭证》汇款用途一项中填写了“项目订金”,但这并不能说明鲁能公司认可该款项是鲁能公司自己参与该项目的订金。结合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来看,该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是鲁能公司支付给仲圣公司、仲圣公司用来支付其项目订金的。仲圣公司认为该款项为鲁能公司的项目投资没有事实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该款项为借款是正确的。

二、合作框架协议最终没有履行是否由于不可抗力。

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国务院于2004年3月20日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据此上海奉贤现代农业区管理委员会于同年3月29日通知停止森林公园建设并于2005年1月5日终止了与仲圣公司的协议的履行。由于鲁能公司与仲圣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作开发关系,仲圣公司要求与鲁能公司共担投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上海奉贤现代农业区管理委员会终止履行与仲圣公司的协议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给仲圣公司造成了损失,损失额多少与本案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从仲圣公司所反映的情况看,上海静湖森林庄园项目被停止是由于该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作为不动产项目的投资开发者,对于项目占用地的性质应有充分的了解。仲圣公司所欲开发的项目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最终不能进行,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归因于不可抗力。

三、关于判决仲圣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合理性。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企业之间的借贷,违反了我国企业之间不得互相借贷的禁止性规定,一、二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仲圣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即5000万元借款的本金应予返还。仲圣公司占用鲁能公司5000万元本金的事实客观存在,如果仲圣公司不支付利息,无偿使用该资金,则构成不当得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当然应予返还。故一、二审法院判令仲圣公司向鲁能公司偿还贷款利息于法有据;再者,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对属于违约责任性质的借款逾期罚息不予保护,已经体现出法律对企业之间借款行为的否定性态度。借款人主张正常的利息损失还是应当得到支持的,否则,占用借款的人无偿使用资金,而借款人的利息损失无法得到弥补,实属不公;此外,请求支付利息损失,是鲁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的诉讼请求之一。一、二审法院的庭审笔录均记载,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此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仲圣公司称法院未对该损失进行调查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仲圣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仲圣控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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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谁又在骂鲁能集团,不投钱,40多亿你投的么,虽然猴大投了

刘彬彬,吴兴涵,李松益,张文钊,杨旭,赵明剑,王永珀,当年鲁能替补席,这些都是当年鲁能囤积的有能力球员,现在呢,卖了他们,买回崔鹏周海滨,然后说集团不投钱,替补席没人了,不看看猴大的囤积的国脚,看看猴大最近几年才买几个国脚级别国内球员,鲁能集团已经不错了,但是李总上任总经理以来,出售排挤巴西外援,出售国脚,废年轻才俊,李松益齐天羽稍微情绪不稳定就打入深渊,不就是国内教练那套么,是不是不如周海滨崔鹏分成多是吧。鲁能集团给的投资,都弄来养好关系了,真理崔鹏周海滨三人奖金三人年薪,能有500万吧,能发多钱奖金给表现好的小金子,能给足校多保留几个才俊。
好了不说了,鲁能在2014年好不容易来了刘宇好不容易有起色,但是李总就是来给混乱8年来添油加火的,年轻球员没培养几个,好不容易囤积的国脚年轻球员废的废,卖的卖,好不容易库卡建立的战术体系非得推翻,差点搞降级。
上半赛季依靠水塔个人能力,马加特战术将鲁能带到第一,半赛季后,李总位置稳定后,开始施展自己战术,水塔位置调后,来组织终于,佩莱进开了球,但是有什么用,球队赢球么,水塔失去控球权,又被球迷骂懒,看看水塔打苏宁打上海差么,还有打恒大这场,明显水塔没有组织权,国内球员第一脚就是给佩莱,然后国内球员冲入恒大人群中,水塔明显打不上力,有好几次跑到空位,国内球员眼中只看到禁区里佩莱,佩莱最少有5次射门机会,占球队一半,恒大防守的可是国内球员,这也怪猴大外援太强?


卖走外人 留下兄弟 霄鹏是个怀旧 重情义的汉子 大哥气质彰显无遗



马加特走的时候很含蓄地说了,下半赛季我的助理教练已经达到主教练的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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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鲁能集团近期或启动光谷广场旁地块!斥资建高端城市综合体!

近日获悉,山东鲁能集团近期或启动光谷广场宝业地块,不过消息未得到官方证实(一切以实际为准)。据了解,早在2014年6月就有传闻称鲁能集团正式签约武汉光谷广场。

据网络消息介绍,鲁能集团签约地块位于东湖高新区光谷广场东北角,南至珞瑜路,西至鲁磨路,东、北至华中科技大学,有业内人士称武商集团一直对该宗地块信心满满,结果被山东鲁能集团抢占先机。

据了解,山东鲁能集团早在2013年年底就对该宗地块进行了前期调研定位,但目前为止该宗地块并未在土地交易中心挂牌,有网友之前曾致电山东鲁能集团武汉项目部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尚未定论,暂不方便回复该地块具体情况。

2013年洪山区政府工作报告中,该宗地块为区域内重点在建项目,该报告称:计划利用宝业集团--省建五公司和武汉南瑞公司约300亩土地,建设大型现代摩尔城。据武汉南瑞公司反馈的信息,国家电网集团也有意在此进行商务开发,由山东鲁能集团承建,投资50~100亿打造高档商务居住区。

鲁能集团是一家总部位于济南的大型国有企业,其经营业务以煤电、房地产、铝业为三大主业,涵盖体育产业,餐饮业等。据透露,光谷广场项目定位为集超高层甲级写字楼、小企业办公楼、超五星级豪华酒店、五星级商务会议会展酒店、配套精品商业和高端住宅于一体的大型高端城市综合体,总投资约150亿元,计划建设期6年。

2016年,武汉鲁能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金一亿,当年该公司官微发布光谷广场项目概念规划。如今地块仍是空地,但根据“中北路”消息称,山东鲁能集团近期或启动光谷广场宝业地块。这或许意味着山东鲁能落地光谷,也意味着不久的将来,光谷广场将崛起一座高端城市综合体,光谷广场周边将更加繁华热闹。你对此怎么看?

大光谷新鲜事综合整理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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