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检新规报告是事故处理的哪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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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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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更规范、更具体的指导作用,解决了原有法规、标准规定模糊、程序不清的问题。作为一名基层安监部门的工作者,维护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就必须严格按《条例》的规定执行。下面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粗浅地谈一下个人观点:一、事故报告阶段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2小时以内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同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单位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立即上报事故情况。二、事故调查阶段事故调查由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安监、主管部门、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视情况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组成员如与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取证是完成事故调查过程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事故现场处理。为保证事故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要进行保护,事故现场的处理至少应当做到:(1)事故发生后,应当救护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4)保护事故现场区域,仔细对现场进行标记记录或拍照、录像并保持记录的准确性。(二)事故有关物证收集。通常收集的物证应包括:(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3)重要物件应保持原样;(4)对危害健康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三)事故事实材料收集。事故事实材料收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等;(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二]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2)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包括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6)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四)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在事故调查取证时,应尽可能对所有受害人及证人进行询问。同时也要对事故发生前的现场人员以及在事故发生之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的人员进行询问。要保证每一次询问记录的准确性。询问见证人、目击者和当班人员时,应采用交流的形式,不应采用审问方式。(五)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及事故现场图绘制。[一]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在收集事故现场的资料时,可能要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影和拍照来获得更清楚的信息。(1)显示事故现场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等;(3)事故发生现场全貌;(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二]事故现场图的绘制。对事故发生地点经过全面地研究和照相之后,通常调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绘制事故现场图。(1)确定事故发生地点坐标、伤亡人员相对于地理位置点的位置;(2)确定涉及事故的设备散落构件的位置并作出标记;(3)查看和分析事故发生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4)必要时,绘制现场剖面图。事故现场图的形式,可以是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3)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4)事故发生的原因;(5)事故的性质;(6)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8)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单位、职务并签名);(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这项工作即告结束。三、事故处理阶段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工作。事故处理的任务,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贯彻“四不放过”原则的要求。所以,事故调查是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事故处理是事故调查目的之实现和落实。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后,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第13号令)不同的,按照较大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应合并作出处罚决定。四、事故结案阶段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有关机关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调查组牵头单位,事故调查组及时予以结案,出具结案通知书。事故结案应归档的资料有:(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技术鉴定或试验报告;(5)物证、人证材料;(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8)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9)处理结果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10)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以上这些是个人在学习和实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一点粗浅体会。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是我们每位基层安监工作者的责职和责任,我们将不负众望,在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执法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把《条例》等相关的律、法规宣传到基层,贯彻到一线,落实到岗位,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安监人应有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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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对交通肇事罪定性的影响
作者:彭水县法院&&发布时间: 12:30:17
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对交通肇事罪定性的影响
——兼析刑事诉讼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
彭水法院研究室  彭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于2002年8月19日无证驾驶农用车为他人装载水泥,并搭乘谢某等7人。后因路滑驶出路面翻于20米高的山崖下,谢某被从装载的水泥袋下救出后,来不及送医院抢救便死亡。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无证驾驶人罗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所举示的证据中,没有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致使对该案的定性引起了争议。
【争议观点】
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罗某虽有违章驾驶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类案件也已有相关规定,但具体到本案,由于缺乏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缺乏相应事实和证据基础,从而影响本案的定性问题。因此,本案不能局限于司法解释的呆板规定,应视为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姑且不说《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类案件有明确规定,仅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角度分析,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对交通肇事罪定性并非不可或缺的证据。该案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理应受到刑事处罚,故应认定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
