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卡转让写因会员问题不退卡侵权吗

侵权典型案例:易迅电商涉虚假促销 金仕堡年投诉885件 -上海,电子商务,金仕堡,芦柑,敖凯,电商,柏霖,洛伶,包装箱,案例,-上海频道-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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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典型案例:易迅电商涉虚假促销 金仕堡年投诉885件
图片说明: “芮特”在太平洋数码市场经营“联想”电脑。  据《青年报》报道,昨日,上海市工商局发布了去年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易讯电商虚假促销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与此同时,上海市消保委也披露并点评了十大侵权案例。其中,金仕堡健身以年投诉885件的量引人注意,以让消费者办卡后不开业也不退卡的侵权行为骇人听闻。  1、“芮特”转型销售欺诈  上海芮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徐家汇百脑汇、太平洋数码市场多个铺位经营“联想”品牌电脑。为增加业务量,获取更高利润,当事人设计消费陷阱,安排业务员在门店先虚报低价吸引前来购买特定型号电脑的消费者,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确认单》、收取定金后,又谎称该型号电脑存在设计缺陷,打消消费者购买该机型的念头,并编造不实借口阻挠消费者顺利退款,然后虚构具有更高配置和性能等信息,向消费者推荐其不熟悉的其它较低配置机型,最终误导消费者以较高价格购买不能满足其需求的电脑。  2、“一祥国贸”宣传引人误解  一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了扩大电子血压计的销售量,其通过电视购物商品目录,在上海地区对外发布了电子血压计的商品信息及“全球首推心房颤动侦测专利真正有效预防中风”的宣传内容。  经查,当事人对外销售的电子血压计虽然对由心房颤动引起的中风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但对于由糖尿病、脑动脉硬化等因素引发中风的病症无预防作用。当事人的宣传内容并未将电子血压计的真实情况及局限性进行全面的说明,构成了引人误解宣传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调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宣传上述电子血压计的商品目录月发行量达20万册,范围覆盖整个华东地区。本案专业性较强,涉及心脑血管医学。且以偏概全,引人误解,违法行为不易被察觉,隐秘地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济南道诺”商标侵权  自2014年1月起,济南道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银联”和“UnionPay银联”等标识系中国银联的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在经营活动中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招牌、员工的工号牌、名片、宣传资料、《特约商户pos机服务协议》等载体上使用“银联”和“UnionPay银联”等标识,并用“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的名义伪造《授权书》以拓展业务。  经商标权利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从未授权济南道诺使用上述“银联”注册商标,也未许可中国银联的外包机构转授权其使用上述“银联”注册商标。经查,当事人通过上述擅自使用“银联”注册商标的行为,已向上海市内的商户推广安装了334台POS机,违法经营额为60120元。  4、“易迅电商”虚假促销  自日起,上海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在自有商品销售网站上陆续开展了一系列的商品促销活动,并在网页上分别使用“手机大爆破直降1000元”、“小家电引爆红6月爆款家电3折清仓”、“清凉一夏家电养生堂5折开抢”、“小家电3折先抢”、“电视影音直降2000年中最低价”、“3折狂欢你是我的小啊小家电怎么爱你都不嫌贵”等促销广告用语。  经查,上述促销活动的宣传用语所宣传的价格信息,与促销活动的实际情况不符。例如,当事人销售的商品“魅族MX316G3G手机WCDMA/GSM前黑后白联通版”原价为人民币1799元每部,促销活动价为人民币1699元每部,只降了人民币100元每部。至案发,当事人系列促销活动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5、“猫京电商”捏造事实  上海猫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所开设的网店中,将自己所销售的“台电P98HD四核”平板电脑和竞争对手的“昂达V97XM”平板电脑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和评价,通过流畅性、屏幕、摄像头、功耗等数据的比较,来证明自己销售的产品各项技术数据都优于“昂达V97XM”品牌产品。  