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建桥镇投和镇建投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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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_法律法规_政策法规_长城信息发布系统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12]8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交)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园林事业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要求,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要求,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意义
  市政公用事业是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服务的行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有限的公共资源,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是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是加快和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加快形成市政公用事业多元化投资格局,完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运行效率和产品服务质量;有利于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建设质量,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更好地满足城镇居民和社会生产生活需要。
  二、进一步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基本原则。坚持公平竞争。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应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对民间投资另设附加条件。凡是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
  实行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业务环节的实际,采用合适的途径和方式,有序推进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强化政府责任。确保政府对市政管网设施、市政公用公益性设施和服务等领域的必要投入。加强行业监管,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二)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途径和方式。要进一步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开放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运营。
  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运营和养护。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根据行业特点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政府可采取控股或委派公益董事等方法,保持必要的调控能力。
  (三)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广泛、充分发布特许经营项目的相关信息,在招标、评标等环节中,平等对待民间资本,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为民间资本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四)完善价格和财政补贴机制。逐步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合理的价格,使经营者能够补偿合理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研究建立城镇供水、供气行业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行煤热联动机制,全面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建立并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运营费按月核拨制度。对民间资本进入微利或非营利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补贴机制,鼓励民间资本为社会提供服务。
  (五)加强财税、土地等政策扶持。坚持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和公用性的性质,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享有同样的税收和土地等优惠政策。市政公用行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享受既有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可采取补助、贴息或参股等形式,加大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力度,降低民间资本投资风险。要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准予划拨使用。
  (六)拓宽融资渠道。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积极利用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市政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七)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各级政府要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国有企业的科研、人才、技术等优势,为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推广、技术咨询、员工培训等服务,提升民间资本公平竞争的能力。各级市政公用行业学会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吸纳民营企业入会,建立民间资本反映诉求和信息沟通渠道。
  (八)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信息对投资的导向作用,积极为民间资本投资者提供宏观政策和国内外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信息,及时发布行业政策、市场需求、建设项目、行业发展规划、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增加政策透明度,保障民营企业及时享有相关信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际竞争,承揽国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和服务,提高国际知名度和竞争力。
  三、落实政府责任,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九)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各地要加快制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进一步清理和修订不利于民间资本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民间资本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反映其合理要求。积极研究《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立法工作。
  (十)确保政府投入。要加大对市政公用事业的必要投入,加快完善基础设施,确保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管网以及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的投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引导民间资本健康有序发展。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的,涉及转让、出让市政公用企业国有资产的价款,除用于原有职工的安置和社会保障费用外,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城市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享用基本的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
  (十一)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切实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生产、运营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市政公用产品与服务质量。
  健全市政公用产品、服务质量和工程验收等标准规范,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和检查。严格按照有关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对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实施定点、定时监测。监测结果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
  完善特许经营制度,严格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制度的要求,规范市场准入,完善退出机制,认真签订和执行特许经营项目协议,加强项目实施和运行情况监管,确保项目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
  组织编制市政公用事业近、远期发展规划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组织并督促有关方面和相关市政公用企业予以实施。
  加强对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监管,通过产品和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防止成本和价格不合理上涨。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产运营和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十二)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要建立健全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妥善应对重大安全和突发事件,防范和及时化解运营风险。要制定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的应急预案。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上一级主管部门可跨区域组织技术力量,为临时接管提供支持和保障,确保市政公用事业生产、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十三)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制度。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完善公众咨询、投诉和处理机制,建立及时畅通的信息渠道,尊重公众的知情权。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将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信息、企业经营状况等关系公众利益的重要信息,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和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投资、建设、生产、运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抓好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理顺管理体制机制,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确保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高效运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引导和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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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大方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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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府发〔2013〕27号
大方县人民政府
面向全社会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整合全县公共资源办大事,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确保2020年大方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县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大方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组建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平台实施、企业运作、绩效考核&的原则,有效建立我县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
(二)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原则,实现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 (三)组建初期为国有独资性质。条件成熟后,以国资控股为主,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多渠道引进投资者,实现公司股权多元化。
&&& (四)坚持总体设计、周密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
公司组建前期,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组建的相关事宜,于2013年10月底前,完成公司组建和资源整合,从2014年起,逐步形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场化、投资决策科学化、法人治理规范化、政府调控透明化及中介服务社会化的新型投融资机制,实现交通、水利、教育、城市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等项目资金和投融资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本经营,实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我县交通、水利、教育、美丽乡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公司为县政府直属的国有独资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市场化运作、绩效化管理,由县实绩考核办比照其他县直部门提出公司绩效考核方案,县审计局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
工作职责:负责县政府授权委托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包装、申报、招标、融资和组织实施等;负责对接国家投融资政策,畅通投融资渠道,按市场化原则,促进项目资产有效经营和县内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资本经营与资产经营的有机结合,激活固化资产,提升项目运作能力,实现经营性资产收益最大化和公益性投资成本最小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营并实现保值增值。
&&& 经营范围:受县政府委托,承担县内交通、水利、教育等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项目的投资、融资、运营、管理任务;从事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盘活存量资产及有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相关业务;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实施项目投资和管理、资产受益管理、产权监管、资产重组和经营。具体经营内容可包括:项目招商、项目管理、土地整理、工程总承包、委托融资代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建筑装修及材料经营、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技术咨询和融资担保及广告业务、地下管线的特许经营、城市空间及城市道路停车占道经营等。
为充分发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资源整合的职能作用,将大方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旗下的所有子公司及交通、水利、教育、城建系统的有效资产及建立的公司依法成建制并入或注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一)注册登记大方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由县财政筹集,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到位。该资金作为以后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归口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单位。1.组建成立大方县金融投资公司,为大方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负责大方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牵头承建项目的所有融资贷款工作。将政府此前成立的大方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和大方金龙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调整为大方县金融投资公司旗下的子公司,业务范围、工作职责以及债权、债务关系不变。2.将交通部门原成立的大方县新九驿公司、水利部门成立的大方县水利投资公司,生态办成立的大方县兴方乡村建设投资公司划转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成立大方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大方县教育投资公司,均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职能部门。公司内设综合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外联招商部、土地收储中心和项目管理部。技术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根据《公司法》规定,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一)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由13人组成。
董事长1人:由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
董& 事12人:分别为内设5个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金融投资公司、新九驿公司、水利投资公司、兴方乡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大方县教育投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另聘任1名。
(二)监事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进行监督,由5人组成。
由县纪委和审计局委派3名监事,从职工中选举2名监事。
四)经理层,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7人。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征得县委、县政府同意,提出调任人选或对外公开招聘。
(一)大方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旗下的金融投资公司,专为政府投资的项目筹资,但应与县财政建立规范的筹融资手续。
(二)向国家有关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大力推进&融资代建,政府回购&等贷款或银政企融资模式,争取国家的政策性贷款。
(三)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商业金融贷款。
(四)加强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包装项目,整合项目筹集资金。
( 五)选择、开发优良项目,创造条件,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审批,发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
(六)引入社会投资者,引资、引智,资产转让方式融资。
(七)包装项目融资。
&&&&&&&&&&&&&&&&&& 大方县人民政府
&&&&&&&&&&&&&&&&&&&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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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单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办
【网站备案】技术支持: 泰得利通
ICP备案编号:黔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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