【评析】我国刑事诉讼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具体的犯罪类型,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又有着具体的要求。该案之所以出现前述几种分歧,主要是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诉讼审判阶段证明标准的理解与把握不一。第一种观点的理解,存在两个误区:一是片面夸大了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在交通肇事罪中的证明作用,二是刻板地理解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构成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即公诉机关举示的现有证据已经达到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因此其指控成立;因而没有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同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对该案的争论,实质上引发了在刑事诉讼审判阶段如何把握证明标准、如何对证据进行取舍和认定的问题。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管要件的有机统一。】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即构成要件具有主客观统一性;第二、犯罪构成事实的重要性,即只有那些对说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才是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才能作为犯罪构成的事实要件。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是案情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最基本的案情。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即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者包含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每一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就是对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具体化。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该条规定以及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交通肇事罪应该属于典型的结果犯。在犯罪构成上,除了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客体为社会公共安全,用不着过多分析外,笔者重点分析该罪的主、客观方面。
1、犯罪主观方面。在交通肇事犯罪中,犯罪主体的主观心态应该从两个层次进行分析,第一层次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时的主观心态,第二层次为交通肇事及至犯罪时的主观心态。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是明知的,而且还期望或放任这种行为,是持故意心态,所以,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但同时,行为人并不希望自己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造成事故,甚至构成犯罪;即使其明知自己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存在一定程度的危险,但也是出于对自己的驾驶技术、车况、路况等的过于乐观估计而轻信不会“出事”的,或者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出事”,因而此时其主观方面应为过失。特别应该说明的是,如果行为人故意交通肇事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并非本罪。
2、犯罪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在犯罪客观方面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个方面是行为要件,第二个方面是结果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进行了细化和明确。首先,从犯罪行为上分析,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并且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其次,从犯罪结果上分析,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因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引起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在被告人罗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中,罗某无证驾车为客户运输货物,且客、货混装(在货车上载有7名人员,严重超过核定准载人数,且没有设置保护附载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随车人员是否为附载作业人员也并不明确),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造成被害人谢某死亡(其死亡认定详见后文分析)的严重后果。在车辆驾驶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是在避让路中石块而导致车辆坠崖的,故被告人对造成交通事故,主观上并不持故意心态。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的行为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人罗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刑事诉讼审判阶段证明标准分析
证明标准,是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证明要求提出了不同的标准,体现出证明标准的层次性。在审判阶段,规定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证据质和量的要求。在“质”上,证据必须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在“量”上,证据必须充分,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达到能够证明有罪的程度。其具体要求为:(1)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2)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在该案中,没有对被害人谢某的尸体检验报告,但公诉机关出示的相关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被害人死于该次交通事故,而排除其因其他事故或个体差异而死亡,没有引起太多争议,在此不再赘述。争议之点集中在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上。有观点认为,由于没有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就不能合理排除该次交通事故因车辆故障而引起的可能性,也就是缺少该证据,就达不到前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第(4)项要求,即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笔者拟对此作一简析。
(一)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的性质及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作用
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事故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所形成的书面报告。车辆技术检验主要是针对事故车辆在发生事故前是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件,是否存在机械故障,以及事故是否由该车辆的机械故障所引起而进行的技术检验。其检验行为发生在事故发生之后,笔者认为其实质具有鉴定结论的性质。
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四种情形:
第一个方面:检验报告认定事故车辆存在机械故障。这会出现三种情形:①无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交通事故仅仅由于事故车辆的机械故障所引起,则排除行为人的事故责任,即行为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②行为人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事故是由车辆的机械故障和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共同造成的,则应按照机械故障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行为人的事故责任。③行为人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事故仅仅因为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造成,与车辆机械故障无关,则不能因机械故障而减轻或排除行为人责任。