经查,网店中描述“昂达V97Xm”平板电脑的相关内容系当事人胡编乱造的,所作的评价均无相关事实可以证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6、“巨岛实业”售不合格电动车  上海巨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年底起从无锡市佰通电动车业有限公司购进“巨岛小羚羊”、“大力神TDR018Z”等8个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不含电池),在其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祁骆路8号的经营场所内对外进行销售。  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上述电动自行车均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3个型号11辆电动自行车,尚未对外售出的库存8个型号57辆电动自行车。涉案货值金额共计9万余元,违法所得960元。  7、“集悦装饰”用假水管  上海集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商家提供所有水电工程所需装修材料,并指定使用上海皮尔萨管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明知为假冒产品的水管为消费者提供装修服务,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诈消费者。由于消费者发现当事人使用假冒产品不同意支付所有装修费用,故当事人尚未取得违法所得。  8、“华美医疗”涉嫌虚假宣传  自2014年5月至案发,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许可,就擅自在其首页网址下设二级域名网站页面上,发布含有“第九人民医院指定单位――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第九人民医院咨询挂号中心特需门诊021-32513×××”等内容,并在该网站首页设置标题为“第九人民医院整形美容在线专家与您对话中”的悬浮窗口中,将在当事人医院任职的李某某医生宣传为“第九人民医院专家”。此外,当事人通过百度推广设置了“九院”等关键词,来提高该网站的点击率以及当事人医院的人气,极具迷惑性。  9、“徐发农品”售掺假水果  2014年1月,上海徐发农产品有限公司从嘉兴水果批发市场以每斤2.75元购进“永春芦柑”16箱,随后在其经营场所内以零售4.5元一斤,整箱3.8元一斤对外销售。  而在其“永春芦柑”的包装箱夹层中,灌注了水泥。“永春芦柑”正常包装箱重量为0.78公斤,而灌注了水泥后的包装箱重量为2公斤左右,增加了1.22公斤。该公司在明知包装箱中灌注了水泥的情况下,仍然将“永春芦柑”整箱销售给消费者,导致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分量不足。该公司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0、“宽通广告”擅用他人信息  上海宽通广告有限公司利用网络技术收集网络用户的Cookie,并通过这些Cookie来收集分析用户的个人信息,筛选出符合客户(广告主)要求的目标消费群体,向消费者主动投放网络广告。  在上述过程中,当事人未告知网络用户其收集用户的Cookie等个人信息,未明示收集、使用这些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亦未公开相关收集、使用规则。个人信息,未明示收集、使用这些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亦未公开相关收集、使用规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行为。  A、“金仕堡”不开业不退卡  案例:2013年12月,张先生在上海金仕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青铜路门店购买了健身卡,花费12000元。公司方原承诺于2014年2月对外营业,后说延期至3月,接着又推说到5月才能开业。于是,张先生要求退卡。公司方先是迟迟不答复,经消费者再三催促,其表示消费者必须支付30%的手续费。在市消保委和相关部门的介入下,商家才退卡。  点评:2014年,市消保委共接到金仕堡的投诉885件,其中有关金仕堡预售健身卡后既不开业又不退卡的投诉550余件。金仕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好乐旅游”伪造机票单据  案例:日,张女士花费1700元,在上海好乐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订购了3张上海至哈尔滨的机票,其中2张成人票,1张儿童票。当时,公司方出具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成人机票价为600元、儿童机票价为500元。乘机当日,张女士发现登机牌上显示,成人机票价仅为479元、儿童票机价仅为369元。事后,张女士与商家交涉,未得到妥善解决。市消保委介入后,好乐公司向消费者退还了差价并作出相应赔偿。  点评:好乐公司伪造行程单、标示虚假价格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该案例折射出部分航空票务代理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掺杂使假,牟取暴利的情况。市消保委呼吁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净化航空票务市场。  C、“艾车”用假信息骗消费者  案例:日,于先生在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购买了1辆二手的凯迪拉克SRX,车价31.3万元。