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豫政办2014 22号发48号文件的时效性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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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潍政办发[2009]82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唯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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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9〕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号),就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作出安排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鲁政办发〔号文件精神,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其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引发爆炸,造成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的事故。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针对我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规模小、工艺落后、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不高等问题,确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部退出生产市场,彻底消除了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国务院《条例》精神,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强化安全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取得明显成效,安全生产形势趋于平稳。但随着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政策的实施,全市烟花爆竹市场需求量大幅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领域的供求矛盾和安全发展问题日渐显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
认真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级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负总责。要支持和督促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研究烟花爆竹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并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依照下列分工,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发放经营许可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受当地政府委托,组织调查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及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考核、发证;负责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收缴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是对烟花爆竹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工商部门:依据安监、公安等部门的许可文件,办理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作业的企业登记。对超范围经营和无营业执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按照国务院《》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的烟花爆竹假冒伪劣产品。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规范监管行为,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凡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惩,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严格实施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制度
  (一)依法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1.对批发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要遵循科学合理、适度竞争、平抑价格、保障供求、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网点布设的数量,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搞独家专营,严禁垄断市场、哄抬产品价格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目前只有一家批发经营企业的县(市),要尽快规划布设新的批发经营网点。新设立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有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和经营地点,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有符合国家标准且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布设。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严格防范“炸市”事故。严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安全为借口,不准许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不作为现象。
  2.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和经营等场所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3.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储存仓库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当地政府规划,设立、储存和运输、建筑结构、安全距离和防护屏障、消防、电气和防雷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要按照《》(省政府令第213号)规定,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储存仓库建设项目竣工,经安监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取得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二)依法对烟花爆竹的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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