第二个方面:检验报告认定事故车辆不存在机械故障,则检验报告不影响对行为人的责任认定。
因此,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是作为一种证据使用的。也正因为如此,在交通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中,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并非必不可少的材料。理由在于:其一、根据证据学原理,没有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但有其他相关证据对此能够加以证明并能形成证据锁链,亦可以对此进行认定。其二、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是由于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造成,并且能够合理排除车辆机械故障所引起的可能性,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就仅仅是一个补强证据而已。
(二)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在交通肇事罪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作用
根据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以及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认定行为人犯交通肇事罪,必须证明以下两个方面的事实:一是被告人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二是由此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第一个方面,行为人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这要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除了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交通肇事罪共犯外,行为人犯交通肇事罪必须是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以上责任(为便于论述,以下均不考虑肇事后逃逸及共犯问题)。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的重要证据。而正如前面的分析,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必需证据。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与交通事故责任、交通肇事罪之间的证明关系是: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在一定程度上能证明交通事故责任(有、无、轻、重),交通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必需证据。从法律逻辑上说,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之一,但既不是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因为无论是否有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可以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因为要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以上的事故责任;但即使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以上事故责任,也并不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事诉讼证明规则,对交通肇事罪的行为要件的证明,只需要证明行为人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并承担同等以上的事故责任,就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在该案中,已有证据已经证明了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而造成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由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经当事人申请复议而得到上级公安机关的维持,予以进一步确认,其行为要件已得到充分证明。
三、对该案的反思
其实,对该案进行分析的根本意义,已不在于对案件裁判本身,而是由此引发的一个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困惑法官的问题:当一份证据被依法确认,而作出该份证据的相关证据材料是否还需要“查证属实”,才能达到刑事诉讼所要求的“排除合理化怀疑”的证明标准?比如前例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依法由相关职能部门作出,且没有其他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时,对作出该责任认定的相关证据材料(如该案中的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是否还需要进一步查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处理程序;其运用证据进行认定,是刑事诉讼以外的证明活动,而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明。如果在刑事诉讼中对其进行审查是否存在司法干预行政,有越俎代庖之嫌?但不予查证,是否有违刑事诉讼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毕竟是有一定差距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任何真实都是绝对和相对的统一。就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能力而言,是无限的,这是真理绝对性的一面;但对一个具体事物的认识,又只是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地接近真理,而不可能完全客观真实地反映客观现实,这就是真理的相对性。因此,刑事诉讼活动作为一种认识活动,是不可能完全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的。】通过侦查获得的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所以审判实践中只能做到法律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指在发现和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必须尊重体现一定价值的刑事程序的要求,在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时,即可定罪量刑,否则应当宣布被追诉人无罪。所谓法律要求的标准,这种标准可以表述为‘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不要求是绝对的客观上的真实。”】 “司法证明的目的是客观真实,标准是法律真实。”】因此,公诉机关所举示的证据在法律层面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求就应该达到证明犯罪成立的标准了。既然某一证据得到了可靠基础事实的支撑,只要没有其他相反证据对其予以推翻,法院就应当采信。而不是将涉及该证据的相关事实基础都一一查证属实。事实上,法官也不可能将其一一查证落实。
                     
送: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县委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本院领导
发:各庭(室)、组、处、队、人民法庭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2009年6月10日印发 
   (共10份)
责任编辑:彭水县法院当前位置: >
车辆年检新规定
21:07 | 栏目:汽车知识 | 作者:丁丁 |
从日起,只要符合6年免检的车辆可以直接向交警部门申领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上线检验。政策一经出台,全国各地的车主纷纷拍手叫好,不过依然还有不少朋友对于年检问题抱有许多问题和疑惑,下面编辑将实际体验一次申领免检车辆的年检标志以及解答众多网友提出疑问相对集中的几个问题。
以编辑所在的城市北京为例,来到北京某交通大队办事大厅(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车管分所、车管站、执法站等窗口均可办理),首先需要填一张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非车主本人前往办理,还需填写代办人的信息。
政策规定如果车主本人前往办理的话,所需携带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和交强险保单,非车主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行驶证及交强险保单。虽然我这次在申领年检标志时被告知无需提交车辆交强险保单,但编辑还是建议您在前往申领年检标志时,把所需材料准备齐全,以防万一。
在申领年检标志前,请您确保您的车辆无违章记录,如果系统显示您有违章未处理,则不能申领年检标志《》。包括填表时间,整个办理过程不超过10分钟,还是可以接受的。值得称赞的的是,申领全过程无需任何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办事大厅上班时间不同,大部分单位周六日都照常上班,具体作息时间还请您以实地实际情况为准。
上文中,编辑简单了介绍了免检车辆申领年检标的过程及部分注意事项,下面,编辑将对一些网友提出的热点问题做出解答。
● 哪些车辆可以6年内免检?