当时,商家在门户网站上介绍:该车“无事故”、“表显里程5.5万公里”;并承诺:“所有车辆都经过上海艾车资深评估师严格检测方可进入展厅销售!公司车辆均可接受严格检测让您买的放心!”8月6日,于先生到相关4S店做汽车保养,被4S店工作人员告知,根据该车前次保养记录(2013年10月),该车行驶公里数已达6.78万公里,“右前侧A柱焊接修复”、“右前门整形”、“右后门整形”。于先生与艾车公司交涉,要求“退一赔三”,遭到拒绝。市消保委已建议并支持于先生提起诉讼。  点评:目前,少数二手车经销商运用“调整”里程表、隐瞒维修记录等手法欺骗消费者,致使二手车投诉时有发生。市消保委呼吁相关主管部门加大对二手车经营者的监管,让消费更透明,交易更公平。  D、“芸楠美发”拒退预付款  案例:王女士其于2010年在芸楠美发(上海)有限公司浦东金桥店办理了一张价值1万元的会员卡,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如果公司方“关闭、转让、合并、搬迁的,应于30日前告知甲方,并做好配套余额的善后处理。”2013年10月,王女士接到通知,该公司将搬迁至五角场地区。因离家较远,消费不方便,王女士依据合同约定提出退卡,遭到经营者拒绝。市消保委已建议并支持王女士提起诉讼。  点评:芸楠美发的不诚信行为,既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又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洛伶柏霖”不赔医药费  案例:日,施女士持上海洛伶柏霖健身有限公司赠送的健身体验券,到相关健身场所消费。在使用健身单车过程中,因相关器材的脚踏板松动,施女士摔倒并致左脚踝骨折。事后,她联系商家赔偿医药费,遭拒。调解中,洛伶柏霖公司始终认为,施女士非该公司正式会员,因而不能给予赔偿。市消保委建议并支持施女士向法院起诉。  点评:施女士持“洛伶柏霖”赠送的免费体验券至健身房消费,其“消费者”身份确认无疑。  F、“敖凯票务”违规订票  案例:日,章先生与上海敖凯票务有限公司签订《敖凯贵宾俱乐部服务协议》,并支付2388元费用,成为敖凯票务公司贵宾俱乐部会员。9月18日,章先生通过该俱乐部为其女儿预订澳大利亚航空公司悉尼至上海的往返机票,价格5990元。11月27日,其女儿在悉尼机场乘机时,被航空公司告知无相关订票记录。无奈之下,她只得花费12500余元另购机票。事后,章先生根据有关《服务协议》关于“如确实属于我们的原因耽误了您的行程,我们将凭票据赔偿票款差额的双倍”的约定,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有关损失,遭到经营者拒绝。  点评:“敖凯票务”订票服务存在瑕疵,造成消费者损失,就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向消费者作出赔偿。  G、“华脉天伦”虚假宣传  案例:2014年12月,陈先生参加上海华脉天伦贸易有限公司组织的产品推广会。当时,业务员向其推销一款名为“普健硒胶囊”的保健食品,宣称该产品具有“抗癌”、“治癌”、“降三高”、“治眼疾”等多种功效。听信业务员的介绍,陈先生花费7300余元购买了4盒“普健硒胶囊”。事后,他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该产品并无相关功效,要求商家退货,遭到拒绝。市消保委介入后,商家退货。  点评:“华脉天伦”虚假宣传预防、治疗疾病功效,严重侵害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H、“志远电子”夸大宣传  案例:日,景先生看到上海志远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一款电压力锅,并宣称该产品是“全网销售冠军”、“最具性价比”、“2014年最值得信赖电压力锅”,价格为409元。于是,他下单订购了该产品。收到货物后,景先生发现商家无法提供相关宣传内容的证明证书。于是,他向商家提出退货,迟迟未得到答复。市消保委介入后,商家退货。  点评:近年来,类似志远电子的少数电商企业夸大宣传商品的网络销量、网络评价等,借机炒作,误导消费,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I、“灵象木业”售掺假家具  案例:日,徐女士向上海灵象木业有限公司订购1套柚木家具,价格52000元,并约定日送货上门。收到家具一周后,徐女士发现部分家具不是柚木。于是,徐女士多次联系灵象木业,要求退一赔一。公司方表示,只能适当补偿,不能退一赔一。经调查,该套家具的餐桌桌脚、餐椅后脚、电视机柜下边框、茶几边框等部位非柚木材质。市消保委介入后,公司向徐女士退一赔一。  点评:销售掺杂掺假家具,是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应当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  J、“华瑞捷门窗”售假五金配件  案例:2013年4月,詹女士向上海华瑞捷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塑钢窗。在订货时,她要求塑钢窗上的五金配件必须使用“Tung”牌的产品。商家应允,并在合同中注明了“Tung以此为准”、“假一罚十”等字样。2014年4月,詹女士在查看塑钢窗五金配件锈蚀情况时,发现有部分五金配件不是“Tung”牌。于是,詹女士联系商家,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假一罚十”的责任。然而,商家拒不理睬。詹女士在市消保委的建议和支持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法院支持。  点评:当前,少数建材商家缺乏诚信,一旦制假售假暴露,往往不予理睬拒不赔偿,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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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典型案例:易迅电商涉虚假促销 金仕堡年投诉885件