据相关规定,车辆享受免检的免检的条件是:
1.车型:非营运大型、小型、微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此项措施中所述的&非营运&不包含: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营转非、出租转非、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7座及7座以上车型也无法享受免检政策(包括奥德赛、GL8、汉兰达7座等)。
2.年限:日之后注册登记的车辆可享受免检。(如2010年9月后的车辆可享受一次免检,2012年9月后的车辆可享受两次免检,注册登记日期在日之前的,仍按照原检验规定办理年审业务)
年检新 政表格(免检车辆)
车辆登记日期
享受免检次数
非营运大型、小型、微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含7座以及7座以上的车型)
3.事故记录:凡曾经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车辆,均不能享受免检政策。
此外,如果出厂后两年内仍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那些未在年检范围内的机动车,年检过程和以前一样。关于普通车辆年检过程的文章请点击这里《》。
★ 外地免检车辆如何异地年检?
根据规定,如果外省市符合免检条件的车辆想在异地申领年检标的,还需提交一份《异地年检委托书》,委托书的办理方法为携带车主身份证及行驶证前往车辆登记的车管所开具即可(申领免费)。
★ 可以提前多久申领年检标志(免检车辆)?
符合免检车辆的私家车在车辆年检日期截至月份前,可提前60天前往相关部门申领年检标志(非免检车辆可提前90天办理年检业务)。
在9月1日实行免检政策以来,不少&自作聪明&的朋友妄图钻空子解决问题,下面编辑收集并整理了一些受众群体较多的带有误导性的观点。
误区一 车已到检验期,为享受免检政策先不检验
解答: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自今年9月1日实施,此前已逾期未检验的车辆不能享受免检政策,仍需按原规定到检验机构参加检验。提示广大车主,车辆临近检验日期或者逾期未检验的,应及时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逾期不检验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扣除车主人民币200元,记3分的处罚。
误区二 新买的私家小型车都可以享受免检政策
解答:新买的私家小型车有3种情形不享受免检政策:第一种,部分车型不享受免检。6年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但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范围。第二种,发生过事故的车辆不享受免检。6年内新车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也不享受免检政策。第三种,购车后长期未登记的不享受免检。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也不享受免检政策。
误区三 私家车6年内免检就可以随意改装车辆
解答:擅自改装机动车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年内免检的私家车仍需要申领检验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发放检验标志时提示车主不要非法改装车辆,同时也会要求车主书面承诺不非法改装车辆。另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路检路查的力度,发现车辆违法改装,依法查处并责令恢复原状。
编辑在这里提示各位车主,虽然新车在6年内免予检验,但应注意经常检查车况,定期到专业门店对车辆制动、轮胎、灯光等安全项目进行检查保养,通过全面检查,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故障隐患,及时维修,保证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标准。
误区四 车辆免检就不用再领取、粘贴检验标志
解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领取和粘贴检验标志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此次车检新政是试行私家车在6年内免予上线检验,免上线检验的车辆每2年仍需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并按规定粘贴。对不按规定申领和粘贴检验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驾驶员处以50元罚款记1分的处罚。
免检新政实施后,享受免检政策的新车与2010年9月之前登记的车辆以前相比,6年内可为每位&免检&车主节省至少300多元的检测费,还免去了来往路程及上线检测的时间。由于免检车辆数量众多,原本车满为患的车辆检测场也变得冷清起来,对于那些非年检车辆的车主也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不用排长队即可上线验车。据悉,目前部分地区正在试行网络申领年检标,通过网络上传资料到有关部门审查后将以快递的形式把年检标直接送到家里。(文/图 汽车之家 吴羽琛)
★理解错会被罚 年检新政公安部官方解释出台
自今年5月16日,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公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18条改革措施(下文简称&年检新政&)之后,围绕年检新政的讨论一直在进行中,各种版本的解读在网上流传。车主们面对模棱两可的年检新政条文,纷纷表示&看不明白&,其中最让广大车主难理解清楚的就是&6年内私家车免检&的政策。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文简称&交管局&)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 上发布了最新的年检新政解读,就车主难理解的政策问题作出权威答疑。(图片来源:新浪微博@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
● 明确规定&逾期未检验车辆不能享受免检政策&
年检新政发布后,有车主表示:&我的车已到应当检验的日期,为了享受9月1日后的免检政策,先不用去检验。&交管局明确指出,对于这类故意逾期未检验的车辆,不能享受免检政策。
存在这种想法的车主,其车辆多为2012年7月至8月间登记,到今年7月至8月,刚好是第一个年检周期。如今距离年检新政实施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这些车主便有了拖延年检的想法,误以为拖到9月1日便可以免去当次上线年检。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若被交管部门查实,不仅将失去享受免检政策的资格,而且还会被罚款。
● 根据车辆登记注册时间的不同,享受免检次数也不同
有车主误以为,只有今年9月1日以后新购买的私家车才享受免检政策,最好等新政实施后再买车。
对于这种误读,交管局答复:日(含)以后注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车辆,都享受免检政策,区别在于享受免检的次数。
依照年检新政规定,在今年9月1日新政实施之前,日(含)至日(含)之间登记的车辆,都已经上线检验了1次,因此可享受免上线检验1次,即2014年9月一日之后的首个年检&&在2012年完成过1次上线检验的车辆,免去2014年的上线检验;在2014年完成过1次上线检验的车辆,免去2016年的上线检验。而到了车辆第6年,仍要进行上线检验。
● 并非所有新买的车辆都能享受免检政策
有车主误以为只要是新买的车辆就能享受免检政策。对于免检政策适用车辆的界定,交管局再次作出了明确解释:
● 交管部门将加大对非法改装的查处力度
有车主误以为,年检新政中私家车6年内免检,那就意味着可以随便改装车辆了。对此,交管局明确指出:擅自改装影响交通安全属违法行为,年检新政实施后,交警将严查非法改装。
年检新政规定,对于被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车主,除了要书面承诺不非法改装之外,还需要将车辆定期送检,重点检查以下部位:
● 免检车辆仍需每2年申领并粘帖检验标志
有车主误以为,车辆免检了,就不用再领取和粘帖检验标志了。交管局表示,免检车辆仍需每2年申领并粘帖检验标志,交管部门也将增设检验标志领取网点,以方便车主。对于不按规定粘帖检验标志的车辆,交管部门将依法处罚车主。
总结:年检新政发布以来,对其的讨论和解读一直在进行,但依然有不少车主误读了新政的内容。一方面,年检新政条文的表述存在不少歧义和表述不清的地方,成为阅读障碍;另一方面,交管部门对新政的解读并不及时,造成误读及不实信息在网上流传,影响车主理解政策。此次交管局官方作出权威答疑,希望能消除广大车主的疑惑。(来源:pcauto 作者:李)
★警方解读私家车6年免检新政 五大误区你可得注意
9月起私家车6年内免检,部分车主存在误读,警方集中答疑,表示新购私家车有3种情形不享受免检,比如,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范围。
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包括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近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车检改革18项新政,推出了私家车6年内免检、异地检验、预约检验等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昨日,记者从重庆市交巡警总队获悉,车检新政发布以来,部分车主仍对6年免检新政存在一些误读。在此,公安部整理了五大误读的解释。
误读一:已到检验日坐等新政?
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自今年9月1日实施,此前已逾期未检验的车辆不能享受免检政策,仍需要按原规定到检验机构参加检验。逾期不检验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误读二:新政后买车才能免检?
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签注在机动车行驶证上)划分:日以后注册登记的车辆,能够享受2次免检优惠;日以后,但是在日之间注册登记的车辆,只能享受1次免检优惠。对日之前注册登记的车辆,应在9月1日前参加第二次年检。
误读三:新买私家小车都免检?
新买的私家小型车有3种情形不享免检政策:第一种,部分车型不享受免检。6年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但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范围。第二种,发生过事故的车辆不享受免检。6年内新车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不享受免检政策。第三种,购车后长期未登记的不享受免检。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不享受免检政策。
误读四:免检就可随意改装?