日 09:23 来源:东方网
图片说明: “芮特”在太平洋数码市场经营“联想”电脑。  据《青年报》报道,昨日,上海市工商局发布了去年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易讯电商虚假促销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与此同时,上海市消保委也披露并点评了十大侵权案例。其中,金仕堡健身以年投诉885件的量引人注意,以让消费者办卡后不开业也不退卡的侵权行为骇人听闻。  1、“芮特”转型销售欺诈  上海芮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徐家汇百脑汇、太平洋数码市场多个铺位经营“联想”品牌电脑。为增加业务量,获取更高利润,当事人设计消费陷阱,安排业务员在门店先虚报低价吸引前来购买特定型号电脑的消费者,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确认单》、收取定金后,又谎称该型号电脑存在设计缺陷,打消消费者购买该机型的念头,并编造不实借口阻挠消费者顺利退款,然后虚构具有更高配置和性能等信息,向消费者推荐其不熟悉的其它较低配置机型,最终误导消费者以较高价格购买不能满足其需求的电脑。  2、“一祥国贸”宣传引人误解  一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了扩大电子血压计的销售量,其通过电视购物商品目录,在上海地区对外发布了电子血压计的商品信息及“全球首推心房颤动侦测专利真正有效预防中风”的宣传内容。  经查,当事人对外销售的电子血压计虽然对由心房颤动引起的中风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但对于由糖尿病、脑动脉硬化等因素引发中风的病症无预防作用。当事人的宣传内容并未将电子血压计的真实情况及局限性进行全面的说明,构成了引人误解宣传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调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宣传上述电子血压计的商品目录月发行量达20万册,范围覆盖整个华东地区。本案专业性较强,涉及心脑血管医学。且以偏概全,引人误解,违法行为不易被察觉,隐秘地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济南道诺”商标侵权  自2014年1月起,济南道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银联”和“UnionPay银联”等标识系中国银联的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在经营活动中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招牌、员工的工号牌、名片、宣传资料、《特约商户pos机服务协议》等载体上使用“银联”和“UnionPay银联”等标识,并用“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的名义伪造《授权书》以拓展业务。  经商标权利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从未授权济南道诺使用上述“银联”注册商标,也未许可中国银联的外包机构转授权其使用上述“银联”注册商标。经查,当事人通过上述擅自使用“银联”注册商标的行为,已向上海市内的商户推广安装了334台POS机,违法经营额为60120元。  4、“易迅电商”虚假促销  自日起,上海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在自有商品销售网站上陆续开展了一系列的商品促销活动,并在网页上分别使用“手机大爆破直降1000元”、“小家电引爆红6月爆款家电3折清仓”、“清凉一夏家电养生堂5折开抢”、“小家电3折先抢”、“电视影音直降2000年中最低价”、“3折狂欢你是我的小啊小家电怎么爱你都不嫌贵”等促销广告用语。  经查,上述促销活动的宣传用语所宣传的价格信息,与促销活动的实际情况不符。例如,当事人销售的商品“魅族MX316G3G手机WCDMA/GSM前黑后白联通版”原价为人民币1799元每部,促销活动价为人民币1699元每部,只降了人民币100元每部。至案发,当事人系列促销活动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5、“猫京电商”捏造事实  上海猫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所开设的网店中,将自己所销售的“台电P98HD四核”平板电脑和竞争对手的“昂达V97XM”平板电脑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和评价,通过流畅性、屏幕、摄像头、功耗等数据的比较,来证明自己销售的产品各项技术数据都优于“昂达V97XM”品牌产品。  经查,网店中描述“昂达V97Xm”平板电脑的相关内容系当事人胡编乱造的,所作的评价均无相关事实可以证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6、“巨岛实业”售不合格电动车  上海巨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年底起从无锡市佰通电动车业有限公司购进“巨岛小羚羊”、“大力神TDR018Z”等8个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不含电池),在其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祁骆路8号的经营场所内对外进行销售。  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上述电动自行车均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3个型号11辆电动自行车,尚未对外售出的库存8个型号57辆电动自行车。涉案货值金额共计9万余元,违法所得960元。  7、“集悦装饰”用假水管  上海集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商家提供所有水电工程所需装修材料,并指定使用上海皮尔萨管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明知为假冒产品的水管为消费者提供装修服务,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诈消费者。由于消费者发现当事人使用假冒产品不同意支付所有装修费用,故当事人尚未取得违法所得。  8、“华美医疗”涉嫌虚假宣传  自2014年5月至案发,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许可,就擅自在其首页网址下设二级域名网站页面上,发布含有“第九人民医院指定单位――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第九人民医院咨询挂号中心特需门诊021-32513×××”等内容,并在该网站首页设置标题为“第九人民医院整形美容在线专家与您对话中”的悬浮窗口中,将在当事人医院任职的李某某医生宣传为“第九人民医院专家”。此外,当事人通过百度推广设置了“九院”等关键词,来提高该网站的点击率以及当事人医院的人气,极具迷惑性。  9、“徐发农品”售掺假水果  2014年1月,上海徐发农产品有限公司从嘉兴水果批发市场以每斤2.75元购进“永春芦柑”16箱,随后在其经营场所内以零售4.5元一斤,整箱3.8元一斤对外销售。  而在其“永春芦柑”的包装箱夹层中,灌注了水泥。“永春芦柑”正常包装箱重量为0.78公斤,而灌注了水泥后的包装箱重量为2公斤左右,增加了1.22公斤。该公司在明知包装箱中灌注了水泥的情况下,仍然将“永春芦柑”整箱销售给消费者,导致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分量不足。该公司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0、“宽通广告”擅用他人信息  上海宽通广告有限公司利用网络技术收集网络用户的Cookie,并通过这些Cookie来收集分析用户的个人信息,筛选出符合客户(广告主)要求的目标消费群体,向消费者主动投放网络广告。  在上述过程中,当事人未告知网络用户其收集用户的Cookie等个人信息,未明示收集、使用这些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亦未公开相关收集、使用规则。个人信息,未明示收集、使用这些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亦未公开相关收集、使用规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行为。  A、“金仕堡”不开业不退卡  案例:2013年12月,张先生在上海金仕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青铜路门店购买了健身卡,花费12000元。公司方原承诺于2014年2月对外营业,后说延期至3月,接着又推说到5月才能开业。于是,张先生要求退卡。公司方先是迟迟不答复,经消费者再三催促,其表示消费者必须支付30%的手续费。在市消保委和相关部门的介入下,商家才退卡。  点评:2014年,市消保委共接到金仕堡的投诉885件,其中有关金仕堡预售健身卡后既不开业又不退卡的投诉550余件。金仕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好乐旅游”伪造机票单据  案例:日,张女士花费1700元,在上海好乐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订购了3张上海至哈尔滨的机票,其中2张成人票,1张儿童票。当时,公司方出具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成人机票价为600元、儿童机票价为500元。乘机当日,张女士发现登机牌上显示,成人机票价仅为479元、儿童票机价仅为369元。事后,张女士与商家交涉,未得到妥善解决。市消保委介入后,好乐公司向消费者退还了差价并作出相应赔偿。  点评:好乐公司伪造行程单、标示虚假价格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该案例折射出部分航空票务代理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掺杂使假,牟取暴利的情况。市消保委呼吁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净化航空票务市场。  C、“艾车”用假信息骗消费者  案例:日,于先生在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购买了1辆二手的凯迪拉克SRX,车价31.3万元。当时,商家在门户网站上介绍:该车“无事故”、“表显里程5.5万公里”;并承诺:“所有车辆都经过上海艾车资深评估师严格检测方可进入展厅销售!