6年内免检的私家车仍需申领检验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发放检验标志时提示车主不要非法改装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路检路查力度。
误读五:不用再贴检验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领取和粘贴检验标志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此次车检新政是试行私家车在6年内免于上线检验,免上线检验的车辆每2年仍需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并按规定粘贴。
对不按规定申领和粘贴检验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私家车6年内免检新政策解读
● 日起注册的私家车6年内免上线检测
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车免上线检验。在日(含)之后注册登记的私家小车可享受免检政策;在日前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则仍执行原来的检验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新政策免检车辆范围为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但不包括面包车、7座以及7座以上车辆。
不清楚自己车辆是否在免检新政范围内的车主,可以点击下面图片进入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在线查询系统进行检测查询:
【点击图片进入在线检测系统进行查询】
● 6年内免上线检测不意味着完全免检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免检&指的是&免上线检测&,6年内免检并不意味着完全免检。在新规范围内的车辆仍需每两年申请一次检验标志,但如果在此期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仍需按原规定参加检验。
申领检验标志时,车主需要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于年检新政,我们此前已经做过很多相关的报道,对于其中的几个较容易误解的地方也做了一一的解读,大家可以点击下面相关的文章链接做进一步了解。对于不清楚的地方大家一定要向相关部门了解清楚(也欢迎大家在我们编辑博客留言)以免错过年检时间。对于不清楚自己车辆是否在免检范围之内的车主,可以进入公安交管部门车检计算器进行在线查询。
★对车主有何影响?解读私家车6年内免检政策
5月16日,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18条改革措施(下简称《意见》),其中最为关注的就是免检政策:自9月1日起,试行非运营轿车6年内免检。相对于之前新车2年一检的费时费力,这6年一检的政策对于广大车主朋友可以说是一个好消息,究竟车检新政对我们车主用车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本文就来解读一下。
● &三个问题带你快速了解私家车6年内免检政策
文章开始前,先通过三个关键问题的回答帮助大家快速了解私家车6年内免检政策,后面我们还针对这次的新政策进行一一 解读,看看这些新的验车政策对我们有什么实际意义。
Q1:何为6年内免检?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答:今年9月1日起,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车将免予上检测线检验,不过还是需要每2年定期检验:车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完毕后,就可以直接领取检验标志。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在这其间你的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话,还是需要按原规定参加检验(即上线检验)。此外,6至15年私家车每年上线检验一次,15年以后每半年上线检验一次。
Q2:哪些私家车可以享受6年内免检政策?
答:这里车主们要记住两个日期:&日之前&和&日起&。在日之前,注册登记的非运营轿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即2年线上检验一次);日(包含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非运营轿车,即可享受免检政策。
Q3:哪些私家车目前不纳入此次免检范围?
答:这次的调整主要是针对非运营的轿车、小型和微型车辆,而对于交通安全责任大、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的面包车和7座以上车辆,此次是不纳入免检范围的。
● 车辆检验新变化
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办公室官方微博消息,根据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针对当前车检中存在问题,回应社会公众对改革车检制度的呼声。
主要对包括加快检验机构审批建设、试行私家车6年内免检、推行异地检车等服务措施、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政府部门与检验机构脱钩、强化违规违法问题责任追究等相关改进意见做了公告。
● 政策解读:试行6年内私家车免检备受关注
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中包含18条改革措施,这里小编就挑选与我们车主息息相关的几条措施进行一一解读,看看新政策对我们车主有哪些实际意义的帮助。
措施一: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解读:大家都清楚,旧规定里私家轿车6年内是每2年检验一次(上线检验)的,碰上验车高峰期验车场总是爆满,各种排队各种等待,苦不堪言,这些相信不少车主都有深刻体会。
而新政施行后,非运营轿车在6年内免去了上线检测,只需每2年定期检验即可。在检验时车主需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船税法》等规定,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完毕后,就可以直接领取检验标志,省时省力。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话,还是需要按原规定参加检验;另外,对于交通安全责任大、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的面包车和7座以上车辆,此次是不纳入免检范围的。
你的车可以享受6年内免检政策吗?
看到这里,不少&老车主&都会发出这样一个疑问:我的车可以享受6年内免检政策吗?规定是这样的:在日之前,注册登记的非运营轿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即2年线上检验一次);日(包含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非运营轿车,即可享受免检政策。
说到这里,可能又有部分车主有疑问:我的车是可以享受免检政策的,但行驶证上写明年审期限是2014年5月至8月的,那么在今天开始至8月,我是否还需要去年检?答案是肯定的,还是需要是去年检的,毕竟免检政策9月1日才开始施行。这里需要提及一下,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否则被抓到的话会被处警告或两百元以下的罚款的,所以还是按时年检吧。
措施二: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日前,完成推广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
解读:所谓异地年检,比如车主在A市购车并在A市落户上牌,但车辆使用多在B市,这样造成了异地用车。汽车每隔几年需要进行年检,如果把车开回A市年检非常麻烦,这就涉及到&车辆异地年检&,即A市车辆在B市进行年检。异地年检手续比较麻烦的一个地方就是需要在原注册车管所开具委托检验通知书。
这对于异地牌照车主来说绝对是个福音,因为新政策实行后,私家轿车可以直接在车辆所在地进行检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取消了之前的事先在登记地车管所便利委托检验的环节,省心省力。
措施三: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通道和窗口,公布每日检测能力和实际业务量,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预约服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解读:网上预约检车服务目前已经开通,车主可登陆所在城市网上车管所进行预约年检、查询预约结果以及召回预约流水号等操作,办理机动车年审预约有三个基本条件:
1)本市注册登记的或已在注册地车管所办理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机动车,摩托车不需预约。
2)允许在车辆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或满后任一天内提出申请。车辆检验有效期可查看您的机动车行驶证副本。(如您的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1月,则您可以从日起申请网上预约机动车年审服务)(机动车行驶证样版)
3)涉及该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此外,还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检验服务。推行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验车提醒服务,那么以前的检车难、排队长、程序烦等问题有望得到缓解,这个值得点赞。
措施四: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客车,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免于检验(出厂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需安全技术检验)。
解读:消费者在经销商处购车的时候要注意了,经销商对库存车(这里特指出厂日期至购车日超过两年的车辆)可能会折扣出售,消费者要是购买了超过2年还没上牌又或者未上牌出事故的车,给车辆上牌之前需要重新做安全技术检测。
措施五: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需提交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强险凭证。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
解读:车主给爱车做年检之前需要向检验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机动车交强险凭证。和之前的规定相比,所要提交材料减少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
总结:新的私家车年检制度从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年检黄牛党,规范了机动车检验制度,极大地方便了私家车主和维护了车主的权益。新的私家车年检制动是政府管理去腐化和精细化的又一重要举措,值得点赞!(来源: pcauto 作者:陈启贞、伍伟硕 )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 &
机动车检验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一些地方存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数量不足、检车排队积压严重、巧立名目乱收费、只收费不检车、检验流于形式、一些检验人员素质不高、态度恶劣等问题,引发群众不满,社会影响恶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革创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检验监管,规范检验行为,强化便民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资质管理&
1、加快检验机构建设。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机动车保有量、检测量和检验机构的数量及分布。要适应当前汽车保有量大幅增长的形势,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检验机构建设,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检车需求。各地质量监督部门不再通过检验机构规划设置控制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检验机构数量不足造成群众验车不便的,要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部门,并层报公安部。&
2、严格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条件。检验机构要依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承担检验法律责任。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要具备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有3年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检验人员要熟练掌握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工作程序和方法、检测仪器的操作规程等。引车员要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熟练掌握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工作程序和方法等。质量监督部门要对检验机构及检验技术人员全面集中清理,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继续开展检验工作或者担任检验人员。&
3、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等企业的规定。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等规定,公安、质量监督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日前,各级公安、质量监督部门要对本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开办检验机构问题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对已经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对拒不停办、脱钩、退出投资或者清退股份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其中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者因检车弄虚作假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范检验机构审批程序。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检验机构资格许可程序,对符合《行政许可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受理,严格许可的审查和批准工作,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许可工作效率。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时限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加快推进系统联网监管。检验机构要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B/T26765)标准,在各检测工位安装视频、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实现车辆外观、重点检验项目照片、检验过程视频、检验人员姓名等信息的采集、存储和传输,自动核查比对检测结果。要安装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检验监督管理软件,配置检验智能终端(PDA),实现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日起检验机构未接入统一联网监管平台的,一律停止检验工作。&
二、规范检验行为&
6、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机动车,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标志上,要标注检验机构的名称(新合格标志式样,将通过修改《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GA811〕标准另行下发),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自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全部撤回派驻检验机构负责查验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民警。对检验机构已检验合格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通过远程审核、现场抽查、档案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7、规范机动车检验工作程序。检验机构受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要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按照GB21861进行车辆唯一性认定、联网查询、外观检验、底盘动态检验和线内检验;对无法上线检验或者线内检验有异议的大中型客货车,进行路试检验。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式样要严格遵守GB21861的规定,检验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字批准,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由送检人转交机动车所有人),一份交车辆管理所,一份留存检验机构。车辆管理所和检验机构对检验报告要保存至本次检验周期届满前,但最短不得少于两年。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有建议维护项目)的,检验机构要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并督促其尽快维修、维护。&