公司车辆均可接受严格检测让您买的放心!”8月6日,于先生到相关4S店做汽车保养,被4S店工作人员告知,根据该车前次保养记录(2013年10月),该车行驶公里数已达6.78万公里,“右前侧A柱焊接修复”、“右前门整形”、“右后门整形”。于先生与艾车公司交涉,要求“退一赔三”,遭到拒绝。市消保委已建议并支持于先生提起诉讼。  点评:目前,少数二手车经销商运用“调整”里程表、隐瞒维修记录等手法欺骗消费者,致使二手车投诉时有发生。市消保委呼吁相关主管部门加大对二手车经营者的监管,让消费更透明,交易更公平。  D、“芸楠美发”拒退预付款  案例:王女士其于2010年在芸楠美发(上海)有限公司浦东金桥店办理了一张价值1万元的会员卡,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如果公司方“关闭、转让、合并、搬迁的,应于30日前告知甲方,并做好配套余额的善后处理。”2013年10月,王女士接到通知,该公司将搬迁至五角场地区。因离家较远,消费不方便,王女士依据合同约定提出退卡,遭到经营者拒绝。市消保委已建议并支持王女士提起诉讼。  点评:芸楠美发的不诚信行为,既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又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洛伶柏霖”不赔医药费  案例:日,施女士持上海洛伶柏霖健身有限公司赠送的健身体验券,到相关健身场所消费。在使用健身单车过程中,因相关器材的脚踏板松动,施女士摔倒并致左脚踝骨折。事后,她联系商家赔偿医药费,遭拒。调解中,洛伶柏霖公司始终认为,施女士非该公司正式会员,因而不能给予赔偿。市消保委建议并支持施女士向法院起诉。  点评:施女士持“洛伶柏霖”赠送的免费体验券至健身房消费,其“消费者”身份确认无疑。  F、“敖凯票务”违规订票  案例:日,章先生与上海敖凯票务有限公司签订《敖凯贵宾俱乐部服务协议》,并支付2388元费用,成为敖凯票务公司贵宾俱乐部会员。9月18日,章先生通过该俱乐部为其女儿预订澳大利亚航空公司悉尼至上海的往返机票,价格5990元。11月27日,其女儿在悉尼机场乘机时,被航空公司告知无相关订票记录。无奈之下,她只得花费12500余元另购机票。事后,章先生根据有关《服务协议》关于“如确实属于我们的原因耽误了您的行程,我们将凭票据赔偿票款差额的双倍”的约定,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有关损失,遭到经营者拒绝。  点评:“敖凯票务”订票服务存在瑕疵,造成消费者损失,就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向消费者作出赔偿。  G、“华脉天伦”虚假宣传  案例:2014年12月,陈先生参加上海华脉天伦贸易有限公司组织的产品推广会。当时,业务员向其推销一款名为“普健硒胶囊”的保健食品,宣称该产品具有“抗癌”、“治癌”、“降三高”、“治眼疾”等多种功效。听信业务员的介绍,陈先生花费7300余元购买了4盒“普健硒胶囊”。事后,他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该产品并无相关功效,要求商家退货,遭到拒绝。市消保委介入后,商家退货。  点评:“华脉天伦”虚假宣传预防、治疗疾病功效,严重侵害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H、“志远电子”夸大宣传  案例:日,景先生看到上海志远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一款电压力锅,并宣称该产品是“全网销售冠军”、“最具性价比”、“2014年最值得信赖电压力锅”,价格为409元。于是,他下单订购了该产品。收到货物后,景先生发现商家无法提供相关宣传内容的证明证书。于是,他向商家提出退货,迟迟未得到答复。市消保委介入后,商家退货。  点评:近年来,类似志远电子的少数电商企业夸大宣传商品的网络销量、网络评价等,借机炒作,误导消费,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I、“灵象木业”售掺假家具  案例:日,徐女士向上海灵象木业有限公司订购1套柚木家具,价格52000元,并约定日送货上门。收到家具一周后,徐女士发现部分家具不是柚木。于是,徐女士多次联系灵象木业,要求退一赔一。公司方表示,只能适当补偿,不能退一赔一。经调查,该套家具的餐桌桌脚、餐椅后脚、电视机柜下边框、茶几边框等部位非柚木材质。市消保委介入后,公司向徐女士退一赔一。  点评:销售掺杂掺假家具,是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应当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  J、“华瑞捷门窗”售假五金配件  案例:2013年4月,詹女士向上海华瑞捷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塑钢窗。在订货时,她要求塑钢窗上的五金配件必须使用“Tung”牌的产品。商家应允,并在合同中注明了“Tung以此为准”、“假一罚十”等字样。2014年4月,詹女士在查看塑钢窗五金配件锈蚀情况时,发现有部分五金配件不是“Tung”牌。于是,詹女士联系商家,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假一罚十”的责任。然而,商家拒不理睬。詹女士在市消保委的建议和支持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法院支持。  点评:当前,少数建材商家缺乏诚信,一旦制假售假暴露,往往不予理睬拒不赔偿,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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