8、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标准。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GB21861,并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作为检验重点,严格检验重中型货车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侧后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版、轮胎磨损状况等项目,严格检验大中型客车限速装置、动态监控装置、安全带、应急出口、轮胎等项目,增强检验工作在源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方面的效能。要严格按照GB21861规定的检验时间核定最大允许检测量。要提高大中型汽车检验的专业化水平,推行在大中型汽车检测线配置使用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等科技装备,检验机构配置使用的计量器具要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
9、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编写统一的检验培训教材,统一考试制度和考试要求,完善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要制定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要求,要求检验机构在明显区域公布检测流程、人员姓名和照片、纪律要求、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根据检验机构的检验条件、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等开展检验机构分类管理,选树一批管理规范、检验严格、工作高效、群众反映良好的检验机构,清理整顿一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效率低下、群众投诉多的检验机构。&
三、改进便民服务&
10、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其他新出厂的机动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1、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自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车辆如果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上述车辆注册登记超过6年(含6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15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2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地市和县级车辆管理所、交通管理服务站、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等场所,设置核发检验标志窗口,方便群众就近快捷领取检验标志。&
12、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不得以城区、郊区、县市划分检验区域或者指定检验机构。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在已应用全省统一检验监管平台的省(区、市),实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任何委托检验手续。尚未建立统一检验监管平台的应抓紧完成,日前各省(区、市)完成推广。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在应用全国统一的检验监管软件后,对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机动车,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所在地直接进行检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13、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要在有2条(含)以上检测线的检验机构推行预约检验服务,在核定检验机构检测能力的基础上,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实现预约时间具体到小时,方便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做到&随到随检&。要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检验机构每日检测能力和实际业务量,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合理选择检车时间和地点。开展预约检车服务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收取额外费用。&
14、简化检验工作流程。检验机构要对服务指示标志、办事流程指南、大厅服务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统一在明显位置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公示业务流程,增加免费导办人员,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检验业务。对安全检验和环保检测设置在同一检验机构的,要整合工作流程,实行检验业务一次性办结,避免机动车所有人多次排队、多次往返;对不在同一检验机构的,不得强制先进行环保检测。&
15、创新检验工作便利措施。要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检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利用流动检测线深入农村、边远山区等地开展摩托车等上门检验服务。推行检验机构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验车时间、方式提醒服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
16、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的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1)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2)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3)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4)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5)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6)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要严厉打击检验机构及周边非法中介,对扰乱检测秩序、骗取群众钱财、与工作人员勾结牟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非法中介勾结,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的,要从重处罚,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对车辆管理所民警与非法中介勾结,违规办理业务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6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调离车辆管理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根据《计量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撤销检验资格:(1)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2)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3)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机构存在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未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或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等问题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取消其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要每季度相互通报对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17、完善检验机构联网监管平台。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检验机构检验监管中心,加强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及时核查多车检测数据雷同、异地检验业务量过高、引车员检测合格率异常、首次检测合格率过低但复检合格率过高等嫌疑数据,及时查处追责,并每月汇总分析,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省级公安机关要会同质量监督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检验监管网络平台,对监管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汇总分析,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自日起,不使用全国统一的监管系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8、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机构或安排专门人员,通过网络监控、巡回检查、档案复核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检验系统软件监督抽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预留篡改数据接口、安装篡改数据程序等违规问题的,列入黑名单,全国通报,对涉及的检验机构、检测软件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快完善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加强对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的监督,定期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联网监查、明查暗访等手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要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聘请社会监督员,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机动车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经事故鉴定认定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质量监督部门严格倒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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